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理人法人代理权与会计作为一种契约集合体的分析
一、经理人法人代理权
尽管公司治理结构这一术语被广泛使用,但正如第一章所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3]我们也无意对各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定义进行比较和评论,只指出两点共识(与本章的讨论有关):①具体地说,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基础上,有关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之间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表现为明确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职责及功能的一种企业组织结构。从本质上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两类机制:一是外部治理机制,即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人力市场等市场机制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和利益的作用及影响;二是内部治理机制,即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4]
可见,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具有多样性:其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治理结构的各方有各自的经济利益,并且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保障的;其二,公司治理是一种契约关系,包括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三,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要求各方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制度规定行事;其四,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股东具有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具有法人财产权、经理人具有法人代理权、监事会具有出资者监督权,各方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共同推进公司有效运作。
关于世界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一种典型的分类是莫兰德给出的“二分法”,即以美、英、加等国家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模式和以德、日等国家为代表的网络导向型模式。[5]另一种是根据监控主体的不同所作的“三分法”,即家族监控模式、内部监控模式和外部监控模式。[6]尽管公司治理结构有各种不同的划分和不同的模式特点,但作为公司经理人所具有的法人代理权却是基本一致的。[7]也就是说,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与经理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以经营管理知识、经验和创利能力为标准,选聘适合于本公司的经理人。经理人作为董事会的意定代理人,拥有代理管理权,包括经理人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和在诉讼方面及在诉讼之外的商业代理权。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在于:其一,经理人作为意定代理人,其权利受到董事会委托范围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与意定限制,如营业方面的限制、处置公司财产的限制等。超越权限的决策和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规定为重大战略的决策,要报请董事会决定。其二,公司对经理人是一种有偿委托的雇佣,经理人有义务和责任依法经营好公司事务,董事会有权依经理人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并据此对经理人作出奖励或激励的决定,并可以随时解聘。
从理论上说,董事会作为法人机关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经授权行使经营指挥权,但在实践中,两权的划分却很难界定。在代理人的代理实践中,究竟可以代理哪些权限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代理权的界区必须分明。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人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于经理人处于市场经济的第一线,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向经理人倾斜很有必要。但从法律关系讲,经理人不具有法人达标权限,而只有代理权。代理权由法人机关董事会委托授权产生,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法人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为有效行为。经理人在公司中接受董事会授权代理对内部事务管理和经营指挥,对外有诉讼方面之外的商业代理权限,这种法人代理权也叫经理权。这种经理人之法人代理权包括代理管理权、代理指挥权、代理诉讼权和签约权。
1.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管理权,即管理企业日常行政业务活动,面对市场有相机处理经营业务的权力。具体内容如下:①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全部营业上的事务,均由经理人管理;②非经特别授权,与营业无关的事务,经理人员无权处理;③公司同时经营数种营业,而各种营业之间有主从之别的,可在公司本部和分公司分别设置经理人;④各经理人的代理管理权限于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一个分公司或者整个分公司。公司本部与各分公司的代理管理权限却限在各自管理的范围之内。
2.经理人应具有代理指挥权,即指挥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组织企业人员、资本、信息的有效配置和运转。经理人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组织者和指挥者,企业生产者直接听命于经理人的指挥,接受经理人的监督管理。企业资本和物质资料由经理人支配,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经理人将生产劳动者和物质资料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委托人的经济目标。
3.经理人应具有对外代理诉讼和签约权。经理人的对外代理权限需严格限定。一般来说,经理人不具有法人代表身份,有关诉讼和对外商业往来不具有法人效力。因此,经公司法人书面授权之后,方可取得代理诉讼及必要的签约权。经理人应具有代理签约权,公司的对外业务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经济关系,可代表法人作出决断,实施有效代理签约(除公司资产转移外)。
为了科学界定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防止无效代理和越权行为,应对法人代理权作以下具体要求:一是经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公司的营业主体,因此,凡营业所涉及范围即为其代理范围。二是经理人代理权的内容包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方面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必要行为,但营业上的让与、废止、分公司的设置及与营业无关的社交行为,经理人不得为之。三是为防止代理权的滥用,可将代理权授予经理人全体或其中数人,让其行使管理权。四是代理权范围以公司章程和书面授权为根据,经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法定范围,即可在关于营业方面的一切行为行使代理权限,但是必须要有公司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因此,我们可以将法人代理权的责任原则归纳如下:第一,代理人在法人授予的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第二,代理人超越法人授予代理权的权限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第三,法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超出了本法人的权力能力,代理人按其授权实施法律行为后,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机构的有关部门成员和代理人共同承担。第四,代理人签名责任和不得兼任其他营利组织的责任,违者公司可要求其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
二、会计本质:一种契约的集合体
依据产权理论和制度(契约)经济学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某些契约反映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些契约中,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限,与此同时,规定相应的委托责任。在企业内部一系列契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是最高层次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8]
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中,所有者将自己投入企业资产产权的一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权赋予经营者,自己只保留终极所有权即股权,同时要求经营者履行资产保值、增值破产清偿等受托经济责任。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财产责任:保证出资者投入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②经营责任:通过经营,尽量使资产增值的责任;③法律责任:在合法范围内经营的责任;④会计责任:向出资者提供真实会计报告的责任。由于会计报告本身揭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情况,经营者定期向所有者提供会计报告,一方面履行了会计责任;另一方面,也向所有者反映了财产责任、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因此,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委托人评价和监督代理人经营绩效的主要依据;是代理人充分、准确表述自己经营才能和业绩的主要手段;也是二者根据契约分享企业经济剩余的基本依据。
但是,由于经营者专业水平与精力的限制,本身有效履行会计责任或者亲自履行会计责任的机会成本太大。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所以,会计是经营者为了履行会计责任,解除委托经济责任的考虑,受经营者委托而产生的,他与所有者之间并无任何直接的关系。由此可见,从产权契约理论和现代会计实践的角度分析,会计是一个契约的集合体,或者说是相关利益者维持企业组织均衡、发挥委托—代理权限的集合体,所有会计活动都被限制于企业的契约之中并服从于这些契约。会计工作的权利、秩序也来源于企业契约,而且会计工作是以提供财务信息为手段达到履行和解除契约目的的。所以,会计工作是公司治理结构下委托—代理关系的具体体现,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中极为重要的契约履行和监督活动。
关于会计的本质,历来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9]我们无意在此进行评判,我们提出的观点认为:从产权理论和现代会计实践的角度看,会计是一种契约的集合体,如图3—1:
图3—1 会计——一个契约集合体
具体理由如下:
1.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即会计主体由“契约”构成。依据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企业的本质是对合约签订人起制约作用的长期合约的集合,会计主体本质上是将出资者的财产通过订立契约组织起来,所有的会计活动都被限定在这些订立的契约当中,并服从于这些契约。
2.会计契约成立的基础是“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各种权利。因为:第一,会计上的任何社会属性直接或间接地与财产权利相关,如任何一个时期的会计都是建立在一定产权关系上;任何一种类型的会计都要维护其特定的产权制度。第二,会计上的任何法律、法规都要维护财产所有者的各项权利,保护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稳定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率。第三,会计的核算与管理要依据财产权利来进行,如会计上的记录、计算和报告,会计信息的披露、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等。第四,会计上各种受托责任合约的签订与解除要依赖于财产权利,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并将财产所有权所派生的各种权利在不同的人员之间进行分解,使不同的人员各负其职,各担其责。第五,会计上众多约定俗成的会计规范,其背后都是对财产占有及分配关系的反映,都是对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所引起的经济业务处理。
3.会计工作的任何秩序均来源于契约。会计工作受到多方契约的约束,既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契约,又要执行与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等多方面签订的契约。另外,还要保证其他的经济契约在会计上的执行,会计正是由于契约的存在和执行才保证了财产权利的行使和正常的秩序。
4.会计工作的目的在于履行和解除契约。无论是决策有用学派还是受托责任学派,如果从产权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会计工作的目的在于履行和解除契约。这是因为企业是契约的集合体,而会计是契约集合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契约的实质是信息,会计信息不仅是契约当事人订立的基础之一,其本身是构成契约的一个因素,而且还是监督契约执行和评估契约执行结果的手段。
其实,会计的契约观在国外有关学者的著作中早已有之。瓦茨和齐默尔曼在《实证会计理论》一书(1986年)中指出:那些有关产权和契约理论的文献认为,会计在制定契约的条款以及在监督这些条款的实施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会计数据经常被用于各种契约(债务契约、报酬契约、公司章程和细则等等),这些契约常常包括对各方行为采取的各种限制,而这些限制是以某些会计数据为条件的。因此,产生了计算和报告这些数据的需要(也就是产生了对会计的需要),甚至指出:会计和审计都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
三、会计在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的作用
现代企业作为一种契约的集合体,相关利益者向企业提供自己的财产、资金、技能及信息等经济资源,同时他们又相应地从这些经济资源中获得更多的资源。但是,在现代企业组织结构中,参与企业的相关利益者因各自的具体目的不同,要求企业满足自己的权利也各异,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不协调的矛盾,即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不一致甚至背离,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甚至冲突,双方在权利制衡中获得的信息会出现不对称的现象。这种现象则使投资人(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失成为可能或现实,当这种矛盾发展严重时就会出现企业组织发生崩溃的危险。因此,设置有效地维护企业组织均衡的协调、控制、监督系统就显得十分必要。该系统主要是反映、监督与控制各利益关系人对企业契约的履行情况和结果,并根据各自的贡献计量企业对他们的回报,以尽可能地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护企业组织的均衡。一般说来,该系统包括三个方面:①业绩评价系统;②赏罚系统;③企业契约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分割。会计作为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均衡作用。
(一)计量与记录企业契约关系人对企业资源的提供情况
企业契约规定了各种参加者提供企业资源的义务,从而保证企业能有效的运作。要落实与监督他们对企业资源提供义务的履行情况,会计就需要对这些资源进行有效地计量与记录。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雇员等,根据企业的契约规定需要提供自己的财产资源技能。这些均在会计记录中得到客观地记录与计量,而且一部分关系人,如经营者注册会计师、政府税务部门。尽管他们提供企业的资源难以准确地计量,但因提供了自己的智力劳动或企业良好的经营环境资源,根据企业契约或法律规定,仍可认为他们是企业资源的提供者,并在有关会计记录中予以反映。
(二)计量与记录企业契约关系人对企业资源的要求权
企业契约规定了各参与者从企业获得资源报酬的权利。通常,企业资源的要求权与各参与者提供的资源情况,即履行的义务相关。这种资源要求权的分配过程,是通过会计系统进行的。会计通过对企业契约关系人的资源提供、义务履行情况,根据企业契约计算他们各自的资源要求权以及企业满足这种要求权的结果。对于投资者、债权人、雇员分别是以他们投入的财产、资金、劳动来决定股利、利息、工资报酬回报,而对于政府税务部门、经营者等,则是以独立于投资以外的尺度来计量其资源要求权。如企业付出给税务部门的税收,一般是依靠企业的产量所得来计算的。又如经营者的报酬,则是依据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差额尺度来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契约的参与中,作为企业投资者地位的股东,还具有剩余要求权的独特地位。这是因为他们一旦将资源投入企业,即使企业环境发生了变化,在企业存续期间也不能抽回自己的资本,需要承担企业的最后风险。显然,剩余要求权是作为与最后风险的补偿相对应的权利表现。会计记录上的有关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核算及企业破产清算核算就是这种剩余要求权的反映。
(三)对企业契约履行过程的监督与信息传递
企业契约参加者因各自的利益关系,均十分关心企业参与各方对契约的履行情况。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之所以会产生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主要是由于契约参与者更好地发挥他们的比较优势,通过企业进行合作生产,从而使企业合作生产的总产品大于他们单个进行生产的产出之和,并可大力节约交易成本,取得比单个生产时更高的报酬。即企业作为一个契约集合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追求“分工效果”和“规模效益”为目的。然而,由于企业关系人之间存在契约关系,因委托—代理而产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某种情况下会存在一定的组织缺隙。这种缺隙主要是体现在契约生产中对每个成员努力的监察和报酬计量常常会发生困难。由于有的成员获得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或采取一些偷懒、投机等行为,使得因他这样做的所有成本中可能会有一部分强加给其他的人,从而降低企业这一合作组织的效率。为了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政府或社会公共政策主体制定、颁布一系列规范企业各参与者行为的法规、法律、准则等文件,直接约束着企业契约各方及企业集合体的有关投资、经营、财务、分配等行为,以维护他们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两则”及各种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的《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企业会计作为这些会计法规、制度的执行者,通过规范、有效地计量、记录、分析、评价,在企业的政策执行环境上努力维护着企业各契约参与者的均衡。另外,企业内部也需要由各契约参与者在企业契约中达成一个监督协议,设置有关专门机构来监督各合作成员的投入绩效,如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结构等。同时为使监督能有效进行,则需要对契约关系人尽可能提供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而会计则责无旁贷地承担了这一职责。例如,为了满足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督,会计必须反映经营者履行企业契约规定的状况,计量和报告经营者经营的投入和产出结果,提供给股东们以决定给予经营者的个人报酬。又如债权人关心其贷款的安全性,就具有了解和监督股东的资本变动、经营者对贷款的使用及企业盈利分配和亏损弥补方面信息的要求。经营者也有对中层管理人员及雇员们职务履行情况信息的了解与监督要求。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相关信息的披露和过程的监督控制均是通过会计系统进行的,即企业会计除了将各关系人对契约义务的履行和资源要求权的行使情况信息即时地传递给各位利益人外,还将根据契约的安排即时督促、监督契约的履行情况。
(四)对企业契约稳定性的维护
参加企业契约的关系人有时会撕毁契约从企业中撤出。为了收回他们过去支付的企业参加成本,常常会在市场上出售自己在企业契约中的地位和权利。这不仅仅是股东、债权人,有时也包括经营者、雇员等。由此经常会导致企业某些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地位的变化,并影响到其他关系人,使得企业契约产生不稳定性。此外,由于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变化的不稳定性,企业契约关系带来两权分离状态致使企业契约参加者之间存在信息的非对称性,都将会使企业契约的稳定性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会计通过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拟定企业具体的会计制度,即时披露各关系人对企业契约上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正确分配企业的产出资源并减少信息披露的非对称性,监督企业生产要素及契约相关人地位、身份的规范有序流动,为维护契约的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五)有助于提高企业契约的效率性
要提高企业组织运作的效率性,企业契约就必然要随企业环境变化而进行更新。这种更新的成败与否,常常取决于企业参与者的理解与支持。例如,由于环境变化的不确定性和人们对变化无常的环境认识的有限性、模糊性,使得企业某些决策常常存在风险。就企业来说,这种具有副效用的“风险”会在各契约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同时又因为与环境不确定性相辅相成而存在的信息分布不对称性,使置身于企业经营之外的利害关系人对企业行为内幕知之甚少。因此,这些常会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合理性、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以及企业组织结构的设计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契约履行的效率性发挥。这方面常常表现为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时涨时落、企业借贷信用的损害及有才干的经营者、技术专家的辞职出走等。因此,强化信息沟通,谋求企业契约的参与人取得比较共同一致的看法,并合理地分配企业投资、经营风险,在环境变化时修改、更新企业契约中一些不利于企业发展和契约稳定的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会计承担着这一重要职责。首先,它可以在国家会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选择会计行为,尽可能地将企业风险降至最低,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即时披露,并根据企业契约的规定将风险合理地分配于各参与者,以防止由单一主体承担全部风险,使之更加合理、公平。例如,企业的风险除了表现在股票持有者之间以外,风险分配还表现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这是因为在企业无力偿还企业债务时股东只有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实质上负担着一定的不能回收本利的危险。此外,经营者和职工也承受一定的风险,其承担方式表现为工资水准的变动和面临着的解雇风险。其次,会计将通过及时、有效地公开揭示,使各种信息披露全面、完整,消除误传、误导,从而有助于企业契约关系人意识统一的形成,提高企业契约履行的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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