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例13-1】某市区一家企业2009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为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为400 000元,缴纳营业税为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
分析:
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适用税率=(300 000+400 000+ 200 000)×7%=63 000(元)
由于城建税法实行纳税人所在地差别比例税率,所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十分注意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来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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