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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和特征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金融是世界广泛存在的一种金融活动,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的差异,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民间借贷属于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的民间金融活动。

第一节 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和特征

一、民间金融的内涵

民间金融是世界广泛存在的一种金融活动,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存在,在发达国家同样存在,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的差异,对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各不相同。

国外文献中一般将民间金融称为是非正规金融。亚当斯、费奇特(Adams&Fitchett,1992年)将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督的部分金融活动或组织,称之为正规金融,而把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金融市场当局监督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称为非正规金融。正规金融意味着那些得到央行认可的,被纳入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的规范和监管之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而除了正规金融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就是非正规金融。亚洲发展银行(ADB)对民间金融的定义是: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1)。也就是说,非正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一般不受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资产负债比制度的节制,其经营活动也不向央行报告,在利率决定上具有自主权,并且往往高于受到管制的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国内一些学者也使用这一概念,比如卢现祥(2)、张军(3)、谈儒勇等。谈儒勇认为,非正规金融指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部分,即非正式的、未被登记的、未被管制的、未被记录的部分,它包括非正规金融中介(如货币贷款人、货币经纪人和私人储蓄协会)和非正规金融市场。(4)Schreiner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非正式金融就是不以国家法律合同履行合约的金融借贷活动。(5)事实上,上述国外有关非正规金融的定义是从监管的角度界定的,即不在金融监管之列或无法监管的金融活动,它可能注册登记也可能没注册登记。

在中国,民间金融有“非正规金融”、“灰、黑色金融”“草根金融”“体制外金融”等不同的称谓,但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民间金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其具体概念是改革开放前界定的,基本上等同于高利贷,到1996年以前,人们对民间金融的认识还仅局限为非法。近几年,虽然官方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有所深化,但对民间金融的定义仍众说纷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所有制的标准来界定。代表人物有姜旭朝、李丹红、温铁军等。姜旭朝(6)在其《中国民间金融研究》一书中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李丹红认为民间金融就是非国有金融,按照这一定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合会、民间借贷、集资、典当业、私人银行、互助会、储金会、各种信贷代理机构、代办人等统统称为农村民间金融。(7)温铁军认为民间金融就是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金融组织和最大股东是国家的金融组织之外的所有金融组织。(8)显然这种把国外关于非正规金融的定义移花接木于中国民间金融的定义是有失偏颇的。而把非公有制金融或非官办的金融如上海浦发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乡村银行等称为民间金融更是不妥。第二种则从是否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以及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角度加以界定。代表性的人物有左柏云、宋磊、康正平等。左柏云认为民间金融是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它们不受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政府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其进行直接控制和监督,这种金融活动无论合法与否均属于民间金融。(9)康正平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间进行的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筹借活动。(10)宋磊认为民间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金融是各种民间借贷活动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11)狭义的民间金融则以私人间的借贷为主,同时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按照这个定义,民间金融是指那些未经登记注册,不在国家法律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活动,它是以民间信用为主要约束力的一种金融市场,其主要形式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私人钱庄、合会、高利贷非法集资、财务公司等。

鉴于以上,笔者认为民间金融可以定义为:以自有资本为主,为满足个体或组织从正规渠道无法获得的多层次资金需求,未经登记注册或政府许可、经登记注册却未经政府许可,且不在政府调控范围内进行投融资行为的金融组织称为民间金融。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涵义及其形式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涵义

在我国,尽管民间金融并不为农村特有,我国城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无论是绝对规模,还是其相对于正规金融的规模都比不上农村民间金融。

张杰(12)认为,农村中的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的正规金融而言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首先,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规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其次,交易对象是不被正规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合同性的金融工具,而是随着交易的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其具体的形式是非标准化的;再次,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农村民间的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最后,农村的民间金融一般处于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范围之外。

上述关于农村民间金融的概念,包含了如下内容:一是交易主体是正式金融机构以外的非官方监管的民间渠道;二是交易客体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三是交易性质是不受官方监管的非规划人的资金借贷和融通活动;四是交易工具是不受官方监管机构认可的非标准化金融工具。

依据上述对民间金融的界定,本文所研究的农村民间金融是指农户和农村企业为满足资金需求,自发开展形成的游离于政府官方金融机构和监管之外的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按照这一定义,农村民间金融一般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农户和农村企业之间发生的互助性的无息借贷;二是农户和农村企业之间发生的有息甚至高息融资活动;三是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中介的融资活动。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但也基本上形成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序列。其发展过程如图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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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图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在此主要是狭义上的概念,主要是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也有一些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属于组织化程度比较低的民间金融活动。按利率高低又可分为友情借贷(白色借贷)、灰色借贷和黑色借贷三种形式。白色借贷或友情借贷,一般是亲戚朋友之间出于帮忙提供的无息借款;灰色借贷是中等利率贷款;黑色借贷俗称高利贷,利率远远高于一般水平。民间借贷一般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比较分散、隐蔽;二是利率形式五花八门,利率水平高低不一;三是口头承诺的原始信用方式较多,易引起纠纷;四是分散隐蔽,不便于管理。

2.合会

合会又称为轮转基金,是一种规模较小的民间金融组织,合会组织的一般原则是由某人召集若干人建会,召集人为会首(或为会主),参加者为会脚(或为会员),每人出资若干,首期归会首所得,以后各期按一定规则分配给会脚,各期金额相同,只是依据得会先后次序不同而缴纳金额不等的会金,依例,先得会者缴纳较后得会者为多,多出者意为还本付息,实质为整借零还,后得会者为零存整取,所得为本利并收。

我国的合会组织起源非常早,就规模而言,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以浙江、福建为多。福建福安市的一个“合会”涉及金额25亿元,参与者达65万人。“合会”融资规模之大,由此可见一斑。而10多万人口的浙江奉化溪日镇,一年财政收入为1亿元左右,在银行的各项存款为10多亿元,民间游资竟有4个亿至5个亿的规模。

3.银背与银中

银背是借贷款的中介人,是在借贷人信息不畅通,或无担保人而难以实现自由借贷的情况下产生的,中介人为借贷双方建立联系,而收取中介费、手续费或担保费等,有些发展成了“借贷存收”、经营存贷业务、收取利差的组织。

4.钱庄

也称钱铺、钱店,最早出现在明代。本文所讨论的钱庄,是指改革开放以来新建立的钱庄,一般建立在浙江、福建等商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他们所经营的就是存贷业务,他们在规模上、信誉上都比一般的分散的民间借贷更有优势。他们是介于信用合作社与民间分散借贷之间的较集中的借贷活动。他们以高于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又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放贷。该融资方式组织化程度较高,专门从事资金交易活动,有相对固定的营业机构,具有了类似银行功能的民间金融组织。

私人钱庄机制灵活,放款时往往以亲戚朋友做中间介绍人以加强道德约束,降低违约率。私人钱庄对民间高利贷有一定的冲击,因而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5.典当业

典当行在我国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在大陆经历了30多年的绝迹后,于1986年在四川省出现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华茂典当服务商行,1996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使典当行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从此走上了有序发展的道路。

典当行又名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类似的机构还有寄卖行、寄卖店、商行。当铺方便、快捷、手续费用较低,可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对农村企业和农户应付小额融资、周转资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各地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合法化、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逐渐成立了形式多样的民间借贷公司,他们一般比较规范,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在试点经营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6.民间集资

民间集资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起步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对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生产性集资、公益性集资、互助合作办福利集资等。在农村,少数大户、专业户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都有可能产生对大规模资金的需要,在流动资金不足时,就会进行民间集资。一般具有筹资成本低,获得大量资金比较容易,且能增强本企业职工的责任感等特点。但因具有强迫性,风险大,缺乏法律约束力,而被认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如河北省孙大午集资案(13)),所以一般会受到抑制。形式一般有:以资带劳、招股集资、联营集资、风险抵押金、行政性集资等。

7.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同时在各级政府筹集资金,发展农村经济中出现的,最早是在江苏、湖北、四川等地实施农村内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得到重视与支持,并在全国推广的。农村金融服务公司是其较为高级的形式,趋向于为农村的非农经济实体提供服务,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如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产生的金融风险,危急到地方金融秩序,所以最终被清理整顿,有些基金会并入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由地方政府和农村合作基金会进行分摊。

以上是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由最简单、无组织形态、直接融资的方式到有组织、较规范、间接融资的各类融资组织,以及后来被允许公开挂牌营业的典当行和民间借贷公司,形成了民间金融从低级形态到高级形态的一个发展链条,较高的民间金融形式是在民间自由借贷的基础上扩展出去的。而且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形式都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并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及特征

1.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含义

市场是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金融市场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顾名思义,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则是农村民间资金供求双方资金交易关系的集合。这一市场的交易主体为拥有闲置资金和需要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和各类民间金融组织,交易的对象是货币资金,交易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特征

农村民间金融是与农村官方金融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活动。民间金融则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之外的,即没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常规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与“官办”金融相比,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社区性,农村民间金融活动发生于农村社区,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业缘关系而成立;二是信息性,交易活动建立在对对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之上;三是分散性,农村民间金融发生于数以亿计的农村经济主体之间,交易的频率高,金额小,高度分散;四是灵活性,交易不需要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是高利率性。借款利率普遍高于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由于民间融资提供的是正规金融不愿做的融资活动,风险成本高。因此,高利率是符合经济规律的一种正常选择;六是层次性,经济落后地区以民间借贷为主,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出现了较为规范的民间金融组织,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状况相呼应,层次分明。

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具体差异如表3-1所示。

表3-1 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村正规金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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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胡士华,《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问题研究》,西南大学,2007年版。

而从部分局部的数据来看,农村民间金融已有相当规模(表3-2)。

表3-2 我国农村非正式金融的部分局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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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以上作者的相关研究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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