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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股票看世纪年代的农村股份制企业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供销合作社有职工100万人,拥有股金23900余万元。那么,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基层的集资入股成立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有些什么特点?第一份股票是崂山源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股票。其四,入社后获得的股票作为社员入股的凭证,不能转让、抵押和作为担保品,也不能抵偿债务。另外,各地供销合作社的情况应该不大一样

从老股票看20世纪50年代的农村股份制企业——供销合作社

在现有的对20世纪50年代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中,对农村的生产合作组织如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的研究相对集中,成果也最多。对其他两种合作组织即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的关注,相对较少。其实,50年代农村最早出现和发展最快的合作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之所以如此,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是分不开的。

新中国建立后,首先,在地域广大、人口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村,土地改革的彻底性几乎使其变成了清一色的个体经济世界。过去由地主经济把持控制的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市场之间的中间环节大大削弱。农民直接面对政府和市场的这种状况,要求政府加强对农村经济的管理。其次,在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新中国经济结构的设想中,合作社的性质被定位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国家政权管理下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与国营经济一起,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两大支柱”。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社被设定的三大任务是:“与投机商作斗争;与资本主义成分作斗争;扶助和组织小生产”。合作社被认为“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去帮助、教育、组织与改造千千万万小生产者的最主要形式”。而“供销合作社将是合作经济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发展合作社工作的主要环节”。(1)也就是说,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承担连接城乡、连接工农产品交换的重任,而这种经济活动一天也不能停顿,所以供销合作社也最早得到政府的组织和推动。为了鼓励农村供销社的建立和发展,当时政府的政策是:新建社一年内免交所得税,营业税减收20%,中国人民银行向供销社的贷款利率低于向国营贸易贷款利率10%。结果三年中,供销合作社从无到有,到1952年底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已发展到35096个,社员14796万人,占农村人口的29.4%。供销合作社有职工100万人,拥有股金23900余万元。1952年收购农副产品金额达37亿元,约占当年国家收购农副产品总金额的60%,其中粮食占40%—50%,棉花占79%。(2)供销合作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方法是采取自上而下建立合作社领导机关,与自下而上组织群众基层合作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的。而基层合作社的组织方法,又是采取社员集资入股的方式进行的。那么,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种基层的集资入股成立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有些什么特点?其运作方式如何?参加的社员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各地的供销合作社的组织状况都是一样的吗?对于这些问题,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很少提及。在笔者收集的有关5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股票中,有两份股票上面的文字较多,通过对其内容的研读和分析,相信对我们解答上述的这些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第一份股票是崂山源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股票。这份股票正面为浅黄底色,正中有大大的红边白底带投影的“股票”二字。上部正中为国旗麦穗齿轮图案,图案正中又有一个圆形黄底图案,图案中为“崂山合作社股票”几个字。股票上部左边记载合作社的名称和股东名字。这份股票的股东为源头联村名叫周兴左的人,入股时间为1951年12月8日,入股金额从登记上看有两次,一次15000元,另一次也是15000元,合计30000元。股票左下角是崂山源头联村供销合作社的公章,右下角分别是合作社主任和会计的印章。另外有1954年、1956年、1957—1958年、1959—1961年、1962—1966年已发红利的印章散印股票正面各处。值得注意的是,这份股票的入股额部分,除年月日以外,还有关于“折实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数栏,“累计”栏中也有“折实数、合计金额和收款人章”等几栏。下面还有“每股含折实量”及“退股日期”、“备考”等三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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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崂山联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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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崂山联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背面

股票背面有三个部分,均由印刷体汉字组成。上面部分标题是“注意事项”,下面分成两个部分,左边的标题是“社员的义务”,右边的标题是“社员的权利”。各栏均有以阿拉伯数字标示的5项条款。为使我们对供销合作社的具体情况有更多了解,这里将这几栏的文字照录如下:

“注意事项:

1.本股票为社员入社缴纳股金之凭据。

2.本股票须妥慎保存,如有遗失应速向本社报告挂失,并请求补发新股票,但在挂失前如已被人冒领退股者,本社概不负责。

3.社员退社时,须将本股票缴回注销,同时领取股金。

4.本股票不得转让抵押,并不得对外作担保品或抵偿债务之用。

5.本股票正面左侧(每股含折实量)一栏分为六格,它的意义是表明社员每次所缴股金合成折实数量之称,兹将其填法说明如下:

注:第一格是填入第一次所缴股金的折实数,假定第一次缴的股金是一个折实,就填入一个折实数①,第二次增缴股金若是三个折实时,就要把第一个数字加上(笔者注:这里有几个字不清楚)在第二个空格内填入这个折实数字④,也就是累计填法,余类推。”

下面部分分为两栏,分别是“社员的义务”和“社员的权利”。

“社员的义务:

1.缴纳入社费和社股;

2.遵守社章,及本社所定各种规则,服从本社决议;

3.保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财产;

4.发展新社员;

5.响应本社号召,积极参加本社各种活动。

社员的权利:

1.享有按本社社员价格购买货物及其他优先的权利;

2.参加社员大会,讨论和表决本社一切问题;

3.选举或被选举本社的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和出席上级社的代表;

4.对本社义务、财务、组织工作有查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有本社各种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的权利。”

第二份股票是远安县第四区苟家垭合作社的股票。这份股票的纸质较差,印刷质量也不高。但令人惊奇的是,其采用的股票格式却与清政府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执照、窑照、盐引等等的式样以及晚清洋务运动时期部分中国股票的格式相同。文字同样为竖排。现按从右至左的顺序照录如下:

“远安县第四区苟家垭合作社股票 字第807号

兹有社员王心翠缴来入社费壹仟元

并认购社股壹股计人民币壹万元 分

次缴清 此证

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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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第四区苟家垭合作社股票

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第一次缴纳股金壹千五十元

    年 月 日第二次缴纳股金柒仟  元

    年 月 日第三次缴纳股金    元

    年 月 日第 次缴纳股金    元

理事主任陈尚烈(印章)  经理郭大聪(印章)

监事主任张明远       会计杨开璠

公历一九五一年   月    日”

股票背面是关于注意事项的几点说明,内容如下:

“说明:

1.社股每股金额定为人民币   元与分   次缴之规定,系遵照第   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办理。

2.本社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会计年度,年终决算一次。如有盈余遵照第   条之规定,得提百分之十五作为股金红利凭股票分红。

3.社员退社于决算后两个月内凭股票退还股金,如有亏损,按股扣除。如有分红,按股照给。入社费不退。

4.股票不得转让他人,不得对外担保,亦不得抵偿任何债务。社员如有死亡,所缴股金可转移其合法继承人。

5.股票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须有社员二人以上之证明。报经理事会核准方可补发。”

根据这两份老股票的记载内容,我们可以对这期间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方式,有如下的了解:首先,这种合作社是农民以自愿入股的方式加入。加入时除缴纳股金外,还要缴纳入社费。股金可分数次缴纳。股金可用现金,也可缴纳实物采取“折实”的方式加入。其次,入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后,享有规定的各种义务和权利,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可以以入社的社员资格获得优先和以优惠价格购物,以及每会计年度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其三,入社后可以退社。退社时可以退还股金,但入社费不退,如合作社经营亏损还要按股扣除。其四,入社后获得的股票作为社员入股的凭证,不能转让、抵押和作为担保品,也不能抵偿债务。换言之,其功能只能作为入股并享有相应有关权利的凭证使用。其五,从崂山供销合作社股票上记载分红发放情况的印章看,从1951年成立到“文革”爆发的1966年,这家合作社的股东在大多数的年度中都可以获得分红,从1956年开始到1966年的10年中分红没有间断,证明其经营状况还是不错的。另外,各地供销合作社的情况应该不大一样。仅从上述这两份股票看,在入股金的缴纳方式、分配时股金红利的比率是否规定以及是否标示在股票上、股票上是否记录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方面就并不一致。

如果从股份制企业的角度观察,这种以供销合作社方式出现的经济组织,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成立的股份制企业相比应该说还存在相当大的不同。虽然其也采取“集资入股”的方式,同样实行股份制,按股发行股票,但从其不能转让、不能抵押,更谈不上上市,不具有流通性,以及其有可以“退股”的明确规定等方面观察,其与规范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有很大的不同,反而与传统中国社会经济组织中工商业的“合股”方式更相似。(3)但从其在当时社会环境条件下承担的功能和任务来看,从其在城乡和工农业流通领域中肩负的作用来看,与传统中国社会中的合股企业又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供销合作社具有特定时期的特定痕迹,是特定时代的特殊产物,也可以说是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期过渡时,在行政计划和市场结合的背景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产生的新型股份制经济组织。

(原载《经济学家茶座》第40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注释】

(1)董志凯主编:《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2)陈廷煊:《1949—1952年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的基本经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2期。

(3)封建社会的钱庄、票号及某些商号,在采用“合股”的组织方式时,与这里的这些规定有很多类似之处。“合股”企业,又可称“合伙”企业。《辞海·经济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年版,第385页)对这种企业的定义为:“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的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的企业。企业财产为合伙人共有,盈利按出资多少或契约规定分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的限制。”这条辞条可作为对“合伙”企业认识的参考,只是这里还应加上一点,即“可以在有商定条件的情况下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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