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机制
研究表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率往往高于正规金融。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4)所调查的地区,非正规信贷的回收率80%以上的有2个地区,70%~79%的有3个地区,60%~69%的有1个地区,60%以下的有1个地区,远高于同一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Aleem(15)通过对大量案例的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违约率为2%左右,而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为30%。
令人惊奇的是如此高的履约率背后却是相当不完备的借贷契约,有的甚至连文字性的表述也没有。张晓燕(16)在对陕西省大荔县被调查的128户农户186笔借贷中无任何借贷契约的115笔,占借贷笔数的62%;有简单借条的63笔,占借贷笔数的34%;有正式借贷合同的仅8笔,占借贷笔数的4%。借贷合同的条款也相当简单,主要包括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借款利息和借款额度,至于偿还期限、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则基本没有涉及。本应是契约越完备,法律的执行和约束能力越强,履约率越高;契约越不完备,法律的执行和约束能力越弱,履约率越低。怎么会出现不完备的借贷契约却伴随较高的履约率这一“反常”现象呢?
威廉姆森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契约当事人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因而契约是不完全的。(17)对于不完全契约的执行,威廉姆森认为法庭秩序本身不可能是克服机会主义行为的唯一依靠,很明显,法庭也受机会主义行为和有限理性的约束。因此,它需要许多其他私人裁决的治理结构作为补充。社会学家则认为契约执行不仅仅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还依赖于交易双方的声誉。克莱因(18)教授就此指出,在现实中大多数交易是依赖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法律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根据这种情况,有必要创立一种私人机制,使交易顺利进行。青木昌彦认为私人机制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促使契约自动履行,一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二是使交易对手的市场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了解其违约前科,对该交易者不再信任。这样一来,交易者会比较违约带来的潜在收益与个人惩罚条款给予的违约损失,如果潜在收益小于违约损失,那么交易者会按照约定的契约目标一致行动,反之,私人机制失灵。
由此看来,契约治理与执行存在两种互相加强的机制,基于声誉的私人治理机制和基于法律的公开治理机制,前者包括道德、社会规范、习惯、习俗、信任、声誉、互惠和集体惩罚,后者包括法律和政府行政管制等,这两种机制共同促进契约的实施。
契约治理理论为我们解释农村民间金融不完备的金融契约与高履约率并存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正规金融契约不同,农村民间金融契约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有的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因而在既有的法律体系内没有追索权。加之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官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正规法律渠道对债权人的保护,所以国家治理中的法律机制和政府规制在民间金融契约治理中的作用极其有限。
由此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机制究竟是什么呢?
这方面的文献较为少见。国外对农村民间金融履约机制的研究,代表性的有“社会资本说”,该学说认为农村社会的人际关系网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加强了人们之间的联系,提高了违约的成本,起到了抵押品的作用(19);此外,由于受政府的金融管制很少,农村民间金融表现出了很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通过信任替代实物抵押、社会性约束与自律相结合的履约机制、重复交易等机制降低了交易成本(20)。国内学者对农村民间金融履约机制的研究,代表性的有“信息优势说”(21)、“担保机制说”(22)、“重复博弈机制”、“惩罚机制和信誉机制”(23)等。
事实上,农村民间金融维持高履约率的秘密在于其高效的私人治理机制。其私人治理机制或者说履约机制主要包括:信息和信任机制、重复博弈和信誉机制、严厉的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等。
一、信息机制
农村民间金融能够维持较高的履约率,首先应该归因于其高效的信息机制。民间金融往往发生在邻里之间,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比较了解。同时,由于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有利于加强情感的交流,还能帮助彼此了解最新的信息、监督对方的行为。即使是聊天这种最普通的交流方式也会成为信息交换的有效途径,农户之间的信息和信用状况内化在了当事人平常的生活中,借贷双方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相对完全的信息。信息上的优势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促进了贷款的及时归还。
此外,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还通过两种路径在借贷者之间建立了信任机制。一种是依赖于家庭血缘关系产生的特殊信任。基于家庭和宗族血缘关系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信任感和安全感。这种特殊信任促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人情借贷,借贷不但无息而且不需要任何合同或契约,“特殊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确保了人情借贷的“有借有还”。农村民间金融信任机制依赖的第二条路径是基于村落及乡镇社区熟人关系形成的人际信任。我国农村社会相对闭塞且人口流动少,这种特殊的乡村社会为人际信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人际信任极大地约束着借贷者的行为。
二、重复博弈与声誉机制
声誉理论由KrePs&Wilson于1982年创建,该理论认为声誉能够增加承诺的力度,是保证契约实施的重要机制,声誉的作用在于为关心长期利益的参与人提供一种隐性激励以保证其短期承诺行动,声誉可以成为显性合约的替代品。
声誉机制作为一种行为约束机制,其作用机理在于:不履行诺言的签约者不仅会受到终止长期合作关系的制裁,而且随着违约信息的扩散,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者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为了追求未来持久的获利机会,签约者会克服其机会主义行为,自动履约。
声誉机制发生作用需要一定的条件:第一,博弈必须是重复的。重复博弈下声誉的破坏有损今后的利益,签约者会自觉避免违约发生。第二,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耐心与长远的预期。耐心与长远预期会促使其建立自我声誉,只注重眼前利益而不考虑长远的人是不会关注声誉的。第三,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能被及时观察到。第四,当事人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交易对手的欺骗行为进行惩罚。
三、惩罚机制
“谁破坏交易就驱逐谁”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办法,这是人们在互动中的理性选择。因为以高昂的代价铲除欺骗是值得的,容忍欺骗会危及和动摇信任的整个结构,从而合作交易无法实现。而用奖励和惩罚机制使得合作得以实现,这是非常可行的操作方法。
惩罚机制使合约履行的具体做法是终止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是使交易对手的声誉贬值,使与其交易的未来伙伴了解其违约前科,对该交易者不再信任。这样一来,交易者会比较违约带来的潜在收益与惩罚给予的违约损失,从而选择履约。在农村这样的圈层社会中,如果有人借债不还,违约者会受到群体性、社会性的惩罚,违约信息会迅速而广泛地在村子中传播开来,村民们指指点点的议论、嘲笑与讽刺,不仅使当事人名誉受损还会使其子孙后代背负骂名,这种连带式的惩罚有很大的威慑性,为维护自己以及家人的声望与尊严,免受社会与道德的谴责,村民不会轻易欠债不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借款人恶意违约的动机和行为。
从某种程度上说,惩罚就是一种激励。
四、抵押担保机制
抵押的灵活安排是农村民间金融维持较高履约率的又一重要原因。从担保来看,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担保的物品,如房产、土地、农机具、牲畜等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均可以担保抵押。在正规金融市场上,这类物品要么是政府法规规定不可以抵押,要么正规金融机构嫌管理和处置成本高而不愿意抵押。但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却能够绕开种种限制将其作为抵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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