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的农村民间金融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村民间金融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终于成立了。但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国民党统治下国民政府统治的几乎彻底崩溃的国民经济基础上起步的,战争使得国民经济遭受了重大破坏,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空间大大压缩,几乎彻底消失。
(一)根据地的农村民间金融概况
一般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从革命根据地的农村私人借贷来了解。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行废除所有封建剥削债务的政策。1929年7月以后,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根据地的新债政策做了调整,即:为了避免根据地内民间借贷关系的停滞,为了活跃乡村金融,除了禁止高利贷以外,允许借贷利息存在,并大体限制在年利1~1.5分或其他相当利率。(27)抗日战争爆发后,抗日根据地对私人借贷利率的政策,曾有过不同阶段的变化。尽管如此,禁止高利贷仍是其始终不变的重要内容。如华北各抗
日根据地颁布的减租减息条例中,大多都明确规定了禁止高利贷,特别是现扣利、利滚利、印子钱等高利贷恶俗。
抗日根据地实行减息政策,无疑是对旧的高利贷制度的大规模改造,农民确实从中得到了许多利益,高利贷负担大大减轻了,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发生了私人借贷的停滞现象,乡村借贷活动陷入僵局。针对农民借贷停滞的局面,各根据地除了强调借贷利率自由议定以外,还采取了一些缓解措施。发动群众互帮互助,就成为重要手段。根据地的互助有两种形式,一是建立和发展合作社;二是通过宣传和行政手段,开展私人之间的“互借”运动。事实证明,这些措施都为解决借贷停滞现象起了一定程度的作用。可见,私人借贷关系还大有活动的余地。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营银行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人民政府对民营银行基本上采取扶植与鼓励的政策,发挥其调节资金余缺,支持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同时也对其消极破坏作用进行限制。晋冀鲁豫边区1946年曾发布《管理银行银号暂行办法》,1947年公布《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营银钱业进行管理。进入1948年,解放区政府开始加强对民营银行的管理和限制,通过大力开展解放区银行的城市金融业务与民营银行进行竞争,以争夺业务活动的范围,迫使民营银行收缩活动范围,削弱其竞争能力。如1948年5月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召开的扩大行务会议决定:保证私营银钱业合法经营,加强其管理,以维持、稳定金融市场;大力开展解放区银行的城市金融业务,压缩私营银钱业的业务。1948年7月,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公家存款一律存入华北银行以削弱私营银钱业资金活动力量。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华东军区分别颁布《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华东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营银钱业的资本额及构成、业务范围、缴交准备金、重新登记、造送营业报表等事项做了详明规定、限制。对已解放城市里的外商银行,人民政府一般采行利用、限制、管理相结合的政策。利用其作为外汇代理行与指定行,垫付外汇头寸,限制其营业范围,不许买卖商品、金银,不许发行货币、办理储蓄和区内外汇兑等业务。
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受到了人民政府的关注。《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指导。尽快确立银行的主体地位,确保国家对金融活动的有效控制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自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创立以后,逐渐加强了对金融业的改造。人民政府对私人资本主义银行和钱庄,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依法对私营银钱业进行管理和整顿,限制与打击其投机活动,限制私有银行的自由发展。经过以上清理整顿,到1949年年底,全国(指已解放的地区)的私营银行(含钱庄)的数量减少到833家,存款只有抗战前的1/40。1950年3月全国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后,部分私营钱庄由于多种原因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亏损甚至倒闭。到1950年6月底,私营银行数量减少为387家。通过没收金融官僚资本,接管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家银行,对原有民营银行公私合营,同时建立新的分支机构,对国营企事业单位现金集中管理和大力吸收私人存款,积极开展城市私人企业业务和农村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国家银行实力大大增强,垄断主体地位逐渐形成。
(三)民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过渡”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着眼于民营金融业的改造先于其他民有工商业进行。中国人民银行以公私合营银行的典型示范形式引导民有行庄走上国家资本主义道路。到1952年12月中国的民营金融业得以实现全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民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积极引导民有行庄业务经营
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对私人资本主义银行和钱庄采取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在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期通货膨胀下畸形发展起来的私营金融业,资本实力薄弱,家数过多,投机性强。进城之初,人民政府限制其业务范围,宣布只准经营存款、放款和汇兑业务,在自报公产后继续营业。然后公布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依法对私营银钱业进行管理和整顿。限制与打击其投机活动,教育与疏导其与生产相结合,走上为工商业服务的正常轨道。1949年8月至9月,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管理与疏导相结合原则,有领导有步骤地运用各种方法对私营行庄的资金予以疏导:(1)组织私营行庄成立具有初级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联合放款银团以支持生产的恢复和发展。(2)成立利率委员会引导利率逐步下降。(3)通过新华、四明、中国实业、中国通商等公私合营银行组织运用私营行庄的资金或对资金困难的私营行庄给予贷款支持。上述措施,对于国家运用私营行庄资金以支持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同样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天津、北平、武汉、上海等大城市的相继解放,华北、华东、华中等地都制定“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限制民营银行的自由发展。如规定私营银钱业的资本额及其构成;其业务范围和不得经营的业务,不得兼营事业、囤积货物或代客买卖股票,不得签发本票,不得接受军政机关和公营企事业存款;其在业务上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按时以周报表、月报表、年报表的形式将业务情况呈报有关部门;特别是规定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50%。经过以上清理整顿,到1949年年底,全国(指已解放的地区)的私营银行(含钱庄)的数量减少到833家,存款只有抗战前的1/40。
2.组织联合经营和联合管理
1950年3月全国统一财政经济工作后,部分私营行庄由于多种原因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亏损甚至倒闭。中国人民银行倡导私营行庄组成联营集团,与国家银行签订业务联系合同以争取社会信用。到1950年6月底,私营银行数量减少为387家。1950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金融业联席会议,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总方针确定了对私营行庄实行“团结、领导、运用、改造”的具体方针,引导私营行庄联营合并以求生存发展、扶助生产。许多银行,如金城、中南、大陆、联合等银行,主动要求由国家银行接收其官股为公股,实行公私合营,而许多私营小行庄也积极进行联营合并。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新华、中国实业、四明、中国通商、建业5家银行成立公私合营银行联合总管理处。各地私营行庄除加入该管理处者外,均先后仿效该管理处进行联营合并。而各地受其总管理处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双重领导的合营银行所具有的联营、联管特征,表明其已基本上被纳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
3.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
195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五反”运动后私营、合营金融业存在的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及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认为必须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以加强国家金融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从1952年下半年开始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改造:淘汰钱庄;根据资产负债状况合并或淘汰私营银行;已实行公私合营的银行在其劳资双方酝酿成熟后进行人员整编、机构合并,成立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新成立的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办理私营工商业存放款业务的专业银行。社会资金已完全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资本主义工商业与民营金融业的联系已被割断。1952年年底,全国公私合营银行与私营银行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银行,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国家控制的银行,至此,私营银行完全消失。
4.民营金融的消失——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的形成
到1952年年底,对私有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已基本完成,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已具雏形,所有制结构趋向单一,国家几乎垄断金融业。在随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这种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得以强化。这突出表现在195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金融活动的统一领导管理因各大区区行的撤销而得以加强,银行部门垂直管理体制由此形成;1956年7月,在全国14个城市公私合营银行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储蓄部合署办公的基础上,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私人业务管理局实现合署办公,由此将公私合营银行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1957年4月12日,成立不到两年半的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其业务作用受限而被撤销,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内设农村金融管理局,由此统一管理全国农村金融业务。这样,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家管理金融的机构、统一经营全国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由此形成。高度集中的金融体制是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建立起来的。
(四)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农村私人借贷
从土地改革到农业集体化高潮,中国政府对农村私人借贷政策在不长的时间里,经历了废除封建高利贷,提倡借贷自由,在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批判借贷自由,最后是通过实现农业集体化以铲除产生高利贷剥削土壤的变化过程。
可以从解放区农村私人借贷政策的演变来了解借贷关系的发展。1947年9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决定实现“耕者有其田”,同时宣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28)而在一些解放区还存在民主政府与合作社贷款,工商业往来账,以及农民之间的债务等。显然,这些债务不应在废除之列。因此,各地在土改过程中根据当地的农村实际情况对债务政策做了相应的变通。在综合各解放区农村债务情况和土地改革与废债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对《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四条关于废除债务问题的条款做出正式补充说明:“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29)”但在实践中有些地区也把农民间的借贷关系、工商业、小摊贩的商业往来关系,视同地主富农的封建性高利贷剥削也废除了,农村民间借贷关系基本上废止。
而在农村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中,农民迫切需要融通资金来发展农业生产。根据现实的需要,1948年2月底,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借贷问题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封建阶级的债权既已消灭的地区,“废债的宣传和行动均应在原则上停止”,“现在的任务就是鼓励和保护各种普通借贷,以达贷者敢贷,借者有还之目的”(30)。为了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迅速恢复发展解放区的农业生产,1948年7月25日新华社发表题为《把解放区的农业生产提高一步》的社论,针对土地改革后新情况提出了6项农业生产政策,其中第5项即是:“明令保护在废除高利贷以后的私人自由借贷。”
195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区行行长会议关于几个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大力提倡恢复与发展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我们应结合当地党政部门宣传借贷自由政策,鼓励私人借贷的恢复与发展。利息数不要限制,债权应予保障。”(31)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全部废除;新中国成立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富农的债务,发生纠纷时,利倍于本者,停利还本,利二倍于本者,本利停付……新中国成立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的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32)。195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应宣传并提倡私人借贷自由,利率不加限制,由双方根据自愿两利原则商定。
以上政策的实施,一度促进了农村私人借贷关系的发展。如:据对鄂、湘、赣3省10个乡的调查,在1952年有1160户农户发生借贷关系,占全乡总户数的23.34%;1953年有1482户农户发生借贷关系,占全乡总户数的28.89%,比1952年增加了5.55个百分点。从借贷用途看,以生活性借贷为多,也有部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如购买耕畜、经营运输业、副业。从利息看,既有较高利息的借贷,如5分以上,也有相当比例的无息、低息借贷。从放债户的阶级结构来看,1953年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占放债总户数的89.14%,占放债总数的78.07%。(33)表明土改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主要发生在普通劳动群众之间,许多具有群众间互助互济的性质,与旧中国的债务关系相比在性质上已不相同。
然而,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对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特别是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农村不再需要自由借贷,开始逐渐调整农村私人借贷的政策。政府通过加强对农业集体化的工作部署,力图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业务替代私人借贷,通过迅速实现农业集体化变农民个体经济为农村集体经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产生活的困难,走上共同富裕道路,铲除产生私人借贷的土壤。由此,毛泽东开始把“四个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面进行严厉的批判,认为“四个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34)
1952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的第七次区行行长会议,在研究了不同地区农村私人借贷的情况后,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在自由借贷刚有萌芽,信用合作尚未开展,农民日常困难还很多的地区,还不宜于过早限制利息,要提倡自由借贷,同时要积极组织各种信用活动,以便有可能从新信用关系的开展中,限制高利贷的发展及其破坏性。而在土改早已完成、农民的日常资金需要已有可能自己解决大部或一部,自由借贷已有较多发展、劳动互助合作运动已有相当基础、信用合作社已有初步开展的地区,对自由借贷就不再一般地提倡。1953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只是抽象地提出:“允许农民间的自由借贷,发展信用合作以补国家银行农业贷款之不足。”(35)既没有提出在不同地区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也没有重申利率自由议定,这又是对借贷自由的极大限制。
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进一步提出了“代替私人借贷”的方针。会议认为,在农村己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农村私人借贷关系是不应该再予一般提倡了,而应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农贷工作,去代替私人借贷。对于国家和信用社贷款还不能满足农民资金要求的地区,暂时利用一下和允许私人借贷存在也还是可以的,但必须注意积极做好农贷和信用社工作,把高利贷活动排挤出去。会议一致认为今后应以信用合作社利息作为社会借贷利息的合法标准,使私人借贷跟着社会主义借贷走,限制其向资本主义高利贷剥削方面发展。
据山西省20个乡的调查,农村私人借贷率由1952年的4.52%下降到1954年的1.39%(36);据湖北省12个乡的调查,同期农村私人借贷率由26.69%下降到25.89%(37);据江西省9个乡调查,1952年农村借贷率为19.74%,1954年为23.47%,1955年下降为17.46%(38),从湖北、江西的情况看,由于农民个体经济还在农村占主体地位。因此,虽然国家已经把替代私人借贷作为政治任务,农贷和信用社的业务开始部分替代了私人借贷,但不可能完全替代,私人借贷还有相当的活动空间。从利率看,就总体情况而言,私人借贷利息率呈下降趋势。高息借贷也在减少,但并没有杜绝。
实际上,农村私人借贷关系大大减少,是在实现农村集体化后。但此时私人借贷关系的减少,不是由现代金融组织如银行、信用社的业务所取代,而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了生产资料统一支配,收入分配大体平均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分配方式,致使借贷资金的供给与借贷需求都相应减少。当然,即使是在农业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集体经济也不可能把农民的生活问题都包下来,在此期间,农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借贷甚至高息借贷仍然长期存在。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农村金融还包括其他一些形式,典当、合会等还在不少农村地区存在着,十分明显,这些金融形式已经不再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这些金融形式被禁止。据上海地方志办公室资料坦丝县志记载新中国成立后,县境典当业唯公泰一家于1950年年初复业。同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采取降低利率,废除城乡陋规等措施,限制高利贷。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典当业归口银行领导。公泰遂改名公私合营高桥镇小额质押贷款营业所,帮助劳动人民解决暂时生活困难,直到1966年10月停业清理。
二、1953—1979年中国农村民间金融
1953年10月毛泽东开始对“四个自由”(租佃自由、雇工自由、借贷自由、贸易自由)作为互助合作的对立面进行严厉的批判,认为“四个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同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发,经毛泽东审阅修改的《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提出“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必须经过合作化的道路,必须采用说服教育、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
在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中民间的借贷关系自然成为改造的对象之一,195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进一步提出了“代替私人借贷”的方针,主张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信用合作社,配合国家农贷工作,去代替私人借贷。这就意味着在农村替代私人借贷已经成为一项政治任务,农贷和信用社不仅仅担负着经济使命而且也担负着政治使命,农村金融建设配合合作化道路,形成对农村的民间借贷形成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抑制。替代农村民间借贷力图使国家的经济政治力量主宰农村农民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关系,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使得农村的社会成员在政治上清纯化,经济上与国家的关系日益密切,也使得国家在农村的社会动员的潜在能力日益加强,社会成员的身份在由合作化向集体化过度当中日益军事化、意识形态化,为后来向大集体的迈进奠定了基础。
在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新中国优先发展重工业,资金向工业倾斜,农村社会资金缺乏,而农村的农贷对象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在进入到初级社乃至大集体之后,个人之间的借贷只能局限于互助性质的类别,外在的政治意识形态高压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政治化。因此,在此之后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运动当中,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上升为一个极其敏感的政治话题和革命话题,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全面抑制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成为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合理事实。而且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律体系尚处于不完善的状态,针对农村的民间金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加之政治运动的频繁使人们的政治神经常常处于一种高度警惕的状态。因此,民间金融几乎处于窒息的境地也是一种必然的可以预期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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