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创办一个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体有这样一些程序:第一,进行成立合作社基础条件和主要经营业务等方面的可行性分析;第二,发动农民参加,筹集股金,起草合作社章程;第三,召开设立大会;第四,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五,在申请登记获得批准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法人资格,即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
在筹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首先要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如是否具备资源、产业、市场需求、合作意愿等方面的基础和条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
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发展目标。经济目标以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购买以及资金等服务为手段,促进成员生产的发展,提高成员的经济收入。合作社的社会目标是在经济目标的基础上,追求合作社的理念和价值,实现社会公正与共同致富,这是合作社的可贵特质。农民从合作社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中,可以看到兴办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才会考虑是否加入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成员生产发展的需要,结合本社实际发展情况确定,并逐步扩展合作社对成员服务的功能。一般来说,合作社最主要的生产经营业务有: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培训、新品种引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贮藏、运输与销售服务;产品加工增值;信息服务等。合作社生产经营业务的范围不仅要写入章程,而且也要由工商部门登记予以确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不能凭一时的热情和主观愿望来确定,而是需要进行可行性分析,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外部经济环境条件、成员需要和发展的可能性等因素来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目标和生产经营业务必须由成员来共同确定。
【案例1】
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依据资源优势确定经营业务
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位于鄂、陕两省交界的十堰市郧县胡家营镇土地沟村,现有社员242人,全部为农民成员,其中村外社员56人,占23.14%,辐射带动鄂、陕2省3县6个乡镇16个村2000多农户植桑养蚕,基地面积1.2万亩。2007年,合作社实现总收入358.43万元,成员人均纯收入3566元,高于非成员人均纯收入1238元,高于邻村人均纯收入1300余元。2007年,该社被纳入湖北省试点示范合作社。
土地沟村距316国道近30华里,山高路远,土地瘠薄,种粮收成差,但山场9000多亩,很早以前就有植桑养蚕传统。1984年,村民谌宏远自费到陕西学习养蚕技术,还动员和说服16户村民合伙买回1.4万株桑苗,相约栽种在田边地头,并教他们桑苗移栽、桑枝嫁接、幼蚕抚育、病虫防治等初级技术。植桑养蚕的收益比种粮至少要高出2~3倍。谌宏远等人的成功,很快引发了47户村民植桑养蚕。村支部于1994年春领办了土地沟村桑蚕技术协会,首批吸纳会员130多户,桑园面积500余亩,起初,只能为会员提供部分信息、技术、销售等简单的服务,农民群众逐渐尝到了走合作之路植桑养蚕的甜头,脱贫致富的信心也更足了,协会的发展也逐步驶入快车道,修建了办公室、技术培训室、仓库、服务站、厂房等,制度也相继完善。2007年7月,协会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要求,正式变更身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郧县合叶桑蚕专业合作社。
案例点评: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从事的经营业务较广泛,但具体到某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确定生产经营业务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合理确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实现发展,关键是所确定的生产经营业务是否符合成员的需要,是否可以发挥当地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优势。上述案例中,合作社依据当地山地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及植桑养蚕的传统,确定经营业务,比较效益高,而且很好地为成员提供了市场和技术方面的服务,因而吸引了更多的农民入社,较好地实现了兴办合作社的目的。
二、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是指合作社用以相互区别的固定称呼,是合作社设立、登记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体现其经营内容和特点。一般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可以由地域、字号、产品、“专业合作社”字样依次组成。名称中必须包含“专业合作社”字样,如“宜昌市夷陵区萧氏茶叶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登记管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法人与同样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显著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指法律上确认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经营场所。住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事项之一,合作社变更住所,也必须办理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住所可以是专门的场所,也可以是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这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服务内容所决定的。合作社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确定合作社的住所,既是为了交易的便利,也是确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发生地的重要依据,如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以住所地作为生效地。住所地需要合作社的全体成员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三、发动农民入社
组织和发动农民入社,是设立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在发动农民加入合作社时,一方面,要通过认真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确认识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让农民了解参加合作社会有什么好处;另一方面,还要宣传成为合作社成员的条件及权利义务。通过这些工作,使农民对合作社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心理准备,并通过自己的判断,自主做出是否加入合作社的决定。也只有这样做,合作社的发展才会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四、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更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和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方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最后,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把能由章程规定的事项都交给章程来规定,充分体现了让农民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自主自治的原则,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出具体规定,或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为实现合作社运作的制度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事项,合作社也应当根据自身需要,在章程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也需要通过章程做出规定,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章程中对这些内容进行规定,能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制度更加完善,这也是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体现。
凡是办得好的合作社,都是因为有一个符合实际的好章程,并坚持按照章程的规定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可能因为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在参照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发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同时,还需要从本社实际出发,不能照抄照搬示范章程。
【案例2】
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以章程保发展
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3月,现有成员186人,网罗养蜂大户500余户,跨钟祥、京山、沙洋、荆门、宜城5个县市,合作社依靠合作起家,精心管理,运行一年多已初步形成了“市场+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和盈余返还的经营机制。
钟祥市位于汉水流域,地域广阔,水源充足,灌木茂盛,有大面积油菜、芝麻、棉花和荆条及杂花蜜粉源,地理环境得天独厚,在蜂界享有“汉水蜜库”之称。蜂蜜年产量1000吨以上。近年来,虽然养蜂业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仍然存在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钟祥市养蜂业的发展,家庭式的蜜蜂养殖方式难以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养蜂行业没有蜂农自己的市场份额,只能向中间商提供原料,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没有统一合理的价格定位,蜂农的积极性得不到保护,蜂农迫切要求建立自己的专业合作组织。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蜂农们萌发了组建合作社的愿望。2007年3月,由东桥镇养蜂大户赵荣华、李福洲等16人发起向全市养蜂户倡议,组建了钟祥市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钟祥市保蜂蜂业合作社。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过一年多的运作,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蜂农加入,入社社员已由最初的16人发展到186人,全部为农民成员,其中钟祥市外成员42人,占22.5%,蜂群规模达到21500群。合作社在市经管局的指导下,进一步强化规范建设,变过去简单生产合作为紧密的经济合作,完善了章程、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等制度。明晰产权和股权,吸收入社成员资本参与合作社建设发展,现金按每股1000元、蜂群按每群300元折价入股,共计吸收成员出资206.2万元。合作社的成立迅速扭转了蜂产品市场不规范、销售混乱的不利局面,维护了蜂农的利益。随着蜂蜜价格上扬,蜂农收入大增,合作社凭借蜂蜜的优质品质,2008年3月被北京金蜂公司沙洋分公司确定为有机蜜原料供应基地,蜂产品打入奥运市场。合作社上连加工企业,下连农户,形成以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纽带的产销一体化经营格局,走出了一条“市场+合作社+农户”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合作社发挥作用,增强统一功能。(1)统一技术服务。合作社特别注重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一是科学布局蜂场。合作社按照蜂场规模大小以3~5公里距离布局养蜂场。二是开展技术培训。合作社制定了技术培训计划,分层次和季节进行培训,聘请省市专家现场讲课。三是开展技术合作。合作社广泛寻求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合作,目前已和中国养蜂协会、浙江农业大学、湖北养蜂管理总站建立技术合作关系。合作社秘书长李福洲通过培训和多年实践,成功发明了“多功能保蜂罩”专利产品,实现合作社拥有专利技术的重大突破。(2)统一提供生产资料服务,降低社员生产成本,由合作社直接与厂家和批发商洽谈,根据需要量谈定价格后,供货商将生产资料送到合作社,合作社先垫付30%的货款给供货商,余款合作社先打欠条。(3)统一病虫防治,确保产品质量,实行统一采购蜂药,统一防治时间,分户组织实施,确保蜂产品无污染、无公害。(4)统一产品销售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社成立了蜂产品营销部,由一名副理事长负责,并在18个合作组设立了销售网点,分季将成员交售的蜂产品集中统一销售给加工厂和经销商,在稳定与北京金蜂公司合作的基础上,经多次洽谈考证又与荆门最大的蜂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荆门顺昌蜂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另一方面,为使合作社持续发展,生产是基础,管理是重点,保蜂合作社主要从“四建”入手加强合作社管理。(1)建组织,安“家”。合作社成立了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了1名理事长、2名副理事长、18名理事、3名监事会成员,聘请了2名财会人员、3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下设一个蜂产品购销部,设立了18个合作组,以自然村湾为单位设立了26个质监组,为社员安了“家”。(2)建制度,管“家”。合作社为了避免“家长制”,少数人说了算,依法制定了章程和制度,用章程和制度管家、管人、管事,根据实际制定了社员大会制度、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制度等10大制度。合作社坚持民主管理,遇事大家商量,重大问题票决,定期开会沟通,议事遵循规则。(3)建账户,稳“家”。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了账户,记载其出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交易情况。合作社严格按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进行盈余返还,按股分红,互利互惠,回馈成员,建立了比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4)建队伍,民主理“家”。合作社成员分布在5个县市27个乡镇场,最远的成员距离200多公里,加之成员增加,给合作社民主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合作社按照合作组区域选举产生了18名成员代表,组成了成员代表大会。这些代表既是合作组组长,又是合作社理事会理事,既代表全体成员参与民主决策,又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小组长,负责征求意见,落实生产任务,还兼技术指导,被社员称为“三员”(技术指导员、生资送货员、产品收购员)。这样既做到了民主管理,又做到了高效运行,保证各种服务公开透明,落实到位。
案例点评:
在众多利益主体形成的共同体中,要采取一致行动,必须有一个行为规则,而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共同遵循的行为规则必须符合每个成员的利益。保蜂蜂业合作社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制定符合成员利益要求的章程,并严格执行,保障了合作社的规范运作,是合作社增强凝聚力和实现发展的重要经验。
五、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一个合作社所必需的步骤。
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组成。设立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如果没有依法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不能正式成立。
设立大会作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其法定职权包括:第一,通过合作社章程,即应由全体设立人一致同意通过;第二,选举合作社机构负责人;第三,审议合作社需在设立大会上通过的重要事项。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就是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登记,也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上户口”。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法人地位不仅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后,即获得了法律认可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具备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在日常运营中,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登记财产(如申请自己的名号、商标或者专利)、从事经济活动(与其他市场主体订立合同)、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并且可以依法享受国家对合作社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一是有5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二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三是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是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在符合上述条件并召开设立大会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七项:(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说明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的证明,也是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其真实可靠性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此,必须确保提供的文件或证明等材料真实可靠。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就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各种文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受理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种文件材料属实、符合法定要求,就会及时向设立申请人颁发证明,并将证明以及登记的有关情况作周知性的公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设立申请人则会收到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予登记通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在登记机关受理之后的20日内必须办理完毕。20个工作日的期限规定,也适用于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种登记工作,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这些都很好地体现了中央的重农惠农政策。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开展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变更和注销,也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还应及时到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其规定要求,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运营证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证照主要有:(1)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码标识)(必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办理);(3)银行开户许可证;(4)运营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证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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