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十分活跃,但缺乏规范,风险较大,尤其是大规模集群投机性的标会更是如此。尽管政策和法律上不允许非正规资金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但由于资金趋利性,仍有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各样的灰色渠道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由于这种流转渠道是间接的,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只要风险没有暴露,就不会受到严格的检查或其他监管。当民间金融活动获得显著的收益时,由于市场上存在着强烈的示范效应,其他农户和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会进行适度的效仿,于是流入民间金融市场的资金规模在不断地增大。因为民间金融是管制外的非正规金融,一旦发生意外事件,每一单个储户的最明智选择就是立即加入挤兑的行列,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就会爆发出来,规模越大危害越大。
民间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一定程度上削弱和对冲了宏观金融调控效果。民间金融具有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和隐蔽性等特点,注重利益,资金流向往往偏离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控力度。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此外,民间金融还常常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成为走私、贩毒的洗钱工具以及国内灰色资本外逃的“地下通道”,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也造成了较大的危害。
此外,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水平而制定的,而民间借贷则是根据借贷双方自身的利益而定。目前农村中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借贷者之间相互商议,有无息的、低息的、高息的,其中高息的大部分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一倍至几倍,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属于高利贷行为。另外,为了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存款利率往往也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造成高息揽存、高息贷放的这种状况,更加容易出现风险。
二、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
对民间金融的一个最主要批评就是民间金融给贷方带来了很多潜在风险,并因为这种风险造成了潜在的社会不稳定,但民间金融在很多的地方都流行,而且在一步步的发展,这说明贷方已经有了一些方法来管理民间金融所形成的风险。
(一)风险甄别机制
1.“熟悉”带来信息对称
由于农村中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大家彼此都“熟悉”,因此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避免或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及其伴随的问题。
2.通过非正规渠道采集信息
民间金融获得的信息主要是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他们的信息渠道主要是非正式的渠道。在一个熟人的社会中,人们主要通过非正式的关系来了解客户的信息,这些非正式信息系统比正规信息系统更丰富。在从事小规模专职民间借贷活动中,许多是老年人或妇女,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更多的机会了解到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的获得并不是通过会计报表、官方公布的新闻或数据,而可能仅仅是通过聊天、私人间的传递,甚至小道消息。
3.特殊的风险甄别方法
民间金融活动将潜在的客户分成不同等级,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个人的关系和对个人品质的判断上。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客户风险的判断通常通过很多外在的、表面的东西来判断的,比如固定资产、信用支持等等。在民间金融中,对人和家庭品质的关注远远胜于对财产的关注。在一个相互熟悉的社区内,人们之间的互动是多方面的,这种重复性的互动逐渐形成了对一个人或家庭的印象,人们期望按照这种印象发生行为。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那么他的声誉就会受到损失,这种信息会在社区内迅速传播,从而使他在社区内不被人信任,那么他将在这个环境内举步维艰。
(二)风险控制机制
1.风险预测与控制
民间金融市场的贷款结构也反映了客户的信贷风险预测,比如“高风险”客户,也就是放债人不熟悉的或者信誉存在怀疑的借款人,可能要支付更高的利息或其他的减少风险的措施。如在合会中如可靠性受到怀疑的会员将被安排到最后得会,如果他只能得到一半的资金,必须等到以后才能得到剩余的一半。
2.担保优势
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中可以作为担保。例如房产、土地等,这类物品要么因为政府法令的规定不可以当作担保品,要么因为正规金融机构嫌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或者物品实际价值低而不愿意将之作为担保品。但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能够绕过政府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数额的限制。由于借贷双方居住的地域相近并且接触较多,因此担保品的管理和处置成本相对较低,不被正规金融机构当作担保品的财物仍可作为担保品,抵押使放债人借钱给借款人的时候感到更安全。
3.民间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反映在它对贷款的监督过程中
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信贷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不用费力去了解借款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便利导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把握贷款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另外在民间金融中,通过熟人作为中间人是增加信用减少风险常用的办法。在相互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可能需要一个双方都认识的(或者至少在本地有良好经济地位)的第三方来作为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那么担保人或者介绍人就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也形同担保人违约一样,会给他本人带来一系列不利的后果。
(三)制裁
1.是民间力量的制裁
民间信用也会伴随着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如果没有对违规行为的制裁,也就无法保障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不仅有信用关系,还处于一定的社会联系中。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社会联系也是一种资源,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物质或精神收益。如果借款人及时足额地还款,这种社会联系就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持。一旦借款人违约,则这种联系被破坏,其带来的损失可能会抵消违约带来的收益。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那么他的声誉就会受到损失,这种信息会很快地在社区内传播,从而使他在这个区域内不被信任,那么他的生活环境会大大地“恶化”。
2.法律的制裁
一般只有在借贷额度较大而且借贷又有正式手续,比如借贷合同和凭证,而且民间手段已经不能解决这些纠纷的时候,债权人会依照民法关于债务纠纷的处理方法来寻求法律或者行政解决。
三、本章小结
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农村民间金融的运行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角度看:一是它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有比较优势,二是它具有低的交易成本。从制度分析的视角出发,本文认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相比于农村正规金融而言,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是有效的,并且是激励相容的。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下而上的变革比之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因而对中国整个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作为农村民间金融最主要约束机制的意识形态更是体现了非正式制度的强大功能。意识形态体现的制度性的精妙之处在于:第一,它节约了交易成本,是种节约机制;第二,它提供了选择性激励,成功地克服了机会主义行为。当然,其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是在一定地域、人际范围内进行的,超出这个范围后,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扩展的劣势,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存在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通过对农村金融借贷行为的博弈分析,本文认为无限次的重复博弈、声誉制约、严厉的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等可实现博弈的纳什均衡。此外,通过与农村正规金融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农村民间金融正是具备了上述履约机制从而走出了农村信贷双方的囚徒困境。当然,上述分析是在一些比较强的假定下进行的,即使是引入了不确定性,也是在极端的简化下进行的,即便如此,仍然得出了一些比较吻合现实的结论,那就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由于特有的血缘、人缘、地缘关系而具备了博弈的参与能力,其博弈的履约机制依靠了信息和声誉机制、重复博弈机制、惩罚机制、灵活的担保机制等。正是这些因素制约了农村正规金融的博弈参与能力和在农村的发展,使得其履约率往往低于农村民间金融。当然,农村民间金融的履约的执行主要不是依靠国家法律体系,而是民间的私人约束机制。这种约束机制适用于一定的地域、人际范围,超出这个范围,这些优势便成为制约其发展的劣势。尽管如此,农村民间金融的合理性也是不容置疑的。
总之,要真正认清中国农村金融问题不能忽视农村金融赖以生存的土壤即中国的农村社会。农村金融市场需要商业资金进入,也具备商业金融盈利空间,但对于正规金融机构而言,一是博弈参与能力不足,二是农户贷款缺乏有效的资信证明,所以必须发挥和利用民间金融的优势和特点,从而弥补和解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不足,实现资金在农村的健康和持续发展,这是最重要的政策含义。
【注释】
(1)本文不加特别说明的地方,非正规金融等同于民间金融。
(2)刘泽仁、孙从海,《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制度与效率》,见《农业经济问题》2007(1),第23~25页。
(3)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371~387页。
(4)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7~ 123页。
(5)杜朝运,《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见《农业经济问题》2001(3),第23~27页。
(6)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载于何广文、冯兴元、郭沛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85页。
(7)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2005年版,第257~ 259页。
(8)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387页。
(9)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387页。
(10)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页。
(11)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57~259页。
(12)选择性激励是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里提出的,它分为正向激励和反向激励两种。正向指奖励,反向指处罚和制裁。选择性激励包括经济、社会奖励和经济、社会制裁。
(13)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6~59页。
(14)张建军、袁中红、林平等,《从民间借贷到民营金融:产业组织与交易规则》,见《金融研究》2002(10),第101~109页。
(15)Aleem,1.ImPeetInformation,Sereening and The Costs of lnformal Lending:A Study of Rural Credit Markets in Pakistan,The World Bank Economies Review,1990 (3),第329~349页。
(16)张晓燕、罗剑朝,《西部农区农户民间借贷现状与对策——基于陕西省大荔县128户农户的调查》,见《经济纵横》2007(4),第37~39页。
(17)WIlliams,O.E.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ou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9(22):102~115.
(18)本杰明·克莱因、罗伯特·克劳福德、阿门·阿尔奇安,《纵向一体化,可占用准租与竞争性缔约过程》,见陈郁编,《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130页。
(19)Besley·T.Stephen Coate and Glenn Loury,The Economics of Ro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3,No.4,1993.
(20)Schreiner Mark,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 An Earlier Version of a Paper that Appeared in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11,No.5.www.microfinance.com/english/Papes/InformalLessons.pdf.
(21)林毅夫、孙希芳,《信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见《经济研究》2005(7),第35~44页。
(22)刘民权、徐忠、俞建拖,《信贷市场中的非正规金融》,见《世界经济》2003(3),第61~71页。
(23)王俏荔,《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履约机制的博弈解释》,见《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1),第162~166页。
(24)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57~259页。
(25)郭沛,《农村非正规金融内涵、利率、效率与规模》,载于何广文、冯兴元、郭沛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85页。
(26)道格拉斯·C.诺思著,《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46~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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