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的概念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这里的收入,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尽管不同国家和组织对收入概念的理解有所差别,但作为会计要素之一的收入要素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收入是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伴随着企业收入的实现,往往引起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在取得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的同时,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也相应增加。有时也表现为负债的减少,如预收账款的销售业务,在提供了商品或劳务并确认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得以抵偿。或者在资产的增加的同时负债也有减少,如预收款项的销售业务在确认收入的同时,预收账款得以抵偿,同时补收不足抵偿的账款。
同时,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这种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最终将会引起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符合这一特征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属于企业的收入。例如,企业代税务机关收取的税款,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等收取的票款等,性质上属于代收款项,应作为暂收应付款记入相关的负债类科目,而不能作为收入处理。
(2)收入是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企业的收入是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如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了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企业的有些活动属于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购入和销售商品、租赁企业出租资产、商业银行对外贷款、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广告商提供广告策划服务等。企业所发生的偶发事项虽然也可能会带来经济利益,但这种经济利益所表现出来的收入不是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所得,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就不能作为企业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
(3)收入是企业费用先期垫付的回报。企业的收入不仅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它还是企业先期垫付费用的一种回报。可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耗费是为了获得收入而支付的;任何一项收入必然有其费用与之相对应;任何一笔费用都要求回报收入。
(4)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的收入是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些收入从性质上来说都属于本企业,而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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