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课税数量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则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资源税应税产品课税数量规定如下: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人,以收购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数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的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6)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7)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8)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的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数额可以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数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7-1】华北某油田8月份销售原油为2 000吨,按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规定,其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计算该油田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分析: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数额
=2000×8
=16000(元)
【例7-2】某铜矿山12月销售铜矿石原矿为30 000吨,移送入选精矿为4 000吨,选矿比为20%,按规定适用1.2元/吨单位税额。计算该矿山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
分析:
外销铜矿石原矿的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数额
=30 000×1.2
=36 000(元)
入选精矿的原矿的应纳税额=入选精矿÷选矿比×单位数额
=4 000÷20%×1.2
=24 000(元)
本月应纳资源税=36 000+24 000=60 000(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