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IAIS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IAIS2000年制定的《保险监管核心原则》中,并没有对市场行为监管作出专门规定。2003年,IAIS对《保险监管核心原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对“市场与消费者”进行了专章的规定,凸显出IAIS对市场行为与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与关注。在市场与消费者这一部分中,包括了四个原则,即:ICP24中介,ICP25消费者保护,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ICP27反欺诈。本节主要对中介、消费者保护、反欺诈等问题进行分析。对于“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这一部分内容,则由于涉及不同的监管内容,则在其他章节分别进行讨论,不再单独进行阐释。
一、保险消费者保护
ICP25“消费者保护”要求保险监管机构积极承担起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责任,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保险监管机构在其监管过程中,需要按照法治原则对保险公司和中介的行为标准作出最低限度的规定,并要求这些机构遵守监管的最低标准。根据我们的理解,ICP25包含了如下的内涵。
(一)保险信息的公开透明
由于保险合同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保险消费者对条款的理解都是有限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促进消费者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明确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在展业、承保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相关保险信息,从而使消费者能够有机会充分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事,为了有效推动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监管机构也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职责,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和促进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识和理解。
在保险合同信息公开透明的环节上,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前的信息以及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内容上,则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尽到其职责。相关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向客户了解有助于评估其保险需求的信息,从而使保险产品的信息符合消费者的需要。
2.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内容和时间作出规定。根据ICP25的要求,凡是与保险产品及与保险销售有关的重要信息,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承保的风险、保障利益、客户的义务及保费情况、与销售有关的其他事项、可能与现有或潜在客户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除了保险合同信息的公开透明外,为了更加周全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ICP25还要求相关保险机构保守客户秘密。为此,保险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对处理客户信息作出规定,从而保护客户的私人信息。
(二)专业及勤勉
在客观上,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要体现出专业化的水准,按照保险行业所公认的行为准则从事保险活动;在主观上,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要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
(三)公平对待客户
公平对待客户的要求也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其标准是多方面的,对于国内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而言,其要求至少包括:①向消费者提供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要公平对待客户,注意客户对信息的需求。②考虑到针对跨境销售保单行为对消费者利益影响甚为重大。在可能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以便对跨境保险行为的具体行为规范予以规定(如对电子商务的规定)。③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在必要时,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醒消费者,从而避免消费者与未受到监管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四)良好的理赔机制
理赔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在理赔环节上高度重视对客户利益的保护,是ICP25的基本要求之一。根据ICP25的要求,良好的理赔机制的建立至少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机关应当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通过简单、方便和公平的程序,有效和公平地处理赔案。
2.建立准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ICP25对各国的保险纠纷处理程序进行了总结,认为除了要建立保险公司内部理赔机制、司法机制以外,还应当建立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提高保险纠纷处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ICP25特别提到了要建立独立的委员会或仲裁这样的机制,来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从而可以依靠这些外部力量来监督和促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提高理赔效率。
二、保险中介监管
按照IAIS的理解,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维护市场信心。在此基础上,IAIS认为,保险中介监管应当强调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执照或注册
为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中介机构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要求中介取得执照或进行注册。对未经批准或注册的从事中介活动的个人或实体,保险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必须有权进行处理。
(二)专业素质和能力
保险中介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保险中介人凭借其专业水准、专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保险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ICP24对保险中介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即:监管机构要求中介不仅具有良好的信誉,还要具有足够的、基础的、商业的和专业的知识和能力。
(三)保障客户利益
保险中介在信息方面、专业等方面都处于优势地位。为了防止保险中介利用这些优势损害客户的利益,ICP24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尤其强调要对保险中介的如下行为进行监管:①监管机构要求处理客户资金的中介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这些资金的安全;②监管机构要求中介向客户披露他们自身的信息,尤其是他们到底是独立的还是附属于某一保险公司的,他们是否得到授权来代表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
(四)拥有必要的执法手段
在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的问题上,ICP24对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措施予以了高度的关注,要求监管机构根据情况,对保险中介采取处罚、吊销执照或注册等措施。同时,为了保证执法的效果,这些措施不仅可以由保险监管机关直接采取,也可以直接或通过保险公司实施。
三、反保险欺诈
概括起来,ICP27“反欺诈”主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反保险欺诈立法。国家应当制定相应的反保险欺诈立法,对有关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予以明确的界定,从而将保险欺诈行为有效地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其中,理赔欺诈是法律调整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ICP27“反欺诈”对保险欺诈的定义是宽泛的,即:保险欺诈行为可以是由任何参与保险活动的一方来实施的,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经理人员和职员、中介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咨询师、理赔师、保单持有者。按照我们对ICP27的理解,反保险欺诈立法的适用范围不能太窄,不能只局限于保险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2.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建立反欺诈制度。欺诈行为会对保险业的信誉、财务状况、社会和经济造成损失。因此,监管机构要督促保险公司和中介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使它们明了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在具体的办法上,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建立必要的凡保险欺诈制度。包括:①运用合适的资源,采取有效的程序和控制,来发现、记录、按要求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②确保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反欺诈的培训等),从而有效防止欺诈;③提倡保险公司进行反保险欺诈的信息交流,如通过数据库的适用进行关于保险欺诈及欺诈人员的信息交流。
3.强化保险监管机构的反欺诈功能。按照ICP27“反欺诈”的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当承担起反保险欺诈的职责。具体来说,在执法层面上,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发现、记录、报告和处理保险欺诈制定和实施法规。在执法层面上,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在打击保险欺诈方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必要时,与其他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合作;对跨国的欺诈活动,监管机构应当与其他监管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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