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营业税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单位不分企业性质,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
①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应注意的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后者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此外,上述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肩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义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②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③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其应纳税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在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义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则由经办机构将资金给使用单位或个人,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
(2)纳税人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①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a.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b.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可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其中,应税劳务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7个行业领域。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设置了9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等5大类。
其中,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租给他人使用,随租期内船舶由承租人支配,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的业务。湿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限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2)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金融保险业: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活动。
(4)邮电通信业: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5)文化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7)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广告业、仓储业、代理业和其他服务业。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光租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干租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另外,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8)转让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著作权和出租电影拷贝。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9)销售不动产: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税率
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3)娱乐业执行幅度比例税率5%~2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从2001年5月1日起,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保龄球和台球,自2004年7月起,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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