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1 进口信用证业务
活动1:了解进口信用证业务
2008年4月,进口商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从美国出口商纽约美林公司(MEILING TRADING CO.,LTD)进口价值为USD77495.79的工艺品制造设备两批。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 HANG ZHOU,付款条件为见票后30天付款,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按进口贸易合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银行浙江分行(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1.信用证的含义及特点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600》)的定义:“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UCP 600》的定义、结合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与操作流程,本教材将信用证定义为: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对于信用证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出具的书面付款承诺。信用证不同于汇款与托收的根本区别正在于此,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基础,向受益人(出口商)出具一个付款承诺,这个承诺一经出具,银行则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付款人。
②开证行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银行只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履行付款责任。根据《UCP600》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凭单付款,受益人必须提交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以获得付款;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提交相符单据才能获得付款;开证行支付的金额以信用证金额为限。
③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且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身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一致,开证行就必须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
④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约而存在。《UCP 600》第4条a款明确指出:“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⑤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UCP 600》规定:“Banks deal with documents and not with goods,services or performance to which the documents may relate.(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2.进口信用证业务
进口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国外出口商)开具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单行寄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外付款的书面承诺。
(1)业务基本流程
①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约,并约定以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
②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③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④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⑤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
⑥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⑦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议付)。
⑧议付行议付后,将单据和汇票寄给开证行索汇。
⑨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审单付款。
⑩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见图6-1。
图6-1 进口信用证流程
(2)业务涉及的当事人
进口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在实际业务中往往还有议付行、付款行,在某些情况下还会有保兑行、承兑行、偿付行。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指根据进出口合约向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提交开证申请,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通常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受进出口贸易合约和开证申请书的约束。
开证申请人的义务:
①根据合约申请开立信用证。在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要注意以下事项:在合理的时间内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该做到“证约一致”。
②开证指示应该清晰明确。
③提供开证担保。开证行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保证在开证行向出口商付款后,申请人(进口商)会及时偿还其款项。
④及时赎单付款。
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①有权审核单据。
②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③有权得到与合约规定相符的货物。
开证行(Issuing Bank/Open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一方,开证银行的信誉、业务经验是其他当事人参与信用证业务与否的主要考虑依据。开证行受三个合约的约束: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代理合约(开证申请书)、与受益人(出口商)之间的信用证、与通知行或议付行之间的代理协议。因此,开证行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开证行的义务:
①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申请人的指示行事,尽快开出信用证。
②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开出后,即表明开证行对受益人作了付款承诺,只要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开证行就必须首先承担付款责任。
③一般而言,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付款,即付款后没有追索的权利。
开证行的权利:
①收取开证保证金或押金。开证有权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要求申请人作质押,以降低开证风险。
②有权审单及拒付。审核单据不仅是开证行的义务也是开证行的权利,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有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或单据彼此之间不符,开证行有权在征询进口商意见后决定是否接受。
③控制单据及货物。如果开证行经审单相符后做出了正常付款,而进口商却破产或无力付款或拒付,那么,开证行可以自由处理单据项下的货物,将其出售用以抵偿自己已经支付的垫款,若销售款还不足以弥补垫款,则开证行有权向进口商追索其不足部分。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内容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由于开证行通常在进口商所在地,因此它常常通过一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来完成信用证的跨国传递,而这家银行通常是开证行在受益人所在地的联行或代理行。
通知是指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内容全文照录于另一信用证通知书上以转告受益人;转递是指受益人将信用证原封不动地转交给受益人。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是通知行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都统称为通知行。通知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验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及时澄清疑点;有权拒绝通知。
受益人(Beneficiary)是信用证利益的享受者或信用证权力的使用者,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对象、信用证的抬头人或收件人(Addressee),通常就是出口商。受益人受到贸易合约与信用证的双重约束,其权利、义务如下:
受益人的义务:
①按合约发货,做到“货约一致”。
②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单据,做到“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③接受议付行的追索。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索偿未能成功,那么,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这时受益人不得拒绝。
④赔偿进口商的损失。如果进口商提货后发现货物与合约规定不符,且此种不符确属出口商责任,则进口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赔偿,此时出口商不得拒绝。
受益人的权利:
①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及要求修改信用证。
②有权向开证行及进口商收取货款。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开证行授权或邀请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以保证付款的银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但有时也可以是第三国银行),往往是开证行的联行或代理行,也常由通知行/转递行兼任。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对指定的议付行或兑付行进行偿付(清偿及垫款)的银行,亦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一般情况下,当开证行与议付行或兑付行之间无账户关系时,特别是信用证采用第三国货币进行结算时,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通常会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为向议付行或兑付行进行偿付,被委托的银行就是偿付行,此时的议付行或兑付行就称为索偿行(Claiming Bank)。偿付行付款后应向开证行索偿。
(3)信用证类型
进口信用证是比较完善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为出口商安全收款、进口商凭合格的单据提货提供了保障。银行可开立的信用证种类包括: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及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等。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即期汇票(Sight bill)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
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依照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签发的以开证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且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和单据时,保证承兑远期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or Renewable Credit)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银行(Paying bank)或承兑行(Accepting bank)或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将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类型的信用证适用贸易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分散的贸易结算。
《UCP 600》第44条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Transferable”字样。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可通过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的分支机构,或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由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依据《UCP 600》规定: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也称“转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再开立一份以自己为申请人,该银行为开证行的信用证。其中,作为保证的信用证为第一份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则是第二份信用证(Second L/C),这两份信用证是相互独立的。背对背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的贸易活动,如转口贸易、第三方贸易等。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or Renewable Credit),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循环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以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等量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如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分期分批进口等业务。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简称SBLC),又称“担保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在国际商务中应用普遍。
活动2:开证行授信开证
在准备妥当开证前相关资料和手续好,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按进口贸易合同的要求派遣业务员来到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假如你是该银行的国际业务部职员,如何为客户办理该笔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和如何有效地控制风险?
进口信用证的业务处理包括:开证、修改、审单、付款/承兑或拒付等(其中开证有授信开证和凭保证金开证两种);叙做进口押汇、提货担保等融资业务;协助进口商对外进行出口商资信调查,备货和船情查询等。
1.客户申请开立信用证
(1)客户提交货物进口相关材料
进出口合同及进出口许可证;付汇备案表;购汇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代表印鉴;并填写开证申请书,开立账户并缴纳开证保证金。如上述案例中,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在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提出开证申请。
(2)客户填写《开证申请书》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约签订后,进口方必须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地信誉良好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申请开证,进口商应当填写开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C Issuing)(见图6-2),以作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填好开证申请书并上交中国银行浙江分行。
图6-2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填写要点: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对开证行的详细的开证指示,即明确信用证应该列出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应被提示的单据、支付金额及方式、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信用证的有效期、货物描述、装运细节、是否需要保兑等。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该明确、完整,避免出现歧义、误解;同时应该简洁扼要,不应罗列过多的细节。
2.开证行审核
由于开证行是以自身信用参与信用证业务,并且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一旦对外付款,就失去追索权,因此,开证行在决定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信用证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审查申请人的资信,以确定开证的风险及应收取的押金的比例。
②审查该进出口交易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获得了有关批准文件。
③审查开证申请书和开证担保书的内容,这是最主要的审查项目,包括开证指示是否完整、明确、简洁,是否有非单据化条款,内容是否有自相矛盾之处等。
3.信用证开立
经审核后,开证行依照客户填写的《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开立信用证;合理选择通知行;明确信用证条款、寄单要求、收单地址、电索和银行费用;加具是否保兑(Confirmation);并加注“SUBJECT TO《UCP600》”(依照《UCP 600》字样)等。
信用证开立的形式分为两种,即信开信用证(open by airmail)或电开信用证(open by cable)。
(1)信开本信用证
信开本信用证是指以信函形式开立的信用证。其记载的内容比较全面,银行一般都有印就的信用证格式,开立时填入具体内容即可。信开本信用证一般是开立一式两份或两份以上,开立后以航空挂号信方式寄出。这是一种传统的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信开本信用证任何时候都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是开证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2)电开本信用证
电开本信用证是指银行将信用证内容以加注密押的电报或电传的形式开立的信用证。由于电讯方式较为快捷,因此实际业务中多采用“电开”形式开立信用证。
①简电本(Brief Cable)。简电本是指仅记载信用证金额、有效期等主要内容的电开本,亦可称预先通知书。简电本的内容比较简单,其目的是预先通知出口商,以便其早日备货。简电本通常不是信用证的有效文本,因此,开立简电本时,一般要在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字样,并随即将信开本形式的证实书寄出。
②全电本(Full Cable)。全电本是开证行以电文形式开出的内容完整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是否为有效文本要根据其条款来判断:如果电文中注明“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则这样的电开本就是有效文本,可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如果电文中注明“随寄证实书(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则以邮寄的证实书作为有效文本及交单议付的依据。
③使用SWIFT格式开立信用证。SWIFT电文有专门的固定格式(Message Type,简称MT),一份SWIFT电文,由报头、正文、报尾组成,还会标明发报银行(类似于Correspondents BIC/TID或Sender)和收报银行(Receiver)等。信用证开证是MT700(格式SWIFT Message Type:700 Issue of Documentary Credit)(填制项目见表6-1),开证行用SWIFT电文开立一份信用证给客户,客户银行马上就能收到。
表6-1 SWIFT MT 700格式填制项目
SWIFT MT 700报文: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跟单信用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27/Sequence of Total:报文页码。如果信用证的内容仅用MT700格式即可,该项可表示为“1/1”,如信用证的内容需用MT700和MT701两种格式,则该项在MT700报文中填制为“1/2”,在MT701报文中填制为“2/2”。
②40A/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信用证的类型。主要包括:Revocable、Irrevocable、Transferable、Untransferable、Standb Credit等。可撤销、可转让的信用证应明确注明“Revocable”、“Transferable”字样,如未填写,根据《UCP600》则视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信用证。
③20/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信用证的号码。信用证的号码即开证行的信用证编号,出口商制单时一般都要求注此编号。
④32B/Currency Code,Amount:信用证金额与币种。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超过该金额就构成不符点,开证行必会拒付。有些信用证在规定金额时带有表示估计的词语,如“about(约)”、“circa(大致)”、“approximately(近似)”等,这表明实际支用额可以在规定金额上下10%的范围内浮动。
⑤31D/Dateand Placeof Expiry:到期日与地点。信用证到期日也称信用证的有效期。通常最后装船期的时间加上单据提示的时间就是信用证到期时间。通常要求在出口商国内到期。审证时也应注意信用证是否有“有条件生效条款”,如“THE CREDITBE EFFECT-ED ON IMPORTING CERTIFICATE”。信用证有效期(Validity)的长短应能使受益人合理地安排货物出运。信用证项下的交单,除了不能突破信用证有效期外,还不能超过交单期。交单截止期限可以规定为某一确定日期,也可以规定为装运日期后的若干天,但不得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如果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则以装运日期后第21天与信用证到期日这两个日期先到者为最迟交单日。
要注意的是,《UCP 600》规定,如果词语“从×月×日”(from)以及“×月×日之后”(after)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到期地点即交单地点,《UCP 600》规定信用证除要明确到期日外还要明确一个交单地点,一般开证行通常指定交单地点为出口方所在地。
⑥41A/Available With爥By爥:支付方式。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承兑(Acceptance)与议付(Negotiation)。除承兑方式必定要求有汇票外,其余三种方式可以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则需注明汇票的付款期限(例如After sight XX days)、金额(例如Full of invoice amount)、付款人(例如Issuing bank)等要件。
另外,信用证还需规定在哪家银行支用信用证款项,若非在开证行支用,则必须说明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除了在公开议付信用证中可以规定由任何银行充当指定银行外,其他信用证的指定银行必须在信用证中予以确定。
⑦信用证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信用证上要写明开证行(Issuing Bank)、受益人(59A/Beneficiary)、开证申请人(50/Applicant),并且都要标明其完整的名称和详细地址。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与印就好的文件上的要一致,其他单据制作照抄此名址即可。
⑧45/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商品的描述。一般应包括品名(Name of goods)、规格(Specification)、数量(Quantity)、单价(Unit Price)、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包装和唛头(Shipping Mark)。货物描述应尽可能的简短,货物描述不应罗列过多细节。
在表明数量及/或单价时,开证行应了解《UCP600》第30条的规定: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如bag、carton等)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降低,或当第b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a款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及其指导相关的贸易术语,例如:CIF NEW YORK,CFR NEW YORK,FOB NEW YORK应作为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加以规定,且最好包括在货物描述中。
⑨关于运输的规定。
港口名称:信用证应规定装货港(Port of Loading)与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尤其是卸货港一定要准确,避免模糊用语如“Main Ports,West European Ports,Middle East Ports,Gulf of Mexico Ports”等类似词语。
运输细节:
a.转运(43T/Transshipment):信用证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转运。若允许转运(Al-lowed),或不作规定,则表明货物可以转运,但必须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为条件。若禁止转运(Not Allowed or Prohibited),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将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前提条件是该批货物以集装箱、托盘、子母船等成组化方式运输,并且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另外,无论信用证是否允许转运,银行都将接受带有承运人有权转让条款的运输单据。
b.分批装运(43P/Partial Shipments):《UCP 600》规定,应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Allowed or Prohibited)。如果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分批装运。
c.分期装运:分期装运是指在信用证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装运,如:“1.2万公吨山东一级滑石块自2010年1月起分12个月等量装运,即每月装运1000公吨。”《UCP 600》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由于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大不相同,所以,如申请人欲要求分期装运,则应在申请书正文或“附加指示”中单独注明。
d.其他运输的细节:
应在开证申请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并应在“不得迟于”(not later than)后规定一个最迟装运期,否则,信用证的有效期将视为最迟装运期,此类信用证称为“双到期”信用证。《UCP600》规定,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将不予置理。因此信用证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此类用语,以免银行不方便操作业务。
信用证中用于描述装运日期时的“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发生,起讫日均包括在内。装运日是指装运完毕的截止日期,而非开始装运的日期,通常以运输单据的出具日为装运日,有些情况下还应以运输单据中批注的装运日期为准。当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直至×月×日”(till)、“从×月×日”(from)及“在×月×日至×月×日之间”(between)用于确定装运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月×日之前”(before)及“×月×日之后”(after)不包括所述日期。
e.46A/Documents Required:单据要求。常见的单据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商业单据,主要包括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运输单据(Bills of Lading)和保险单据(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另一类是附加商业单据,主要包括装箱单(Packing List)、商品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 Certificate)、发票(Invoice)等。
其他事项:
a.对中介银行的指示:中介银行是指由开证行委托或指定进行信用证有关业务的银行,包括通知行与指定银行,后者按其业务性质又分为付款行、承兑行及议付行。对通知行的指示主要是说明该行是否被要求对信用证给予保兑(Confirmation)。对指定银行的指示可能包括如下几点:关于背批的指示,即要求指定银行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在正本信用证背面作必要的记录,以防止超额支用、重复支用;关于寄单的指示,即应一次寄单还是分两批寄单,若分批寄单,每批寄单的种类及份数;关于索偿的指示,即应向哪家银行索偿以及采用航索还是电索。
b.特别条款:信用证特别条款是相对于信用证一般条款而言的。这里所指的信用证特别条款是广义上的,即有些信用证特别条款是包括在《UCP 600》范围之内的。有些是由于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贸易的方便,又另外在信用证内附加各种“保留”、“限制”条款,以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如:“In case shipment is not effected in times tipulated,an automatic extension of the date of shipment and validity for 10 days is acceptable.(货物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装运,装运期及有效期均可自动延长10天。)”
c、负责条款:开证行必须作出负责支付的承诺,如果信用证获得保兑,则保兑行也须注明保兑并负责支付的承诺。信用证一般加注“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Re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Paris,France,Publication No.600)爥(本信用证适合国际商会《UCP 600》的条款)”字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