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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扶持内容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考虑。工商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确立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送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 农业部示范项目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扶持内容

一、项目目标

农业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粮食、油料、生猪、奶牛、家禽和蔬果等专业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考虑。

(2)成员人数在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3)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工商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奖代补”项目,除了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必须达到的标准是: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示范社称号;主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知名品牌、执行统一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获得无公害产品或地理标志以上认证以及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

三、申报程序

(1)省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会同计财部门根据要求,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工作。省级主管部门在组织项目评审和申报工作中,要充分征求和听取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确立项目建设内容,填报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书一式5份,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名后,留存1份,将其余4份送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留存1份,将其余3份上报省(区、市)主管部门。

(3)省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数量限额内组织审核、筛选和排序,提出项目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以财(计财)字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1份)和财务司(1份)审核。

四、有关要求

申请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按以上程序报送项目申报书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本社章程。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在册的成员名单。

(3)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要求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志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执行的生产质量安全标准文本,获得的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表彰的相关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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