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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时间:2023-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也是各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例如,及时的信息披露将使市场参与者很少对一个保险公司的负面信息产生过激反应。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与国际标准相比,国内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还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

第七节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强市场的透明度,也是各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有面向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因此,ICP中第26条,专门对此作了论述,就怎样进行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度、范围等做了原则规定。

一、IAIS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的核心描述

(一)IAIS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原则的内容

ICP26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以便使利益相关者清楚地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其基本释义如下:

1.不论公司是否上市,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他们面临的风险。

2.为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监管机构要维持一个有效、公平、安全和稳定的市场。提供合适的信息,可以使市场有效运行,对高效运行的保险公司起到奖励作用,对相反的公司进行惩罚。市场的这一特点是监管的补充。

3.定期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例如,及时的信息披露将使市场参与者很少对一个保险公司的负面信息产生过激反应。

4.更多信息披露将会直接或间接导致成本的增加。例如,保险公司增加信息披露,可能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成本应与根据要求提供信息带来的潜在利益进行比较。

5.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保证有效披露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

(二)IAIS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原则的标准

1.保险公司被要求提供其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具体地说,披露的信息应当是:

——与市场参与者作出决定有关的。

——能够在作出决定时及时取得。

——市场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不合理费用就能及时取得。

——全面和有用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全面评价保险公司的情况。

——可以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

——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

——一定时期内是一致的,因此可以进行趋势分析。

2.信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定量和定性的信息:

——财务状况;

——财务表现;

——提供信息的基础、方法和假设(及对任何变化带来的影响的评论);

——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

——公司治理和管理。

3.要求保险公司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利益相关者可以得到这个报表。

4.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符合披露要求。

5.信息包括有关风险的量化信息。

(三)对ICP26的进一步解释

1.基本内容和含义。国际保险监管原则第26条是关于面对市场的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要求。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以便使利益相关者清楚地了解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了解他们面临的风险。

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不论公司是否上市,及时和可靠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利益相关者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他们面临的风险。

(2)为保护保单持有者的利益,监管机构要维持一个有效、公平、安全和稳定的市场。提供合适的信息,可以使市场有效运行,对高效运行的保险公司起到奖励作用,对相反的公司进行惩罚。市场的这一特点是监管的补充。

(3)定期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例如,及时的信息披露将使市场参与者很少对一个保险公司的负面信息产生过激反应。

(4)更多信息披露将会直接或间接导致成本的增加。例如,保险公司增加信息披露,可能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成本应与根据要求提供信息带来的潜在利益进行比较。

(5)监管机构采取措施,保证有效披露有关信息,必要时,可以与其他机构合作。

2.监管标准。该监管原则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

(1)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其财务状况和面临风险的信息。具体来说,披露的信息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相关性,即信息应该是与市场参与者作出决定有关的;

——可获得性,即决策者在进行决策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信息;

——无偿性,即市场参与者不需要支付不合理费用就能及时取得所需信息;

——全面性和有用性,即市场参与者可以全面评价保险公司的情况;

——可靠性,即信息来源可信,能够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

——可比性,即同类信息可以在不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比较;

——一致性,即信息在一定时期内是一致的,可以用来进行趋势分析。

(2)信息包括关于财务状况和财务表现方面的定量和定性的信息。应该提供以下描述性的信息:提供信息的基础、方法和假设(及对任何变化带来的影响的评论);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的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3)要求保险公司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利益相关者可以得到这个报表。

(4)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符合披露要求。

(5)信息包括有关风险的量化信息(较高的标准和要求)。

二、中国保监会成立后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监管规定

1.监管机构检查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和资金运用状况的权力。

《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2.规定监管报告和信息上报的时间。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基于《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4、95和96条)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报表报送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监管报表。

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分支机构签章。

2003年3月24日颁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其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该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3.对报告的真实性和违规行为作出了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于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备案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

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4.对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材料作出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机构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广告或者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中国关于“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法规及实践评述

国内关于信息、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中,与国际核心原则相比,与上述各种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来说:

1.标准1中,国内部分监管规定能够符合,如相关性、无偿性以及一致性方面,但在一些方面,如可获得性、全面性和有用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等方面,国内监管规定距离国际核心原则的要求还相差很远。

2.标准2中,目前监管规定中几乎没有涉及有关描述方面的信息。如公司治理和管理以及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如何管理风险情况的信息披露规定。

3.标准3中,尽管存在相应的监管规定,但是规定执行的实效不高,大量公司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4.标准4中,尽管监管机构能够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监控,但是措施有待改进。

5.标准5目前基本上没有达到,披露的信息中几乎没有包含有关风险量化的信息。

四、ICP26的启示、相关建议及中国监管实践改革趋势

1.建议制定专门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规定,明确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国际标准相比,国内关于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还处于比较初级的水平。尽管监管部门在有关监管文件中出台了一些关于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流于形式的现象。例如,关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投保人而言,在正常的保单购买中,很难得到任何关于该公司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管理水平方面的信息,决策依据大多数基于保单营销员的介绍和个人的经验判断。

2.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增大信息披露内容;加大违规处罚的监管力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提高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监管的评价机制,对信息披露的效果及时评估,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透明度。目前国内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信息披露较少。这一点从国外评级机构一直没有对国内的保险公司进行正式评级就可以看出来。由于缺乏大量的关于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以及竞争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国外知名评级机构仅仅根据公开的资料难以对其进行财务实力评级。因此,才出现了个别评级机构仅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简要分析的现象,而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以及数据公布的滞后性,导致个别公司对其评价结果不满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信息披露的不完善,透明度较低。限于统计制度安排和技术,目前中国国内市场信息披露还比较滞后,例如市场参与者在每年的下半年才能看到比较系统、完整的信息和数据。

3.结合市场发展状况,适当要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中提供量化的风险信息。目前中国保单条款的晦涩难懂,与投保人的文化素质不相适应,使得投保人难以准确理解保险产品的有关内容。

市场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信息是充分的,因此,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于实现有效的保险监管非常重要。鉴于国内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结合中国的市场成熟程度和历史、文化背景,有步骤地加大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监管力度。要结合诚信建设,创新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对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发挥更大作用。

【注释】

[1]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保险规章制度汇编》(1998~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2]保监会网站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编:《保险规章制度汇编》(1998~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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