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通票据的性质
汇票、支票与本票在使用中,具备一些特性,这使得它们能够作为结算工具在国际结算中使用。其中有三项主要性质:
(一)流通性
流通性指票据可以按流通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流通性是流通票据最为重要的性质,它集中体现在流通票据的转让这一环节上,流通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财产,票据上的权利得以背书、交付而流通并且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只要受让人善意地支付对价以取得合格的票据,他就可以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不管前手的权利如何,亦不受前手在权利上有所缺陷的约束。流通转让有两个特点:转让手续简便,让渡权利完整。
正因为这一性质,使得受让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从而使票据能被广为接受和流通。
(二)无因性
“因”的本义是原因,在这里指产生票据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因。票据的无因性告诉我们,票据是一种不过问原因的证券(贺瑛,2006,P 49)。票据权利和义务的发生,不论有无原因或是否合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事实上,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总是有一定原因的。例如,甲为出票人发出以乙为受票人的票据,乙决不会无缘无故同意付款。这其中必有原因:也许是甲在乙处有存款,或是乙同意贷款给甲等等,这种关系就是资金关系。又比如,当甲开出以乙为收款人的票据,而乙又以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让给丙时,其中也必有原因:可能甲购买了乙的货物,而乙又欠了丙的债。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对价关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这样的基本关系为原因,统称为票据原因。但是,票据是否成立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票据原因的约束。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无需调查这些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取得了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贺瑛,2006,P 49)。这就使票据本身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凭证,不受基础合约或票据原因的制约,从而维护了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各种原因如图2.2所示。
简言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无论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否有缺陷,无论出票人与收款人、受票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有缺陷,只要票据在形式上合法,票据就具有效力。
(三)要式性
要式是指法定的必要形式和程序。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内容与行为应当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否则票据无效。换句话说,只要签发的票据符合法定条件票据就有效,以要式而非原因作为判定票据有效性的依据。我国票据法分别对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了必要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记载的事项,《日内瓦统一法公约》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必须包含的内容,但英国《1882年票据法》没有规定必要的记载事项(王学惠、王可畏,2009,p15)。
在票据的各项性质中,最为重要的是流通性、无因性和要式性。这三种性质是互相联系的。其中,流通性是核心,无因性与要式性是必要补充,它们取决于流通性亦服务于流通性。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票据的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但对票据是否符合法定要式却是一目了然。因此,重视票据要式而不考察票据原因,其目的是使票据的转让易于进行,为票据的流通提供保障。
除上述三项主要性质之外,流通票据还有以下七项其他性质:
图2.2 票据的各种原因
(四)文义性
票据上的权利与义务完全取决于票据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受票据记载以外任何约定、协议的约束。这个性质决定了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甚至出现错误,也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五)提示性
流通票据是一种权利财产,票据权利由票据本身所证明。因此票据上的债权人在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该票据,以证明他确有权利。不能出示票据者,无权享受票据权利。
(六)返还性
持票人在获得票款时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付款人,并应在付款人要求下签字证明款项收讫。因为该票据一经正当付款,付款人即被解除责任。由于票据的返还性特点,所以它不能无限期流通,而是在到期日付款后就完成使命。
(七)设权性
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即支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这种权利一旦创设,即与创设该权利的背景相分离,成为一种独立的、以票据为载体的权利。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
(八)金钱性
票据的给付标的物是金钱,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若以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支付,都不属于流通票据。票据的金钱性意味着,票据权利只能是金钱权利,不同于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标的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而且还可发生标的转换现象。而票据权利的标的只能是金钱,而且只能以票面金额之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九)债权性
票据是一种债权凭证,持票人拥有债权,在票据上签字者(所有前手)是债务人。此处所指之债,并非狭义的借贷之债,而是指根据票据确立的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应尽义务,主要是保证受票人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以及必要时由债务人自行清偿的义务。享受权利者为债权人,承担义务者为债务人。持票人持有债权,而在票据上签字的各当事人则承担保证付款及承兑的义务,是债务人。
(十)可追索性
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如果对合格票据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正当持票人为维护其票据权利,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起诉、追索,要求得到票据权利。
案例2.2 票据的无因性和文义性(1)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企业签发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0万元,作为预付款,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合同解除,则汇票作废。但是甲企业未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企业,抵作工程款。丙企业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承兑行称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甲企业告知承兑行不得付款,并且汇票不得转让,所以不能向丙企业付款。请分析承兑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票据的功能在于流通,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等特征。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出票行为成立后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本案中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买卖合同被解除,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做变更或者补充。本例中甲企业虽然与乙企业约定汇票不得转让,但是甲企业并未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所以乙企业转让汇票给丙企业,丙企业取得票据权利,承兑行已经对汇票做出了承兑,丙企业提示付款时,承兑行应当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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