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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农村目前基本的经营制度。至此,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村一项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凸显的一些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农产品长期短缺、供求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

第一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内涵

所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它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大集体时期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它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但又没有使土地私有化,而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制度。可以说,它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我国农村目前基本的经营制度。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变迁历程

1.1978—1983年:提出和推广阶段

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内部存在的吃“大锅饭”现象,促进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主要精神就是要在人民公社内部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计酬制。当时各地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大致可以分为联产和不联产两类。不联产责任制一般是在生产队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的情况下,将农活包给作业组或个人,生产队向承包者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按质完成的作业数量和应得的工分,超额完成的给予奖励,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不合格的,扣除工分报酬。实行这种责任制,承包者只对某项或几项作业负责,而不涉及生产的最终成果。联产责任制是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把承包者的利益与生产的最终成果直接挂钩,包产内的产量由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奖励,减产受罚。后来各种联产责任制逐步演变为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正是人民公社内部的这种生产责任制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并产生了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此过程中,中央有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例如:

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此决定与原草案相比有两大改动:一是重申纠正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提出“可以定额记分,可以评工记分,也可以包工到组,联产计酬”;二是把“不许分田单干,不许包干到户”改为“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对包干到户由“不许”改为“不要”,而且允许某些例外。后来就是这个“例外”使包干到户得以大发展。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充分肯定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着重讨论了包产到户问题,指出:“对于包产到户应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社队应采取不同方针,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长期‘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

1982年1月,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各种责任制形式,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指出,当前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林业、开发荒山等,都要抓紧建立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原来的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村一项基本的生产经营制度。

2.1984—1993年:初步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实践中凸显的一些问题。由于实行责任制的经验不足,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如承包期过短、土地调整过于频繁、无承包合同或承包合同不健全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保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土地政策,例如:

1984年1月,中央在《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为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或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协商,由集体统一调整。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种或转营它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找对象协商转包,农民对土地的投资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1991年11月,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指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农产品长期短缺、供求紧张的状况有所缓解。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正式提出要取消农产品的统派统购制度,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这一改革使广大农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生产经营权后,又取得了产品交易的自主权,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推动了农村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加快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3.1993年至今:深化改革阶段

这一阶段,针对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土地调整过于频繁和土地经营规模小、成本高的问题,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例如:

1993年11月,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不变的政策,并允许农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在1993年11月通过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995年3月,国务院在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中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在承包期内允许土地使用经营权依法有偿转让。少数发达地方,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199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一定要按照中央规定执行,并且明确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2002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为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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