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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能否作为资本金出资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由企业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法律规定债权人的索偿权优先于所有者的索偿权,故称之为第一索偿权,所有者具有对剩余资产的索偿权,称为留剩权益。综上述可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会计要素。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明确划分、正确确认负债与所有者权益这两个性质不同的会计要素,以达到既维护债权人利益,又保全所有者权益的目的。

第一节 所有者权益概述

一、所有者权益的性质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由企业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如前所述,企业资产来源于两个渠道:一个是从债权人处取得的负债;另一个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人)向企业的投资及其增值。债权人和企业所有者都拥有对企业资产的索偿权,但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索偿顺序不同。负债是债权人对企业资产的索偿权,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资产总额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的索偿权。法律规定债权人的索偿权优先于所有者的索偿权,故称之为第一索偿权,所有者具有对剩余资产的索偿权,称为留剩权益。企业终止清算时,其拥有全部资产首先偿还债务,如有剩余,才在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第二,对企业享有的权利不同。债权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无权分享企业的盈利。所有者则享有法定管理企业和委托他人管理企业以及分享企业盈利的权利。

第三,投资收回期与收回方式不同。负债一般都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归还期且必须按期归还,银行借款、公司债券等还必须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支付利息。一般情况下,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无需偿还,可供企业长期周转使用。除非企业终止清算,所有者除依法转让其投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资。

综上述可知,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会计要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利益的分配办法。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明确划分、正确确认负债与所有者权益这两个性质不同的会计要素,以达到既维护债权人利益,又保全所有者权益的目的。

二、所有者权益的内容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四项具体内容。

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下同)是企业实际收到所有者按合同、协议或企业章程的规定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数额。它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企业对社会承担义务的最低界限,它与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量相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数额不得开业。实收资本在企业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但可以依法转让。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即资本(股本)溢价,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转增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也可以垫补亏损、弥补经营资金的不足。

盈余公积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从性质上讲,它是投资增值性质的资本。盈余公积可用于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发展企业集体福利、弥补亏损、转增实收资本(股本)等用途。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尚待分配或留归以后年度分配的净利润。它是企业为了以丰补歉或均衡利润分配数额而有意识地保留一定数额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

三、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概念

1.资本金与法定资本金

资本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资本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是指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以其可依法支配的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下同)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定资本金又称最低法定资本金。是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必须筹集的最低资本金数额,企业达不到这一数额就不得批准成立。法定资本金的数额,随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而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注册资本是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最低限额。注册资金应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是企业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调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于实有资金相一致原则。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3.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是企业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资本的具体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投资者无论采用什么方式向企业投资,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例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投资者出资的实物资产,应当为公司经营所需的房屋、建筑物、设备或其他财产物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所有者作价出资或折价入股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必须是所有者自己所有并未设担保物权的资产,投资者不得以他人的财产作价出资,也不得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其他投资者的财产和权益为其贷款或出资担保;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投资者补交其差额等。

4.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是企业的投资者向企业缴付其出资额的最迟时间界限。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行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一次或分次交清其出资;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额的,应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缴清;合同规定分次交付出资额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交清。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在实际缴足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实收资本的管理

1.验资及出资证明

投资者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投资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及时、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一般为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证明。企业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

2.投资中的违约与处罚

投资者未按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为违约。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违约投资者的违约责任并进行处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投资者违约,企业可以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该投资者追缴其出资额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迟延出资的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经追缴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投资各方均违约或外资企业不按规定出资,则应由工商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清出资、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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