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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面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八年左右的时间里,进行了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两次币制改革。通过这两次币制改革,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控制掌握金融进而稳定掌控全国政权的目的。在币制改革中,南京国民政府实际实行的是两步走的办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货币种类繁多,十分紊乱。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稳定政权和统一全国市场以及多种角度出发,币制改革都成为关键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

论全面抗战前南京国民政府的币制改革

紊乱的货币和纷杂的发行,对国内工商业、对外贸易、金融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会带来不便,也影响经济发展,甚至能够对一个政权的统治基础造成冲击。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八年左右的时间里,进行了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两次币制改革。通过这两次币制改革,南京国民政府实现了控制掌握金融进而稳定掌控全国政权的目的。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两次币制改革,也符合世界币制发展的潮流,因而在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前,这两次币制改革对于稳定金融和发展经济,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币制改革中,南京国民政府实际实行的是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实行废两改元,第二步实行法币改革。通过法币改革,最终废除了我国几千年沿用的金属货币。这两个步骤的实行,受当时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影响,也为以后抗战和抗战结束后金融领域中的变动埋下了伏笔。

本文拟对这两次币制改革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学界。

一、废两改元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货币种类繁多,十分紊乱。除清末原有银两、中外所铸各种银元、制钱、铜元、纸币(银两票、银元票、辅币票),以及同种货币间因铸印时、地不同而形成之差异纷扰外,还增添了民国成立后军阀铸造的劣质硬币与地区性的不兑换纸币。

当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货币,除外国在华货币外,大致有三大类型:一是传统沿用的各种重量、形状、成色都不相同的银两、制钱、银元及铜圆;二是各地各种银行发行的各种不同的纸币;三是由民间的钱庄、银号乃至于一般商号等传统机构发行的银票、钱票、庄票、汇票等私票;再加上外国在中国发行的各种纸币和硬币,共同构成极其错综复杂的局面。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邀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E.W.Kemmerer)代表团在华考察财政货币情况时,就认定中国的币制是“在任何一个重要国家里所仅见的最坏制度”,“是乱七八糟一大堆铸币、重量单位和纸币凑成的大杂烩”。(1)当时的学者针对这种紊乱的货币制度,发出过“就币制立场言,每埠为一国,吾国实不啻久已分为十百千小国……”(2)的感叹。当时的情况是,各种币制随地而异各不相同,中央和各省的政府以及私人机关发行和行使自己的货币以及许多种不同的银、铜铸币,同时,许多独立的权力机关也在持续的发出各种只能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行使的不兑现货币。

这些形形色色的货币同时都在流通的局面,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仍在延续,并未改变。

一方面,这种货币极度紊乱的状况与新式工商业的兴起、贸易商务的繁荣、交通运输的畅通、都市港埠的发展和地区交往联系的扩大极不相容,束缚着国内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货币紊乱的状况也不利于国家的统一。但是,由于币制改革触及社会多个集团的利益,(3)并不容易协调,再加上技术方面的原因也不易解决,(4)因此,自清末以来,虽然社会各阶层人士曾经多次提出过多种货币改革方案,(5)但货币改革始终没有能够实行,币制混乱的局面便依然得以延续。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稳定政权和统一全国市场以及多种角度出发,币制改革都成为关键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1928年3月,浙江省政府委员马寅初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用元案》,通过省政府呈送国民政府。4月27日,议案经国民政府第58次会议通过,“并经财政部令行金融监理局局长核议”。(6)6月,财政部在上海召开有银行家、实业家和经济学家等参加的全国经济会议,会上提出并通过了《国币条例草案》、《取缔纸币条例草案》、《造币厂条例草案》、《废两用元案》等。(7)8月,经南京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审议,这些议案都得到了通过。

这些议案的一个共同点,是认为中国币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是金本位。《国币条例草案》指出,“以采行金本位为终鹄”。但因中国“障碍繁多”的缘故,不能“一蹴而就”,应“定为整理步骤”,先废两用元,“以确定银本位,佐以金券为入手”,并定银本位币含纯银6钱4分零8毫。(8)《废两用元案》则要求上海造币厂应于最短时间内成立,半年内必须开工鼓铸新银元,“定为国币”。并将币制改革的筹备期定为一年,以1929年7月1日为实施废两改元的日期,“明令公布”。(9)实际上,造币厂一年以后未能建成,废两改元也缺乏实行的条件。

1928年,为在财政货币方面有所改进,南京政府邀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甘末尔来华考察中国财政和货币状况。次年2月,甘末尔和专家6人及助手和秘书等一行来华,成立设计委员会。经过9个月的考察,1929年11月设计委员会向财政部长宋子文提交了《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共计5章4O条,并附有长篇理由书。(10)《币制法草案》提出中国的货币单位应含纯金0.601 866克,定名为“孙(Sun)”,记号为S,其值相当于美金0.4元,英金1先令7.726便士,日金0.802 5元。实际流通银币,银孙一元重20克,成色80%。不铸金币,银孙及各种辅币均可兑换生金或金汇票。也就是说,此草案并不主张铸造金币,只以金量来确定货币单位价值,但是由于国际上金银比价变动迅速,金贵银贱的发展,使得到1931年2月,1孙实际仅值美金2角,中国如以银易金,损失几近一半,计划自然无法实行。

然而从1931年下半年起,中国经济陷入危机。这次危机一方面是因为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对中国冲击加剧,另一方面受1931年长江大水灾和日本侵占东三省的影响。危机导致物价猛跌,工商业萧条,倒闭之风蔓延,影响所及,农村受害最烈。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内地银元大量涌入城市,导致上海厘价大跌。1931年100银元折上海银两的平均价为72.532两,1932年跌至70.613两,8月甚至平均跌至68.838两,是开两元并用以来的最低纪录。加之前两年白银大量进口,上海白银存量由1931年的2.66亿元增加到1932年底的4.38亿元。(11)由此,工商界和舆论界都认为这是废两改元的好时机,纷纷呼吁政府抓住时机进行改革。(12)1932年7月7日,财政部长宋子文在上海召集银钱业领袖谈话,结果达成三点共识:一、废除银两,完全采用银元,以统一币制;二、完全采用银元制度时,旧银元仍然照旧使用;三、每一元银元的法定重量决定后,即开始铸造新银币。7月22日,宋子文再次来沪,与银钱界人士再一次商讨废两改元之事,决定组织《废两改元研究会》,由中央银行副总裁陈行任主席,委员中包括中外金融界人士,以图征求各方意见,减少阻力。(13)

此时筹建中的上海造币厂已于1929年改名为中央造币厂。中央造币厂于1932年建成,铸造新银元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多种条件的配合和社会舆论的呼吁下,废两改元的呼声一时极高。金融界中,一向反对废两改元的钱庄业受舆论压迫,见大势所趋,亦举行会议并致电财政部,表示原则上同意废两改元,但又同时表示不应操之过急,以免引起中外商务上的不良影响,(14)实际上还是力图拖延。而外商银行则向研究委员会表达三点意见:一是主张废两改元需待10年或20年后方能实行;二是新银币必须同现行市场流通币重量、成色相同;三是铸费应由政府负担。研究委员会主席陈行对此进行驳复,指出当此洋厘跌落之时,银元充足,正是废两改元的大好时机。如待10年或20年后,市面变化难以预料,所以决无拖延之理。至于铸费,应按照国际惯例办理。(15)

1933年初,财政部拟定《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草案15条,经行政院务会议通过,3月1日复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国民政府认为银两长期习用,为稳妥起见,在废除过程中,应当先分步骤再逐渐推行。考虑到上海是全国金融中心,又因为货币改革受到中外的重视,因此决定先在上海试行,以便逐步推广。于是宣布“以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自(民国)22年(1933)3月10日起首从上海施行。凡公私款项及一切交易,按此定率用银币收付,不得再用银两”。(16)3月8日,财政部所拟《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公布。第一条规定,“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第二条规定,“银本位币定名为元……含纯银23.493 448公分”;第九条规定,“旧有之一元银币,合原定重量成色者,在一定期限内,得与银本位币同样行使”。(17)

上海实施废两改元后,由于减少了银两与银元间相互折算的麻烦,便于交易流通,得到各界称赞。4月5日,国民政府财政部进而发布《废两用元布告》,规定“自4月6日起,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同时规定该日之前在上海和外地以银两订立之交易契约票据,均以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一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其在是日以后新立契约票据,与公私款项之收付,及一切交易,而仍用银两者,在法律上无效”。“至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18)上述布告发布后,上海、汉口、天津等处银钱业公会均开会议决:一致遵令办理,实行废两改元。此三地为首要商业中心,三埠顺利实施废两改元,对全国货币市场废两改元的实行起到了积极的带动和推进作用。此外,上海外国银行中汇丰、麦加利、花旗、有利、正金、三井、台湾等银行,亦于同日举行联席会议,决议两项办法:一、洋商银行间之银两银元收解,照旧办理;二、洋商银行对华商银行及钱庄之银两收解,一律折合为银元计算。(19)此项决议实际上是认可了废两改元政策的实行。此后,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关于田赋一律改用银元办法》和《关于撤销公估局及银炉代电》。(20)至此,废两改元实行的银本位币制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定和统一。

废两改元的顺利实行,使中国货币制度的发展前进了一大步,并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首先,紊乱庞杂的货币体系通过改革得到了明显改进。落后的银两货币制度被废除,银本位币制得到确立,进而大大推动了全国货币的统一进程。自此,银元成为具有强制流通能力和无限法偿特征的本位币,不但有利于国内的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也为后来实施的法币政策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可以说,废两改元是此后法币改革的先声。其次,《银本位币铸造条例》明确规定,银币铸造权归中央造币厂,加上撤销公估局及银炉规定的颁布,以往宝银铸造由各地银炉铸销、公估局鉴定的传统被取消,有利于统一及推进国家统一的货币政策。另外,废两改元政策的实行,有利于中国金融业新旧势力的消长,以往通过银两银元兑换等方式牟利的旧式钱庄和外商银行受到打击,中国新式银行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加强。但是,废两改元尚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货币问题,纸币和辅币的发行也未统一,货币的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获得解决。

二、法币改革

在中国推行废两改元期间,世界各国的货币制度也正在发生重大的改变。由于1929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从1931年起,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日本、奥地利等十多个资本主义主要国家为转移本国危机,相继放弃金本位制,实行货币贬值。美国并从1933年起实施白银法案,提高白银价格,在国内外大量收购白银。1933年,美国新任总统罗斯福为摆脱经济危机,推行“新政”,在美国国会内“白银集团”的压力下,相继通过一系列关于白银的法案,主要包括《银购入法》(1933年12月21日)、《1934年购银法案》(1934年6月19日)、《白银国有令》(1934年8月9日)等。内容主要包括增加白银在通货准备金中的比例、提高银价、收购白银、禁止白银出口和白银收归国有等具体措施。按照白银政策规定,美国通货准备要达到金三银一的比例,即使今后黄金储备不再增加,也需购进白银11亿盎司。美国政府向海内外市场大量收购白银的行动,导致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迅速上涨。纽约银价1932年底每盎司25美分,1935年初已涨到55美分,4月甚至达到81美分的高点。(21)短短时间内银价如此上涨,完全是受美国白银政策的影响所致。

由于国际市场上白银价格大幅上涨,从表1中看,1933年白银在国外的价格已超过国内,1935年,白银在国外的购买力已超过国内购买力百分之五十左右。

世界货币制度领域中发生的变化特别是美国政府白银法案导致世界市场上白银价格的大幅上涨,给中国刚刚完成的废两改元的币制改革,带来了致命的冲击和影响。

中国是银本位币制国家,也是当时世界上唯一的用银大国。由于中国的货币同时是国际市场上的商品,国际市场上这种商品的价格又

表1 银元价格和白银购买力的变动表(1930—193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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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8页。

远超出国内的价格,中国的白银又是处于自由进出口的状态,因此,美国的白银政策必然对中国的白银市场和货币形成严重的影响和直接的冲击。这种冲击的后果首先就是中国的银元大量外流,被美国当作白银收购。事实上,1932年中国白银净流出已达1 039万元,1933年净流出1 442万元,1934年在美国白银价格猛涨的影响下猛增至25 672万元。其中,从7月到12月的6个月时间中,白银流出竟在2亿元以上。(22)

南京国民党政府鉴于此种危机,为寻求挽救办法,从1934年10月15日开始实行征收现银出口税及平衡税,(23)希望通过这种方法阻止白银外流。开始征收现银出口税及平衡税后,表面上白银外流受到抑制有所减少,但却出现了白银的走私出口,而且愈演愈烈。杨格认为,“据最可靠的估计,仅在1934年的最末几个星期中,即有价值2千万元的白银走私出口;1935年一年之内,白银走私出口估计约在一亿五千万元至二亿三千万元之间;1936年约在三千万至四千万之间”。(24)

如此巨量的白银通过公开和走私的方式在短期内急剧流出,对中国经济造成的后果是通货紧缩和物价下跌。上海的批发物价指数1932、1933、1934年三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1.3%、7.7%和6.5%。(25)由此形成了1934至1935年的金融危机,使得这两年上海的工商金融企业大量倒闭。1934年倒闭总数为510家,其中工厂83家,商店254家,金融业44家,其他和未详合计116家;1935年倒闭总数增加到1 065家,其中工厂218家,商店469家,金融业104家,其他和未详合计为235家。(26)

显然,美国的白银政策对中国经济直接造成了重大伤害。对此,南京国民党政府就曾坦言,“白银为我国货币基础,亦即经济基础,如长此巨量流出,实感受极大威胁。工商事业之衰颓,国民经济之萎缩,其痛苦不可以言语形容”。(27)中国银行公会1934年2月19日向美国罗斯福总统发去电报,抗议美国白银政策对中国经济和金融造成的损害。电文中指出美国实际已通过贬低它的货币价值转移过一次危机,而现在所做的“任何一种急剧抬高银价的办法……都必将招致资金从中国向海外逃亡,并带来资金短绌和国内物价水平崩溃的后果”。实际上是通过损害别国利益实现第二次转嫁危机。因此,他们向罗斯福呼吁,中国已经备受“灾祸连绵之苦”,并有“进一步陷入萧条的危险”,希望美国能够稳定银价,不要人为地猛烈提高,以免“为我们的亿万人民造成灾难”。(28)由美国白银政策造成的1934至1935年中国金融危机的严重情况,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币制研究委员会1935年5月向美国商业界组织的来华经济考察团递交的备忘录《中国白银问题》中,有这样的描述:“去年底逐日市场利息率,通常当为百分之六左右者,此时已涨至百分之二十六,竟有以最吃亏之汇率,出卖长期汇票,以求获得现金者。亦有以短期借贷付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利息者。银行之关闭日有所闻,上海最繁盛之街市南京路,有多家商店停歇,更有多数商号长期欠租,而租界当局拒绝请求封闭,以其数过多故也。本地银钱行号约有三分之一倒闭,其所发庄票,平日占信用证券之重要地位者,亦被各大银行拒绝收受,地产及公司股票与其他诸种信用证券,其价值已减至百分之五十左右,或竟减至百分之五十以下,因之银行群起追加贷款之担保品,由是而许多商号与富豪,相继破产……上述情形,与未来隐患,均受美国购银政策之赐”。(29)

但是,美国的白银政策并无改变的迹象。因此,在“不采有效措施,则国内现银存底必有外流罄尽之虞”(30)的沉重压力和直接威胁下,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在统一银本位币仅仅3年的时间之后,被迫放弃银本位制货币,再一次走上改革币制之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币改革实际是在内外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南京国民政府被迫和被动进行的一次币制改革。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实行法币布告,新的币制改革正式实施。法币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1.自1935年11月4日起,将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1936年2月又增加了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之钞票定为法币。(31)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收付一概以法币为限,不得使用现银,违者全数没收。为严防白银偷漏,规定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照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处置。2.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以外,曾经财政部核准发行之钞票现在流通者,暂准其照常行使;但其发行数额以截至11月3日为止流通之数额为限,不得增发,并由财政部确定限期,逐渐以中央银行钞票换回。各行应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之新钞及已发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委员会保管。3.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回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4.凡银钱行号、商号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银类者,自11月4日起,交由发行准备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除银本位币按照面额兑换法币外,其余银类依其实含纯银数量兑换。5.旧有以银币为单位订立之契约,应各照原定数额于到期日概以法币结算收付。6.为使法币对外汇价按目前价格稳定起见,应由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32)11月4日,中央银行宣布英镑的买卖价格,平均为法币1元合英汇1先令2.5便士,其他按国际汇率套算,如美汇为29.5美分。

在实施法币政策的同时,国民政府又以白银国有名义在《兑换法币办法》中规定,各地银钱行号、商号、公共团体及个人所持有的银币、厂条、生银、银锭及各种银块,由1935年11月4日起限期3个月就近交各地兑换部门换成法币。1936年1月又正式公布了《辅币条例》9条,(33)规定了辅币的重量、成色和种类。辅币均为镍币和铜币。镍币每次接受以合法币20元为限,铜币以合法币5元为限。

在受迫于国际市场上银价上涨、酝酿法币改革的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与列强政府有过各种交涉,以图减少阻力。在此过程中,英美日三国的态度和明争暗斗对南京国民政府影响尤大。这是因为,南京国民政府急欲摆脱白银危机,自然不能坚持银本位制。在1931年后各列强纷纷放弃金本位制,竞相贬低本国币值的情况下,中国同样不可能、也无力实行金本位。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并不是一个强有力的全国统一政府,无力以政府威信或物质储备发行自立的信用货币,只能求助于列强支持和帮助,而列强则寄望通过参与和支配中国的币制改革,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之故,英、美、日三国间充满了猜忌和斗争。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无论在商品贸易还是投资市场上,都是中国市场的垄断者,欧战爆发后,美日两国乘英国无暇东顾,积极发展对华贸易和投资,欧战结束后依然以突飞猛进之势扩大在华势力。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变本加厉,以军事实力助长经济侵略,并力图摈英美势力于中国之外。日本的立场在1934年4月间著名的“天羽声明”中,鲜明而咄咄逼人地揭示出来。日本提出,它在“涉及中国的国际事务中享有优先权利的主张”,声明中“反对其他国家以单独或联合行动向中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这种援助如果要有的话,应当取之于日本”。(34)此时的日本,不仅在华北的侵略行动日益加紧,其全面侵略中国的意图也越加明显。在中国的币制改革问题上,日本同样力图获得排他性的垄断权益。美国则凭藉雄厚资本,投资于中国,1931年后已位居外国对华贸易首位。英国则力图恢复在华权益。因此,英美两国除了对日本保持一定警惕这一点相同之外,两国间同样充满了猜疑和不信任。

1935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向美国商请提供一笔一亿美元的贷款,改革币制,遭到美国拒绝。4月初,英国提议在南京召开国际会议,邀请美、法、日、比等国参加,讨论中国货币问题。结果日本反对,美、法反应冷淡。6月,英国决定派遣首席经济顾问李兹·罗斯爵士(Sir Frederick Leith-Ross)来华考察,同时邀请美、德、法、日等国采取同样行动。日本拒绝派遣考察团。美、德、法表示同意并先后派出调查团来华考察。罗斯于9月经日本抵达上海,开始与南京国民政府及金融商业界头面人物交流,进行调查研究。对于当时的中国形势和李兹·罗斯考察团来华,浙江实业银行发表评论说:“自世界经济恐慌以来,国际市场之争夺,颇有日趋尖刻化之势。在各国竞谋发展国外市场之潮流中,吾国市场,遂成为英、日、美三国积极争霸之地域。美国既实行白银政策于前,日本又盛昌经济提携于后,于是英国在华之固有势力,不无日见穷蹙之感……于是罗斯爵士遂不得不有来华之行。”(35)

在此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已深觉改革币制,藉以缓解经济困境已成无可避免之事,因而还在1935年6月,便令财政部筹划币制及财政改革办法。财政部与美籍顾问杨格(Arthur N.Young)等多次商议后,由财政部次长兼钱币司长徐堪拟订法币政策,改现金为准备,对内采用不兑现纸币,一切完粮纳税均使用法币,对外则用无限制买卖外汇的方式,以稳定法币的汇价。此方案得到孔祥熙和宋子文的赞成,李兹·罗斯抵达南京后,该方案同样得到罗斯的支持。罗斯和罗斯背后英国政府的支持,加上财政局势进一步恶化的逼迫,是南京国民政府敢于在11月3日发布法币改革令的重要原因。

在列强明争暗斗中实行的法币改革,列强对此改革的态度自是不会一样。英国对法币改革持支持态度,在法币政策实施的当天,英国以发布“国王规章”的方式,引述中国的法令,要求英国国民遵从中国政府法令,禁止用银偿债或支付任何其他金钱义务。(36)汇丰、麦加利等英资银行也率先答应将库存白银交中国中央银行。美国起初态度不明朗,此后随着改革的顺利进行转变为给予好评,但对中英通过法币改革加强金融联系感到十分忌妒。12月初决定减少在伦敦收购白银。此时中国已将法币改革后收兑的白银陆续运抵伦敦,美国这一国际市场上白银的主要购买者停止购银,将使国际市场上白银的价格下落,如果伦敦银价跌至17.7便士以下,“世界白银又将流入中国,按照实含纯银数量兑换法币,再以法币向中央银行购买先令,如此则中央银行之外汇准备顷刻可尽,结果法币汇价必将跌落……对于中国新币制颇有危险”(37)。1936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财政部派陈光甫、郭秉文、顾翊群三人赴美,经过谈判,于5月签订了《中美币制协定》。美国同意继续购买中国白银,但中国出售白银所得外汇、黄金必须存在美国。中国法币作出一些调整:如白银准备占到法币发行额的25%,向美国定铸一元、半元银币各500万元等。(38)由此,中国的币制加入了美元集团。

日本则认为改革是以“有害于日本的方式”,加强了中国的力量,“构成对日本安全的威胁”。日本军部甚至认为这是“对日本的公开挑战”,威胁要“采取适当步骤”(39)。并拒绝交出日本在华银行所持有的白银。

三、法币改革在国内的效应

在国内,法币改革得到多数地方的欢迎。例如,位居华中的武汉兑换法币就十分顺利:“两月以来,中、中、交三汉行,兑换法币,有供不应求之势。全市之踊跃遵行新币制,有不后于他省市者,于此可见。即本埠外商银行,亦遵照我国新章办理;首由汇丰、花旗两银行开其端,继之者,东方汇理、义品、德华等行,陆续运现银向三行掉换法币……”(40)

但是,南京国民政府进行法币改革和集中白银,地方实力派并不甘心。河北、广东、山西、广西的白银都集中在本省。广东、广西都以省银行的纸币为法币,以本省“法币”收兑白银。山西成立实物十足的准备库,继续发行省钞。但是随着法币流通区域的扩大,抗战爆发前,以往保持和部分保持地方货币的广东、广西、山西、四川和云南等地,都陆续接受了法币。除日本控制的东北和华北部分地区外,法币基本上成为全国通行的流通货币。

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法币改革,为19世纪末开始的币制改革画上了句号,完成了从金属称量货币(银两)到单元货币(银元、铜元)、从金属单元货币到信用货币(纸币)的转变,实现了中国古老货币的现代化。法币实行后,其作用分别从对内和对外两方面得到了体现:对内为安定物价;对外为稳定汇价。因为货币价值如果不能稳定,物价有异常涨落,汇市呈过度升降,则对一国的经济行为如生产、交易、分配和消费等等,都会带来严重的威胁。从对外稳定汇价方面观察法币改革,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南京国民政府通过法币改革,切断了银价与外国的直接联系,实行了管理通货和有控制的外汇本位币制,通过对外汇的无限制买卖,在稳定法币的对外汇价方面,相当成功。在币制改革后至抗战爆发前,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努力和谈判,分三次向美国出售法币改革后收兑的白银,收入将近一亿美元。(41)据杨格计算,1936年中期,中国持有的“外汇资财总额约在一亿美元至一亿二千五百万美元之间”。此后,自1936年中期至一年之后战争爆发前又“有惊人的增长”。加上国际收支平衡的顺差,1937年6月30日,在战争爆发之前几天,中国持有的外汇、黄金和白银,“总计共达三亿七千九百万”美元。这些收入,“成为进行币制改革所必不可少的后盾和支柱”。(42)

由于持有这一批外汇、黄金和白银作为法币币值的保证,直到1937年“七七”事变、抗战全面爆发前的20个月中,法币月平均最低值未超过14.25便士或29.25美分,最高值未超过14.469便士或29.875美分。兑换其他主要外汇如马克、法郎和日金的情况也大体相同,基本稳定。(43)这期间因国内国际情况变化,导致国内曾出现过三次较大的投机分子抛售法币抢购外币的事件:它们分别是1935年12月由于美国降低白银收购价引起的外汇波动;1936年5、6月中日关系紧张和西南派反蒋动向引起的担忧;以及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引起的冲击。其中冲击最大的第二次即1936年5月14日至6月间,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政府银行售出约等于四千万美元的外汇”。但由于中国外汇储备大量增加,中央银行随时调整买卖外汇价格,得以应付过去。在抢购外汇风平息之后,“中国的通货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加坚挺了”。(44)抗战爆发后,南京国民政府仍向美国出售白银,继续维持法币汇价,(45)直到1939年夏因外汇基金枯竭才放弃。

关于法币改革与国内物价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关系,国内外已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法币改革后,国民经济整体出现了上升趋势。具体表现为外汇平稳、物价回升、金融安定,工农业生产水平有所上升,外贸入超迅速减少等。(46)还有学者指出法币改革从财政方面有利于此后的抗日战争。(47)

无论对法币改革持何种看法,以下这种事实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即法币改革是中国货币史上一次重大的变革,是中国信用货币代替金属货币的开端,使南京国民政府控制金融的能力明显得到了增强,它的实施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这种信用货币的实行,也为通货膨胀奠定了可能,抗战全面开始后特别是战后的恶性通货膨胀,就是这种可能转为现实的典型例证。

【注释】

(1)阿瑟·恩·杨格著,陈泽宪、陈霞飞译:《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7页。

(2)杨荫溥:《行将实行之废两改元》,《银行周报》第76O期,1932年8月发行。

(3)如从银两银元相互兑换中牟利,就是钱庄重要的利润来源之一。在华外商银行因掌握着进口生银的大权,可以控制白银的供求盈亏,另外,外商银行掌握着外汇行市估价权,如果废除银两,对其利益有所影响,因此也不主张短期内废两改元。

(4)如造币厂的设立、银元的设计铸造、铸造费用等等问题,同样不易解决。

(5)参见卓遵宏编著:《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一),台北“国史馆”1985年版,第392—397页。

(6)全国经济会议秘书处编《全国经济会议专刊》,1928年9月版,第138—139页。

(7)《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114—141页。

(8)《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115页。

(9)《全国经济会议专刊》,第139页。

(10)草案全文参见《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一),第135—163页。

(11)《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526页“附录十一”、217页表18。

(12)例如,《银行周报》从16卷26号(1932年7月12日)到16卷3O号(1932年8月9日)共刊发了5期“废两改元问题专号”进行讨论和宣传。

(13)参见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1887—1937)》,台北“国史馆”1986年版,第242—243页。

(1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O年版,第225页。

(15)参见叶世昌、潘连贵:《中国古近代金融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OO1年版,第271页。

(16)《上海钱庄史料》,第228页。

(17)《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385、386页。

(18)《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397页。

(19)《申报》1933年4月7日。

(20)《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398、399页。

(21)《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状况》,第218、239页。

(22)《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11、419页。

(23)南京国民政府1934年1O月15日发布《征收银出口税及平衡税办法》,其中规定:“一、银本位币及中央造币厂厂条,征出口税百分之十,减去铸费二点二五,净征百分之七点七五。二、大条、宝银及其他银类,加征出口税百分之七点七五,合原定百分之二点二五,共为百分之十”。另外还规定:“如伦敦银价折合上海汇兑之比价,与中央银行当日照市核定之汇价相差之数,除缴纳上述进口税而仍有不足时,应照其不足之数并行加征平衡税”。参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O3页。

(24)《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38页。郑友揆认为1934年走私出口的白银为1 49O万元,1935年为14 77O万元,1936年为2 57O万元。参见郑友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工业发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343页。

(25)林维英著、朱义析译:《中国之新货币制度》,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4页。

(26)《经济统计月志》第3卷第12期,1936年12月,表丁《上海工商金融等业倒闭停业统计》。

(27)《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19页。

(28)《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33页。

(29)《中国白银问题》,转引自卓遵宏等编:《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二),台北“国史馆”1987年版,第89、9O页。

(30)《财政部施行法币布告》,《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23页。

(31)法币是由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力的不兑现纸币,即法偿币。南京国民政府的文献中也称之为“国币”。

(32)实行法币布告全文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23—424页。

(33)《兑换法币办法》和《辅币条例》分见《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29、445页。

(34)《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51、252页。

(35)《罗斯爵士来华使命之分析》,《东方杂志》第32卷第2O号。

(36)《中央日报》,1935年11月5日。转引自《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三),第15页。

(37)马寅初:《中国之新金融政策》(下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56页。

(38)《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72—274页。

(39)《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18、319、276页。

(40)张中忻:《汉口市实施新币制之经过》,《交行通信》第8卷第1号,1936年1月。转引自《武汉金融志》编写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金融研究所合编:《武汉银行史料》,1987年版,第225页。

(41)美国态度的改变和出售白银的交涉见《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69—275页。

(42)《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78、279、275页。另据同盟社电讯,1937年5月,孔祥熙在伦敦宣称,中国存于纽约的外汇相当于1.2亿美元,存于伦敦者相当于2 5OO万英镑。此项资金,折算中国法币,“共达八亿三千三百余万元”。参见沈雷春主编:《中国金融年鉴》,中国金融年鉴社1939年版,第1节第4目《金银》,第43页。

(43)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版,第223页。

(44)《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78页。

(45)1937年中国共出口白银399 O86 2O3元,其中,抗战全面爆发前(6月前)仅出口16 547元,其余的均为抗战全面爆发后出口。参见沈雷春:《中国金融年鉴》,1939年版,第45页。

(46)相关研究著作如许涤新、吴承明著《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3卷)第2章第2、3节;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9章第3节;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章第4节等。论文如《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资料》第5辑所载日本久保亨著《币制改革以后的中国经济》,慈鸿飞著《初期法币性质辨析》等。

(47)如上引《中国金融史》、《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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