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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的条件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机关登记时的注册资金限额,只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载明成员出资额。

第一节 组建的条件

条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少于5人,均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是开放的,不仅仅局限于同一社区的农民。规模大一点的合作社,其成员往往分布在不同的村庄、乡镇,甚至更大的范围。

条件二:要有明确的运行机制和章程。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前,要先搞懂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法定的运行机制,主要依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五条法定原则:(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取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返还。核心内容是民主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之基本表决权。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之比返还的比例不得低于60%。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为成员服务,通过联合购买、联合销售、技术服务等,为成员增收节支。合作社一般采取“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服务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章程要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要由设立大会通过,经全体设立人签字、盖章后报登记机关。

条件三:要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组织机构为成员大会和理事长,成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是法人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设置成员代表大会,一般按照15%~20%的比例选举产生,或按自然村落选举产生,其职权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一般为3人以上奇数,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本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一名,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理事会,只设立理事长一名。理事长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由章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一般为3人以上奇数,由成员(代表)大会在本合作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监事会中选举产生主席一名,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执行监事一名。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由章程规定。

条件四:要有专门的名称、章程规定的住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如“某县(县名)某村(村名)黑山羊(项目)专业合作社”。同时,要有固定的住所提供办公条件,住所要提交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也就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成员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也可以与龙头企业、村支“两委”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合作社的办公室一般要布置专业合作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服务承诺、技术服务资料等;应设置一册四簿,即社员花名册、基本情况簿、销售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意见簿,还应配置桌椅、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条件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机关登记时的注册资金限额,只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章程中载明成员出资额。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设置限额,但是由于注册资金反映了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客户更容易与注册资金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打交道、做生意,因此,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增加注册资金。

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即可进入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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