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进口代收业务

进口代收业务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初审和复审无误后,代收行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付款委托书及票据副本,及时向进口商或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代收行无提货义务,货物发给代收行的,风险及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代收行依据委托书明确规定扣除费用。托收业务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

模块2 进口代收业务

活动1:业务导入

2007年7月6日,浙江云行工艺品公司(ZHEJIANG YUNHANG ARTS AND CRAFTS CO.,LTD,HANGZHOU)与美国纽约马里亚贸易有限公司(MARYA TRADING CO.,LTD,NEW YORK,U.S.A)签订贸易合同(Sales Contract),进口价值为USD11847.48的工艺品加工成套设备1批,价格条件为CIF HANGZHOU(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简写CIF)。

发货后,马里亚公司将相关单据交付托收行(Collecting Bank)美国花期银行(CITI-BANK N.A.,NEW YORK,U.S.A),委托其通过(Remitting Bank)代收行中国银行浙江分行(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向云行公司收取相关货款。

1.基本概念

进口代收(Inward Collection)是指银行接受国外代理行或联行委托,按照代理行或联行的指示向进口商收取进口款项,并向进口商交付有关商业单据。进口代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方式。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只有在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托收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付款人在按照贸易合同中规定的金额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掌握货物的控制权,所以这种方式降低了委托人在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为其获得货款提供了保证。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①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at sight)是指委托人开具即期汇票,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货运票据,付款人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当即付款,在付款时领取货运单据,即所谓“付款赎单”。

②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是指委托人开具远期汇票,委托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商业单据,付款人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赎单。在付款人承兑后,汇票到期日以前,由代收行保管汇票和商业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后即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托收方式。它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在这种方式下,付款人只需在远期汇票上履行相应的承兑手续,就可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提取货物,付款则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进行。

2.业务流程

银行办理进口代收业务需遵守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我国的外贸、海关、保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代收行对托收行来单及委托书电文内容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代收行向进口公司提示来单并要求其付款赎单。进口公司应付款要求付款或承兑(我国公司如申请购汇,银行需审核进口公司的付汇资格,并按国家外管规定为其办理售汇手续),扣除货款和相关费用后,放单给进口公司。最后,代收行按托收银行的指示对外支付有关款项。具体流程见图5-4。

3.操作程序

(1)代收行审核来单并确认

代收行区分来单是托收行寄交还是出票人寄交;审核进口代收单据和托收委托书,所收单据与托收委托书中所列单据名称、份数、托收金额等是否一致;托收委托书中的内容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代收行编制进口代收业务参考号并登记;并向托收行发出确认收妥单据,并缮制单据收妥确认函(SWIFT MT 410Acknowledgement)。

img64

图5-4 进口托收业务流程

表5-3 SWIFT MT 410格式填制项目

img65

SWIFT MT 410电文:

img66

(2)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

经初审和复审无误后,代收行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付款委托书及票据副本,及时向进口商或付款人提示(3个工作日),要求其付款或承兑。提示后,付款人没有提出其他处理意见,代收行即向托收行通知。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代收行及时通知托收行并按托收行指示处理,60天以上未得到回复可主动退单。

img67

图5-5 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

(3)付款人付款或承兑(或拒付)

①付款赎单通知。提示后,付款人(进口商)没有提出其他处理意见,付款人(进口商)签章,同意付款或承兑,并提交相关资料:购汇申请书、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进口合同(如需)、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

img68

图5-6 付款委托书

②付款或承兑通知。付款人付款或承兑后,代收行缮制付款通知(MT 400 Advice of Payment)或承兑通知(MT 412 Advice of Acceptance),通知托收行。

表5-4 SWIFT MT 412格式填制项目

img69

MT412电文:

img70

③拒付通知。如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承兑,代收行应及时缮制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MT 416 Advice of Non-Payment/Non-Acceptance),通知托收行并按托收行指示处理,60天以上未得到回复可主动退单。

表5-5 SWIFT MT 416格式填制项目表

img71

MT416拒付通知电文:

img72

(4)代收行交单及转账

代收行的交单日期不得早于托收行规定的日期。托收行指示无偿交单的,按托收行指示;未注明交单方式的,按付款交单方式交单。代收行无提货义务,货物发给代收行的,风险及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

即期付款交单(D/P Sight)方式下,除非托收行另有指示,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付出全部款项后才能放单。远期付款交单(D/P Tenor)方式下,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要求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人付款后,代收行方可将全套正本单据交付款人。

代收行依据委托书明确规定扣除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绝支付,则代收行必须通知托收行,如托收行放弃费用,代收行才能放单。委托书未明确规定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代收行可不代收并通知托收行。代收业务费用一般由托收行支付给代收行,若由付款人支付,则在其付款时扣减,若其拒付,可从代收货款中扣减。若其拒付退单,可向托收行收取银行费用。代收行在贷记报单后,在规定的营业日内(2天)办理资金解付。

贷记报文:

img73

项目知识要点回顾

托收是指出口商(托收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商业票据或两者兼有,要求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代收行)向进口商(付款人)提示单据并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相反又称逆汇法。托收方式下银行参与期间只提供服务并不承担付款责任,故托收也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业务涉及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款人,有时还涉及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按照银行的不同立场,托收可以分为出口托收和进口代收。按照是否附随商业单据,托收可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又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只有在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托收方式。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后即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托收方式。它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在这种方式下,付款人只需在远期汇票上履行相应的承兑手续,就可取得相关的货运单据,提取货物,付款则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进行。

托收业务的不同操作环节涉及的电文格式各不相同,业务的操作和处理依据《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的具体规定。

在实务操作方面,学生要了解和熟悉托收业务的基本流程,能够独立准确地填写托收申请书,根据托收申请书和具体条件正确缮制托收指示,理解和基本能够缮制SWIFT格式下的托收业务相关电文,并能够简单处理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技能训练

一、动动脑

1.什么是托收结算方式?

2.托收有哪些基本当事人?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3.托收业务有几种交单方式?比较它们的不同点。

4.分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二、动动手

1.浙江云行贸易有限公司(ZHEJIANG YUNHANG TRADING CO.,LTD,BIN-JIANG RD.55,HANGZHOU310005,CHINA)出售价值为USD11847.58的工艺品一批给进口商美国马里亚贸易有限公司(MARYA TRADING CO.,LTD,MILAND AVE NO.35,NEW YORK 6634,U.S.A),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 NEW YORK”,付款条件为“D/A 30 DAYS AFTER SIGHT”。云行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内将货物装船,并将全套清洁提单(CLEANBL,33)、汇票(BILL OF EXCHANGE,1/2)、商业发票(COMMERI-CAL INV.,3 COPIES)、装箱单(PACKING LIST,1/3)、普惠制产地证(G.S.P FORM A,1 COPY)、全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2/2),于2007年5月10日提交中国银行浙江分行委托其向美国进口商收取相关货款,请以托收行经办人员的角色来处理该笔业务。

2.依据以上业务材料,缮制托收项下的汇票。

3.在一笔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在托收指示中规定:“DOCS TO BE RELEASED ONLY AGAINST ACCEPTANCE”以及“PAYMENT ON DUE DA TE TO BE GUARANTEED BY COLLECTING BANK,TESTED TLX TO THIS EFFECT REQUIRED.”

代收行办理承兑交单后,向托收行寄出承兑通知书,明确指出“THE BILL ACCEPTED BY DRAWEE”,到期日为2007年5月15日。不久,当托收行查询有关承兑情况时,代收行复电再次告知“DOCS HAVE BEEN ACCEPTED BY DRAWEE TO MATURITY ON 070525”。

在上述承兑通知书及查询答复中,代收行均未表明担保付款,亦未发出承诺担保的电传;托收行亦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承兑汇票到期后,进口商拒付货款,代收行即向托收行发出拒付通知。托收行认为托收指示中要求凭代收行到期付款的担保放单,而代收行已将单据放给付款人,因此要求立即付款。代收行反驳道,放单是基于付款人的承兑,代收行根据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没有担保到期付款的责任。对于此次纠纷,如何进行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