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5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国际上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和“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但是,自从美国和欧盟在2000年相继发布有关支付清算服务(货币服务)的示范法或指令以来,“自律的放任自流”模式开始让位于“强制的监督管理”模式。亚洲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近年来也在着手制定有关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法律。有不少国家通过对电子货币进行界定,加强了对电子支付工具及其发行者、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从已经实施的监管措施来看,主要措施是对非金融机构设定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对取得许可的此类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的目的在于对支付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制度风险。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地位和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地位是同等的。2011年2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已经获得民政部门的许可,同意筹备成立,并且要在准予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后,筹备工作完成以后还要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按照民政部的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在2011年8月之前就要做好相关筹备工作。从支付行业方面来说,支付清算协会的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说明支付行业已经被国家作为一个正式的行业予以监管了。相关行业规范也将制定,支付行业将会更加规范。该协会很可能成为支付清算组织正式监管实体。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的同时,首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也将随之宣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服务的监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
美国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在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和泰国,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得到央行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发行设置金额上限。
2.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
美国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对设立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作出了要求。欧盟规定电子货币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应不少于100万欧元,其在业务活动、投资行为等方面应遵循严格的规定。英国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及业务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建立检查、报告制度
美国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欧盟要求此类机构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的利益
美国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产业的健康发展,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要求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和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要求,电子货币机构的在途资金总额不得高于自有资金的8倍。
5.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美国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明确规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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