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解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失的法律行为。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应当解散的事由主要有:一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作社的设立大会在制定合作社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合作社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合作社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散合作社。二是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成员大会有权对合作社的解散事项做出决议,但需要本社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三是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当上述事由出现时,合作社就应解散。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情况。自行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合作社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而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41条第1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这是因为成员退社时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为退社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分配财产,将影响清算的进行,并严重损害合作社其他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应当依法妥善处置好合作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经解散,就不能再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进行清算。合作社清算完结,其法人资格消灭。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的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的清算,是指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
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时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该法第4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其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承继,故不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清算组的主要职责
清算组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合作社一旦进入清算程序,理事会、理事、经理立即停止执行职权职务,由成员大会推举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合作社。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主要职权为:(1)处理与清算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2)清理合作社财产,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3)清偿债权、债务。清算组在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合作社破产后,清算组就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及其他债务后剩余的合作社财产,应当返还或者分配给合作社成员。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解散清算的程序
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对简单一些,一般程序包括成立清算机构;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实施清算方案;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方案必须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才能开始实施。
(1)成立清算机构。由成员大会推举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行使管理合作社业务和财产的职权。
(2)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责表和财产清单后,要制定清偿合作社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方案。清算方案应报成员大会通过或者主管部门确认。如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应停止清算工作,依法申请破产。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4)实施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实施程序是: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债务;按财产分配的规定向成员分配剩余财产。
(5)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3.清算财产处置原则
(1)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合作社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已经依法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期间,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置合作社财产。
(2)合作社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账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3)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4)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原因解散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5)合作社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小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②低价处理财产;③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⑤放弃自己的债权。
4.清算财产的作价方法
(1)账面净值法。是指以财产的账面净值为标准来对清算财产作价的一种方法。该方法的特点是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而且简单方便,适用于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财产。
(2)重新估价法。是指以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为依据来对清算财产作价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很大,或合作社合同、章程、投资各方协议中规定合作社解散时应按重估价值作价的财产。
(3)变现收入法。是指以清算财产出售或处理时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来对清算财产作价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价值较小、数量零星的清算财产。
(4)招标作价法。是指通过招标从投标者所出价格中选择最高价格来对清算财产作价的一种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清算大宗财产和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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