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抗战时期的杭州钱庄业
钱庄具有悠久的历史,曾与票号一起被视为传统中国金融机构的代表。但是,与票号在近代中国逐渐衰落消亡的命运不同,钱庄在近代中国政局动荡、各种金融风潮冲击以及外国在华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夹缝中却始终能够顽强存活,一直存活到1952年新中国对私营金融业进行全行业资本主义改造时,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钱庄的生命力顽强,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点,是钱庄能够根据社会内外环境和条件变化不断调整自身,改变组织结构和业务方式,以适应社会潮流和时代要求。但是,钱庄作为传统金融机构,受传统商事习惯的影响,内部经营管理、组织结构和业务特点等情况往往被视为行业秘密而很少公开。因此,这对于我们了解和研究钱庄的演变状况和特点,是一大制约。2005年,笔者访问日本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时,发现了一本题名为《杭州ノ银号》(1)的调查资料集。这本资料集是满铁上海事务调查室1942年对杭州银号进行调查时的油印本资料集。满铁的这本调查资料集一百多页,内容颇为丰富详细,是一份难得的对钱庄业内部组织状况和经营特点进行了解的第一手资料。这份资料不仅对于我们了解抗战时期杭州地区的钱庄业和经济活动十分重要,而且通过与此前其他钱庄的资料进行比对,还使我们对钱庄行业具有的自身特点能够有一个具体和翔实的认识。
一、1942年的杭州钱庄业概况
杭州是浙江省的省会城市,由于物产丰饶,交通方便,“又是浙江安徽江西三省大宗土产出口及洋货入口之集散场所”(2),因此,很久以来就与浙江的其他城市和近邻的上海、安徽、江西等省市的金融往来十分密切,金融机构也相当发达。据1933年版的《中国实业志 浙江省》所载,当时杭州的金融机构中,银行总行设于杭州者5家,其他银行在杭州设立分行者11家,银行总分行共16家。资本总额估计有30 383 000元。(3)钱庄有65家,资本总额865 700元。其中加入钱业公会有票据汇划权利被称为大同行的钱庄有17家,资本50余万元。规模比大同行小被称为“过账同行”的小同行钱庄23家,未加入钱业公会的钱兑庄有25家。(4)此后,“直到支那事变爆发前,钱庄总数有60家”(5)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浙江省的钱庄业受到极大打击,1933年,浙江省有钱庄分布的市县有50个,钱庄总数632家,资本总数合计856万元。(6)但到1940年,有钱庄分布的市县减为23个,钱庄总数减为132家,资本总数减为219 630元。(7)
抗战开始后,杭州的钱庄全部停业。其后随着局势逐渐稳定,1939年10月信昌钱庄设立,标志着杭州的钱庄业逐渐恢复营业。1940年先后有大春、承大、东宁、福和钱庄成立,加上信昌钱庄共有5家钱庄开始营业。此后陆续增加,1941年合计达到20家,1942年又新设立7家,到1942年末时共达到28家。(8)
以下是1942年末杭州的钱庄概况一览表:
表1 1942年的杭州钱庄业概况
(续表)
资料来源: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杭州ノ银号》,1943年2月油印本,第2—4页。
根据满铁的这份调查资料,以上这28家钱庄中值得注意的情况还有:
(1)东宁银业公司是由出身于台湾的日本人委托经营的企业,尽管具体情况不详,但说明杭州的钱庄业已经引起日本方面的注意并开始有所染指。另外,从资本组织形式看,在东宁以外的其它27家钱庄中,独资经营的只有泰昌一家,其余均为合股经营。从资本数额来看,从五源到源昌的20家钱庄的资本数额相对较少,从永丰开始的8家则数额较大,最少的都有10万元,最多的达到30万元。这是因为前面的20家都是1941年底前设立的,当局此时对银钱业的管制尚不严格。而从永丰开始的8家则都是1942年以后才成立的钱庄,此当局的方针是不允许资本薄弱的钱庄开业,因此上述8家钱庄的资本数额普遍有所增长。
(2)除了东宁以外的这二十几家钱庄中,不管是哪一家,均为战前与钱庄业有关系的人所开办,但是经理之中,“战前有过经理经历的人不过只有五六人而已”。
(3)上面所举的这28家钱庄,已经没有大同行和小同行的区别,不管是哪一家,业务都只有存款、放款、汇兑和兑换等四种。
(4)战时以来设立的这些钱庄,无论哪一家均需得到杭州特务机关当局的批准。1942年初以来申请许可证的钱庄,尚未得到批准的还有若干家,“因此今后可能还会有几家得到批准设立”。
(5)上引的这些钱庄,绝大部分是合股经营,但是随着汪精卫南京政府对金融统制政策的加强,根据来自当局的命令,“这些钱庄在1943年6月前,不管此前状况如何均需改组成统一的股份有限公司”。
(6)在满铁上海事务所进行调查之时,杭州的这些银钱业还没有设立同业公会,但已经有了杭州同业公会筹备会的组织。另外,杭州同业票据交换所的设立也在计划中,由五源银号经理袁河清担任主席,正在推进准备工作。(9)
根据满铁调查资料总结出来的以上这些值得关注之点,已经可以看出此时的钱庄业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与此前的钱庄相比,资本规模扩大、合股组织占极大比重,并且要向股份公司转化,也就是说,即使从组织经营和业务等方面看,都已经有了相当的变化。下面我们进一步从钱庄业的内部组织规则来观察杭州钱庄业此时的状况。
二、从合伙契约书看杭州钱庄业的组织特点
合股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契约书,一般包括该企业的资本组织状况、企业的组织纲领、股东的权利义务、成员的权限责任和企业损益的分配等内容,是该企业的核心大纲,最能反映该企业的特点。据这份满铁调查资料自述,在写作调查资料中《企业组织》这一章时,调查者重点听取和考察了五源、裕昌、大新、同昌、诚一和慎大等6家合股钱庄的组织章程。并以资料比较详细的五源钱庄为样本,对其进行重点介绍,以其他5家钱庄的资料进行补充。
满铁的这份调查资料,完整地收录了一份五源钱庄1942年的合伙契约书。(10)钱庄由于自身经营的特点,存留下来的合伙契约书数量很少。《上海钱庄史料》中也仅收录了光绪十一(1885)年协源钱庄的一份完整合伙合同书。(11)因此,存世数量不多的钱庄合伙契约书,是研究分析钱庄组织和内部状况的相当宝贵的第一手资料。
满铁调查资料所收、订立于1942年2月的这份五源钱庄的合伙契约书,不仅字数多,内容全,而且与《上海钱庄史料》中收录的协源钱庄的契约书相比,在不少内容上都有不同。这里就根据这份五源钱庄的合伙契约书,与此前《上海钱庄史料》中收录的协源钱庄的合伙合同书进行一些比较,重点观察杭州钱庄业在组织结构方面出现的变化。
总体来看,这两份时段相隔半个多世纪的钱庄合伙契约书,在基本内容的构成如①各股东姓名及各股东所认股数;②资本总额;③管理制度;④营业范围;⑤分配方面的官利规定;⑥分配方式等方面都是一样的。但是深入进行比较,会发现很多地方出现了变化,这些变化特别集中体现在组织结构方面。
首先,协源的基本组织情况为:出资者为三方,分别是程瑞记6股,程怡记3股,程祥记3股,共12股。资本为九八豆规银2万两。督理林敦安、经理沈文杰、协理罗樾卿三人均为外请。在管理方面,“进出往来放款现换各事以及各友去留,均归督理林敦安叔,经理沈文杰兄会商主裁”。也就是说,协源钱庄的组成不复杂,组成方也不多,分别来自一个家族中的三方。管理和经理人员均为外请。外请的督理和经理二人独揽协源钱庄的从业务经营管理到人事的各种权力,此外并无制约组织或机构。出资者仅有获取收益权以及在亏损时承担亏损额,“照出资者按股均派”的义务,在业务和经营管理方面不能插手。这种做法,也是晚清时期钱庄行业中普遍的做法。
考察五源钱庄的合伙契约书,出资者有18人,“资本国币贰拾万元(12),分作二百股,每股计国币一千元”。规模显然要大得多。当然规模只是一个方面,重要的是,与协源钱庄相比,五源钱庄的组织结构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五源钱庄有一个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还有一个从股东会中选举产生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会议决采用董事制,设董事五人,并互推董事长一人”,且“董事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之”。也就是说,五源钱庄虽然是合伙制,但从组织结构上看,已经带有股份公司的制度色彩了。这种制度安排使得五源钱庄与协源钱庄相比,至少在表面上避免了晚清时期钱庄普遍存在的经理个人专断揽权的弊病,又因董事连选得连任,还可以保持钱庄业务和人脉关系的连续性。
从五源钱庄的这份合伙契约书看,董事会是掌控钱庄的最高权力机构:举凡五源钱庄的各种事务,均需“由董事会决议行之”。“如遇有特殊情形时,得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或股权超过半数以上之请求,得开会决议行之”。经理也是在推选出来的五名董事中互选一人担任。董事会还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顾问二人,由董事会聘请之,并得列席董事会议”。在董事会和董事长之下,“设协理一人,襄理二人,由董事会聘任之”。“本号内部划分营业、会计、出纳、信托四科。各科设主任一人,掌管本科事务。其主任人选由经理秉承董事长任用,并报请董事会备查”。“董事长有管理督察号内银钱账目,查点库存及职员考勤之权,并负有策进一切业务之职责”。
在五源钱庄的这种组织结构中,董事会中选举出来的董事长职权很大,除上面举出的分管执掌外,经理需“秉承董事长意旨处理号内经营业务,并进出银钱及管理人事之责职”。协理、襄理也需“秉承董事长意旨,辅助经理处理号内一切业务”(13)。
在满铁调查的6家钱庄中,设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只有五源钱庄一家。其余5家钱庄的组织设置情况如下:
(1)大新银号:经理1人;协理2人;汇兑科,助手2人;会计部,助手1人;营业部,学徒2人,事务员1人。
(2)裕昌银号:监理1人;经理1人;会计员1人;出纳员1人;营业员1人;庶务员1人;兼务职员3人;学徒4人;事务员1人。
(3)同昌银号:经理1人;襄理1人;会计1人;营业部1人;学徒7人,事务员2人。
(4)诚一银号:经理1人;协理1人;会计部,辅助1人;营业部1人;汇兑部1人;现金出纳部1人;学徒4人;事务员2人。
(5)慎大银号:经理1人;协理2人;会计部2人,助手1人;兑换部1人;汇兑部1人;付款部1人;收款部1人;学徒5人;事务员2人。(14)
从满铁调查的这6家钱庄的组织设置情况来看,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这种组织的只有五源钱庄一家,五源以外的其余5家钱庄的组织设置和名称也各不相同。而且,在满铁进行调查时,五源钱庄的经理袁河清在被问到设置董事会后,经理的权力是不是很小时,他的回答是那些都是“官样文章”,“关于经营的一切权限都在经理手中这一点并没有改变”(15)。实际上袁河清的回答并不确切,因为改变还是有的,例如每月10号召开一次的被称为例行“常会”的董事会,出席者包括所有的董事和协理、襄理等人,如果有一个董事因其他事未能参加,此次会议则作为流会,议题与次月的会议合并。此种“常会”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议经理的营业报告,这本身就能够给经理形成制约和监督压力。而且,在经理的报告之后,董事可以提出、询问与经理报告和经营情况相关的各种问题。由于这种会议是每月举行,因此通过这种会议,“董事们会对钱庄的经营情况有比较详细的认识,也能够在必要的时候提出适当的建议帮助经理”。“这与一般股东对经营方面并不关心的情况相比,是不一样的。”(16)
采取这种董事会的方式经营管理钱庄,在当时的杭州并非只有五源钱庄一家,事实上,在满铁调查的这6家钱庄中,裕昌钱庄也是采取这种组织和管理方式。因为裕昌钱庄组织机构中设置的“监理相当于总经理,是由该号最有力的股东担任,其实相当于五源的董事长……”(17)也就是说,调查对象之中的裕昌钱庄与五源钱庄设置的“董事长”和“监理”,这两个职位只是名称上叫法不同,作用是一样的。那么,在此时杭州的28家钱庄中,采取这种方式经营管理的钱庄是否还有别家呢?从调查的6家中就有2家这种状况推断,我们可以相信还会有更多家钱庄采取了这种类似于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
从满铁的调查资料中还可以得知,五源、裕昌、大新、同昌、诚一和慎大等6家被调查的钱庄,无论哪一家的经理都是股东之一,但是“在当地的钱庄的经理中,本身不是该钱庄股东中一分子的经理同样存在”。从这一点来看,此时的杭州钱庄业仍是新旧经营方式并存,但已有了不少变化。如从被调查的这几家钱庄经理的个人经历看,抗战全面爆发前“大新的项经理是某钱庄的营业主任;同昌的张经理是浙江储蓄银行的职员;慎大的赵经理是瑞康钱庄的协理;诚一的徐经理是浙江兴业银行及福建实业银行的职员”。“不管哪一位经理都有钱庄或是银行的职员经历”。“现在当地的银号经理之中,事变前有过钱庄经理经历者不过五六名,但从上述所举之例来看,不管是谁,都是在金融这条道路上的有经验者。”(18)
在被调查的6家钱庄中协理职位之下的职员中,不管哪一家钱庄,“出身于杭州的人均为最多。此外有出身于绍兴、宁波、上海、萧山、海宁等地的职员”。如从学历程度观察,除五源钱庄的职员文化程度不超出小学毕业水平外,其他的钱庄中都有部分中学毕业生。如大新有初等中学毕业生2、3名,其他的为初等中学的中途退学者。同昌钱庄的职员中有高级中学毕业生,学徒也是初级中学和高级小学毕业生。慎大的职员有初级中学中途退学生,学徒中有高级小学毕业生。“与其它一般商店相比较,教育程度要稍高一些。”(19)
以上主要是依据满铁的调查资料,从组织结构的角度对1942年杭州的钱庄业进行的分析和考察。从上述的分析和考察中可以看出,1942年的杭州钱庄业,无论是在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和文化程度等方面,与晚清时期的钱庄业相比,都体现出不小的变化。特别是在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已经主动地向股份公司的方向发展,五源和裕昌钱庄的组织设置就是比较鲜明的例子,五源钱庄尤其具有代表性。下面,我们再从业务领域的角度对这时期的杭州钱庄业进行观察。
三、从满铁调查资料看1942年时杭州钱庄业的业务经营
在了解1942年杭州钱庄的业务经营状况时,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满铁对杭州钱庄业务调查的基本情况。在业务调查方面,满铁重点调查的对象是信昌、大新、同昌、诚一及慎大5家钱庄。其中获得资料比较详细的钱庄是信昌,因此在介绍此时杭州钱庄的业务情况时以信昌的情况为中心,而以其它4家的资料进行补充。
表2是满铁调查资料中这5家钱庄业务的基本状况。
表2 1942年杭州5家钱庄业务种类基本状况表
说明:1.这里的“往来”,不管是存款往来还是放款往来,指的都是具有“透支”的权利。
2.这里的“兑换”,是指以日本发行的“军票”与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所谓“新法币”之间的兑换。
资料来源:《杭州ノ银号》,第51—52页。
从上表看,在钱庄的4种业务种类中,吸收资金的存款业务无论对于哪一家钱庄来说,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次,在钱庄收益来源的其他3种业务中,放款又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与宁波钱庄业务偏重于异地汇兑为主不同”,杭州的钱庄业务“主要是以当地商工业为对象”(20)。
这里,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对杭州钱庄来说最重要的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藉此对抗战时期杭州钱庄业的业务状况做更具体清楚的了解。
在杭州钱庄的存款业务类型中,存款分为活期(包括往来)和定期两种。其中活期存款占压倒性重要地位,定期存款比例很低,有的钱庄根本就不设定期存款业务。这里调查的5家钱庄中也只有信昌和慎大2家设置定期存款。从上表中存款栏目看,除定期存款外,存款类目中还有活期存款和往来存款。这两种存款的区别在于:两种都是活期存款。但是栏目中标明的“活期”存款是指与钱庄没有订立透支契约,只有单纯存款业务的存款户。“往来”存款也是活期,但是指顾客与钱庄订立有“透支契约”(21),必要时得以在钱庄透支的存款户。在大新钱庄的存款户中,活期存款户占30%左右,往来存款户大约占70%左右。“其他的钱庄大体也与这个水平相当”,只有同昌和诚一钱庄“几乎全部都是往来存款”。(22)
被调查的这些钱庄的存款户几乎都是商人,一般在钱庄有存款的普通人极少。商人的种类在各家钱庄中的情况并不一样,大体与钱庄经理在各商业业种中个人的信用、交往和威望有关。例如信昌的经理查道初兼上海华生烟草公司杭州发行所经理,由此关系,他在当地的烟草商人中信用威望较高,信昌钱庄的存款户中烟草商也就占据了第一位。其次的顺序依次为贸易商、同业者、绸缎业、酒酱业等。同昌钱庄的存款户顺序依次为烟草商、绸缎业、茶业、南北货行;诚一钱庄的存款户顺序依次为棉布业、米谷业、烟草商、茶业、纸业、丝业等;慎大钱庄的存款户顺序依次为烟草商、木棉业、绸缎业、锡箔业、茶业、纸业等。
如果从各钱庄的存款户数字来看,信昌钱庄的存款户合计约有300户,大新的往来存款户大约有一百数十户,活期存款户大约二三十户。那么存款的金额数字大抵有多少呢?这里可以举一例以作参考:1942年6月某日,信昌钱庄的存款合计在120万元左右,其中最高的存款户是某烟草商所存的30万元。(23)
定期存款在杭州的钱庄中可以说是无足轻重,在满铁调查的这5家钱庄中,有定期存款业务的只有信昌和慎大两家。即使是信昌钱庄的一般私人定期存款户也只有3户,定期的期限是2年和1年两种。2年的定期存款年息是1分2厘,一年的定期存款年息是1分。(24)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钱庄的放款业务。
杭州钱庄业的放款业务分为信用放款和抵押放款两种,其中信用放款又可分为活期信用放款和定期信用放款。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活期信用放款为主。在信用放款时,需要订立放款契约。订立放款契约时,一般的钱庄大体上都需要有保证人,但也并非绝对,例如大新和诚一钱庄,无论借款者是谁,都必须得有保证人。而同昌和慎大钱庄对于信用特别良好的客户,可以网开一面。信昌钱庄又是另一种情况:该钱庄将借款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钱庄希望贷款给客户的情况;一种是客户希望获得贷款的情况。前一种情况在缔结契约时,可以不要保证人,而后一种情况则必须要有保证人。其次,在保证人的类型上也分为人保和店保两种。(25)在保证的方法上也分为口头保证和提交保单两种。口头保证是在金额数量不多时可以采用的方法,在金额数额较大时则需提交保单。但是,同昌钱庄在客户希望获取贷款且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不管金额数量多少,也需提交保单。那么,什么人可以做保证人呢?也就是说,保证人需具有的资格是什么?这里以信昌钱庄对保证人的资格要求为例,可以窥见一斑:第一,保证人自己需有存款;第二,保证人社会信用良好。而在保证限度方面,则无论哪一家钱庄均要求保证人负无限责任。(26)
表3是信昌钱庄的保单式样,由此可以看出杭州钱庄业保单在此时的一般格式和要求。
表3 信昌钱庄的保单
说明:原保单无标点符号,此处标点为笔者所加。
资料来源:《杭州ノ银号》,第73页。
对于钱庄经营方式稍有了解者均知道,钱庄在银行出现之前,都是采取信用放款的方式。在银行出现之后,为适应社会变化以及在竞争中维持自身的生存,也逐步和部分地采取抵押贷款的方式。表2中的信昌和大新钱庄的放款中,明确地标明有抵押放款业务就是一例。当然,即使到此时,信用放款依然是钱庄放款的主流。但是,从上述信昌钱庄的保单来看,为保证自身安全同时又达到生存的目的,钱庄在信用放款时,同样是尽可能地采取自保和降低风险的手段。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汇兑业务,看看此时杭州钱庄业业务活动中的另一种变化。
抗战全面爆发之后,战争时期的环境特点必然会给钱庄的汇兑业务带来冲击,也必然会使得杭州钱庄业的汇兑业务为适应新的情况而发生一些新的变化。
杭州钱庄业的汇兑地点主要是这时战火已经平息的长江三角洲一带的各个城市,包括上海、南京、无锡、苏州、镇江、常州、芜湖、绍兴及蚌埠等。其中对于每个钱庄而言,上海在汇兑业务中均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例如在信昌钱庄的汇兑业务中,上海占了业务总量的70%,其他各家钱庄的上海业务也都在50%以上。
一般而言,与一家钱庄保持通汇的金融机构大体一地一家,两家以上的比较少见。但是此时信昌钱庄在上海的通汇金融机构却有3至4家,在无锡有3家;诚一钱庄在上海的通汇金融机构甚至达到6家至7家之多,在南京也有3家;大新钱庄在上海的通汇金融机构也有3家。大体来看,这些钱庄的通汇金融机构一般都是当地的钱庄,但是,信昌钱庄的通汇金融机构中有中南银行,慎大钱庄的通汇金融机构是自家钱庄在上海的分号。(27)
这时杭州钱庄业的汇兑业务中,除了一般的票汇、信汇、电汇之外,还创造了新的业务品种,这就是信托业务。这种信托业务与一般“管理和处理动产不动产”的信托业务不同,被称为“代金取立”,实质上是一种汇兑交易或者被称为代理收取款项的业务。这里以信昌钱庄的此种业务为例进行观察。信昌钱庄开设的这种业务分为两种:其一是抗战全面爆发前在杭州当地的中国、交通等银行有储蓄的存款户,战争爆发后这些银行关门闭店迁移到上海,因此信昌钱庄针对这种情况开设的为这些储户代为取款的业务。其二是为持有统一公债的客户去上海支付银行代取利息的业务。当然,这些业务都是通过在上海的通汇机构来办理的。(28)
四、小 结
借助于满铁调查机构留下的资料,我们对抗战时期杭州钱庄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一些观察和分析。在此过程中,可以看出,钱庄业是善于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和自身的特点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以获取生存空间赚取利润的行业。这里,我们还可以举出抗战前浙江宁波和杭州的钱庄业根据社会外在环境变化进行自身调整的两条史料以证明这一点:
在1935年的金融风潮之后,宁波的钱庄业“承金融风暴之后,感自身处境困难,渐谋改革”,因而推出了不少改革手段,“如酌加利息,重订业规,根据票据法,设支票、本票、承兑汇票及汇票四种在市使用,以冀流通”。此外,“最近复有在钱庄法未规定以前,拟将钱庄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计划,依照公司法组织,设置董事监查人,及常务董事董事长等,公开资本,巩固信用,对营业方针,采取银行方法及钱业旧有习惯,以力谋稳固便利为原则。将来并由各钱庄联合组织一公庄,统筹存放。为谋账目公开起见,复由各庄董事中推出代表,会同政府机关,派员按期向公庄稽核账目一次,以昭信用。放款方面则由钱业公会派员调查。已经商业登记之商号,估值贷放,以一去昔日滥放及现在紧放之不善办法”(29)
显然,这里的改革涉及内外多个方面,甚至包括“改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计划”和“采取银行方法及钱业旧有习惯”的深层次改革,力度不可谓不大,措施不可谓不强。如果不是依靠钱庄长期形成的调整自身适应社会的传统支撑,是很难推行的。
金融风潮之后宁波的钱庄业改革如上,杭州钱庄业的改革也有特色:
“杭市义昌、同泰、顺昌、元泰、开泰等五钱庄,为发展业务起见,共同集资设立联合仓库,择定佑圣观路前泰和当铺为仓库地址,定名为杭州市第一仓库。于四月十日正式开幕。其主要营业规定为代各号保存货物,收取房屋租金,及办理抵押放款。仓库资本由五钱庄共同分担。”(30)
尽管这些改革因为抗战的全面爆发最后无果而终,但回溯抗战前钱庄的改革举措以及考察分析抗战后杭州钱庄业的变化和改革,可以使我们不会对杭州钱庄业的变化感到突然,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深地思考和理解在近代中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钱庄业这一旧式金融机构行业的特点以及其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原载《安徽史学》2010年第1期)
【注释】
(1)银号即钱庄。据《中国大百科全书》记载:“清代钱庄主要分布在长江流域和东南各大城市。设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郑州等地的银号,其性质与钱庄相同;在徐州汉口重庆成都等地则钱庄和银号并称。”(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经济学卷第二册,1988年版,第729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O年版,第17O8页)的记载为:“钱庄,旧中国的一种信用机构。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等省各城市。如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等地。在北京、天津、沈阳、济南、广州等地则称银号,性质与钱庄相同。在汉口、重庆、成都、徐州等地,则钱庄与银号的名称并存。”满铁调查机构1942年作此调查时,杭州市银号和钱庄的名称并存,以银号为多。为方便计,以下将杭州的银号和钱庄一律称为钱庄。
(2)实业部国际贸易局编:《中国实业志·全国实业调查报告之二·浙江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发行,1933年11月版,第9编第2章,第15页。
(3)《中国实业志·浙江省》,第九编第一章,第3页。
(4)《中国实业志·浙江省》,第九编第二章,第15、2O、28—32页。
(5)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杭州ノ银号》,1943年2月油印本“序言”。
(6)1933年浙江省有钱庄分布的市县总数系根据《中国实业志·浙江省》,第9编第2章,第15—18页计算。钱庄总数及资本总数见同书第14页。
(7)浙江地方银行编:《浙光》,第7卷第9号,194O年9月1日,第13页。
(8)《杭州ノ银号》,第2页。
(9)上引均出自《杭州ノ银号》,第4—6页。
(10)五源钱庄的合伙契约书收于《杭州ノ银号》,第8—12页。合股钱庄所订合同一般称为合伙契约书。下引五源钱庄的内容不再另注。
(11)上海协源钱庄的合伙合同书收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O年版,第46O—462页。下引关于协源钱庄的内容不再另注。
(12)这里的出资2O万元是南京政府时期发行的法币,统计表1中出现的五源钱庄资本是1O万元,与此处不符,这是因为1942年6月汪伪中央政府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取代原法币时,法币与中储券的兑换比率是2:1,因此五源钱庄的资本在满铁1943年调查时数额只有1O万元。
(13)《杭州ノ银号》,第8—19页。
(14)《杭州ノ银号》,第38—39页。
(15)《杭州ノ银号》,第35页。
(16)《杭州ノ银号》,第4O页。
(17)《杭州ノ银号》,第41页。
(18)《杭州ノ银号》,第33页。
(19)《杭州ノ银号》,第42页。
(20)《杭州ノ银号》,第52页。
(21)在五源钱庄的合伙契约书中有“本号各种放款,需采用保单制。超额在二千元以上者,需得董事长许可方得透支”(参见《杭州ノ银号》,第9页)的规定,保单制应该就是与这里所指的“透支契约”一样的东西了。
(22)《杭州ノ银号》,第54、55页。
(23)《杭州ノ银号》,第55、56页。
(24)《杭州ノ银号》,第66页。
(25)即以保证人作保和以商铺作保。
(26)《杭州ノ银号》,第7O页。
(27)《杭州ノ银号》,第79页。
(28)《杭州ノ银号》,第9O、91页。
(29)“鄞钱业拟改良组织”,浙江地方银行发行《浙光》,第3 卷第2 号,1936 年11 月15 日。
(30)“杭钱业创设联合仓库”,浙江地方银行发行《浙光》第3 卷第8 号,1937 年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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