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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机构及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联合国14个专门机构中独立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是通过在会员国派驻代办处以及会员国派出代表参加该机构的年会、临时磋商会议等方式进行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协调国际经济矛盾,加强金融货币合作关系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干预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超国家的金融组织,是以成员国政府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照股份制方式经营国际资金借贷的实体。

第四节 国际金融机构及其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

一、国际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类型

国际金融机构(Interna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又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为处理国际金融往来而由多国共同或联合建立的金融组织,它可以分为地区性和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为处理德国战争赔款问题,曾在欧洲建立了国际清算银行,这是第一个国际金融机构,是地区性的国际金融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建立一个稳定的国际货币体系和为各国的经济复兴提供资金,在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积极策划下,正式成立了两个国际性金融组织,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联合国14个专门机构中独立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这两个全球性的国际金融机构,是所有国际金融组织中规模最大、成员最多、影响最广泛的,它们对加强国际经济和货币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上许多地区为了加强本地区的金融合作关系和发展本地区经济,陆续建立了一些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如欧洲投资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目前的国际金融机构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类型:①全球性的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②洲际性或半区域性的金融机构。如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它们的成员国主要在区域内,但也有区域外的国家参加。③区域性的金融机构。如欧洲投资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西非发展银行,它们完全由地区内的国家组成,是真正的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二、国际金融机构的特点

众多的国际金融机构虽然类型不同,但却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国际金融机构是政府间的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机构是国与国之间共同组成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共同组织,是以一国政府为一个参与单位,共同组成的政治经济的联合机构。国际金融机构的活动是通过在会员国派驻代办处以及会员国派出代表参加该机构的年会、临时磋商会议等方式进行的。国际金融机构在协调国际经济矛盾,加强金融货币合作关系以及对世界经济的干预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机构是股份公司式的企业组织

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超国家的金融组织,是以成员国政府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按照股份制方式经营国际资金借贷的实体。它们的组织结构、入股方式、资金来源等和股份制企业极为相似。国际金融机构的决定权同出资成正比,出资较多的国家各委派代表组成日常业务的执行董事会。各国际金融机构的建立宗旨虽然不同,但具体业务活动基本上是经营该组织的信贷资金,为成员国进行有偿贷款,或进行经济援助活动。

(三)国际金融机构政治色彩浓厚,活动受经济大国控制

国际金融机构是一个成员国政府间进行经济和政治交往的渠道和论坛。其观点和行为往往代表该组织较大的几个参加国的意见。它们在组织内的发言权是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实力的体现。比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就一直处于工业发达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七国集团的控制之下。国际金融机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相互斗争、相互依赖的阵地。

三、国际金融机构的作用

国际金融机构虽然建立的背景和时间不同,但都是为了加强国际经济间的合作,处理国际经济、政治领域的问题,在金融货币领域里形成一些共同的法律和规则,在国与国之间形成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以此促进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1)加强世界或地区性的经济、金融合作关系,推动生产国际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强化政府之间的联合和对经济、贸易的干预。

(2)制定并维护共同的货币金融制度,协助成员国建立多边支付体系,稳定汇率,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的运转,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3)对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重大事件,召开联合会议,进行磋商和解决。

(4)提供长短期资金,为成员国提供金融信贷,协助成员国实施经济发展和改革计划,帮助发生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的国家减缓国际收支困难,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援助。

四、主要的国际金融机构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它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的联合国和联盟国家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建立起来的。它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办理业务。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截至200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已有184个成员国,其总部设在华盛顿。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旨在稳定国际金融体系的专业机构,主要任务是稳定国际汇率,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并通过提供短期贷款帮助成员国解决在国际收支出现暂时困难时的外汇资金需要。它的资金来源于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各成员国的份额是由该组织根据各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额等几项经济指标计算确定的。成员国的主要权利是按所缴份额的比例借用外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1)设置一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有助于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加强各成员国生产性资源的开发,并以此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安排,避免竞争性通货贬值。

(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增强其信心,使其能有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调。

(6)据上述宗旨,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程度。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分两种:凡参加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协定上签字正式参加的国家称为创始会员国,共有39个。在此之后参加的国家,称为其他会员国。中国是这个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众多业务机构组成。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任命若干特定的常设委员会,理事会还可以建立临时委员会。各常设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供建议,但不行使权力,也不直接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和执行,原则上以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的多少作为依据。

(1)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各会员国选派一名理事和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5年,其任免由会员国本国决定。理事通常是由各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副理事只是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修订基金条款与份额、决定会员国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讨论决定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等重大问题。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由于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根据国际金融形势的发展随时讨论一些重大而又具体的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74年设立了临时委员会,由22个部长级成员组成,一年举行3~4次会议。临时委员会实际上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具有修改基金条款的决定权。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委员会的决议就等于理事会的决定。

(2)执行董事会。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是华盛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部的常设机构。除接纳新会员国、调整基金份额和修订协定条款等重大决策外,一般行政和政策事务均由执行董事会行使权力。执行董事会向理事会提出年度报告,与会员国进行讨论,并随时对会员国重大经济问题以及国际金融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执行董事会的成员目前是22人,任期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执行董事会有6名常任执行董事,由持有基金较大份额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沙特阿拉伯各派1名。另外,中国单独选派1名执行董事。其余名额由其他会员国按国家集团或按地区分组推选产生。

(3)总裁。总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总裁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任期5年,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但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进行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投决定性的1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以来,总裁一直由欧洲成员国的人出任。

(4)业务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5个地区部门(非洲、亚洲、欧洲、中东、西半球)和12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汇兑和贸易关系、对外关系、财政事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法律事务、研究、秘书、司库、统计、语言服务局)。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1)会员国的份额。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会员国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一定的份额,各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决定了其投票权、借款的数额以及分配特别提款权的份额。各会员国的份额大小由理事会决定,要综合考虑会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与外汇储备、平均进出口额以及出口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等多方面的因素。对各会员国份额,每隔五年重新审定一次,并对个别国家的份额进行调整。份额的单位原为美元,后改以特别提款权计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初创立时各会员国认缴的份额总值为76亿美元。此后,随着新会员国的不断增加以及份额的不断调整,份额总数不断增加。到2001年,基金份额为2120亿特别提款权(2690亿美元)。在1975年以前,会员国份额的25%以黄金缴纳,其余部分以本国货币缴纳,存放于本国中央银行,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时随时可以动用。自1976年牙买加会议以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废除了黄金条款,份额的25%改以特别提款权或自由兑换货币缴纳。会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按照其缴纳份额的大小来确定,根据平等原则,每会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再按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缴纳的份额每10万特别提款权增加1票,两者相加,就是该会员国的投票总数。因此,会员国的份额越大,投票表决权也越大,可以借用的贷款数额也越大。所以,美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拥有20%左右的投票权,而最小的会员国只拥有不到1%的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各国理事和执行董事的权力大小,实际上是由他们所代表的会员国拥有的票数多少决定的。一般的决议由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但是对于重大问题的决议,如修订基金条款和调整会员份额等,则需获得总投票权85%的多数才能通过。

(2)借款。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可以通过借款来组织资金来源。1962年10月24日生效的“十国集团”的“借款总安排”,是第一次借款安排,目的是稳定美元汇率。1974—1976年,为了解决非产油国家的石油进口和国际收支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立了“石油贷款”,其资金来源也是通过借款筹得的。1977年和198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资金来源也是采取由部分会员国提供资金的方法。

(3)信托基金(Trust Fund)。信托基金设立于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废除黄金条款以后,在1976年6月至1980年5月将持有黄金的1/6以市价卖出后,用所获利润(每盎司市价超过35美元官价的部分)建立了一笔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1)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能够顺利运行,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监督各会员国以保证它们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从而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会员国要改变汇率平价时,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磋商并得到它的批准。在目前的浮动汇率制条件下,会员国调整汇率不需再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率监督的职能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它仍然要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全面估价,这种估价要考虑其对内和对外政策对国际收支调整以及实现持续经济增长、财政稳定和维持就业水平的作用。

除了对汇率政策的监督以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则上还每年与各会员国进行一次磋商,以对会员国经济和金融形势以及经济政策做出评价。这种磋商的目的是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履行监督会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并且有助于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了解会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从而能够迅速处理会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年派出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到会员国收集统计资料,听取政府对经济形势的估计,并同一些特别重要的国家进行特别磋商。

(2)贷款业务。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当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性不平衡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会员国提供短期信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提供给会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干预基金等政府机构,贷款限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性支付,贷款的额度与会员国的份额成正比。贷款的提供方式采取由会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方法,一般称为购买(Purchase),即用本国货币购买外汇或提款,会员国按缴纳的份额提取一定的资金。会员国还款的方式是以外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国货币,贷款无论用什么货币提供,都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利息也用特别提款权缴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设有以下几种贷款:普通贷款、补偿与应急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补充贷款、“信托基金”贷款、结构调整贷款、制度转型贷款。

(二)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for Reconstructionand Development,IBRD)与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FinanceCorpration,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for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五个部分共同组成。其中,前三个机构为集团的主要业务机构。

1.世界银行的建立及宗旨

世界银行是根据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于1945年12月成立的企业性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的会员国初创时为39个,截至2010年底,共有会员国186个。总部设在华盛顿,并在纽约、日内瓦、东京等地设有办事处。

世界银行的宗旨是:①对用于生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会员国的复兴与开发以及鼓励较不发达国家的生产与资源开发;②以保证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法,促进私人对外投资;③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④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

由此可见,世界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复兴建设,协助不发达国家发展生产、开发资源,并通过为私人投资提供担保或与私人资本一起联合对会员国政府进行贷款和投资,来为私人资本的扩张与输出服务。

2.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和业务机构组成。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理事、副理事任期5年,可连任。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9月,必要时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决定股本的调整;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批准修正银行协定及其他重大问题。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似,在世界银行内,每个会员国均有250票的基本投票权,另外,每认缴10万特别提款权的股金,则增加1票。

执行董事会是负责办理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董事现有22人,其中5人由持股较多的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五国指派,其余17人由其他会员国按地区分组推选。中国、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为独立地区组,分别指派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各一名。

执行董事会选举1人为行长,也即执行董事会主席。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和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行长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赞成、反对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决定性1票。行长下有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行长是世界银行的最高长官,一直由美国人连任。

世界银行的办事机构很庞大,在联合国总部及世界各大金融中心,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地设有办事处,还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地区代表处或派有常驻代表。在其总部内,有约50个局和相当于局的机构,分别由18名副行长领导。

3.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1)借款。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约占世界银行集团年贷款额的3/4,其资金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市场。其中提供贷款的资金有70%左右来自债券发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作为世界上最审慎和管理员保守的金融机构之一,在世界各地发售3A级债券和其他债券,发售对象为养老基金、保险机构、公司、其他银行及个人,发行时间为2~25年,发行利率在3%~12%左右。而且随着银行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也不断增加。

(2)银行股份。世界银行也是采用由成员国入股方式组成的企业性的金融机构。成员国政府根据其相对经济实力认购股份,但只需缴纳认购股份额的一小部分,未缴纳的余额为待缴股金,留待世界银行亏损严重无力兑付债券时缴纳,这种情况从未出现过。世界银行成立之初,法定资定为10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10万美元,1978年4月1日以后,每股改按10万特别提款权计算。成员国所认缴的银行股份分两部分缴纳:成员国在加入世界银行时必须缴纳其认缴额的20%,其中2%以黄金或美元支付,18%以本国货币支付,这部分认缴额为实缴资本,其余的80%为待缴资本。现在的资金里只有不到6%是成员国在加入世界银行时的认缴股金。

(3)转让债权。世界银行将贷出款项的债权转让给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获得一部分资金,以扩大世界银行贷款资金的周转能力。

(4)业务净收益和收回的贷款。世界银行历年来的业务净收益和收回的贷款资金,不分配给股东,除赠与国际开发协会外,其余留做准备金,供周转使用。

4.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世界银行建立之初,主要任务是向成员国提供和组织长期贷款和投资,以满足它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资金需要,当时主要是集中于欧洲国家。此后,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转为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以促进其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世界银行的贷款政策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银行重视基础设施和实现工业化,特别是运输和电力方面的项目。70年代以后,世界银行的贷款从基础设施转向更广泛的发展目标,将优先发展的重点放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项目上。80年代以后,世界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政策咨询和技术援助,支持各种以减贫和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为目标的项目和计划。世界银行的业务计划高度重视推进可持续的社会和人类发展,高度重视加强经济管理,并越来越强调参与、治理和机构建设。

(1)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按照《世界银行协定》的有关规定,成员国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贷款对象是成员国政府,公私机构贷款必须由政府担保。贷款必须用于审定为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工程项目,专款专用,且有助于该国的生产发展和经济增长,如交通、公用事业、农业及教育等项目的建设;而且要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②世界银行只有在申请借款国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方面获得资金时,才考虑给予贷款。③世界银行只向有偿还能力的成员国发放贷款,以确保贷款能按期收回。④贷款的利息、还本方法、期限及偿还日期均由世界银行决定。

(2)世界银行的贷款特点。①贷款期限长、利率相对低。世界银行的贷款平均期限为20年,最长可达3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实行浮动利率,随利率变化进行调整,但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世界银行对贷款收取的杂费很少,只对已订立贷款契约而未提供的部分按年征收0.75%的承诺费。

②贷款程序严密、审批时间长。世界银行的贷款90%以上是项目贷款,有一套科学的论证和审批程序。在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从开始到完成必须经过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执行、总结评价六个阶段,称为“项目周期”。借款国从提出项目到最终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资金,一般要1.5~2年的时间。

③贷款不受贷款国份额的限制,但要承担汇价变动的风险。世界银行贷款主要是考虑是否有偿还能力,和份额无关。款额以美元计值,借款国要承担与美元之间汇价变动的风险。

④世界银行贷款需要贷款国自己筹集国内的配套费用。世界银行通常对其资助的项目只提供货物和服务所需要的外汇部分,占项目总额的30%~40%,个别项目可达50%,其他部分需要借款国自己准备。

(3)贷款的种类。世界银行的贷款分为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联合贷款和第三窗口贷款等几种类型,其中项目贷款是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①项目贷款和非项目贷款。这两项贷款是世界银行的传统贷款业务,属于一般性贷款。项目贷款用于资助成员国某个具体的发展项目。世界银行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教育、能源、工业、交通、城市发展等方面的大部分贷款都属于此类贷款。非项目贷款是指没有具体项目作保证的贷款。世界银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放此类贷款。此类贷款是为了解决成员国实行发展计划或进口短缺的原料和先进设备的外汇资金需要,或者当成员国遇到自然灾害,出口收入突然下降而产生国际收支逆差时的应急性贷款需要。

1980年设立的结构调整贷款也属于非项目贷款。此项贷款用于帮助借款国在宏观经济、部门经济和结构体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该贷款发放时,要让借款国进行经济调整、机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贷款的拨付速度比项目贷款要快得多,拨付的方式也比较灵活。每笔贷款的执行期为1年,分两期拨付。但是,贷款的使用要受世界银行的监督。

②联合贷款。这是指世界银行与借款国以外的其他贷款机构联合起来,包括出口信贷机构、私人金融机构对世界银行的项目共同筹资和提供的贷款。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世界银行与其他贷款机构分别承担同一项目的一部分;二是由世界银行作为介绍人,动员有关贷款机构对项目或与项目有关的建设计划提供资金。

③第三窗口贷款。它设立于1975年12月,是指在世界银行发放的一般贷款和世界银行附属机构国际开发协会发放的优惠贷款之间新增设的一种贷款。其贷款条件宽于前者,但又不如后者优惠。利差由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生产国自愿捐赠形成的“利息贴补基金”解决。贷款的期限为25年。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国家。

(三)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BIS),是西方主要国家中央银行合办的国际金融机构。它是由美国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组成的银行团同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等国的中央银行于1930年2月在荷兰海牙签订国际协议,共同出资而成立的,同年5月20日开始营业。BIS通过中央银行向整个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服务,是一家办理中央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被称为“中央银行的银行”,总部设在巴塞尔。199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成员。

国际清算银行的宗旨最初是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赔款的支付业务和同德国赔款的“杨格计划”有关的业务。现在,它的宗旨则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便利,作为有关各方国际清算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1.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际清算银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金融机构,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认缴该行股金的各国中央银行代表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理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由13名董事组成,其中正、副董事长各1名。董事会中8名由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荷兰、瑞典和德国的中央银行董事长或行长担任,其余的由上述8个国家提名产生。该行下设银行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四个机构。

2.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成员国交纳的股金。该行初建时,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根据1991年3月31日该行公布的第61期年报,国际清算银行实缴资本与准备金的总额1991财政年度为15.57亿金法郎,实收资本占25%,共分成60万股,每股2500金法郎。金法郎是法国、瑞士、比利时等国在1965年成立拉丁货币同盟时发行的金币,含金量为0.29032258克。在金本位制崩溃以后,该金币不再流通,但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机构仍以金法郎作为记账单位。BIS资本的85%以上掌握在各国中央银行手里,私股只在分享利润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但不得参加股东大会,也无投票表决权。

(2)国际清算银行向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借款。

(3)吸收客户存款。

3.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新的便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它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的收付代理人,办理欧洲货币体系的账户清算工作,充当万国邮联、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机构的金融代理机构。

目前,全世界约有近百家中央银行在国际清算银行拥有存款账户,国际清算银行资金雄厚,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是国际黄金市场和欧洲货币市场的重要参加者。国际清算银行接受各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并向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办理各国政府国库券和其他债券贴现和买卖业务,买卖黄金、外汇或代理各国中央银行买卖;为各国政府间贷款充当执行人或受托人;同有关国家中央银行签订特别协议,代办国际清算业务。各国约10%的外汇储备和3000多吨黄金存于该行,作为提供贷款的资金保障之一。

国际清算银行是各国中央银行进行合作的理想场所。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每年在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年会上会面,讨论世界经济与金融形势,探讨如何协调宏观政策和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国际清算银行还尽力使其全部金融活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协调一致,并与其联手解决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些棘手问题。

除这些业务活动外,国际清算银行还组织专家研究黄金市场、外汇市场、欧洲货币市场和欧洲货币体系。它编写的调研资料在西方金融界、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四)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ADB)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它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但它是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赞助建立的机构,同联合国及其区域和专门机构有密切的联系。1963年,日本提出了设立“亚洲开发银行”的建议,同年12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简称亚经会)在马尼拉召开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讨论日本的建议,各国代表原则上同意建立亚洲开发银行。1965年11—12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二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亚洲开发银行章程》。1966年11月24日,亚洲开发银行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马尼拉。

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不仅有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和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且还有亚太地区外的国家或地区。亚洲开发银行创建时,当时的台湾当局是以“中国”的名义加入的。1986年2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3月10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继续留在亚洲开发银行。现在,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已由创始时的31个,扩展为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等非本地区国家在内的67个成员。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向其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成员国或地区成员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其具体任务是:①为亚太地区发展中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提供资金。②促进公、私资本对亚太地区各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投资。③帮助亚太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④为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⑤以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亚太地区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它们展示投资与援助的机会。⑥开展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与服务。

1.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理事会和董事会。理事会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接纳新成员、变动股本、选举董事和行长、修改章程等,由各成员委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一般每年开会一次。

董事会是亚洲开发银行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出的12名董事组成,其中8名为亚太区域的代表,4名为其他区域的代表。除日本、美国和中国董事外,其他董事均代表几个国家或地区。董事任期两年,可连任,常驻亚洲开发银行总部。董事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负责业务的总政策方向和日常业务。

行长是该行的合法代表,必须是本区域成员国的国民,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行长无表决权,但是,一旦董事会表决的过程中有关两方票数相等,他就拥有决定性的1票表决权。副行长由行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亚洲开发银行自成立以来,历届行长均由日本人担任。

亚洲开发银行年会一般在5月份召开。它的主要议题是探讨亚太地区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推动亚洲开发银行作为地区性开发机构在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会议还将对亚洲开发银行年度业务进行审议,并通过亚洲开发银行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净收入分配报告、预算报告等。

2.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亚洲开发银行对发展中成员国的援助主要采取贷款、技术援助、股本投资、联合融资和担保四种形式。

(1)贷款。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援助中最具实质性的内容。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一般直接贷给发展中成员国政府或由发展中成员国政府担保借给发展中成员国的机构。

亚洲开发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的成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可分为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

①项目贷款。即为某一成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三个条件。

②规划贷款。这是对某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③部门贷款。这项贷款是援助的一种形式,是为提高所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机构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而提供的。

④开发金融机构贷款。这是通过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间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由中国投资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

⑤综合项目贷款。这是对较小的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理贷款手续。

⑥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⑦私营部门贷款。它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2)技术援助。技术援助是亚洲开发银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亚洲开发银行通过技术援助,帮助其发展中成员国经济、有效地设计、拟定、执行和经营发展项目,以此来促进资源和技术向亚洲开发银行发展中成员国转移。亚洲开发银行以赠款、贷款或赠贷结合的方式为技术援助提供资金。

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性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

①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立项或进行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投资。

②项目执行技术援助。这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提高项目所在地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的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用贷款形式。

③咨询性技术援助。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执行机构),进行人员培训,研究和制订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发展政策与策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

④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发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这项援助多采用赠款方式来提供。

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额不超过35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需通报董事会。

(3)股本投资。股本投资是1983年开展的对私营部门的一项业务,不需要政府担保。除亚洲开发银行直接经营的股本投资外,还通过发展中成员国的金融机构进行小额的股本投资。

(4)联合融资和担保。亚洲开发银行不仅自己为其发展中成员国的发展提供资金,而且还吸引多边、双边机构以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向共同的项目。这是亚洲开发银行所起的催化作用。这种做法对各方都有利:对受款国来说,增加了筹资渠道,而且条件优惠于纯商业性贷款;对亚洲开发银行来说,克服了资金不足的困难;对联合融资者来说,可以节省对贷款的审查费用。我国上海南浦大桥项目就是联合融资项目,亚洲开发银行提供了7000万美元的贷款,从商业渠道联合融资4800万美元。这是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开展的第一个联合融资项目。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为我国山东莱芜钢厂和上海杨浦大桥项目进行了联合融资。

亚洲开发银行对参加联合融资的私营机构所提供的贷款还提供担保服务。担保服务可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国从私营机构那里争取到优惠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对担保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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