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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前钱庄业的衰落与南京国民政府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钱庄,是传统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代表,被称为近代中国的三大金融势力之一。国内学者的研究则大多认为此时期的钱庄业出现了衰落,但因研究的对象基本集中在上海,尚未能对钱庄业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笔者认为,钱庄业的衰落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大城市,而是包括中小城市的全行业的全面衰落。总体来看,1927—1937年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全面衰落的状况十分明显,与罗斯基的论述结论并不相同。

抗战前钱庄业的衰落与南京国民政府

钱庄,是传统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代表,被称为近代中国的三大金融势力之一。(1)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到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的这段时期,金融领域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三大金融势力之一的中国银行业出现了快速发展(2),这一点,尽管学术界有人认为是畸形发展,但在有发展这一点上看法是共同的。而与此同时,对另一大金融势力即传统金融机构钱庄业的看法却有不同,如美国匹兹堡大学罗斯基(Thomas G.Rawski)教授在他被评论界称为“里程碑式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开拓性的进展”的著作《战前中国的经济增长》一书的第三章中,强调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中国的经济成长,并未经历过经济学家熊彼得所说的“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在新式银行迅速发展的同时,“旧有的钱庄不但没有被取代,反而日益繁荣和扩大”,“在在都显示了新旧企业之间的相辅相成”(3)。国内学者的研究则大多认为此时期的钱庄业出现了衰落,但因研究的对象基本集中在上海,尚未能对钱庄业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4)

笔者与罗斯基的看法不同,认为对20世纪前期的钱庄业状况不能一概而论:20世纪初期至1927年为止,钱庄业大体是向上发展的,但从1927年后出现改变,开始出现衰落,1931年后衰落趋势进一步明显。(5)笔者认为,钱庄业的衰落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大城市,而是包括中小城市的全行业的全面衰落。总体来看,1927—1937年即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种全面衰落的状况十分明显,与罗斯基的论述结论并不相同。为论证这一点,本文首先对前人研究钱庄的情况进行回顾,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本时期钱庄业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用统计数字和文字资料结合的方式证明这期间钱庄业衰落的现象确凿无疑。接着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本时期钱庄业明显衰落现象出现的原因,并对这种原因的根源进行探讨。

一、各地钱庄业的衰落

回顾近些年对钱庄业进行的研究,有两个现象令人印象深刻:一是这期间已有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多,除有几篇对南京汉口和天津钱庄的研究文章外,其他都集中在上海钱庄方面,对别的地区钱庄进行研究的成果和对全国钱庄业进行总体分析的文章极少见到。二是在已有的数量不多的文章中,都不同程度的涉及1927—1937年期间钱庄业的衰落问题,特别是在研究上海、南京、汉口等大城市钱庄的文章中,都指出这期间该城市的钱庄业出现了衰落。

研究钱庄业的文章数量少应当说与史料的缺乏和难以收集有直接关系,但是,这种原因不应当成为考察这时期钱庄业整体状况的障碍。因此,本文在这里尝试从更大的范围进行考察,看看这期间钱庄业的衰落现象仅仅是限于已有的几个大城市还是在更大范围内的共同现象?还有,除了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的导致钱庄业衰落的原因外,还有没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6)下面,将逐步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回答。

我们先通过表1的统计数据,对这期间各省的钱庄业情况,作一个总体的观察。

表1 各省钱庄数及实收资本额统计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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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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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统计表缺乏某些省份的数据。如原表就有“二十二年(即1933年——笔者注)缺河南、甘肃、广西、贵州、陕西及云南六省,二十三年(即1934年——笔者注)缺甘肃、广西、贵州、云南四省”的说明。同时,有的省份钱庄数量不全,数据不够完整。另外,有些有统计数据的省份,统计数据的规范性也值得怀疑,因笔者根据《全国银行年鉴》的有关数据观察,本表同一个省的钱庄数字存在前后两年统计地区不一致的情况。

2.“每家平均资本”一栏为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98页“附表一”。

受到资料的限制,要想清楚地整理出近代钱庄业整体变化的准确数据,几乎不可能。表1的数据来自当时的统计,不够完整,很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依然可以从这张统计表中观察到当时全国钱庄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得出一些基本判断。例如:1.从统计表看,1933年和1934年,钱庄在中国金融业中仍然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仅据统计表中中国本部14个省的不完全统计,钱庄的数目就已达1 121家,超过同期银行业的分支行总数。(7)实际上,“钱庄在中国各省,无省无之”(8),如果统计数据完整,钱庄数目将超过这一千多家是没有问题的。2.钱庄的地区分布跟银行一样,十分不平衡。除广东外,浙江、江苏这两个银行业集中的地区同时也是钱庄密集分布的省份,数目是其他省份的几倍乃至十多倍。3.钱庄的资本数额都不大。除香港外,江苏的钱庄资本平均数额最大,也仅有十多万元。其他省份钱庄的平均资本额一般在三四万元之间,少的甚至只有一二万元。如从全国观察,1933年全国钱庄资本额平均不到5万元,1934年也只有6万余元,资本数远不能跟银行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相比。4.有两个一升一降的情况引人注目。即1934年与1933年相比,大多数省份的钱庄数目有所下降,而同时大多数钱庄的平均资本额却有所上升。5.钱庄倒闭的现象早已开始,“过去之七年中,钱庄倒闭甚多,考其原因,则有种种,或以外患内乱、或以投机恐慌、或以国内外之经济衰落,而存在有十年以上者不数数觏,即地位牢固获利甚丰之家,不旋踵而清理者,亦甚多也”。(9)从原表的这个说明来看,钱庄数下降的现象并非始自1933年,而是至少已有7年的历史即在1927年左右就已开始了。

考虑到该资料数据不够完整,时间也只有2年,局限性明显较大之故,笔者另外选取了13个重要城市,整理了这些城市1933—1935年前后3年钱庄的数量和资本额变动情况,作成统计表2,现从这个统计表中进一步观察这期间钱庄业的变动情况。统计表如下:

表2 十三个城市钱庄数量和资本额变动情况(1933—1935)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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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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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1935年的统计数字截止期为当年2月。

2.上海钱庄为汇划庄的统计数字,其他类型钱庄均未计算入内。

3.“每家平均资本额”为笔者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10章、1935年第12章和1936年第11—18章的有关资料编制。

拿表2与表1相比,从钱庄业发展的总体趋势上看,钱庄数量的下降与每家钱庄平均资本额上升即一升一降的现象是一致的。这13个城市的钱庄数量从1933年的585家减少到1935年的307家,3年左右的时间里减少278家,也就是总量减少了近48%。而且,1935年的统计数字截止期是当年2月份,此后倒闭的钱庄数量并未统计在内。如“宁波钱庄二十四年(即1935年——笔者注)七月三十日以后,倒闭二十余家,资本约计一百十二万元”的数字没有统计在内。(10)又如“至二十四年(即1935年——笔者注)六月下旬汉市之金融恐慌达于极点,钱业纷纷倒闭,举市惶惶,后经市府召集商会及银钱两公会,商定紧急救济办法,形势乃略趋稳定……”(11)“纷纷倒闭”的钱庄到底有多少家无从考订,但钱庄总体数量有所减少则无可置疑。但是,在钱庄数量减少的同时,平均每家钱庄拥有的资本数额却在增加,表1中的这种趋势在反映这13个城市钱庄的统计表2中同样得到了证明。典型的如1933年上海平均每家钱庄的资本数额为28.4万元,1934年为33万元,1935年增为37.5万元,也就是说,上海每家钱庄每年平均递增资本额约5万元。钱庄资本数额的增加可从下述理由中得到解释,即一是为增强钱庄与银行的竞争能力,(12)二是受到1931年颁发的《银行法》中关于资本数额条款的制约,而不得不采取的对应措施。(13)但是,这13个城市的钱庄资本总额从1933年的3 747.4万元减少到1935年的2 976万元,这一点,同样证明钱庄是在无可置疑地走向衰落。

钱庄出现的这种衰落走势,从全国金融中心上海钱庄的统计数字来看,更加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

表3 1927—1937年上海钱庄家数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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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料注:南市四庄于1937年后,已全部迁移北市。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60页。

从表中看,1927—1937年的10年中,上海钱庄歇业57家,而同期新设钱庄总共只有16家。从1935年开始,在3年间没有一家钱庄新设的同时,歇业钱庄数达到了19家。钱庄总数从1927年的85家递减到1937年的46家,10年之间减少将近一半,呈一种持续的减少趋势。表4则从更长的时段上反映了上海钱庄业的演变状况:

表4 1858—1936年的上海钱庄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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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平均利润率为利润与资本的百分比。

2.1926年的“利润总额”、“每家平均利润”及“平均利润率”均为1925年的数字。

资料来源: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第67页。

从这个统计表看,在近代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钱庄的总体发展趋势为:19世纪下半叶上海的钱庄发展很快。从1858—1903年,上海钱庄的资本总额增加了3倍多,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增加2.5倍。此后,由于受到1910年橡皮股票风潮和1911年辛亥革命的双重打击,1912年上海钱庄的数量减少到只有28家。但经过这两次风浪存留下来的钱庄利润很高,平均利润率达59%,比1903年时的46%还高得多。此后,上海的钱庄业再一次进入繁荣期,1926年钱庄数增加到87家,资本总额达到创记录的接近1 900万元左右,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额也上升至21.6万元。也就是说,在20世纪的前二十多年里,上海钱庄业无论资本总额还是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比1903年都增加3倍左右。而且,利润率虽比不上前期,却仍然能够维持在27%的高水平。但是,从1926年开始,上海钱庄明显进入了一个停滞和衰落的时期。1936年钱庄数量减少到48家。在此10年间,每家钱庄的平均资本额固然增加不少,但整个行业的资本总额却从1926年的1 875.7万元减少到1936年的1 800万元,10年间资本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75万元。如与同期银行业资本总额从11 704.9万元增加到40 049.6万元,增加三倍多的情况相比,其高下真是不可同日而语。(14)

其中,最能显示钱庄业衰落的数据,是上海钱庄业利润的剧减。无论是上海钱庄业的利润总额还是每家钱庄的平均利润,1936年与1926年相比都有大幅的下降。钱庄业的平均利润率从1912年的59%降到1926年的27%,再猛降到1936年的3.5%,已经落到当时市场的一般利率之下。(15)仅此一点,足以说明当时钱庄业的衰落和不振,已经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

从上述资料的记载中可以明显反映出,这些大城市特别是上海市的钱庄业衰落现象已十分明显。那么,中小城市的情况又怎样呢?尽管中小城市的系统统计数据不容易寻找,但在《全国银行年鉴》的“各地金融调查”栏目中,这方面的文字记载还是比较多的,这里试举几例:如浙江吴兴,“钱业本极兴盛,民国十八九年间共有二十六家之多,二十年后,因丝市衰落,各业不景气,钱业停歇日多,迄今仅存四家”。吴兴在1928年成立钱业公会,1930年改组为吴兴钱业同业公会,当时会员共有26家,但由于此后钱庄不断倒闭,到1933年时只剩4家,“因不足法定家数,故同业公会已无形消灭矣”。嘉兴钱庄的命运同样如此:“(民国)二十一年仁泰、通吉、元大三家受丝茧及公债之失败,先后停歇。二十三年春,大亨、义康收歇,中秋后滋源、衡源、聚源因发生提存风潮,同时倒闭。此时嘉地钱庄仅存义盛、永泰、正兴三家,然亦成强弩之末,及年终均自动收歇,故现嘉地钱庄已全部消灭,可谓衰极矣”。再如镇江,“至民国十年前后,钱业达三十余家之多,颇称兴盛。但自十七年后,先以废两改元之实施,钱业失其泉源,继以长江大水为灾,农村破产,商业一落千丈,钱业损失不赀。再以九一八、一二八之变,工商交困,达于极点,钱业遂一蹶而不可复振,相继倒闭,及今所存,仅三家而已,其前途殊属悲观也。”再如山东的周村,“周村钱业历史颇久。始于清初,至光绪年间,即已兴盛。至民国七八年间,几达一百余家,是为周村钱业之最盛时期。后以周村丝市萧条,钱庄始渐减少。至二十二年,减为五十八家。二十四年币制改革以后,钱庄之拨码亦奉令取消,于是营业更为惨落,一部因而停业,一部改营他业,故现在全市钱庄,仅存三十七家……”(16)

与上述内容类似的、记载钱庄衰落的部分还有多处,如武进、常熟、金华、硖石、济宁等等,(17)这里不再一一转录。

由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发行的《钱业月报》杂志,称得上是钱庄业的行业杂志。在这份杂志第16卷第1号(1936年1月15日发行)上刊登了一篇题为《钱业之过去与将来》的文章,文章作者是《金融大辞典》编者之一潘文安,他在文章中更是用“钱业剧烈的崩溃”这样的字眼来形容钱庄衰落倒闭的情形。根据他掌握的资料,钱庄业当时衰落的情况是:“在南京,1931年有61家钱庄,现只剩25家。镇江前有30多家,现只剩4家。无锡前为18家,现仅6、7家。常州前有20家,现只1家。宁波1934年倒去钱庄9家,1935年又倒6、7家。吴兴前有24家,今则亦仅1家。嘉兴去年倒5家。平湖前为17家,现只8家。嘉善前为6家,今剩2家。海盐4家均相率倒闭。芜湖20年前有30多家,1934年只剩10家,而此10家之中,仅3、4家有商业上之交易。九江过去五年中约有20家宣告破产,故现只残余11家。万县1934年倒37家。福州1933年有28家,现只4、5家。厦门今年倒4家。1934年天津有20多家搁浅。今年汉口倒闭5家,自动清理2家。”(18)

很明显,在上述举出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文字记载中,由于资料来源不一,可能存在同一城市前后统计数字不一致的情况,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些资料反映的趋势是一致的,即有力地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直至抗战全面爆发前的这段时期,中国传统的钱庄业作为一个行业整体出现了衰落,而且,衰落的速度还相当快。同时,这种衰落现象的出现并非一时一地,亦非个别城市,而是整个行业的、全面的衰落。

二、钱庄业衰落的原因分析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钱庄业整体出现了快速的衰落呢?在上述的记载中,已从不同方面提到了钱庄业衰落的原因,如“丝市衰落,各业不景气”、“丝茧及公债之失败”、“废两改元”、“长江大水、农村破产、商业一落千丈”、“九一八、一二八之变”、“币制改革”等等。在1939年出版的《中国金融年鉴》中,有一段对这期间中国钱庄业衰落的原因进行总结的文字:“考近年我国钱业衰落之原因,盖非一端,分析言之,凡有下列各项:即1.组织简单,管理松弛,经理职权太重,易滋流弊。2.钱庄业服务职员,虽有丰富之商业经验,但乏深刻之学识,不易应付时代潮流之变化。3.已闭钱庄不依法从速清理,信用丧失,损害存款人利益过多,遂致影响于一般。4.股东滥竽充数,有过去虽系富户,而今日资产已尽,致风潮紧急时无法垫款。5.银行势力膨胀,利息优厚,致使钱庄存款大量流出。”(19)在今人对这时期钱庄的研究中,上面已经提到的台湾学者郑亦芳对钱庄衰落原因的分析最有代表性。郑亦芳分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对本时期钱庄衰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内在因素包括:1.资金来源减少(主要指新式银行对钱庄的“拆款”和钱庄内储存的“汇划存款”的减少);2.营业利润被夺;3.制度本身之缺陷(制度缺陷包括合伙投资、经理专权、信用放款、学徒制度等,认为均不适合现代经济形态)。外在因素包括:1.丝茶贸易之衰落;2.天灾战乱之祸害;3.世界经济恐慌之波及;4.南京政府金融政策对钱庄业利润构成的影响等等。

平心而论,一方面,随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银行业实力的快速增长,以及其在经济领域和政治社会等领域实际影响的不断扩大,必然对钱庄在上海以至全国金融业中的优势地位,即钱庄业传统上自傲的“居百业领袖”(20)的地位,构成直接的冲击和挑战,从而导致两业地位的重新定位。另一方面,作为中国原生金融机构的钱庄业,其历经数百年形成的基本特点如资本构成、管理模式、经营范围和运营习惯等,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与时代潮流发展和中国社会变化,尤其是近代新式企业的快速增长和发展,日益不相适应也是事实。在这种形势下,钱庄业地位逐步下降和走向颓势,应当说也是正常的。

但是,钱庄作为一个行业整体,在如此之短的时段里出现大幅滑坡和衰落,而且是持续的滑坡和衰落,如无其他原因,仅凭上述这些因素,说服力似乎还不够充分,尤其是在银行业不够发达的中小城市,钱庄业同样出现衰落的情况,就很难用银行业的竞争来解释。按常理推断,这里应该还有别的、能够对钱庄业形成整体制约和影响的决定性因素。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除对钱庄业形成整体的制约和影响外,还能够诱使、催化钱庄业其他隐性和非隐性的不利因素进一步外在化,这些因素相互作用,才可能导致钱庄业在短时期内作为一个行业出现全国性的整体衰落。

根据笔者对史料的研读,认为这种决定性的因素确实存在。笔者认为,这种决定性的因素,就是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在经济金融政策中对钱庄的定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金融领域中建立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实施了一系列新的举措,这些政策的核心,是要建立一个能够控制全国金融货币体系的国家金融网络。其典型的措施如1928年成立中央银行和1935年改编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1931年颁布《银行法》;1935年将1933年设立的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改组为中国农民银行;此外还于1930年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1934年成立中央信托局等,到1935年,已逐步建立和实现了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国家金融垄断体系。在这些金融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扶持银行,通过对银行业的扶持和控制进而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控制是其金融政策的核心。在这种政策体系下,钱庄业由于自身的传统、资力、结构和特点等因素,成为被国民政府金融体系强制改造并收编纳入银行系统统制管理的对象。也就是说,钱庄业的定位在这个时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过去“居百业领袖”滑落为配角和被改造的境地。正是这个决定性因素,从根本上改变了钱庄业的处境,诱使、激化了钱庄业的一系列不利因素并使其外在化,最终导致钱庄业整体出现了快速的衰落。

此前某些学者在谈到此时期钱庄业的衰落时,也曾注意到国民政府的金融政策影响,但他们注意的中心,是国民政府实行的“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等措施对钱庄业利润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并非如笔者提出的国民政府的政策导致钱庄业定位的重大改变,从而直接促成钱庄业的衰落这一点上,对于这种区别,应当予以说明。

笔者所持论断,从以下的历史史实中可以得到支持:

1.政策制定方面。1928年6月和7月相继召开的全国经济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是国民政府取得统治地位后制定基本经济政策的重要会议。这两次会议聘请了国内实业、金融和商界的多位著名人士,分别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划分、裁兵、金融、公债、税务、贸易等领域所应实行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讨论和决议。其主要议案在同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获得通过。但是,为制定基本财政经济金融政策而聘请的这两次会议的代表中,绝少见到钱庄业的代表。例如,在全国经济会议聘请的117名代表中,钱庄业的代表只有3名,分别是代表上海福源钱庄的秦祖泽(润卿),代表上海恒隆钱庄的陈俊伯,代表上海钱业公会的谢永镳,与银行业30多名代表相比,(21)处于明显的劣势。在此后国民政府重要部门担任职务的官员中,也没有钱庄业的代表。

全国经济会议讨论决议的金融类议案共有10个,分别是国家银行案、地方银行案、银行条例草案、国际汇兑银行案、储蓄银行条例草案、农工银行条例草案、国币条例草案、取缔纸币条例草案、造币厂条例草案和废两用元案。(22)显然,这10个议案按内容可分两类,一类是围绕建立国家银行和各种专业银行通过的议案,另一类是围绕废两用元通过的议案。但是,这两类议案对钱庄业来说,都不是好的兆头:前一类议案确立了银行业在国家金融体制中的中心和统治地位,后一类议案则直接动摇了钱庄业利润来源的主要支柱。而且,在金融类的议案中,关于银行体制条例的讨论连篇累牍,甚至列举了欧美各个国家的银行制度以供参考和讨论,但是关于钱庄的议案一个也没有。不仅议案中对钱庄业不置一词,就是在600多页的会议专刊中,提到钱庄的地方也仅有三处,且都是金融股代表在讨论发言时偶尔提到。其中,涉及钱庄体制的仅有一处,是在讨论地方银行要点时一个代表的提问:“钱庄是否应另有条例抑包括于普通银行之中?”而会议主席的回答却是“钱庄不在范围之内,可暂不讨论”。(23)

自认“居百业领袖”的钱庄业,在全国经济会议上遭受到如此的冷遇与忽视,并非偶然。这种现象说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政策定位中,钱庄业远非主角,钱庄的地位已出现明显改变,天平的重心已显著倾向银行业,银行在未来的金融领域中将居于无可争议的主角地位。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钱庄和银行尚能“分庭抗礼”的基础从此时已开始不复存在。在此局面下,不难想象,此后即使有可能出现银行和钱庄的竞争,也必然是“戏未开演而胜负已分”的结局。

2.《银行法》表达的政策意向。如果说全国经济会议在钱庄和银行的问题上已明显表现出一轻一重区别对待的话,1931年2月颁布的《银行法》则更进一步,清楚明确地表达了南京国民政府将钱庄纳入银行系统进行统制管理的意向。这种意向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范围。《银行法》第1条规定:凡营收受存款及放款、票据贴现、汇兑、押款等业务之一者为银行,或视同银行。对此,《全国银行年鉴》的解说是:“依此范围,则全国之银号、钱庄、信托公司、银公司等金融机关,均应受银行法之规定”。这是将钱庄纳入《银行法》管理意向的明确表达。其二,资本。《银行法》第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资本至少50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资本至少须20万元;商业简单地方,经财部核准,前者不得在25万元以下,后者不得在5万元以下。对此,《全国银行年鉴》的评论是:“以现存全国银钱业而论,资本不合本条之最低限度者亦复不少,若严格执行本条之规定,全国一部分之金融机关,势必受银行法之取缔而失其存在之依据,此不独钱庄银号为然。”(24)换言之,钱庄此时已处于“失其存在之依据”,而不是受不受重视的问题了。

《银行法》的制定颁布,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对钱庄业定位的一次公开表态,挑明了南京国民政府对钱庄业的定位。它明确规定钱庄必须按《银行法》的规定行事,接受《银行法》的约束和管理。如有不符合《银行法》的地方,必须按照《银行法》的要求进行改变,否则即是违法。毫无疑问,表面上看,《银行法》的这些规定对钱庄业是沉重打击,因为这些规定不考虑钱庄的历史和特点,体现的是对钱庄业的轻视。但如果深入一层看,《银行法》对钱庄的规定和约束,还传达了更深的含意。即把钱庄纳入银行的这种做法,不仅否定了钱庄业以往的地位和作用,更从根本上否定了钱庄业继续存在的价值。它所要表达的明确信息是:钱庄已不适合当今的社会,应当被改造纳入银行,接受银行业的约束和管理,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和实质。这一点,正如当时人所指出的:“惟就曩日所订之银行法,其立场全以银行情形为情形,于钱庄初未有一言论及,而使钱庄归附银行,是强使钱庄改为银行也”。并愤怒地抗议:“如果银行可以有专法,钱庄何独可以没有?钱庄法需附于银行法,奈何不使银行附属于钱庄法之内耶?”(25)

在这种情况下,钱庄业当然也进行了尽可能的抗争,除通过各种途径向南京国民政府表达钱庄的特点,进行申诉外,还组织了各种要求政府对其另立《钱庄法》的活动。上海钱业公会除上书请求政府“俯赐另订钱庄法,俾利推行而资遵守”外,还将其“开会决议,呈请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主席,暨行政、立法两院长,实业、财政两部长,俯察舆情,另订钱庄法”的情况,“通告国内各埠同业”,要求各地钱业公会和同业组织给予声援,“我同业既休戚之与共,宜桴鼓之相应”,“特将文稿件附呈台察,务希本卓见之所及,作同声之请求,备政府之采择”。(26)但钱庄业要求南京国民政府另订《钱庄法》的种种努力,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既定政策下,不可能收到效果。其另立《钱庄法》的上书,也只能在国民党政府各部门“推皮球”的过程中不了了之:“嗣中政会议将案交立法院起草钱庄法,而立法院送交商法起草委员会审查,而审查报告谓无另订钱庄法之必要……”(27)

此后,可能是对各方面的反应有所顾虑,《银行法》也并未实施。但从中透露出来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政策意向,以及其对钱庄业的打击,却是需要我们充分重视和认真玩味的。

3.如前所述,《银行法》的制定和颁布,实际是从理论上否定了钱庄业存在的价值。而次年实行的《废两改元》和1935年实行的《法币改革》,则进一步从根本上动摇了钱庄业多年来赖以生存的利润基础,对钱庄业的打击更是不言而喻。

中国币制在晚清以后的混乱状态早为人所诟病,它已成为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制约因素。但因政治混乱和军阀战争,这个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币制问题同样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在全国经济和财政会议上,就通过了《废两改元》的提案。1928年8月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宋子文分为两步进行的《整理币制》方案在会议上再一次获得通过。这两步的关键点分别为:第一步,将银两银元混杂使用的硬通货统一改为使用银元。第二步,整理种类纷繁的各种纸币,停止各类银行发行纸币的发行权,在一定的时期以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逐步取代各银行发行的纸币。此后,国际金融市场上白银价格剧烈变动,进一步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实行金融货币制度改革的步伐。1933年《废两改元》制度实行、1935年《法币改革》方案进一步实行,均是在此背景下实施的币制改革方案。

毫无疑问,在近代中国货币和经济发展史上,这两次币制改革都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这两次货币改革对于钱庄业来说,带来的却都是实实在在的打击。首先,1933年实行的《废两改元》方案,将钱庄业获利最重要的一个途径即通过银两银元兑换获利的途径给取消了。这一点,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经理贝淞荪的话来说,是“钱庄放出的款子用两种方法来收利,一为以银换洋,或以洋换银,从中收利;一为利息,钱庄实具一种自由伸缩的权力”。(28)实行《废两改元》制度,使钱庄多年行使的虚银即“规银”制度不复存在,使钱庄通过银元兑换银两、银两兑换银元一进一出都能获利的历史宣告结束,更重要的是,过去建立在这种“虚银”制度之上的、银行需要在钱庄存上一笔资金,供相互过帐使用的“汇划银”制度,亦同时宣告结束,使银行摆脱了长期受制于钱庄的局面。也就是说,对钱庄业具有重大利益关系,并且使钱庄业长期居于特殊优势地位的银两银元并存局面,《废两改元》方案实施之后已成历史。

1935年11月3日,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公告:“自本年11月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其公告第4条规定:“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它银币生银等银类者,应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29)这就是南京国民政府《法币改革》政策的颁布及其主要内容。这些规定,使得钱庄在《废两改元》政策实施失去银洋兑换的利益后,进一步丧失了买卖现银和发行纸币的利益,钱庄过去能获得利益的特点尽皆失去,所受打击不言而喻。在钱庄业遭受沉重打击的同时,新式银行却日益发展,据统计,全国银行业1935年的存款放款数分别为377 941万余元和318 542万余元,1936年的存款放款数分别上升到455 126万余元和319 559万余元,都有增加。尤其是银行资产数的增加更为明显:1935年银行业的总资产为542 865万余元,1936年即增加为727 589万余元,(30)一年之间增加184 724万余元,增加速度不可谓不快。而且,由于这两次币制方案的实施,直接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自此在业务上钱庄逐渐依赖于银行而成了它的‘跑街’”。(31)

4.钱庄被纳入“钱业监理委员会”管理。1935年,受美国白银政策和上海地价狂跌影响,钱庄业掌握的抵押贷款“道契”(即土地契约文书)不能调济资金,引起钱业大恐慌,钱庄业要求南京国民政府给予贷款救济,这使南京国民政府获得机会完成对钱庄业的收编和改造。1935年6月,上海钱庄形势紧迫,“迨至24年旧历五底结束之期,钱业收解较巨,各钱庄因无法周转势将停业者,几达二十余家之多,一时风声鹤唳,市面大为震动。当经钱业公会呈请财政部设法救济”。南京国民政府“因即拨给民国24年金融公债票面2 500万元,并指派杜镛、王孝赉、秦祖泽、顾立仁、徐堪等组织委员会,办理救济及监督钱业事宜;而上海钱业监理委员会遂于6月3日正式在中央银行成立”。(32)钱业监理委员会成立后,其救济钱庄的具体方法是:“即呈请财政部拨到24年金融公债2 500万元,寄存中央银行,准由各钱庄提出押品,向会抵借公债,再以此项公债向银团拆放委员会(由中央、中国、交通、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上海、中南、大陆、金城、盐业、国华、国货等银行,及银行联合准备委员会,钱业准备库、钱业监理会,各派一人为委员组织成立,办理拆放事宜),十足抵借现款”。值得指出的是,这套救济方案对“监督各钱庄营业状况”制订的措施,均在钱业监理委员会的“简章内逐一规定,分别实施”。其要点如下:“1.督促各钱庄按月造送资产负债表,经会审核后,呈奉财政部多所纠正,转饬依照改善。2.由会函中、中、交三行商借查账员会同会内审核主任,分往各钱庄审查帐目。3.令钱业推举人员,随时来会商榷改进钱业办法,将讨论结果令各庄依照实施”。(33)

很显然,南京国民政府这套方案的特点,一是抓住机会将钱庄业置于接受银行业救济的地位,强制钱庄业从属于银行业,强化钱庄对银行的隶属性。二是赋予钱业监理委员会监督钱庄的帐册资产营业状况,打破此前钱庄业的秘密营业状态。三是使钱庄业集中接受钱业监理委员会和银团拆放委员会的管理,今后政府只需控制这两个委员会,就可控制整个钱庄业。同年6月,政府并通令各银行,将原本存放在各钱庄内之汇划准备款,全数转存于钱业准备库,准备库则加入银行业票据交换所为会员。此后钱庄不得收受银行之存款,银行亦不得直接将款项贷放予钱庄。钱庄如需款项,可向钱业准备库押借,准备库则听命于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34)这样一来,南京国民政府对金融力量的控制,乃通过扶持银行和逐步对钱庄实施改造控制而得以顺利实现。

三、小 结

综观抗战全面爆发前这十年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政策,其中心十分明显,就是要建立一个由国家控制的金融体系。成立中央银行、改组中国和交通银行、建立以“四行二局”为中心的银行体系,以及《废两改元》、《法币政策》等,无一不是围绕此中心金融政策而展开。处于这一时代背景下的近代钱庄业,其角色定位的改变已成为势所必然。由于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如分散性、隐秘性、资本薄弱和组织落后等等,被南京国民政府打入另册,改造收编后纳入国家控制的金融体系,成为被银行业控制、进而被南京国民政府控制下的金融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局。

当然,南京国民政府实行这种金融政策,与其政权性质和主政者的知识结构和背景有关,(35)但更直接的一个原因,则可以说是从实际出发的考虑:在国民党掌权的这段时期,财政金融困窘的状况始终如影随形,大量发行国债券和向银行借款及透支,便成为其解决财政困境的主要手段。而在这些方面,特别是在国债券的承销和承担政府借款方面,钱庄业由于其性质、特点和资力的限制,显然都无法与银行业的作用相比。据统计,1921年,银行业对政府债券的认购数额为5 431万余元,但是,“银行对政府债券之投资,自民国十六年以次为最盛”,也就是说,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开始,银行承销政府债券、直接分担政府财政需要就成为银行业的一大业务。1927年银行业认购数额为9 005万余元,1931年增加到23 923万余元,1935年更增加到59 342万余元。如将1921年的指数视为100,则1927年为166,1931年为441,1935年为1 093。(36)15年间银行业对政府的债券认购数额增加了10倍,并且越往后增加的越多。而1927年到1935年,钱庄业对国民党政府债券的认购总额不过为265万元,(37)与1935年银行业认购政府债券总额59 342万元相比,还不到其零头,两者之高下自不可同日而语。再如承担政府借款,1927—1935年,钱庄业总共承担政府借款2 697.5万元,(38)而据《中国经济年报》指出,1934年一年之中,银行借给国民党政府的款项即达12 440万元,1935年又借出2 200余万元。(39)据《上海钱庄的兴衰》中所引另一条资料指出,1927—1935年期间,政府向银行借款数额竟达10亿元以上。(40)

在此状况之下,南京国民政府支持扶助银行业发展的做法也并非不能理解,但是,同样在此状况之下,钱庄业的出路也就必然不容乐观:一是无法避免倒闭的命运,如此前统计表中显示的钱庄数量的锐减。二是被改造,直接改造成小型银行或成为地方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一点,正如1936年《全国银行年鉴》所总结的:“故以最近之趋势观之,钱庄日渐减少,乃必然之结果,且有若干钱庄已自动改组为银行,足以观之矣”。(41)而所谓天灾战乱、丝茶贸易减少、制度缺陷、世界经济恐慌等因素,只不过是加快加重了钱庄业的衰落而已。

(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注释】

(1)参见王业键:《中国近代货币与银行的演进》,台北“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1981年版。近代早期的三大金融势力是钱庄、票号和在华外国银行;1911年后是钱庄、外国在华银行和近代中国银行。

(2)关于此期银行业的发展情况,笔者另有专文探讨。

(3)参见台湾学者张瑞德:《评罗斯基著〈战前中国的经济增长〉》,载《中国现代史书评选辑》第11辑,台北“国史馆”1993年版;另见刘佛丁:《对2O世纪前期中国经济发展的重新估价——评罗斯基著〈战前中国的经济增长〉》,载《近代中国》第3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

(4)有代表性的对上海钱庄的研究成果如上引王业键著作中的有关部分,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郑亦芳的硕士论文:《上海钱庄的兴衰(1843—1937)》,1979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O年版(以下简称《上海钱庄史料》)等。对地方钱庄的研究文章如姚会元著《近代汉口钱庄研究》,载《历史研究》199O年2期;姚会元著《国民党统治时期汉口钱庄的衰败》,《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6年第4期;张福运著《1927—1937年南京钱庄业的兴衰》,载《民国档案》2OOO年第1期;林地焕著《论2O世纪前期天津钱庄业的繁荣》,载《史学月刊》2OOO年第1期。

(5)1927年后开始出现衰落,可从钱庄的数量上看出来;1931年后出现明显衰落,可从钱庄数量和利润数量上看出来。参见本文表3、表4中的数字。

(6)现有的对这期间钱庄业衰落原因的分析,可分为内因和外因两大类:内因主要从钱庄的制度局限、资金薄弱、管理陈旧等方面入手进行;外因主要从银行竞争、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7)同期全国银行业分支行总数为1 O38家,参见《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A4页。

(8)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95页。

(9)《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第695页。

(10)“中央银行月报九月份2O2O—2O21页”,转引自《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第698页。

(11)《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K277页。

(12)详情请参见《上海钱庄的兴衰》第5章第4节。

(13)按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第1条规定:“全国之银号、钱庄、信托公司、银公司等金融机关,均应受银行法之规定。”其第5条关于资本的规定中有:“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资本至少5O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资本至少须2O万元;商业简单地方,经财部核准,前者不得在25万元以下,后者不得在5万元以下。”钱庄虽然反对受《银行法》节制,但“事实方面,据财政部二十一年(1932年)8月5日公布之全国注册银行一览中,则银号、银公司、信托公司均与银行注册条例手续相同,且新近开办银行之资本多与银行法规定之资本额相符,而钱庄方面亦有公布营业报告者,是银行法虽未施行,而其实效已见,此不可不谓为我国银行业3O年来之一大转捩也”,证明《银行法》事实上对钱庄业已形成制约。参见《上海钱庄史料》,第212、213页。

(14)1927年的银行资本总额见《中国重要银行最近十年营业概况研究》,第311页。1936年数字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19页。

(15)193O年代早期的上海,银行存款利率约为年利7厘,放款利率约为1分至1分2厘左右。参见吴承禧:《中国的银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8、57—58页。

(16)参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L118、L157、L86、M19页。

(17)参见《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L62、L65、L119、L139、M38页。

(18)潘文安:《钱业之过去与将来》,《钱业月报》第16卷第1号,1936年1月15日。

(19)沈雷春编:《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版,台湾1979年影印本,第147页。

(20)《上海钱庄史料》,第257页。

(21)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第19—22页。

(22)详情参见上引《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91—138页。

(23)参见上引《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549页。

(24)《银行法》的规定见《全国银行年鉴》1934年,第五章,E1页。评论见同书第一章,A17页。

(25)魏友棐:《钱庄与银行》,《钱业月报》第11卷第8号,1931年8月15日。

(26)《上海钱庄史料》,第214页。

(27)《钱庄法问题之谈话》,《钱业月报》第11卷第7号,1931年7月15日。

(28)贝淞荪:《废两改元问题》,《银行周报》第16卷第2O号,1932年5月31日。

(29)《上海钱庄史料》,第231页。法币改革打压的对象不仅仅是钱庄,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在取消纸币发行权方面,甚至主要是针对一般商业银行,这一点,承复旦大学历史系吴景平教授指出,笔者同意他的看法。特此致谢。

(30)《全国银行年鉴》1937年,A47,A53,A55页。

(31)张郁兰:《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22页。

(32)《上海钱庄史料》,第242页。

(33)《上海钱庄史料》,第242、243、244页。

(34)《上海钱庄史料》,第238、239页。

(35)南京国民政府执掌财政金融大权的重要人物如宋子文和孔祥熙,都曾留学美国,宋子文并有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和在美国银行工作的经历。这种知识背景和当时中国社会金融领域中的状况,必然会使他们在握有政府财政经济大权时优先发展银行体系。

(36)《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57页。

(37)《上海钱庄史料》,第2O9页。

(38)《上海钱庄史料》,第2O9页。

(39)中国经济情报社编:《中国经济年报》第2集,上海生活书店1936年出版,第163页。

(40)《上海钱庄的兴衰》(1843—1937),尾注193。

(41)《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A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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