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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中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资金运营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一批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快速崛起。为此,这里我们以刘鸿生企业集团中主要的支柱企业同时也是耗资最大的上海华商水泥公司作为典型,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尝试对以上的这些问题做出回答并对以后的深入研究提供有益的线索。

1937年前中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资金运营——以刘鸿生企业集团所属上海华商水泥厂为典型的分析

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一批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快速崛起。也因此,这段时期被中外研究者称为中国资产阶级发展的黄金时代。(1)

在这些企业集团的崛起方式中,有首先从事一种行业,取得成效后逐步扩展,最终形成横跨纺织、燃料、建材、采矿、火柴、运输、金融等多种行业进行多元生产和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如大生、周学熙、刘鸿生企业集团等;有重点投资于面粉、纺织两业,并使两业齐头并进,最终形成较大规模的资本企业集团,如荣家资本企业集团;有重点投资于某一行业并兼及其他行业的企业集团,如以纺织行业为主的裕大华企业集团、以烟草行业为主的南洋兄弟烟草企业集团、以轮船运输业为主的民生企业集团和以化工行业为主的范旭东企业集团及吴蕴初企业集团等;还有从经营商业入手,然后投资于工业而发展起来的企业集团,如郭氏家族的永安纺织企业集团等。

这些企业集团发展迅速,大多数起步于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期:如张謇大生企业集团中的骨干企业大生纱厂1895年起步1899年投产;孙多鑫、孙多森的通阜丰企业集团的阜丰面粉厂起步于1898年;荣家企业集团的保兴面粉厂起步于1901年;周学熙企业集团接办启新洋灰公司为1906年;范旭东永久黄化工企业集团的第一家企业久大精盐公司成立于1914年;郭乐、郭泉兄弟创办的永安企业集团起家的永安百货公司1907年成立于香港,1918年进入上海;刘鸿生企业集团中的第一家企业苏州鸿生火柴厂创办于1920年,等等。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发展,到30年代,大部分中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已经形成。

这些企业集团的另一个特点是规模大,在各自的行业里都有相当影响。这里可以举几个统计数字以见一斑:1919年,周学熙企业集团中启新洋灰公司一个企业的销量就占国产水泥总销量的100%。1924年,启新洋灰公司的资本额占全国水泥业资本总额的55.7%,占全国水泥业生产能力总数的33.62%,占国产水泥业生产能力的43.4%;(2)1930年,刘鸿生企业集团的大中华火柴公司在中国火柴市场上的生产比重占22.43%,销售比重占22.25%;(3)1932年,荣家企业在除东北以外的全国纺织和面粉行业中的地位是:纱锭数占19.9%,线锭数占29.5%,布机数占28.1%,绵纱产量占18.4%,棉布产量占29.3%,工人数占17.5%。茂新和福新面粉厂在全国面粉系统中所占比重为:资本数占35.3%,粉磨数占30.7%,面粉生产能力占31.9%,当年实际面粉产量占30.7%,工人数占23.4%。(4)如加上孙多森、孙多鑫兄弟经营的通孚丰集团所属的阜丰面粉集团的生产能力,则荣家企业集团的茂新、福新系统加上孙家的阜丰系统,两家面粉企业的生产能力就占到全国除东北外面粉生产能力的40%以上。(5)

这些企业集团的资本一般都在数千万元,如大生企业集团在1914至1921年期间在企业方面的投资总额达到1 244.3万两,如果再加上盐垦公司的投资,“则大生资本集团所控制的资金总计达2 480余万两”。(6)且这些企业集团的资本增长速度都很快,荣家企业集团1923年全部企业的自有资本为1 041万元,可仅过10年,到1932年就增加到2 913万余元,较1923年时增加了179.8%。(7)刘鸿生企业集团1920年创办第一家企业苏州鸿生火柴厂时投入资本只有12万元,此后历经十余年,到1931年企业投资(包括公司股票、合资股份和船舶码头三项)已达740多万元。(8)

这些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崛起和发展,是近代中国工业化的重要标志和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典型地体现了中国近代工业化发展进程中的某些重要特点。但是,在一向被认为资本较为贫弱而观念又相对保守的近代中国,这些企业集团的快速兴起,资本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哪些因素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这些快速崛起的跨行业跨领域的企业集团基础如何?是否稳固?如果不稳固,导致其不稳固的原因又是什么?显然,回答这些问题,不仅对深入研究中国近代企业集团,而且对研究和认识中国近代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回答这些问题,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对组成这些企业集团的单个企业进行深入剖析(9),从中探索这些企业的运行特点并进而分析这些由单个企业构成的企业集团的基础情况。为此,这里我们以刘鸿生企业集团中主要的支柱企业同时也是耗资最大的上海华商水泥公司作为典型(10),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尝试对以上的这些问题做出回答并对以后的深入研究提供有益的线索。

一、借贷资金:上海华商水泥厂生存运营的生命线

上海水泥厂的建立拟议于1920年夏。最初,上海商人李翼敬(裕甡锰矿公司经理)与刘宝余(怡和华顺栈买办)二人计划创办水泥厂,同德国人马礼泰(大冶水泥厂前工程师)商量后认为,“此项工业非个人资力所能及”(11),遂就商于刘鸿生、刘吉生兄弟,共同邀集当时上海总商会会长朱葆三及商人买办等二十余人共同发起创设水泥公司。

1920年9月19日,公司举行第一次发起人会议,“决定公司名称为上海龙华水泥有限公司(9月23日,第三次发起人会议议决改定公司名称为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银120万元,分作1 200股,每股100元。聘刘宝余为经理,马礼泰为总工程师”,并派该二人负责前往各处勘探石山充作原料及计划设计建厂事宜,以及前往德国订购水泥制造机械等项筹备工作。(12)

随后,上海水泥厂在上海龙华购置地基,添置设备,经过3年的艰难筹备后于1923年8月正式开工生产。

可是,上海水泥厂从设立开始就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困难:资金不足,也就是筹建和营运水泥厂的资金短缺数额巨大。据1922年8月13日上海水泥厂第一届股东会议记录中李翼敬的说明,上海水泥厂“在开业前需用款二百万元,已为万不可少之数”。但是,“公司资本仅有120万元”,为此,1921年2月20日股东会曾形成议案,议决“加30万元,合为150万元”。但即使这样,也还“短洋50万元”。为解决此困难,李翼敬提出不如根据概算书将资本“再加50万元,合为股本200万元”。(13)该提议虽获得会议通过,但此后事实却是资金的短缺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原因主要是因为“股东中大都是商人和买办,他们感到办实业并不如做生意买卖赚钱容易,因此对该厂兴趣不大,信心不强。”也因此,“厂里在初创时期资金缺乏,几次通过招股增资,结果大家都不肯拿出钱来。董事会几次讨论、议决、追缴,还是不能解决”。(14)

在股东不肯拿出钱来追加投资而招募新股又非常困难(15)的窘境下,为解决建厂的资金问题,1922年7月15日,上海水泥厂董事会做出了一个很特别的决议,内容是:“所有建筑大厂费用,准由董事会认垫。如欲付款,可向刘鸿生董事划支,其余不足之数,由韩总经理芸根暂时调度,俟陆续招股款后归还。”(16)

董事会在这里特别提到刘鸿生和韩芸根二人,且提到的内容都与钱有关,这并非偶然。提到刘鸿生,是因为他是一个有钱人,同时在上海水泥厂中投资最多。刘鸿生在上海水泥厂投资最多这一点,可从下表中得到确凿的证明。

表1 刘鸿生刘吉生弟兄投资上海水泥厂股份比重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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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924年资料系根据上海水泥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刘鸿生函件计算;1928年资料系根据1928年3月21日上海水泥公司董事会呈全国注册局的股东名簿记载。转引自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3页。

从这个统计表中的数字来看,1924年刘鸿生刘吉生兄弟二人的股份合计占全部股份的60%以上,1928年时股份的占比虽有所下降,接近总股数的一半,但股数和投资金额的绝对数字都在继续增加。统计表中的数字表明,这兄弟二人是上海水泥厂的最大股东,特别是刘鸿生,1924年仅他一人的股份就占到全厂总股数的一半以上。这里统计的虽是1924年的数字,但从另一条史料来看,“当时刘鸿生在水泥厂投资最多,是一个大股东,约占全部股份百分之五六十,筹建中既已花了不少钱……”(17)1922年刘鸿生的投资已经相当多了。本身有钱,又是水泥厂的第一大股东,这就是董事会要刘鸿生承担起建厂垫款责任的原因。

至于韩芸根,原因应该也差不多。据史料记载:“韩芸根是个买办,又是涌记煤号的经理,手里很有钱。当时华商上海水泥公司请他做总经理,是希望他能向水泥厂多投资,但韩芸根所认股份很少。水泥厂开办初期,资金不足,要他来解决资金问题,他便不愿意而坚决辞职不干。”(18)

很明显,上海水泥厂在筹办期间资金的短缺是一个严重问题,甚至导致总经理韩芸根因资金困难而向董事会辞职。1922年9月,韩芸根经挽留无效辞职后,刘鸿生只得出任总经理继续筹备建厂工作,“以竟事功”。(19)此后可以看到,在招股增资这条道路走不通之后,向金融机构借贷,就成为总经理刘鸿生解决上海水泥厂资金运营困难的最主要途径。

1922年11月18日,上海水泥厂与安康钱庄签订借款合同,“借用九八(规)元计三十五万两,除以水泥公司机器、厂屋、地皮全部财产(另附龙华厂基地皮清单壹纸)作为抵押品外,并以上海联记公司所有董家渡北栈英册第五五七七号道契作为担保,兼负保息、保赎之责任。言明以六个月为限期,利息按月一分照算。”(20)

这是上海水泥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的开始,1923年5月,“以押借款项将于15日到期而急用之款甚多,为了驾轻就熟,由安康钱庄联合其他行庄合借规元六十五万两,仍照原合同条件续借一年”,“次年到期,又经展期一年,借款总额增至规元一百一十万两正。”1925年11月,“为了减轻借款利息,商得四明银行同意,以同一抵押品及担保品转向该行押借规元一百一十万两,期限一年。次年到期,改为九十五万两,继续押借一年。”(21)

下表统计的是到1933年为止,上海水泥厂向钱庄银行的主要借款情况。

表2 上海水泥厂向各钱庄银行的主要借款统计表(1922—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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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前四栏数字见《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0—1937年)〈9.财务情况〉》,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02(2)。“借款利息”栏中钱庄和银行的利息数字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80页。“股本总额”栏中数字1925年前来源为《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0—1937年)》,1926年后数字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史资料中心藏刘鸿记帐房档案03-009:《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至第十五期贷借对照表(1926—1936年)》。“借款占股本比例(%)”栏中数字为笔者计算。

从上表的统计数字看,在本文叙述的这段时期里,上海水泥厂始终存在向金融机构借贷的现象,借贷资金在1923年8月投产前就存在,投产后的头两年最多,借款占股本的比例达91%以上,此后虽然随着股本的逐渐增多和银行借款的逐渐归还,使得借款数额有所减少,借款总数占股本的比例也在逐渐下降,但这些数字仍然证明这样一个事实:即上海水泥厂成立和投产的初期,借贷资金的有无对企业的生存有着决定性意义。此后借款始终存在且大多数时候占到股本数一半左右的事实,同样证明来自金融机构的借款在上海水泥厂的生产和运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借贷资金是上海水泥厂生存运营的生命线,应该不是夸大。

二、“利转股”:企业内部积累扩展的手段

如果说,向金融机构的借贷资金,是上海水泥厂生存发展的外部条件的话,那么,将企业获得的红利逐步转化为股本,则是上海水泥厂扩展增长自身实力的内部手段。

表3是1923—1937年上海水泥厂历年产销及盈余额统计数字。我们可以先来观察一下这个表中的数字。

表3 上海水泥厂1923—1937年历年产额及盈余数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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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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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1923年7月16日试车生产,8月7日“正式开机”,16日“正式出货”,故1923年生产时间为7个半月。

2.1937年生产时间仅8个半月是因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所致。

资料来源:《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0—1937年)》,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02(2)《13.历年产销及盈余额》。

统计表中“盈亏额”栏中的数字,显示上海水泥厂自1923年8月投产后,除1924年略有亏损外,其余年份都有程度不等的盈余,盈余数额多的年份甚至达五六十万元。这些盈余款项是如何处理和分配的?根据现有资料可以知道,这些盈余款项除首先按每年10%的比例提出作为公积金(22),一部分陆续作为拨还钱庄银行的借贷利息和本金外,剩余盈余款项的主要去向,是经过扩股增资的方式,陆续转变成为上海水泥厂的总资本数,从而成为企业内部积累发展的一种手段。换句话说,就是在这里,通过把企业利润转化为资本,上海水泥厂从内部将自己的资本总额逐渐提升增加,达到了实力扩展的目的。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来看下面几条史料:

在上海水泥厂留下的档案中,有如下的记载:1928年2月22日,“即以历年股利等款,陆续转入资本,计实收银一百五十万零五千一百元”,“即以实收资本呈请国民政府全国注册局补行公司注册,4月26日批准给照”。

1929年度,“股东红利银十三万三千五百元作为股本,资本总额为银一百六十三万八千六百元,经1930年10月5日股东会通过,于1932年6月5日呈奉上海市社会局批转实业部,令准予注册,发给执照。”

1934年4月,“拟将1933年度股利作为资本,增改资本总额为银二百万元。经二次股东临时会通过,于12月28日呈请社会局核转注册,奉1935年2月2日实业部批准给照”。

1936年12月8日,董事会“以历年积存准备金为数颇巨,拟提出五十万元,改发股份,将资本总额改为国币二百五十万元,经二次股东临时会议决通过,于1937年3月19日奉实业部通知准予注册换领执照”。(23)

当然,这种做法会使股东获得的红利分配有所减少,也会使得某些股东感到不满。这从1929年股东常会上公布的股东吴董卿、陈甦记等要求以历年积存公积金补发给股东的函件中可以得知。在给公司股东常会的函件中,吴董卿们认为,当初出钱投资,是希望公司营业发达,“既可臻投资之稳固,复可图国货之畅销”,实现“公私两益”的目的。但自公司开业以来,“分红既未可期,官利亦难照发,仅于十五年度发过官利五厘一次,计自开厂至今,六年平均扯算,每年官利则尚不及一厘,”因此他们认为“股东等血本攸关,受亏过巨”,应当给予补偿,“兹查本公司历年结算报告内所载,截止十六年度(即1927年)止,折旧项下计积有六十余万元……似可酌提若干成拨发官利,以补清历届短发之额……”(24)

收到吴董卿、陈甦记等股东《要求将积存折旧款拨发历年股息欠额》的函件后,1929年9月8日的第8届股东常会以“该款系为数字,并无现金,无法照办”给予回答。1930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9届股东常会,则将“上届股东会时股东要求将积存折旧款拨发历年股利欠款”的议案,处理为“经审核于法理事实均有不妥,准予撤回”。(25)

在上海水泥厂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内部积累扩展实力的举措,并非只有将股东红利公积转作资本这一种办法。通过把分配给股东的红利转而发给企业内部债券——红利存券,实现不分红利进而扩大企业营运资金的目的,是上海水泥厂内部扩展实力的又一种办法,同时这种办法还可减少股东对分红不多的抱怨。在20世纪中国民间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这种存券很有特点和代表意义。因此,这里作稍微详细一点的介绍。

1933年5月21日,上海水泥厂第12届股东常会上,提出了一份发行《二十一年度(即1932年)股东红利存券》的议案。关于发行红利存券的原因,议案指出:“本公司自归还银行借款银四十万两后,现金已不甚宽裕,而厂中急需添置之各项设备需款尚多。二十一年度分配案内,红利一项为数尤巨,如果分派现金势非增加借款不可,似此办法,不特与上届股东常会希望减少借款,使公司基础日臻巩固之决议有所抵触,且举借分红亦非经济原则所许,”因此,“拟将本届红利概行填发存券,俾公司金融股东利益得以双方并顾。”议案提出的发行办法共有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本公司二十一年度各股东应得红利,拟依本办法填发存券,合计国币二十四万五千七百九十元正。

第二条:本存券定于二十二年七月一日发行,周息八厘。自发行之日起息,每六个月结付一次。

第三条:本存券自发行日起,由本公司于二年内斟酌经济情形,随时通知持券人凭券兑现,但遇必要时,得经董事会决议后,将兑现时期酌量展延之。

第四条:持券人接到本公司兑现通知书后,应自指定日期起,在存券上盖用原印鉴,连同通知书送交本公司验明兑现,利息结至指定日期之前一日为止。

第五条:本存券概为记名式。如有遗失,应即向本公司声明作废。并登载广告三天。如经过六十日后不生img58者,得取具殷实保单,连同所登广告,送经本公司查核无误,补领新券。

第六条:本存券如遇转让时,其受让人应以本公司股东为限,并须向本公司登记。

股东常会在议决时,除将第3条“本存券自发行日起,由本公司于二年内斟酌经济情形,随时通知持券人凭券兑现”中的二年改为一年外,“余照原提案通过”。(26)

1934年12月17日,上海水泥厂发布启事,启事内容为:“二十二年度(即1933年)股息红利,除不满一百元之零数发给现金外,其余概作股本”,此次“应行照案改作股本之股息红利,计共三千五百零三股,连旧股合共一万九千八百八十九股”。(27)

也就是说,1933年,上海水泥厂将245 790元股东红利通过发行红利存券留存在公司,1934年,又将股息红利3 503股共350 300元转为股本,加上上面已经提到的1936年12月8日,董事会提出50万元历年积存公积转为股本一事,仅从1933—1936年的4年时间内,上海水泥厂就将1 096 090元股息红利通过内部积存的办法转成了股本,内部积累资本的速度明显加快。

以上所述,是上海水泥厂在本身资本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内部积累扩展,增加资本增厚实力时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

三、银企关系:上海水泥厂扩张规模时对银行的极度依赖

实际上,1933年后上海水泥厂加快内部积累增厚资本的做法,有其不得已的原因在内。

上海水泥厂自成立后,在外货倾销和国内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曾多次试图通过建立同业联营的方式和改进自身设备等途径来应对。据表3的数字看,进入30年代后,上海水泥厂的生产颇为顺利,盈余额逐渐增多。1933年9月8日上海水泥厂第66次董事会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很重要的原因是农村破产,全国现金集中都市所致。其中,购置地产建筑房屋又成为都市投机资金的重要出路,因而连带使得水泥行业有所发展,但这种畸形发展“以时间言,只及一时;以地域言,只限局部,断难认为我水泥业之良好现象”。在此时期,内外压力且有加大之趋势。南方“广东士敏土厂已实行扩充计划,其扩充部分明年即可出货”。北方启新洋灰公司“自东北事变后,销途日隘。据闻除已注意于内部之改良,以期减轻成本外,刻正尽力推广其中部及南部销路”。但是,“若其粤省销数再受士敏土厂之排挤,则将转而集中中部,是可断言”。此外,“环顾强邻,则日、俄又正伺隙谋我,关税壁垒是否即能杜绝倾销,亦不可必”。该董事会认为,在此令人忧虑的环境条件下,“瞻念前途,殊觉未敢乐观。为安不忘危计,唯有就生产方面力求注意。兹已令厂将以前缺略不全之设备,在最经济之原则下,逐步补充。”(28)

这也就是一个月后,上海水泥厂代总经理华润泉在致厂经理吴清泰的信函中所进一步阐明的思路:“此后如不从生产及效能各方面,力求改进,以期减轻成本,则不特对于外货难与抗衡,即与国产各厂相竞争,亦不免多所困难。”(29)正是考虑到国内外环境条件的种种变化,居安思危,上海水泥厂在与浙江兴业银行进行借款的讨论后,制定了通过银行贷款扩充企业规模的计划。

在与浙江兴业银行接触洽谈的过程中,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提出,在银行提供贷款前,上海水泥厂股东方面“须先有自动筹款之表示”,这就是上文提到的1933年后上海水泥厂加快将企业内部股息红利转为资本积累的原因之一。嗣后经过数次洽谈,“并将公司历年成本统计及资产负债状况”,“送呈银行参考”后,一面“于二十三年(即1934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七十一次董事会时,决议增资及借款原则;并提经同月二十八日第十三届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将二十二年度(即1933年)股息红利,改作股本,以便扩充,不足之数,即向银行商借。”(30)1934年6月28日,上海水泥厂与浙江兴业银行经过往返洽谈后签订借款草约,要点如下:

一、借款总额为二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以公司全部财产为担保品。

二、利率年息一分,每半年付清一次,还本期限,定为九年又六个月。

三、银行派员驻公司稽核,保险及一切往来,均归银行独家办理。

四、新厂出货后,公司以每年纯益百分之五,作为对于银行之酬劳,以满足享受三年为度。

五、正合同之条件,悉依草约原则办理。(31)

但是,此后在磋商借款正约的过程中,银行方面却一改当初承诺,屡次更改条款内容,先是将借款总额改为一百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当1934年12月28日借款正约文本签订时,借款总额已被银行改为一百五十万元,另外五十万元,则被银行改为,“于前项总额银元一百五十万元外,公司如因工程需要,得向银行再商借银元五十万元”。

此外,银行作为债权人,借款正文中对于上海水泥厂的限制条款,规定得相当苛刻和严格。例如正文第二条内容规定为:“公司以所有全部房地产(包括拟建之新厂)、码头、全部机器(包括拟购之新机)、现有及续有之一切物料、原料、半成品、成品为抵押物质物。”第三条规定为:“质物应由公司分别种类造具清册,载明数量、品质、价值,连同质物转移于银行占有。其续交之质物亦同。前项抵押物上一切文据、房屋清册、房屋保险单、现有一切质物,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前交付于银行,其房屋保险单应过入银行户名。”第六条规定为:“自签订本合同日起,公司全部账目允银行派员驻公司稽核,一切传票允交由该员查阅盖章,以资接洽。如银行对于公司之支付认系不合经济原则、或超出公司事业范围、或足使公司受有损害时,得由银行以书面陈述意见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必须于七日内答复。如不答复或答复而缺乏充分之理由时,银行除依本条规定行使稽核权外,并得随时行使副署支票权,公司均允照办。”第八条规定为:“自签订本合同日起,公司款项收付及其他与银行业务有关之事务均归银行独家办理。”第九条规定为:“公司允许于新厂实际出货后,以每年开支后所得利益百分之三点三三四作为对于银行之酬劳金,此项酬劳金于借款还清后,银行仍得继续享受三年。如遇公司无盈余之年得顺延之,总以满足享受三年为度。”(32)

但是,一再委屈退让后签订的这份借款合同,并没有给上海水泥厂带来扩张规模的银行资金,最后仍然变成了一张废纸。

合同签订之后,银行方面即主张“观望半年”,后兴业银行总经理徐新六又“力主展缓六个月”。1935年12月2日,银行方面复称,合同“既经停止,应即取消,俟公司需要时,再由双方另案商订”。12月6日,银行方面通知上海水泥厂,称“银行因时局关系,主张取消”。银行在主张“观望”、“展缓”和最后取消合同时,先后提出“外交险恶”,“外交上将起极大变化”,“时局关系”(33)等作为理由,但证诸史料,浙江兴业银行之所以拖延执行借款合同乃至于最终毁约,是对上海水泥厂的前景不看好并对刘鸿生整个企业集团还贷无信心。

1935年,因世界经济危机和美国购银法案的影响等诸多原因,中国的经济和企业都处于艰难时期,水泥业自难独善其身,同样处于艰难环境之中。“1935年是十年内水泥业经历的最坏年头之一,”(34)1936年上海水泥厂在给海关提交的备忘录中的这句话,是对1935年水泥业境遇的总结。水泥业的不景气固然是兴业银行在此时贷款给上海水泥厂时犹豫迟疑的主要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兴业银行对整个刘鸿生企业集团的发展前景和资金状况感到悲观。

还在1928年12月22日,浙江兴业银行就与刘鸿生企业集团签订过抵押借款合同,后经一再续借,到1934年6月底,“借款总额为银元二百五十万元”,其中定期借款“计银元一百四十万元”,“透支借款计银元一百一十万元”。此后经过一年到1935年底,“除付过及找清零数外”,借款总数反而增加到“净欠国币二百六十万元正”。在又一次与兴业银行续签的展期借款合同中,借款总额二百六十万元中,还款方式改订为“定期借款一百万元,利息按月九厘半计算,透支借款一百六十万元,利息照市加四元”。因透支额超过原定数,抵押物也有所增加,续增的抵押物为“大中华火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纸,计第三四三一号刘鸿生户二万股,国币四十万元正”,英册道契“共四纸,共计地五亩二分六厘七毫”,土地证书七纸,“共计地六亩四分六厘”,合计土地共十一亩七分二厘七毫。(35)

此外,1934年12月,由刘鸿生的三个儿子出面,刘鸿生本人作保,还“以上海水泥股票三千二百股,票面三十二万元,及中华码头公司股票五千股,票面五十万元作担保品,向上海邮政储金汇业局押借三十万元”。(36)

1936年,据兴业银行调查刘鸿生企业集团财务负债状况的报告称,刘鸿生企业集团的“负债总数达五百万元,内中欠各银行四百万,其他各户一百万,每年负担利息约需五十万,再加每年开支约计二十五万,则每年共应支出七十五万。而资产方面,固定收入不过二十万,不可靠之收入约四十万,因股份、地产无利者多,生利者少。往年以开滦售品处之盈余为大宗进益,尚不觉经济周转之困难。现既逐年减退,则付息发生问题,还债更无希望。似宜及早整理,以清担负,否则愈拖愈重,殊可虑也。”该份报告指出,刘鸿生企业集团的财产价值“无行市可以根据,若以每年收入作比例计算,约值六七百万”。为此,该份报告提出建议“本行借款为保障本息计,有增加押品之必要”。(37)

在对刘鸿生企业集团负债状况作出如此评估的背景条件下,浙江兴业银行在拖延观望之后最终毁弃与上海水泥厂签订的贷款合同,其行为并非不能理解。但从这件事情可以看出,当时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企业与银行的地位并不平等,企业无论是在生存、维持和扩张中,都极度依赖银行的贷款,且为获得银行的贷款而不惜一再退让和降低条件,当银行毁弃贷款合同后,企业的原定扩充计划也不得不随之停止。

当初银行同意借款扩充规模后,上海水泥厂用于扩张规模等方面的设计和筹备花费,“为数已达七万五千元之谱”,当浙江兴业银行毁约后,则全成浪费,“讵非无端虚掷此一笔费用!”(38)

四、小 结

以上主要从财务资金的状况方面,考察了刘鸿生企业集团所属上海水泥厂从1920年成立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前的经营情况。从上述介绍的三方面情况来看,上海水泥厂自诞生伊始,资金短缺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没有钱庄银行的借贷,上海水泥厂根本无法建成开工;没有银行的借贷,上海水泥厂的扩充计划也只能落空,至于内部的“积累挖潜”增厚资本,也是在资金短缺下不得已的努力而已。也就是说,通过以上的介绍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从根本上看,上海水泥厂的经营是一种严重依赖金融机构贷款,背负沉重还贷压力下的模式,可以简称为“沉重的负债经营”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刘鸿生的企业集团中,上海水泥厂还是一个经营得不错的企业。第二小节中表3的数字是一个证明,下面表4的数字更是一个证明,表4的数字显示出与刘鸿生企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相比,上海水泥厂的效益和财务状况不仅较为平稳,而且名列前茅。

表4 1930至1936年刘鸿生企业集团中各主要企业的盈亏状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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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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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合组公司”是指刘鸿生与开滦矿务局合组的开滦上海售品处和开滦码头经理处的合称。该公司1931年的收益40.0万元是7—12月的盈利。参见《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24页。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中册有关数据整理编制。转引自徐新吾、黄汉民主编:《上海近代工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96页。

从这个统计表的数字和上述的介绍中,我们还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上海水泥厂效益相对良好且较为平稳的经营状况是在“沉重的负债经营”状况下取得的,基础相当脆弱,那么,比上海水泥厂经营状况更加不如的刘鸿生的其他企业的状况,也就不难想象了。

关于自己经营企业的理念,刘鸿生曾带有某些自夸成分地对他的儿子说过这样一段话:“保证我家应付严重危机的另外一个因素是:我并没有让我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筐子里,那就是说,所有我的资财都是分开投资的。如果一个企业组织亏损了,其余的还可以赚到大量利润。总起来看,在收支差额上还会表现出一种盈余的情况。”(39)“鸡蛋不都放在一个篮子里”,这固然是进入20世纪后,这些中国民间资本企业集团之所以采取跨行业跨领域经营的重要背景,也是在内外环境适宜之时,因时趁便得以快速崛起的重要原因。但从上述上海水泥厂的个案分析中可以看出,组成这些企业集团的单个企业发展水平不一,差异相当大,即使是发展较为顺利的上海水泥厂,也是在依赖大量外来贷款的情况下才得以维持和经营的。因此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判断:在当时这些中国企业集团的诞生和发展过程中,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的外来贷款至关重要,是这些企业能够存活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

当社会环境以及内外条件适宜时,这种发展模式可以取得一定的成功,刘鸿生和当时中国其他民间资本企业集团的出现就是明证。但是这种发展模式风险也极大,一旦社会内外条件发生变化,这种发展模式很可能就难以为继。20世纪30年代,刘鸿生企业集团为了继续获得外来的贷款支持,各种资产作为借款质物抵押殆尽,在十分艰难的情况下四处求告贷款,上海水泥厂扩张计划如上所述也因此告吹的事例;张謇的大生企业集团、荣家企业集团因负债太重资金链断裂相继被银行团接管的事实(40),都显示出20世纪后崛起的中国民间企业资本集团存在的一个严重缺陷:即沉重的负债经营导致的基础脆弱。严格地说,这些企业集团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泥腿的巨人”,无法经历大风浪的冲击。上海水泥厂如此,刘鸿生企业集团如此,当时中国的民间资本企业集团大都如此,这是中国近代企业发展史上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和问题。

(原载田岛俊雄、朱荫贵、加岛润主编:

《中国水泥业的发展:产业组织与结构变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注释】

(1)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代表者如吴承明、江泰新主编:《中国企业史》(近代卷),企业管理出版社2OO4年版,第39O页;又如法国学者白吉尔著、张富强等译:《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9页。

(3)《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54页。

(4)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荣家企业史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O年版,第285、286页。

(5)据上海市粮食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编:《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O1页记载,1936年日生产能力达51 599包,“占全国民族资本面粉工厂的日生产能力452 218万包的11.3%”。

(6)大生企业编写组编:《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O年版,第1O9页。

(7)《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269页。

(8)《据刘鸿记帐房资料整理统计》,转引自马伯煌:《刘鸿生的企业投资与经营》,载《社会科学》198O年第5期。另见《刘鸿生企业史料》“前言”。

(9)以往对这些企业集团的研究,总体来看还比较薄弱。即使已有的研究,也往往流于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描述和分析,或着眼于制度演变或着眼于其对内对外的制约因素等。对于企业集团中单个企业的分析和研究,特别是较为深入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研究,可以说还相当缺乏。

(10)以下简称上海水泥厂。有关上海水泥厂的研究,资料方面目前主要有《刘鸿生企业史料》中的有关水泥厂的部分。研究方面,有关上海工业史、企业史的著作中一般都会程度不同的提及,但都不够深入细致。专题论文则尚未查到。本文在写作中的主要资料来源,除利用已经出版的《刘鸿生企业史料》外,还利用了上海市档案馆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史资料中心收藏的有关档案资料。

(11)《刘鸿生与上海商人、买办创设水泥公司》,《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57页。

(12)《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O—1937年)》,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O2(2)。

(13)《1922年8月13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第一届股东会会议记录》,《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2页。

(14)《奚安斋口述,196O年4月》,《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3页。

(15)《上海水泥公司档案》,《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79页。

(16)《公私合营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O2(1)。

(17)《谢培德口述,1959年2月》,《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5页。

(18)《奚安斋口述,196O年4月》,《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5页。

(19)《上海水泥公司档案》,《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4页。

(20)《1922年11月18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与安康钱庄签订的借款合同》,《刘鸿生企业史料》上册,第164页。

(21)《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O—1937年)》,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O2(2)。

(22)在上海水泥厂的各届股东常会纪略中,关于盈余分配的方案中,公积都是按照1O%的纯益提取。如1927年上海水泥厂第六届股东常会纪略中就有“按照章程提纯益之十分一为公积”的记载。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国企业史资料中心藏《刘鸿记帐房档案》中上海水泥公司档案O3-OO2号《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股东常会纪略》。

(23)以上均见《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历史考证(192O—1937年)》,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414-1-5O2(2)《2.设立及增资注册》。

(24)刘鸿记帐房档案O3-OO2《上海水泥公司董事会议事录》。

(25)上引见上海档案馆馆藏Q414-1-5O2(1),《上海水泥厂第一全宗大事记及整理之本厂一部分历史资料(192O年至1937年8月止)》。

(26)上引内容均见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刘鸿记帐房档案O3-OO2,《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股东常会记略》。

(27)刘鸿记帐房档案O3-OO2《,华商上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启(二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28)《1933年9月8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第六十六董事会会议记录》,《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92—93页。

(29)《1933年1O月23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代总经理华润泉致厂经理吴清泰函》,《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93页。

(30)《1936年1月7日华润泉撰〈本公司与浙江兴业银行商订借款之经过〉》,《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95页。

(31)《1936年1月7日华润泉撰〈本公司与浙江兴业银行商订借款之经过〉》,《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95—96页。

(32)《1934年12月28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于上海浙江兴业银行签订的押质款合同》,《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98—99页。

(33)上引均见《1936年1月7日华润泉撰〈本公司与浙江兴业银行商订借款之经过〉》,《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1O2—1O3页。

(34)《1936年1月9日华商上海水泥公司致上海海关〈关于1935年水泥业的情况〉备忘录》,《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1O1页。

(35)上引均见《浙江兴业银行有关清理刘鸿生华丰搪瓷厂借款事项的文件》,上海档案馆馆藏Q268-1-489(2)。

(36)《向浙江兴业银行押款积年累欠,银行增索抵押,并要求办理过户》,《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41页。

(37)《1936年浙江兴业银行报告》,《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41—42页。

(38)《银行揆度时局,提出毁约,华商扩充计划落空》,《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1O3页。

(39)《1935年9月11日刘鸿生致刘念孝函》,《刘鸿生企业史料》中册,第29页。

(40)张謇的大生企业集团各厂于1925年开始被债权银行和钱庄组成银行团清算接办,“在银团接办以后的十余年中,大生纺织企业始终纠缠在债务之中,无以自拔”。参见大生系统企业史编写组:《大生系统企业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O年版,第229页。荣家企业集团自1934年开始,申新一、二、五、八厂被债权银行团控制,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六、七、九厂亦归银团垫款营运(垫款营运为收棉花售棉纱的款项进出均由银团控制管理,企业的权力已经部分失去)。参见《荣家企业史料》上册,第442—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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