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治理对策
一、会计信息披露动机: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正因如此,相关各方对会计信息产生了强烈的需求,这构成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前提。同时,由于会计信息天生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Zeff,1978),为使该经济后果朝着偏向自身利益的方向发展,掌握会计信息供给权的合约当事人即便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也会去主动披露会计信息。[1]本文将在简要分析会计信息披露动机的基础上指出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实际,说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特有的原因以及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契约经济学角度
根据Williamon的分类,契约可分为古典合约、新古典合约和关系性合约三类。古典合约是一种合约条款中有着明确规定,当事人一经同意便进入、交易完成便自动终止的一次性个别合约,如建筑合同。新古典合约是一种长期性质的契约关系,其条文规定是不完全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重新谈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便是一种典型的新古典合约。关系性合约是指组织内部或之间经历了多次交易的、行为规范的关系性原则,主要指向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对方购买设备或提供商品、企业一体化、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等。
根据契约理论,在股东—经理合同中,若股东无法了解经理是否为其努力工作,一般会要求在合同中订明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代表其努力的程度,使签约双方都同意以此作为经理工作业绩的计量标准,于是公司需要编报披露净收益等信息;同理,在债权人—管理者之间也存在各种利益冲突,公司管理者可能作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决策,而理性的债权人也会因此提高贷款利率或附加苛刻的贷款条件。因此,双方博弈的结果是签订债务合约,公司管理者必须披露财务比率等信息,以便债权人监测债务合同条款的执行情况。可见,契约的实质在于信息,任何契约关系都离不开会计信息的支持,会计信息既是契约当事人订立的基础之一,又是构成契约的一个因素,甚至还是监督契约执行和评价契约执行结果的手段。总之,作为一个经济契约的连结点,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契约往往要通过会计信息来建立和实施,以降低契约成本,实现专业化结果交换和财富最大化的目标。
当然,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合约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反复实验的办法来确定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但这样做的交易费用往往要远大于合约带来的收益。因此,退一步说,会计信息至少在订约过程中起到了降低交易费的作用。
(二)委托—代理角度
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到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叫代理人,另一方叫委托人。委托—代理理论着重研究当一个或多个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为报酬而从事该工作的代理人时所产生的经济现象。该理论假设:委托—代理双方效用函数的非一致性、信息非对称性以及管理者不愿更多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即偷懒)。因此,该理论的一个中心议题就是如何降低代理人成本。由于效用函数不一致天生不可避免,缓解这种冲突的办法便落在如何消除代理人的超级信息地位、平衡双方信息上,委托人(投资者)可以用会计信息来衡量公司的表现并相应地奖励(惩罚)代理人(管理层),使最大限度地促进委托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代理人成本。可见,会计信息实际上已经成为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从而成为连接企业与资本市场的桥梁和纽带。
(三)政府管制角度
根据市场有效性的基本假设,当宏观MR=MC时,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质量将是最优的。但就会计信息来说,仅凭市场有效却很难做到MR=MC。这是因为:第一,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消费一单位这种物品的边际成本为0,难免产生“搭便车”现象,使会计信息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产生背离。第二,一个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传导或影响其他企业,存在着外部性,使会计信息的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产生背离。第三,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且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呈不对称分布状态,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难以避免,并由此可能导致证券市场和经理人市场失灵。
“搭便车”和“外部性”将引起社会在研究和开发会计信息方面投资不足,实际产出量低于最优产出量,在资本筹集市场、经理人市场、公司兼并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尤其如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则不仅影响会计信息产出数量,还会影响到产出质量,使得市场价格信号扭曲、投资者决策失误。由于公平、公正的会计信息是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而政府又是市场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者,由其通过管制性措施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
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会计信息失真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从缔结契约、实现专业化结果交换,还是从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出发,当事人都会去主动披露一定量的会计信息。即便这样,披露的信息量仍显不足,政府从维持市场稳定的角度出发也会通过强制性手段保证一个足额的信息披露量。但信息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质量无法观察,信息失真也就成了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潜在问题。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会计信息失真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和技术性失真。[2]
(一)违法性失真
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合而成的契约联结体。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黏合企业各要素,从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业就处于一种锁定状态,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做出决策并更有效地利用起非人力资本,但人力资本由于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可以随时抽回,相比之下风险要小得多(在不考虑其资产专用性的前提下)。这样,企业组织上的决策功能便与风险承担功能产生了背离。人力资本所有者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加上其行为无法观察,使其完全可以通过虐待非人力资本使自己受益。例如高额的在职消费,其结果往往是超标准的数据进入会计系统,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为避免上述弊端,人力资本所有者被赋予了具有激励功能的剩余索取权。[3]但这也只是部分地缓解了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操纵会计收益虚增其所得的剩余再将其卖出并从中获利,而后者造成的损失以及会计信息失真往往要远甚于前者。
以上的分析将经理(人力资本所有者)和股东(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放在了截然不同的对立面上,其实经理本着把企业搞强、搞大(客观上与股东利益一致),提升其在经理人市场上价值的目的,他同样也有动机去披露不实会计信息。例如,虚增企业盈利能力便可降低企业的债券发行成本。如果再考虑到大股东与中小股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利益冲突,出于转移利润、获取配股资格、提高配股价格等目的,那么不仅是经理甚至连大股东也会存在着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
(二)规范性失真
规范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规范不完美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会计规范下生成的会计信息能否绝对真实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二是会计规范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是否达到了目前供给能力的顶点。
就第一种规范性失真看,由于会计理论固有的局限性以及外界环境的复杂与多变,绝对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往往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追求。虽然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信息的揭示会逐渐逼向绝对真实,但从短期来看,这种信息失真却是无法消除的。况且绝对真实的会计信息并不一定是相关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所必需的,获得绝对真实信息的成本往往也要远大于其收益。[4]
就第二种规范性失真看,由于会计规范是经过社会各利益集团充分博弈后所形成的一种公共契约,需同时兼顾信息供需双方的利益。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取得平衡,以保证各方都能接受博弈的结果和降低交易费用,减轻规范执行的阻力,规范的要求一般都要稍低于现实的供给能力。另外,由于会计信息供给者的自我保护倾向、规范实际制定者有限理性的限制,制定出来的规范也总会存在着种种不足。这种种原因造成会计规范的不完全性,即便会计人员完全遵循了规范要求,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不可能100%地达到目前供给能力的要求,存在着失真情形。
(三)技术性失真
技术性失真是指会计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会计工作需要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技术性失真是否会发生依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会计职业团体发展蓬勃、会计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高的国家,因技术性原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概率一般较小。在我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相对较低,很多人难以达到准则要求和实际会计工作的需要,技术性原因也会导致相当一部分会计信息失真。
从上述三类会计信息失真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规范性和技术性失真主要是由客观因素造成的,短期内无法消除,且这类信息失真由于没有明确的利益导向,所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小。违法性失真则主要是由会计信息披露者主观因素造成的,有着通过操纵会计信息以便从中牟利的明确利益导向,其结果往往就是误导相关利益人的投资决策,所造成的危害极大,也是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最主要原因。[5]下文关于我国情况的分析就主要是针对违法性失真而言的。
三、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其特有的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问题已达到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有效运行的地步,大量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从已查明的情况看,1985~1994年的10年间累计查出的违纪金额为1383亿元,而1998年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2688.68亿元(估计数)。从未完全查明的情况看,自从中国证监会做出有关配股资格和摘牌的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规定后,每年便有大量的ROE落在10%~11%和0~1%等刚好达标的区域之间。显然,这也是会计操纵导致信息失真的结果。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信息供需双方效用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以及会计信息天生具有经济后果等原因,违法性失真在世界各国都不可避免。在中国,由于其特有的制度背景,会计造假已成为经理人在既定制度下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理性选择。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的同时也表现出了明显的中国特色。
(一)琼民源:案例介绍
提起琼民源,大家都不会陌生,琼民源事件被定性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件。
琼民源A(0508),全称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热带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交通运输、电子产品、纺织品、文体用品、音像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等,是深交所的一只综合类股票。
公司前身——海南民源公司,组建于1988年7月。1992年开始进行股份化改组,将民源公司等三方的净资产折为6050万股发起人法人股,另发行856.5万股法人股,358.75万职工和3019.75万股公众股,又于1992年9月2日至1992年9月15日在STAQ系统筹集法人股3000万股。截至1992年11 月28日,总股本达到13285万股。1993年4月30日,“琼民源A”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该公司1995年的利润总额为67万元,净利润为38万元,每股收益不足1厘,股价仅为3.65元。而1996年7月开始,该公司的股价在短短几个月翻了数倍,窜升至20元。1997年年报公布“1996年利润总额5.7亿元,净利润4.8亿元,每股收益0.867元”,净利润比1995年增长1290.68倍,创造了1996年中国股市神话。
琼民源1996年度报告刊登后,市场反应强烈,该公司股价波动异常,琼民源公司全部董事在2月28日召开的讨论琼民源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上集体辞职,导致琼民源无人申请复牌。为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琼民源公布的1996年公司业绩进行调查。调查表明,神话背后的事实是:公司所列示的5.7亿元有5.4亿元是虚构出来的,是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与关联公司及其他公司签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琼民源”为掩盖事实,两次登报说明其年报的正确性,对公司年报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在媒介上表示“报表的真实性不容置疑”。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民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琼民源”公司聘用会计班文绍因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二年。“琼民源”案件以此结果告终。
“琼民源”案件本身虽然已经结束,但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会计造假问题却依然存在。继琼民源之后,又相继暴出ST郑百文、银广夏等一系列舞弊丑闻,使我们不禁深思:为什么出现会计造假?
显然出于内部经济利益驱动,企业要进行会计信息造假。具体地说,企业往往为了业绩和政绩考核,为了获取信贷资金和商业信用,为了发行股票,为了减少纳税等一些动机而粉饰会计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至于企业为什么能进行会计信息造假,原因是多方面的,现行会计制度本身的缺陷,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等都为会计信息造假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其也可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制度加以完善。然而,目前我国企业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其主要根源不在会计系统和会计制度本身,而在于公司治理本身的问题。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
大体上看,造成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国企经理制度。王 (1998)的研究表明,国企经理制度中对经理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收入和组织制度。
从收入制度来看,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经理人员的目标函数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包括货币收入、在职消费和精神报酬。从现有的制度安排看,国有企业经理的货币收入普遍偏低且与企业经营效益不挂钩、在职消费模糊(如形式的实物化、消费成本化、对象不明确等)、精神报酬不合理。这样,理性的经理人必然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通过高额在职消费与资源转让来谋取额外好处。为掩饰其行为,这些事项最终还会进入会计系统,于是造成信息失真。
从组织制度来看,首先,经理人员的任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的,由于其掌握了这种缺乏弹性要素的控制权,寻租行为难以避免,而这些租金支出最终则会通过费用类项目进入会计系统。其次,国企经理作为政府官员,服从组织分配的职务调动比较普遍,工作缺乏稳定性,短期行为由此发生。例如,通过盈余管理将未来收益提前至本年,虽然这样并没有增加利润。再次,经理人员的考核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的,为证明自己的眼力,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虚报业绩的行为往往不闻不问,纵容甚至指使其会计造假也不是没有可能。最后,国企经理的退休制度使其在离职时面临着巨大的控制权收益损失,在加上在职期间较低的收入水平,不平衡心理油然而生,通过会计造假谋求最后一笔个人收入的“59岁现象”随之出现。
可见,经理人员的制度性缺陷(报酬制度、选拔考核与奖惩制度)引发的会计信息造假动机,客观上造成了国有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下。
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外部所面临的产品市场竞争变得激烈,但仍然缺乏来自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因此外部治理结构是不健全的。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根据何浚(1998)、周清杰(1999)的研究表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
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加上流通上的限制,造就了一种僵化、低效的产权结构。一方面,占有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权产权主体缺位使其产生不了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公众股东受制于持股比例的限制,不仅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而且即便提出高质量的信息需求,影响力也十分有限。其实,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社会公众股东定位于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高质量会计信息传递公司投资价值的信号已受到很大的削弱,他们所需要的恰恰是那种虚报公司业绩的失真会计信息。
“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同样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不仅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甚至连董事长和总经理也合二为一,为“内部人控制”大开方便之门。董事会丝毫不能起到站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场上监督经理层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为何新股发行市场上及衡量配股资格时的会计造假盛行。在西方发达国家,为消除内部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及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均要求董事会下设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可我国在这一方面还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内部保障机制不健全。
3.外部监管制度。既然制度性因素决定了我国各类企业内部都存在着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和可能,那么,外部监督应该是保证信息质量的另一条路径选择。可是从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其效果也十分有限。
从监督有效性来看,由于我国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大多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来进行的,而这种监督权的授予却又掌握在作为被监督者的经理人手中。权利安排错位的结果必然是监督不力。和《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高达80%以上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相比,注册会计师历年来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比率却都低于20%,监督有效性可见一斑。
从处罚有效性来看,我国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处罚目前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的运用则少之又少,基本上构不成对造假者的威慑作用。经理人市场的缺乏使得声誉机制也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过去10年中,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财务报告总数超过10000份,而被证监会发现并处罚的却不足100起,如此低的处罚比例必然使得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大量带入其行为模式。
四、可行的治理对策:一个暂行框架
鉴于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泛滥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行,端正经理人行为动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行为科学理论,端正行为主体的动机可从其内部需要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着手。而在内需相对稳定的决定了经理人逐利的本性时,外部环境便成了调节的重点。结合中国实际来看,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当务之急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第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一)合理配置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各国经济中企业制度安排问题,大体上是指出资人和利益相关人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监督和控制高层经理人员的活动。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通过激励机制的安排,同化出资人与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缓解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又可通过权利制衡机制安排,瓦解经理人的超级信息地位以缓解逆向选择。因此,它是会计信息如实披露的内部保障机制。可是,从我国转轨经济中出现的国有企业经理制度,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来看,不合理的治理结构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力显然是相当薄弱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首先就要从这种内部保障机制上着手。
1.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设计就是假定代理人偏好与委托人选择已知,设计一种机制,同化二者的效用函数,激励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尽力并如实披露信息,减少代理成本。
为达到这一目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让经理人拥有一定量的股权。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经理人分享企业剩余从而激发出其积极性;另一方面,这部分股权也成了经理人不损害股东利益的物质担保。Andtrei Shlefer的研究表明,经理人持股比率在5%~20%之间,可较好地避免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也就消除了其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动机。不过,就我国目前经理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来看,短期内达到5%的水平显然是不现实的。
另外,即便经理人内部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也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因道德风险行为而引发的会计信息失真。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对比模型进行分析:
首先假定经理人拥有企业100%的股权,C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成本,Pt为企业第t年的预期收益,年利率为i,则企业价值为
再假定经理人对企业的持股比率为a(0<a<1),(1-a)的股权为外部股东所持有。在这种情况下,精明的经理人必然会提高在职消费水平ΔC(因为他只需承担其中aΔC的成本)而寻找新收益ΔP的努力也会因此下降(因为他只能得到其中aΔP的部分收益),企业价值随之降为V=。其中,经理人拥有的企业价值为aV,股东拥有的企业价值为(1-a)V。
Jensen &Meckling证明,如果股市完全有效,股东将不会支付(1-a)V*,而只会支付预期企业价值(1-a)V,V*-V部分构成的剩余损失将完全由经理人承担。但现实的情况却是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并不存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经理人对外披露的企业价值只会是V*。由此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且股市越无效,经理人持股比率越少,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就会越大,这正好验证了我国的情况。
可见,激励机制并不足以诱使经理人释放完全真实的会计信息,内部保障机制不得不求助于第二条途径——监督机制。
2.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指通过以董事会、监事会等为主体的内部监控机制来约束经理人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虽然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但由于其本身大多是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不仅国有股权缺位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董事会和经理层往往也高度重合,董事会形同虚设,监控职能严重弱化。监事会亦是如此。
为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结构中一般都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和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我们认为,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应该可以起到防止会计造假的作用,理由如下:第一,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利益联系,因此不可能存在会计造假动机;第二,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从而提升了其发现会计造假的能力;第三,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充分保证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第四,由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师选聘工作,有效防止了经理人的“意见采购”。
其实,我国上市公司中也有一部分引入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但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不规范和不健全,从而制约了其效力的发挥。
(二)完善外部监督管理体系
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计能起到有效防止失真会计信息生成及披露的作用,但由于这种保障机制缺乏对造假者的实际惩罚,效力往往有限。当造假能够带来预期收益时,他还是会义无返顾的生产虚假会计信息。而一旦这种内部保障机制存在缺陷,虚假会计信息便得以对外披露。因此,要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外部惩罚机制的威慑力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会计信息生产者造假成本超过其造假收益,会计操纵的剩余收益小于0,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失真会计信息的生成。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博弈双方分别为会计信息披露者和监管者,会计信息披露者有两种战略选择:造假与不造假;监管者也有两种战略选择:监管与不监管。具体假设如下: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概率为P,造假若不被查出给其带来的收益为A,造假若被发现给其带来的损失为-B;监管者监管有效(查出所有造假行为并施以处罚)的概率为Q,若查出造假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或避免的损失)为C,[6]监管成本为D;A、B、C、D均大于0,P、Q为大于0小于1的参数。
由此,我们可得混合战略博弈模型如下(表6—1):
表6—1 信息监管与造假的战略博弈模型
由以上模型可得(1):
监管机构监管有效的预期收益为:
(D-C)×P+(-C)×(1-P)=P×D-C
监管机构不监管或监管无效的预期收益为:0×P+0×(1-P)=0
显然,只要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概率P与造假造成损失D的乘积大于监管成本C,监管便有了必要。结合我国现实来看,根据《财政部会计信息抽查公告》所揭示的数据,造假概率至少在80%以上,造假造成的损失通过市盈率的扩大效应更是呈几何级数增长。[7]相比之下,监管成本简直微不足道。因此,监管绝对是有必要的且监管力度(成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由以上模型可得(2):
会计信息披露者造假的预期收益为:
(-B)×Q+A×(1-Q)=A-Q×A-Q×B
会计信息披露者不造假的预期收益为:0×Q+0×(1-Q)=0
显然,要从源头上杜绝造假动机,使造假者无利可图,A-Q×A-Q×B必须小于0,即,提高监督有效性和惩罚有效性势在必行。
从提高监督有效性方面来说,监督覆盖面的加大和监督能力的提高都是必不可少的。考虑到实际的监管(非注册会计师审计)大多采用抽查方式,不可能一次全面覆盖到所有企业,为避免企业的机会主义动机,通过合理的抽查制度安排使若干次抽查可以覆盖到全部企业并在这一周期内规定追溯处罚时效应该是一个好办法。至于监督能力方面则取决于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
从提高惩罚有效性方面来说:首先,由于利用会计信息系统舞弊、做出披露虚假会计信息决策的是经理人,具体惩罚也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避免发生对企业的惩罚最终造成股东代经理人受过的现象。其次,惩罚力度必须大到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否则也就客观上形成了对造假行为的纵容。再次,惩罚方式的选择上也应该避免单一化的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可以调动起受害人起诉的积极性、刑事手段可以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都是不错的选择。最后,通过建立完善的经理人市场,通过有效的声誉机制和代理权竞争机制发挥强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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