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IAIS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规定
在IAIS监管核心原则中,ICP9“公司治理”是专门规定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内容的监管原则;ICP7“人员的合格适宜性”、ICP8“股权变更和业务转移”、ICP10“内控”、ICP13“现场检查”、ICP18“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监管核心原则也包含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此外,在IAIS颁布的一些原则、标准、指引中也涉及了保险公司治理的内容,这些原则、标准、指引主要有《监管标准1:执照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2:现场检查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3:衍生产品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4: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7:再保险产品评估的监管标准》、《监管标准8: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准》、《监管原则6:再保险公司监管之最低要求的原则》、《指引1:新兴经济市场的保险监管指引》、《指引3:适宜性原则及其运用的指引》、《指引4: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指引》、《指引7:运用精算人作为监管的一部分》等。下文即对IAIS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与标准进行研究。
一、基本内涵
综合IAIS核心原则,并结合IAIS颁布的涉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一些原则、标准与指引,可知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核心原则的内涵主要有:
(一)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
保险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并对保险公司是否遵守了前述标准进行检查。这种标准包括当地的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保险法或保险公司法中关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的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6]ICP9开宗明义地指出:“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的标准。”ICP9之基本标准a也明确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并检查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
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这是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监管的基本前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根本无从谈起。同时,要求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标准,也是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路径。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
公司治理问题最初产生于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而导致经营者有可能偏离所有者利益。随着公司治理理念的进步,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公司利益相关者概念应运而生,公司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不仅仅涉及股东的利益,而是关系股东、经营者、员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观念日益被理论界与实务界所接受,并在立法上不断得到确认。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是如此。因此,在构建和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时,一个重要的任务即是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
(三)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对象广泛、内容丰富
IAIS在其公司治理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公司治理指的是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保险公司业务的方式,它包括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经营层如何对其行为进行负责的方式。公司治理包括公司规定、透明、独立、负责、公平和社会责任。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保险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和治理情况,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公司治理还包括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7]在“人员的合格适宜性”、“股权变更和业务转移”、“内控”、“现场检查”、“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等监管核心原则中,也包含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内容。可见,IAIS所指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对象极其广泛、内容极其丰富,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的公司机关构成、职责,包括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高级经营层的任命和撤换,等等。
2.公司机关重要担当人的任职资格,如董事会成员、高级经营人员、审计师、精算师应由能够履行其职责的合格人员,他们要有合格并适宜职责的品行、能力、经验及资格。例如,ICP7规定:“对保险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他重要人员任职时及任职期间的考核,如董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审计人员、精算人员。”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机关担当人,董事、经理、审计师、精算师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能决定保险公司的命运,只有由德才兼备的人士担任这些职位,才能保证保险公司运作正常。事实上,多数国家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如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犯有特定犯罪等;同时还规定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前者是对他们职称的要求,后者是对他们道德的要求。但对审计师、精算师的任职资格与义务,则多数国家公司法均未设明文,但在保险公司中,这两个职位非常关键,因而也须要求由德才兼备的人士担任。
3.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法人或自然人。[8]在一般公司中,只要认购公司股份或出资的人均可成为股东,而不管其是本国人、外国人,也不论其品德是否高尚,能力是强还是弱。但在保险公司中,受以下两个因素影响,如股东“德”低“才”疏,则会影响公司经营并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一是保险公司经营具有高负债性,即股东出资在公司经营资产中仅占很小的一部分;二是公司法等法律赋予了股东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重大决策等广泛的权利,即在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较大。当然,对股东而言,其之“德”并非指应像董事、经理那样对公司忠实,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自己或他人利益(事实上,股东并不享有这种职务便利),而是指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同样,股东的“能”也非像董事、经理那样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为公司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而是更强调主要股东在保险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能在财务等方面施以援手。作为对主要股东进行监管的延伸,IAIS主张对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也要进行监管。
4.保险公司的合并与业务转移。保单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合并或将涉及保单的业务进行转移,将直接影响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适当的监管。从表面看,对保险公司合并与业务转移进行监管属于对保险公司具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而非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范畴。但是,保险公司合并、业务转移时会产生股东利益与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冲突,如要真正解决这种利益冲突或在此种情形下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则有赖保险公司内部建立或通过外部监管以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从此角度看,保险公司之合并或业务转移当然属公司治理范畴。
5.保险公司的内控。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仅意味着管理层内部成员之间、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管理层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具有合理的制衡机制,而且在于公司管理层能够对公司内部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控制,即公司具有有效的内控。内部制度包括授权、职责及分工等。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管理层能够发现、评价、管理和控制业务风险,确保公司的业务经营是在符合董事会制定的政策和目标之下谨慎进行。可见,内控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当然包括对其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管。
6.信息披露。信息是重要的资源,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交易不公平的重要原因,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股东、保单持有人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他们所面临的风险。因此,强调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将有助于确保保险公司参与各方进行公平的博弈,故信息披露一直属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董事会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重点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地位十分重要。董事会既是公司的重要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拟定公司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决定公司经理层的聘任与解任等;董事会也是公司的重要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保险公司中,情况也是如此。因此,有效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首先仰赖于保险公司有一个有效且受制衡的董事会。正如ICP9所言,“董事会是治理结构的重点,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矛盾论告诉我们,做事情的关键在于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既然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因此要有效监管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关键在于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监管标准
为有效监管保险公司治理结构,IAIS提出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标准。这种标准分基本标准与附加标准两种。其中,基本标准是运用监管核心原则的最主要标准,监管机构要表明遵守了某一原则,就必须符合该基本标准;附加标准是比基本标准更高的要求,它不用于评价是否遵守了某一原则,而是用于评价一国保险监管体系及作出一些建议。[9]
(一)基本标准
1.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保险公司首先是公司,故应遵守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须遵守那些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所做的特别规定。为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司治理原则,监管机构就此对保险公司作出要求,并对保险公司是否达了此种要求进行检查。
2.董事会应发挥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包括:
(1)明确规定董事会在执行具体的公司治理原则时的职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应由一国的公司法和/或保险法规定。当然,公司法、保险法规定董事会的职责时,一般多会充分考虑到保险公司的规模大小、性质及复杂性。[10]但在公司层面,董事会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公司本身情况以明确其自身的具体职责。董事会的职责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行为负最终责任;制定公司政策及落实方法;制定公司目标及实现方法;建立和维护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集体确保保险公司遵守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与监管机构保持联系,并应监管机构要求,与监管机构代表见面;制定关于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及与有关利益方共享信息的政策,并定期评价这些政策,等等。
(2)制定政策、目标及落实政策实现目标的方法以确保政策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ICP9规定:董事会制定政策目标以及实现它们的方法,监督和评价实施的过程,至少每年对是否坚持了政策和目标进行一次评价。
(3)建立和维护有效、审慎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如确保保险公司采取的组织结构有利于促进该公司的有效和审慎管理以及董事会的监督;建立审计、精算和内控等制度;划分董事会、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职责与合作关系;董事会将某些职权授权给他人,并建立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职责分工体系,以保证权力制衡,并不允许任何个人拥有独断的权力。
(4)任免、评价和监督公司高级经理层人员。包括任命和撤换公司高级经理层;建立一套定期评价的薪酬制度;对高级管理层进行评价和监督。
(5)建立公司员工的业务操守标准。这包括规定公司员工在个人交易、对内部和外部机构的优惠待遇,在公司内部建立持续、合适、有效的交易流程,以保证前述标准得到遵守。这种业务操守标准,既适用于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也适用于公司的其他人员。当然,对不同人员,其业务操守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不同。
(6)独立、客观地作出决策。这要求董事会不会受到经理层或其他各方的不正常干扰。董事会在作出决策前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信息,并能要求获取额外的信息,在他们认为合适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
(7)制订公司处理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政策。这包括制定关于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客户、与有关利益方共享信息的政策,并定期评价这些政策。
3.经理层应履行其职责。这种职责主要包括:对董事会负责,包括根据董事会制定的目标、政策和相关法规,负责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为董事会提供全面及时的有关信息,以供董事会评论其业务目标、策略和政策,并经理对其行为负责。
4.董事、经理、精算师等关键职位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具体包括:
(1)法规明确规定哪些职位的人员需要满足合格和适宜的标准。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法律形式和治理结构的不同而不同。
(2)董事会具有有效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决心。[11]
(3)当保险公司的审计师、精算师或其他主要职位的人选不符合合格和适宜的标准时,监管机构不批准这些任命。
(4)监管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证明主要职位人选的合格和适宜性。此时,应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以证明主要职位人选的知识、经验、技能和正直。有关人选所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等,应根据该职位在保险公司中的职责而定。
(5)必要时,监管机构与国内外的监管机构交流信息,以审核人员是否合格。监管机构将这些信息作为有效评价某一保险公司主要职位人员合格性或获取其信息的补充资料。
(6)监管机构应禁止精算师、审计师、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在同一个保险公司中担任两个职务——如果这种兼任会导致实质性的利益冲突。
(7)当保险公司发现与主要职位人员合格适宜性有关的情况时,其应立即向监管机构报告。
5.保险公司股东应符合一定要求。主要股东应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能力与品行。当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再满足合格和适宜的标准时,监管机构必须能够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该股东放弃在保险公司中的所有权和利益。
6.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应置于监管之下。这包括:
(1)法律应明确“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的定义。在界定“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时,应考虑股东在保险公司拥有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发行股票或指定的金融票据(如可转换债券)或其间接的或最终的拥有者、与所持股东或金融票据相关的投票权、任命或撤换董事会成员和其他执行委员会成员的权力。
(2)控制保险公司股权或股权重大变动均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这是指,监管机构要求潜在的控制人就购买保险公司股权进行申请(这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间接利益所有人在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外的情况);监管机构对法人或自然人在保险公司的股权超过原来规定的水平要进行批准,而不论这种股权是个别取得还是共同取得的(这也适用于对保险公司或其直接或最终所有人的任何其他权益、保险公司的间接利益所有人在保险公司注册地以外的情况)。[12]
(3)保险公司必须将任何购买或股权变动的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4)保险公司控制权人应达到一定的实质要求。这包括,监管机构要确保希望获得控制权的人要满足发放执照过程中的标准,ICP7关于合格人员的要求也适用于保险公司未来的所有者;监管机构要求包含一个保险公司潜在的控制人的金融集团的结构足够透明,以使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不会被妨碍;监管机构如果发现一个收购会对保单持有者产生不利影响,就可以拒绝批准收购的申请。监管机构应当知道谁是可能的受益的所有人。
7.业务转移应受到一定监管。这包括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在转移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前,要经过监管机构批准;监管机构对审核保险公司转移部分或全部保险业务的申请作出相应规定;监管机构要求转移方和接受方的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在业务转移时得到保护。
8.保险公司应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这种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使所有与保险公司相关的市场参与者能够正确作出相应的判断,其内容是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面临的风险,其要求包括与市场参与者作出决定有关的、能够在作出决定时及时取得的、市场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不合理费用就能及时取得的、全面和有用的、可以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的、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的、一定时期内是一致的信息。
(二)附加标准
1.董事会可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在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既有利于决策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决策的效率。因此,设立专业委员会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特色。作为一项附加标准,IAIS提出,保险公司董事会可设立诸如薪酬、审计和风险管理等专业委员会。
2.薪酬制度应具有良好的行为导向作用。薪酬制度不仅仅在于准确、公正地评估受薪人员的贡献并按其贡献给予劳动报酬,而且更在于通过这种评估和报酬,引导受薪人员实施公司期望的行为,激励他们更好地为公司作贡献。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求公司“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薪酬制度,要考虑保险公司的运营结果及个人的表现,薪酬制度不能有鼓励不谨慎行为的激励措施”。[13]
3.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在现代社会,公司良好经营首先表现为合规经营,违法违规是公司经营的最大风险。对具有社会性、高负债性、负债长期性、技术性特征的保险公司而言,依法合规经营更显重要。因此,为确保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偏离依法合规的轨道,保险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14]为确保专门人员有足够的能力与资源完成前述使命,这种专门人员最好由公司高管人员担任。同时,负责合规的专门人员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合规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准确、及时掌握公司的合规情况并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4.精算师应能直接与董事会联系。当监管机构向精算师了解情况时,精算师应能够直接与董事会或董事会某一专业委员会联系,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事项。
5.考核审计师和精算师合格适宜性的标准包括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专业组织的会员资格及对本专业最新发展情况的掌握情况。
6.对审计师和精算师的资格,监管机构可以依靠制定和实施相关执业准则的专业组织。
7.保险公司应提供股东的信息。这是指,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提供其股东的信息及任何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权的人的信息。监管机构决定这些信息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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