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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与准则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合组织致力于成员国避免双重征税法规的协调和实现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在转移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公布了一系列报告和指导原则,以实现“在多边及非歧视的基础上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使成员国实现最高的、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转移定价法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经合组织1979年发表了第一份转移定价报告,题目为《转移定价与跨国企业》。

第四节 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与准则

经合组织致力于成员国避免双重征税法规的协调和实现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经合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在转移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公布了一系列报告和指导原则,以实现“在多边及非歧视的基础上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大,使成员国实现最高的、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报告对发展中国家制定转移定价法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经合组织1979年转移定价报告

经合组织1979年发表了第一份转移定价报告,题目为《转移定价与跨国企业》。经合组织发表这份报告的目的是希望各国在决定税收方面的转移定价规则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的行动,报告为跨国企业之间进行的货物、技术、商标、劳务和贷款等方面交易的正常价格的确定提出了详细的指导原则。该报告建议对于有形货物交易采用以下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和其他合理方法。上述方法与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提出的转移定价法规基本相同。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指导原则并不需要严格按照先后顺序使用上述方法,而美国1986年的转移定价法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优先选择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无法采用该法时再选择再销售价格法,如这种方法也无法使用时才能用成本加利润法。关于跨国企业之间按合同转让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所使用的价格,经合组织1979年的报告中要求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交易原则下进行同类无形资产交易所使用的价格来确定。此外,经合组织1979年的报告还对商标、内部劳务和贷款等交易提出了转移定价的原则。

二、经合组织1984年转移定价报告

1984年经合组织发表了第二份转移定价报告——《转移定价与跨国企业:三个税收问题》。该报告主要解决三个税收问题:转移定价中的相应调整问题以及相互同意程序、跨国银行的税收问题、中心机构的管理和劳务费用的分配。该报告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的企业进行了转移定价的调整,而与之有关的关联企业所在国税务当局却不对这个企业的利润进行相应调整,这就很容易造成双重征税。报告讨论了解决这种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即相应调整和相互同意程序。

关于跨国银行的转移定价问题,经合组织1984年的报告认为正常交易原则同样适用于跨国银行之间的信贷活动,跨国关联银行直接贷款的合理利率应当等于相同情况下非关联银行或金融机构之间贷款使用的利率。

关于中心管理服务费用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报告认为可以按下列方法在母公司和关联的子公司之间分摊公司集团管理服务的费用:(1)直接向某个服务项目收费;(2)向每个关联企业分摊费用;(3)其他相关的企业可以用缴费的方式向公司集团服务中心支付报酬;(4)承担中心管理服务费用的企业在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可以在正常价格上适当附加一部分款项。

三、经合组织1995-1999年转移定价报告

1995年7月经合组织发表了题为《跨国企业和税务部门转移定价准则》(简称《转移定价最后准则》)的转移定价报告,这份报告主要是对经合组织1979年和1984年的转移定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编纂。1995年经合组织《转移定价最后准则》的主要目标是“帮助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满意的办法,避免成本高昂的诉讼程序”。1994年7月8日经合组织公布了这份报告的第一部分“原则和方法”的讨论草案,1995年3月8日经合组织又公布了该报告讨论稿的第二部分“文件、成本贡献安排、无形资产和集团内服务的特别考虑”。这两部分报告草案由经合组织的转移定价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1995年6月27日经合组织财政事务委员会批准了这份转移定价的最后准则。1995年7月13日经合组织理事会批准了报告的出版发行。《转移定价最后准则》的前5章于1995年7月发表,第6章和第7章“关于无形资产和劳务”于1996年3月发表,第8章“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于1997年发表。

1999年底经合组织公布了《转移定价最后准则》1999年的修订版,在1995年《转移定价最后准则》以及以后各年不断补充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关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相互同意程序准则”,它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的。此附录已变成了最后准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如1999年10月28日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决议所说,作为新的最后准则的一个部分,它与现有的最后准则的八章内容具有相同的地位。

四、美、欧、日围绕利润法的争论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坚持采用可比利润法审核和调整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欧洲国家和日本都反对这一方法,所以美、日之间和美、欧之间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不过,根据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同意程序条款,近年来美国税务当局与日本和欧洲国家的税务当局之间经常开展转移定价的协商谈判,在转移定价问题上双方互有让步,双方之间的一些争议也得到了解决。

经合组织在1995年的转移定价报告中提出利润法可以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来实施,这实际上是对美国提出的可比利润法的一种政治妥协。在经合组织讨论这份报告时,美国联邦税务当局扬言如果可比利润法不被写进该报告,美国就不参加讨论,同时,德国和瑞士的代表也威胁说,如果将美国的可比利润法作为转移定价可以接受的方法,他们就不会在报告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经合组织只得搞政治折中,在报告中提出所谓的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就在经合组织公布1995年转移定价报告几天后,美国联邦税务当局的官员公开宣传美国不会承认经合组织提出的与可比利润法有别的两种利润法,因为在实践当中并不可能采用这两种方法。同时,德国的税务当局也发表公告,表明德国也不准备采用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法,因为德国的经验表明传统的价格法可以解决转移定价的确定和审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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