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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处罚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CP15执行或处罚:监管机构实施改正措施,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开、清楚和客观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五节 执行和处罚

一、IAIS关于执行和处罚监管的核心描述

(一)IAIS关于执行和处罚监管原则的内容

ICP15执行或处罚:监管机构实施改正措施,在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开、清楚和客观的标准进行处罚。IAIS给出的其基本含义解释是:

1.当获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出现问题时,监管机构必须有权及时采取救济措施。监管机构的决策机制应当能保证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2.监管机构应当有足够的手段,以保证出现问题时可以进行合适的执行或处罚。应当在法规中对这些权利进行明确,包括:

(1)限制业务活动。

(2)停止接受新业务。

(3)禁止新活动或收购。

(4)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不安全或不正当的行为。

(5)将保险公司的资产进行托管或限制这些资产的处置。

(6)吊销保险公司的执照。

(7)撤销董事和经理。

(8)禁止个人进行保险业务。

3.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对保险公司或个人进行惩罚性制裁。只要不让保单持有者面临更大风险,一般会包括允许复议的权利,法律对监管机构和职员正常行使职责提供保障。

4.本条原则意在保护所有保单持有者的利益和遵守所有要求。

(二)IAIS关于执行和处罚监管原则的标准

1.监管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发出正式指令,要求其采取某些措施,停止采取某些措施。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这些正式指令,将会产生严重后果。

2.监管机构有权阻止保险公司签发新保单。

3.监管机构可以强制性地将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的保单责任转到另一家愿意接受的保险公司。

4.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高资本金,限制或取消对股东的分红或其他给付,限制保险公司的资产转移或限制其购买自己的股票。监管机构能够采取措施,限制保险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所有权和其子公司的活动——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种活动威胁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5.监管机构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保险公司的管理问题,包括撤换控股股东、董事和经理或限制他们的权力。在更为极端的时候,监管机构可以接管不符合审慎要求或其他要求的保险公司。在必要的时候,为保证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监管机构有权控制保险公司或指定其他人员进行控制。

6.采取某一行动或补救措施后,监管机构要进行定期跟踪,检查保险公司是否遵循了这一措施。

7.保险法规通过罚款的方式对违反法规的保险公司和个人进行处罚。

8.保险法规对不向监管机构提供信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和不及时提供信息的个人进行处罚。

9.可以禁止个人在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10.实施处罚的过程不能延迟预防和改正的措施和执行。

11.在适当的时候,监管机构可以吊销保险公司的执照。

12.当一个集团的其他公司在别国出现财务困难时,监管机构有权保护该集团在本国的保险公司。

13.监管机构或本国其他监管机构,采取措施实施以上处罚。

14.监管机构确保在实施处罚问题上的一致性,对同样的问题采取同样的措施。

15.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无照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采取措施。

(三)对ICP15的进一步理解解释

ICP15执行或处罚的核心内容是: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机构实施及时采取必要恰当的预防和改正措施后,保险机构仍然不能达到其监管目标,并且情况不断恶化,保险监管机构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处罚。这就要求保险监管机构,首先,在法律和法规上必须规定具有这种执行和处罚的权力;其次,必须具有执行和处罚的条件和具体手段;再次,必须对发生紧急风险情况的保险机构采取紧急措施;第四,必须保证不让保单持有者面临更大风险;最后,执行或处罚必须根据公开、清楚和客观的标准进行。

二、中国关于“执行或处罚”的相应监管法规

首先,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原则规定。其次,具体来说,200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4年5月13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场检查手册》、《行政处罚程序》等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国保监会的执行与处罚权力和具体措施。

三、中国关于“执行或处罚”监管实践评述

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许多影响保险市场的情况进行了执行或处罚。

四、相关启示、建议及中国监管改革趋势

1.对违犯监管法规的保险机构进行处罚是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和有效实施保险监管的重要保障,监管当局必须具备的权力,中国的保险法规中给出了明确规定。

2.在《保险法》指导下,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制定《保险违法处罚办法》,提高执行与处罚监管公开、清楚程度,具备更加客观具体的标准,使保险监管成为有效的保险监管(effective insurance supervision)。

3.目前在实施“执行与处罚”监管时,一方面要重视法规建设,另一方面还要重视保险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的提高。

4.市场竞争中保险机构破产退出是正常的,保险监管当局不能成为“保险者”,对经过“预防和改正措施”——“执行与处罚”,经营状况仍然继续恶化的保险机构,确实满足“偿付能力不足的标准”,就需要进入下一个监管原则的范畴,即ICP16解散和退出市场。

5.中国保险市场还没有一个在真正意义上经过“执行与处罚”破产退出市场的保险公司,这说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竞争程度和市场化的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6.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垂直分支机构的设立,使保险监管机构的“执行与处罚”能力非常强大。目前,我们特别要处理好“执行与处罚”、发展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这三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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