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流通票据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在开立、交付、流通直至最后票据款项得以给付,完成其债权债务清偿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票据责任或取得票据权利的各种关系人。
(一)基本当事人
所谓基本当事人是指签发票据时就在票据上载明的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受票人、收款人。
1.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或支票的当事人,如果签发的是本票,则也可称为“签票人(Maker)”。出票人对票据承担保证兑付之责,如果付款人退票(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则由出票人本人负责支付票款。由于票据是一项简单的契约,而出票人承担契约规定的责任,因而他是一个债务人。
对于即期汇票与支票,以及没有承兑的远期汇票,出票人不仅第一个承担责任,而且承担主要的付款责任。对于远期汇票,若未获承兑或尚未获得承兑,则出票人同样承担主要付款责任,一旦获得承兑(付款人表态愿意付款),则由承兑人承担直接付款责任,因而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成为次债务人。
2. 受票人(Drawee)
受票人是接受票据提示之人,也是被出票人指定付款的当事人。但受票人是否付款,既取决于他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也取决于他本人的付款意愿。受票人不一定会付款,因此将受票人称为付款人(Payer)并不十分恰当,不过在实践中,受票人被约定俗成地称作付款人。按照此习惯,受票人和付款人这两种名称可以并用。
受票人并不因为出票人的指令而承担责任,只要他不愿意付款,他就不对收款人负有债务。如果受票人拒付票据,他不能因此被起诉,因为他有拒付的权利。即使由于受票人退票而未能清偿他对出票人的债务,也不能以退票为由对其提起诉讼,可以诉讼的唯一理由是一笔未清偿的债务,而不是遭到拒付的票据。
但是,如果受票人对汇票进行了承兑,就成了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3.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票据上载明有权收款或有权指定他人收款的当事人,也叫受款人。在票据的三个基本当事人中,收款人是唯一的债权人。
收款人具有三项权利:
(1)有权提示付款人,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
(2)若遭拒绝,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3)票据到期前,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票据,转让后收款人就成为背书人。
在票据中,收款人的填写方式有三种:
(1)记名收款人;
(2)凭某人指定的收款人;
(3)不记名收款人,也称执票来人收款人,在此情况下,任何持有票据的人都可以是收款人。
(二)其他当事人
签发票据之后,票据在流通过程中会引出一系列附属当事人,比如: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保证人等等。在一定情况下,同一主体可能具备多重当事人的身份(王学惠、王可畏,2009,p42)。
1. 承兑人(Acceptor)
如果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汇票上签字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的指示在一约定时间对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他就是作出了“承兑”,因而成为一个承兑人。简单地说,承兑人是指在远期汇票上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受票人。
流通票据中只有远期汇票需要承兑,即期汇票、支票、本票都没有承兑人。因为即期汇票与支票都是即期付款票据,受票人要么拒付,要么见票即付,无需承兑。而本票是签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无论远期或即期,不需再次承兑。
受票人可以拒绝承兑,正如他可以拒绝付款一样。但是只要他作出了承兑,就要在法律上受该项承兑的约束。承兑人对汇票承担主要的、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他必须在到期日作出付款,否则就会受到持票人的起诉。而且承兑人的责任并不因出票行为的要式欠缺而解除,换言之,即使汇票本身不合格,比如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但一经受票人承兑,就相当于承认汇票的有效性,事后不能再以此为由否认票据的有效性。
2. 背书人(Endorser)
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称作“背书”,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转让票据之人称作“背书人”,受让者称为“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经多次背书,可以有多个背书人。对于某个背书人而言,他之前的背书人是“前手(Prior Parties)”,之后的背书人是“后手(Subsequent Parties)”(庞红等,2007,p43)。由此看来,背书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前一个被背书人,背书人实际上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人。
由于背书人的签字,他承担一个背书人应承担的责任,即他向被背书人及所有后手保证:受票人将承兑和/或支付该票据,否则,出票人将保证付款,该票据在背书人转让时一直是有效合格的,而且他本人对票据拥有权利。
若受票人退票,被背书人进行追索,则背书人首先要向被背书人清偿,然后以持票人身份向前手追索。由此可见,背书人同出票人一样,承担保证受票人兑付票据的连带责任,因此就其对于受让人及其后手的关系来看,背书人是一个债务人。
3. 被背书人(Endorsee)
被背书人是指票据权利转让中的受让人,可以被明确记名,也可以不被记名。作为一个被背书人,他获得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要求受票人付款/承兑的权利,遭到退票时向前手追索的权利,向他人转让票据的权利。
被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继续转让该票据给另一受让人,此时他就成为第二背书人,同样承担背书人的责任。经过一系列连续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为它有一系列的票据债务人保证其兑付,因此信用程度较高。
4.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指占有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当事人。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获得票据,便成为持票人。持票人一般是下列三种当事人:
(1)收款人。收款人在票据上由出票人记名指定,直接从出票人处获得票据。无论两人之间的对价关系如何,只要票据授受的程序、票据的形式合格,收款人就成为持票人,享有持票人的权利。
(2)被背书人。被背书人通过背书而获得票据,并获得票据权利。
(3)执票来人(Bearer)。如票据注明付款给执票来人,任何人都可以以持票人身份出现,只要他拥有票据。只要出票人签字真实,执票来人就可以充当持票人。
持票人是票据债权人,他的权利取决于票据文义的规定。通常来说持票人的权利有三个方面,第一,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及承兑的权利。第二,在遭到退票时向背书人及出票人追索的权利。第三,如果票据不禁止转让,那么持票人拥有转让票据的权利。
英国《1882年票据法》专门把持票人分为两类:对价持票人和正当持票人。我国《票据法》中关于对价的解释是: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持票人,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持票人本人支付了对价,如商品、劳务、钱款;
(2)持票人依法对票据有留置权;
(3)持票人自己未付对价,但对价在先前已被付过,则对付过对价之前的当事人而言,现持票人也视为对价持票人。在图2.3中,队长签发汇票给工人,由房东承兑,工人转让给老王并收取对价,老王背书赠送给儿子。对老王而言,儿子不是对价持票人,但对队长、房东、工人而言,老王的儿子是对价持票人。
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即构成正当持票人:
(1)票据形式完整、合格,没有过期,也没有被退票的记录;
(2)转让程序上,持票人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且未获悉转让人对该票据的权利有任何缺陷。
图2.3 未付对价的对价持票人
对价持票人与正当持票人的对比如表2.4所示。
表2.4 对价持票人与正当持票人
资料来源:沈锦昶等人(1997,p15)
5.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指对票据债务人的债务给予担保的当事人,一般由非票据债务人担任。
保证人必须指明被保证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均可成为被保证人。若未指明被保证人,则被保证人要视票据种类而定,如果是支票、本票以及未经承兑的汇票,则以出(签)票人为被保证人;如果是承兑汇票,则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承担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责任。如果保证人受到持票人追索,那么在其清偿票款之后,可凭票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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