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基础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基础和记账方法
1.会计核算的基础
我国会计实务中存在两种会计核算的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讲究的是收入与费用的配合,而与其相对应的收付实现制,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可简化会计核算工作。
2.记账方法
企业的会计记账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文字使用中文作为会计记录文字,少数民族地区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记账本位币在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中指出,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也可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境外企业以当地的法定货币为记账本位币,向国内报送会计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实际上是在会计基本假定基础上针对会计报表的质量提出的规范性要求。
1.可靠性原则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报出的会计信息内容真实、项目完整、资料可靠、保持中立。杜绝会计信息失真,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相关人,包括企业法人代表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中立,如实反映,同时报表的数据信息具有可验证性。
2.相关性原则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性即有用性。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依据自己的立场对报表中的会计信息进行评判,作出相应的经济决策。报表信息应具有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等功能。
3.可理解性原则
可理解性原则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让一般文化水平的各界人士都能读懂报表。
4.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具体包括:
(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附注中说明,即纵向可比。其目的是分析企业发展趋势。
(2)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即横向可比。其目的是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提供基础数据资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等,其目的是为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被当做企业的固定资产列示。
6.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就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判断其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影响。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应充分反映。
7.谨慎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为使企业经营中保持稳定,会计人员应坚持谨慎保守的工作作风,如为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为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避免损失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当然国家不允许企业有账外资金,即“小金库”的存在。
8.及时性原则
企业对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延后。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
这里的交易是指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的交换。如用银行存款换入材料物资,用库存商品换回企业收入等。事项是指在企业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材料的流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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