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核保险单据的注意要点
(一)保险人
又称承保人,必须是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不能是保险经纪人。(见UCP600第二十八条 a款,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7,p66 )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又称保险抬头人,也就是这张保单的受益人。(苏宗祥,1997,p287)被保险人的填写方式有两种情况:
1. 当信用证规定如下:
Insurance document issued to the order of ABC Bank
Insurance document issued in the favour of ABC Bank
Insurance document issued to our order
Insurance document issued in our favour
被保险人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卖方)名称+ held to the order of (in favour of )ABC Bank”。
2. 当信用证要求保险单抬头为中性名称,被保险人可以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
(三)承保险别
根据UCP600第28条g款:保险单的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险别。如信用证规定的投保含义不明确,如“通常险”(Usual Risks)或“惯常险”(Customary Risks),银行可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填写的险别,予以接受,对未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如信用证未规定应投保的险别,银行将按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四)保险单日期
苏宗祥(1997,p288~289)认为,在CIF条件下,如果保险公司提供仓至仓服务,那么就要求保险手续在货物离开出口方仓库前办理。保险单日期相应地填写货物离开仓库的日期,至少应早于提单ON BOARD日期。UCP600第28条e款规定,保险单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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