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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相关原则概述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对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原则,如负债、投资、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与解散和退出市场等,从原则的内容及其含义、原则的监管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在IAIS出台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20条是关于负债方面的有关监管原则。二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风险预警功能。监管机构可能为保证减少风险或有效的资产管理,对衍生产品的运用作出限制规定。

第二节 IAIS偿付能力监管相关原则概述

本节主要对IAIS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有关原则,如负债、投资、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与解散和退出市场等,从原则的内容及其含义、原则的监管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主要监管原则的内容及其含义

(一)负债监管原则

1.基本内容。在IAIS出台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20条是关于负债方面的有关监管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守建立足额准备金、其他负债和再保险保障金的标准。监管机构有权力和能力评价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必要时,可要求其增加准备金。

2.含义。根据上述原则以及IAIS对它的解释,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量化其现有和潜在债务。充足的准备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上用于保险合同(包括相关的管理费用、选择权、保单持有者分红和税收)的资金,这是良好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体系的关键。

二是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负债的标准,尤其是准备金的标准。首先,标准应该包括负债所包含的内容,如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的风险准备金、寿险准备金及其他所有负债或准备金)。其次,这些标准应与偿付能力体系的其他内容一致。再次,这些标准应当确保通过可靠和客观的手段,保险公司的准备金足以支付所有已预见和一些未预见的赔款和费用,并能对不同保险公司进行比较。同时,作为监管机构,应该有权力和能力评价保险公司的准备金是否充足,必要时,可要求其增加准备金。因此,这一工作需要监管机构运用适当的精算技能。

(二)投资监管原则

1.基本内容。在IAIS出台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21条是关于投资监管方面的具体规定。其基本内容是: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有关投资活动的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投资政策、资产组合、估值、多样化、资产负债匹配和风险管理。

2.含义。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审慎地进行投资。投资组合存在一系列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准备金及偿付能力的风险。保险公司需要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主要风险。

二是在一些国家,风险主要来自于国内合适的投资渠道较少。相比而言,国际性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比较复杂,因为它们需要管理和匹配不同币种和不同国家市场的资本和负债。另外,保险公司由于可能出现的大额支付而需要保持流动性,这也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更为复杂。

三是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管理投资资产及内在的风险作出规定。监管机构应当有权和有能力评估有关风险及这些风险可能对保险公司准备金和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然而,具体投资政策的制定和内控方法是董事会的责任。

(三)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监管原则

1.基本内容。在IAIS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23条是关于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方面的要求。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有关偿付能力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资本充足及资本所采取的合适的形式,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能力承受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2.含义。IAIS在关于此项原则的解释中,提出良好的偿付能力体系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和保单持有者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含义:

一是资本充足是偿付能力体系中的一部分。偿付能力体系不仅考虑准备金是否足以弥补可预见和部分不可预见的赔款和费用,还考虑到当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时,其资本金是否足以承受,承受对没有明确认识到的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风险预警功能。为了保护保单持有者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有必要建立同时包括资本充足要求和偿付能力管理内容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而可以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发生严重危机前,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偿付能力控制的方式可以根据资本金或其他与本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有关的财务方法来确定。

三是再保险的功能发挥。在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体系中,再保险的准备金要考虑到风险转移的有效性及再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四)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监管原则

1.基本内容。在IAIS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22条是关于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监管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有关运用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险公司运用此类产品、信息披露、内控和监督管理作出要求。

2.含义。按照IAIS对于该原则的解释,主要从下面五个方面来说明:

一是衍生产品的定义。衍生产品是指其价值由其他资产、负债或指数来决定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同,包括许多种金融工具,如期权、期货、选择权、付款单和互惠信贷等。这些形式可以表现在混合金融工具中(例如,价值与证券指数相关的债券就是一个混合金融工具包括衍生产品)。保险公司要进行衍生产品的交易,应当明确其目标,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衍生产品在保险业务中的应用。考虑到保险业务的性质,衍生产品最好被用做一种减轻风险的办法。监管机构可能为保证减少风险或有效的资产管理,对衍生产品的运用作出限制规定。应当根据审慎全面的资本/债务管理方针来考察衍生产品的使用。

三是不同国家可以采用不同的监管规定。本原则适用于具有衍生性质的金融工具,如果保险公司被允许经营商品衍生产品,也同样适用。但一国禁止保险公司从事这些交易时,以上评估标准就不适用。当一国不能进行有效监管时,禁止保险公司进行这些交易是合适的。

四是该原则可以适用于非衍生产品的监管。对方针制定、执行、监督管理、报告和控制的透明度等要求,同样适用于不属于衍生产品、但在一些国家被纳入表外项目的工具。对于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的这些工具的交易,需要提出同样的要求,进行同样的控制和管理。

五是关于监管内容。该原则认为如果运用适当,衍生产品可以作为一种减少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监管保险公司衍生产品的交易时,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有能力识别、衡量和审慎处理相关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取得保险公司使用衍生产品的政策和程序的详细资料,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某一具体问题提供资料,了解保险公司进行某一笔交易的原因。

(五)解散和退出市场监管原则

1.基本内容。在IAIS的监管核心原则中,第16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解散和退出市场的有关监管规定。其基本内容是: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作出规定,明确偿付能力不足的定义及处理偿付能力不足的标准和程序。在保险公司解散过程中,法律优先考虑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

2.含义。

一是保险公司可能出现财务困难或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这时,监管机构可以介入另一家经营良好的保险公司收购或合并该公司的解决方案中。当所有的方法都失败时,监管机构应当能够关闭或协助关闭该问题公司。

二是法规应对解散的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者的优先权作出规定。在很多国家,这种优先权是给予其他有关方面的,如公司员工或财政部门。在一些国家,保单持有者保障基金可以提供附加的或选择性的保障。一些国家规定保单持有者保障基金提供的保障对商业保单持有者并不必要。

二、监管标准

(一)负债原则

该项原则中,具体监管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建立基于合理会计和精算基础的充足准备金和其他负债有明确的规定。

2.监管机构制定或同意建立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标准。

3.监管机构制定有关标准时,应考虑:①什么是负债;②确保可靠数据来源的程序和内控制度;③在可靠、客观、透明和审慎的基础上,对足以支付所有已预见赔款和部分未预见赔款和费用的准备金进行评估的方法和假设。

4.监管机构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评价保险公司准备金的充足性(参见ICP12和ICP13)。

5.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不足时,监管机构要求其增加。

6.监管机构确保制定的标准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①在考虑到实际风险转移和可追溯性的基础上,出于偿付能力的目的,对保险公司已分保业务可以从分入公司追溯到的金额的评估作出一般性的限制;②对再保险安排下可以从分入公司追溯到的金额的会计处理原则;③对再保险安排下可以从分入公司追溯到金额的准备金的评价。可以从分入公司追溯到的金额应当在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中,通过预计总损失和净损失来体现。

7.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就不利情况进行压力测试,以对需要提高准备金时资本的充足性进行评估。

其中第1~6条标准是基本要求,第7条标准是较高要求的标准。

(二)投资原则

在该项原则中,其监管的标准包括:

1.法律或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作出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投资种类和组合;②对可以投资于某一类金融工具、房地产或应收票据等的金额限额或限制;③资产安全性的保障措施;④资产负债的合理匹配;⑤流动性水平。

2.对投资的估计方法,由监管机构制定或为监管机构所认可。

3.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经董事会认可和逐年评价的整体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保险公司的风险组合状况;②资产组合的策略,即在主要投资工具上的长期资产组合;③对资产投资于不同地域、市场、行业及货币的限额的规定;④对某些资产(如不流动的资产、不稳定的资产或衍生产品)限制或禁止投资的规定;⑤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押或出租资产;⑥对应用金融衍生等产品的总体政策(参见ICP22);⑦对所有资产交易及其风险有明确的责任制。

4.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包括与投资活动相关联的、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的所有风险。主要包括:①市场风险;②信用风险;③流动性风险;④不能安全保持资产的风险(包括托管协议不当引起的风险)。

5.监管机构检查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内控来确保投资遵循投资方针和法律、会计及监管规定。内控应保证有成文的投资程序,并且监督有关执行过程。通常,评估、结算和控制资产交易的部门应当同前台业务部门分开(参见ICP10)。

6.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对投资方针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而不论这些职责是授权他人或进行外包。

7.监管机构要求与投资活动有关的主要人员具有适当程度的技巧、经验和品行。

8.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对所有投资活动有严格的审计程序,以保证及时发现内控和经营中的问题。如果采取的是内部审计,应当将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部门。

9.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具有有效的手段,保证其投资活动和资产状况与其风险和责任相适应。

10.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应对不利情况的应急计划。

11.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就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等的变化,进行压力测试,以评价其资产组合限额的合理性。

其中第1~10条为基本标准,第11条为较高要求的标准。

(三)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原则

该原则的具体监管标准有:

1.偿付能力体系以一致性的原则处理以下问题:①对负债的估值(包括技术准备金和技术准备金的差额);②对资产质量、流动性和价值的评估;③资产和负债的匹配;④合适的资产形式;⑤资本充足率要求。

2.对风险的调节和转移的任何准备金要同时考虑其有效性和另一方的安全性。

3.规定合适的资产形式。

4.资产充足要求不仅与对保险公司的会计要求有关,还与保险公司的规模、其复杂程度及经营的风险有关。

5.对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应设定在足够审慎的水平,以便为保单持有者利益提供合理的保障。

6.对资本充足的要求应设定在这样一个水平,当保险公司的资产等于其总负债和要求的资本时,保险公司能够承受不可预见的重大损失。

7.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监控的分级制度。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达到或低于某一级或某些级的水平时,监管机构开始介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改正措施或限制保险公司的活动。控制级别的设定要有利于及时采取措施(参见ICP14)。

8.对资本的通货膨胀——通过集团内部交易,集团其他金融活动等而产生的结果——要在资本充足和计算偿付能力时考虑到(参见ICP17)。

9.偿付能力体系要对分公司的运行作出规定。

10.偿付能力体系对保险公司在不同情况下的偿债能力进行周期性的、前瞻性的分析(参见ICP20附加标准g和ICP21附加标准k)。(较高要求的标准)

11.监管机构就偿付能力体系与其他有关国家进行比较,以取得一致。(较高要求的标准)

其中第1~9为基本标准,第10~11条为较高要求的标准。

(四)衍生产品和类似产品原则

在该项监管原则中,提出了以下监管标准:

1.法律或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运用衍生产品作出规定。这些规定考虑到运用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的风险问题。

2.监管机构对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3.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来理解与使用衍生产品有关的风险,所有负责相关活动的人员应是合格的。

4.监管机构要求使用衍生产品的保险公司制定经董事会认可和逐年评价的投资策略,投资策略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整体投资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和风险承受度一致,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使用衍生产品的目的;②基于对使用衍生产品的目的及由于市场、信用、流动性、操作和法律风险导致的不确定性的分析,制定衍生产品的投资限额;③限制或禁止投资某些衍生产品的规定,如产品的潜在风险不易被衡量、由于市场流动性问题而出现处置困难、难以取得独立评估人的估价;④对衍生产品交易的职责的划分。

5.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具备风险管理体系,保证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可以做到:①个别和整体地被分析和监控;②与非衍生交易中的风险一起被监控和管理,从而能对总体风险进行定期评价。

6.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具备相应的内控制度,确保所有衍生产品的交易被有效监控,所有活动符合经批准的政策、程序以及法律和监管规定。这些内控制度也保证从事交易的人员与监督管理的人员要适当分开(参见ICP10)。

7.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有合格的人员进行前台操作所使用的模式的开发和适应市场情况的投资工具的定价等活动,这些职能应与前台操作区分开。

8.当保险公司允许从事柜台交易时,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判断定价问题。

9.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包括衍生产品交易在内的严格的审计程序,以保证及时发现内控和经营中的问题。如果采取的是内部审计,应当将审计部门独立于被审计部门。

(五)解散和退出市场原则

该原则提出的具体监管标准包括:

1.法规和监管框架对保险公司何时不再能继续经营保险业务作出规定。

2.法律中明确规定处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和解散的程序。

3.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和解散时,法定优先保护保单持有者和其他保单受益人的权益。这种优先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保单持有者的利益所受影响为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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