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2 出口信用证业务
活动1:出口信用证受理
2008年5月5日,我国出口商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与进口商纽约美林公司(MEIL-INGTR ADING CO.,LTD,NEW YORK)签订价值为USD77495.79的工艺品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 New York,付款条件为见票后30天付款,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2008年5月10日,通知行(Advising Bank)中国银行浙江分行(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收到开证行(Issuing Bank)纽约花旗银行(CITI BANKN.A.,NEW YORK)发送的跟单信用证(SWIFT MT 700)。经审核后,中国银行通知出口商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要求其对信用证进行复核,如无修改要求,按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备货和缮制单据。
1.业务概述
出口信用证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为出口商提供的包括来证通知、接单、审单、寄单、索汇等一系列服务。
对于出口商而言,出口信用证以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商业信用,并提供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而风险较低。出口商收到信用证,表明进口商已经基本落实了进口所需的手续,保证了贸易合约的履行。出口商只要保证单据质量,就可取得开证行的无条件付款承诺。
2.业务流程
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包括:审核出口来证和信用证修改的真实性,并通知国内出口商;转让及异地转证;审核出口商交来的货运单据和寄单;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办理议付、押汇及贴现等贸易融资;人民币远期售汇;查询、催收、追短付款、追收利息、补寄单据等;审核进口商信用。具体流程见图6-3。
图6-3 出口信用证业务流程
3.操作程序
(1)信用证来证审核
通知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①与经办行有印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应由经办行印押部门核对印押。与经办行没有直接密押关系、但与总行有密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经办行应迅速与总行清算中心密押室联系,请其帮助核对密押。
②如属信开信用证,经办行与开证行只交换密押而未交换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可要求开证行用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确认来证的真实性。如非总行代理行来证,经办行应用电讯方式迅速与有关银行联系,请其代核印押。如系国内其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经办行应通过电讯方式迅速与转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印押是否相符。
③印押相符,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此种情况下,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须在信用证正本上注明“印押不符,出运前请洽我行”字样。待印押查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根据《UCP600》第7条b款规定,“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确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通知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UCP600》办理。
(2)来证登记
信用证印押核符后,在登记簿上登记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币种金额、装效期等主要内容。如为简电预通知,在印鉴核符后,经办行应按信用证正本登记方式进行登记,并在后来邮寄的简电证实书上,加注有关“简电预通知”的同一通知业务流水号。经办行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如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 AD ×× ××××××-××
分行代码 业务代码 年份 业务流水号 支行代码
例如:910LC08100054-33
(3)信用证通知与转递
信用证的通知,是针对电开本信用证而言的。电开本信用证是以通知行为收件人的,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并核押无误后,即以自己的通知书格式照录全文,通知受益人。转递是针对信开本信用证而言的,当信用证在寄送到出口地银行后,由银行核对印鉴,若相符,银行只需将原证照转给受益人即可。见图6-4。
图6-4 出口信用证通知书
活动2:信用证修改
2008年5月13日,出口商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ZHEJIANG YUNHANG ARTS AND CRAFTS CO.,LTD,HANGZHOU)收到通知行(Advising bank)中国银行浙江分行(BANK OF CHINA,ZHEJIANG BRANCH)寄送的信用证后,经复核发现信用证有关内容与贸易合同存在冲突。
浙江云行工艺有限公司及时与美林公司联系,要求对信用证有关内容(付款金额、有效期、装船期)进行修改。并委托通知行中国银行浙江分行通知开证行纽约花旗银行(CITI-BANK N.A.,NEW YORK)。
1.受益人申请修改信用证
如果受益人收到信用证通知及信用证后,经审核,发现信用证与合约不符或存在“软条款”,可以拒绝接受或提出修改信用证。但不允许部分接受修改,部分接受修改将被视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进口商在征得与国外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可要求开证行对信用证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填写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见图6-5),委托通知行通知国外受益人。
图6-5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UCP600》第10条规定:“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article 38,a credit can neither be amended nor cancelled without the agreement of the issuing bank,the confirming bank,if any,and the beneficiary.(除本惯例第38条另有规定外,凡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知识拓展
信用证的“软条款”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 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置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买方凭借信用证“软条款”还可以骗取卖方的保证金、质押金、履约金、开证费等。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在办理信用证过程中,出口方应保持头脑冷静,小心谨慎,只有仔细审查对方制定的各项软条款,清醒地识别信用证软条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提出相对应的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银行受理客户改证申请
通知行在收到客户要求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后,审核修改书表面真实性(可参照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办法),并在原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有关修改内容。通知行应抽出原信用证留底,仔细审核修改后的条款是否一致,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合理。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联系开证行澄清。
3.缮制修改电文:MT707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通知行留底存档,第三联寄交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通知行在信用证修改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连同缮制好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表6-2 SWIFT MT 707格式填制项目
续表
MT 707电文:
4.收到开证行同意修改电文:MT730
自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之时起,开证行就不可撤销地受其发出修改的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承诺扩展至修改内容,且自其通知该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到该修改的约束。然而,保兑行可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但必须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表6-3 SWIFT MT 730格式填制项目
信用证修改确认电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