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业务变革与事后监督适配性探讨
中国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 王翔 刘俊峰
一、导 言
会计核算系统,是体现中央银行作为资金最终结算者重要地位的核心业务系统,对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履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服务职能,促进金融业稳定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决策分析效率、风险管理水平和会计服务能力,总行筹备建设《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以满足会计核算和管理的发展需要,实现更为统一、安全、高效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
事后监督的方式与业务系统的演变密切相关。手工核算方式下,事后监督方式主要采取在会计核算岗位中设立事后监督岗位实现对本级单位会计核算结果的监督;在单机版会计核算系统下,会计核算监督方式与手工核算方式下的监督方式基本上没有变化,只是在监督的内容上增加了系统相关的内容,如系统参数设置等;在集中核算方式下,适应核算方式的变化,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监督的职能从会计核算过程支行分离出来,中心支行单独设置事后监督中心,集中对本级和所辖支行会计核算结果进行监督,同时,采取了计算机监督模式,监督的效果得到提高。
ACS的建设与运行,将与货币金银系统、国库系统、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货币信贷系统等所有涉及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业务系统连接,以会计总账系统为核心的综合业务系统。数据集中管理和账务集中处理也将使业务流程简化、岗位制约要求下降、人员需求相应减少、操作性风险降低,从会计核算处理方式上讲,数据集中仅是表象,而完全脱离对手工核算的模仿方为革命性的变革,并且这种变革对中央银行不同会计业务序列来讲,仅仅只是一个开端。探讨会计核算方式的变革对于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并适时调整事后监督工作方式、进行体制适配意义重大。
二、ACS业务处理模式
在业务流程设计中,ACS将现行普通转账业务由营业网点直接完成账务记载,支付往来业务由营业网点发起、中心支行补充录入要素,完成资金汇划处理,改变为人民银行各级会计营业部门生成凭证影像信息、全国两个业务录入中心集中进行业务录入,完成账务记载的业务处理流程。
ACS的业务处理涉及网点、业务处理中心和账务处理中心,对于三个重要环节的处理,ACS确定相应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以确保账务处理的安全、及时、有效和正确。以较典型的柜台发起会计核算业务为例,其主要业务流程包括:接柜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生成业务信息和凭证影像,经影像信息审核员审核无误后送往会计业务处理子系统;会计业务处理子系统自动根据不同的业务种类,将所有需录入的要素拆分为三个以上要素集,并根据录入员的业务熟练程度和差错率在全国两个业务处理中心间提供“任务池”分配机制进行分配。业务处理中心将每笔业务的每个要素集同地随机分配给同一业务处理中心的两名录入员。录入员根据影像信息进行要素录入,系统自动将录入的数据进行比对正确后,会计业务处理子系统自动生成记账信息,并送往总账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业务处理完成后,重点业务实时提交业务监督子系统进行业务监督,普通业务采取按比例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最终由事后监督中心完成凭证影像信息与原始凭证的核对。在此模式下,一笔业务由网点发起,从凭证的审核、扫描生成影像、确认影像信息,到业务录入中心录入、比对、直至完成账务记载,最少需要经过五人处理。而且系统采用随机分配录入要素并逐项进行比对的方式,使录入员无法预知自己将要录入的业务要素。每一个要素至少需要经过两人录入比对,第一笔完整的业务都要经过三次交叉比对。这种处理模式可有效加强内部控制,为机构人员的灵活调整提供便利。
三、ACS运行对事后监督工作的影响
ACS建设将同步开发监督子系统,监督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条件,一方面,为会计业务监督部门提供业务处理过程中的预警监督、对重点业务的实时监督;另一方面,提供业务处理完成后对重点业务和一般业务的隔日抽样监督,从而实现对ACS业务处理、参数设置和账务记载等情况的全面监督。监督可采用人工录入比对、查询监督、全自动比对、影像调阅等方式。ACS运行后的事后监督如果继续沿用现有事后监督管理体系,将存在四个方面的矛盾。
(一)分散监督与集中处理的矛盾
ACS运行后,2000余个营业部门的各类会计核算业务将由两个全国业务处理中心分区域处理,相当部分业务,如利率调整等参数的设置将由业务处理中心统一设定。如继续沿用现有监督体制,由300余个事后监督中心分别对全国业务处理中心的业务处理情况进行分散监督,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部分业务的重复监督问题。
(二)同级监督与上行监督的矛盾
目前的监督体制实行的是同级监督或对下监督。假如这一监督体制不变,虽然对柜台发起和交易驱动两个类型的业务监督结果均向同级或下一级会计营业部门发送,但是最终业务的更正等仍需业务处理中心办理,特别是一些业务差错,如在业务录入环节出现的业务差错,其责任人为业务处理中心。由于在管理体制上,在全国设立的两个业务处理中心由总行支付结算司直接管理,将形成事实上的上行监督,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问题。
(三)监督模式与业务模式的矛盾
ACS通过凭证切片、随机分发、自动验印的模式进行业务处理,监督工作的重点相应发生变化。一些以前耗用大量精力的业务监督,如对印鉴的鉴别不再必要。
(四)凭证处理与影像处理的矛盾
在现有会计核算模式下,业务依据真实会计凭证进行处理;在ACS处理模式下,业务处理中心依据影像资料进行业务处理。不同业务处理依据,使凭证的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相对突出。
四、应对事后监督的发展趋势与职能定位变化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要处理好监督部门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自事后监督中心设立以来,其管理体制即始终处于摇摆之中。会计财务司、会计财务处对下一级事后监督部门具有业务指导职责,同时省级分支机构事后监督中心也通过对业务考核等方式对市州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行使业务管理职责。但是,从目前会计管理来讲,会计财务部门作为全行的会计主管,其地位相对超脱,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处理系统均由支付结算、货币金银、国库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就具体的业务指导而言,各业务主管部门较会计财务部门更为合适。建议将目前的省级会计财务部门与事后监督中心对市州事后监督中心的双重管理调整为以省级事后监督中心管理为主,其他会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的模式,以更好地衔接业务,改变目前事后监督部门业务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要处理好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的关系
事后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延续,这已有定论。强化对会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监督,更好的防范风险是一个大的方向。但是强调过程监督,并不意味着事后监督部门派出检查组对监督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权力与风险是对等的,行使了权力就需要承担风险。加强对会计业务的管理需要会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操作部门、事后监督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努力,而不是承担应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职责。
(三)要处理好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
业务处理模式的变革,需要我们将全面监督为主、重点监督为辅调整为重点监督为主、全面监督为辅。
五、关于进一步完善事后监督体制的若干建议
(一)差异设置事后监督机构
主要是根据不同业务序列的处理特点对事后监督机构进行差别设置。鉴于不同会计序列业务处理存在的巨大差异,建议在业务处理中心同位设置事后监督中心,对会计营业部门的核算业务的实施监督;省会及市州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仅承担国库及货币金银业务的事后监督职责,形成与业务处理模式相适配的事后监督体制。
(二)准确确定事后监督定位
任何部门都有其职责定位,探讨工作创新、提升工作效率等均需要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进行。建议总行明确事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业务范围。以对偏离事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的“工作创新”进行纠偏。
(三)适度调整监督工作理念
逐渐脱离对手工核算的模仿是今后会计电算化的一个发展方向,ACS仅仅是一个开端,需要适应这种发展趋势,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以更好地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四)增加风险防范技术含量
在会计核算的业务处理中进行自动验印是一个重要进展,今后应进一步增加类似的技防措施,如在会计核算中引入支付密码等不易伪造的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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