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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为什么应该多缴税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一点,各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基本公正,至少弱势群体一方要能承受差距,有一个彼此认同的利益切割的“底线”。相反,如果逾越这一“底线”,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秩序就可能乱套,从而损害大家的利益,使穷人富人的生存与发展成本剧增,共同的社会财富资源流失浪费,结果形成“双输”的博弈结果。富人多缴税完全是一种义务。

富人为什么应该多缴税

每每面对身边的富人——俗称大款、款爷们,为其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辩护的情境,都会因职业的关系,与其交锋。次数多了,便对他们的辩护依据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概括:第一,他们以为自己之所以富裕、有钱、成功,是因为个人的能力与运气,外加为人,因此提出“为什么要多缴税”的疑问。第二,他们认为税负不公平,比他富的人缴得比他还少。就地区而言,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缴得更少。第三,认为当前社会腐败严重。因此,与其将财富缴给政府,让一些腐败官员挥霍浪费掉,还不如留在自己手里更值得,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创造再就业机会,或者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积德行善。对此,理论界的回答十分苍白无力,如上阵,相信是撑不了几个回合的。

应该说,他们的理由不是没有一点道理,但笔者认为,均是普泛的观点、流行的说法。事实上,富人之所以应该比穷人多缴税,根本说来,是由于社会生存与发展客观规律的规制,是社会正义本质精神的要求。

就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言,人类群体之间的关系必须和谐稳定,而不应该充满矛盾和冲突,应该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从而保证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而要达到这一目标,最根本的一点,各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基本公正,至少弱势群体一方要能承受差距,有一个彼此认同的利益切割的“底线”。相反,如果逾越这一“底线”,维持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秩序就可能乱套,从而损害大家的利益,使穷人富人的生存与发展成本剧增,共同的社会财富资源流失浪费,结果形成“双输”的博弈结果。当然损失最大的是富人,因为穷人本就一无所有。况且,富人还必须面对穷人的革命,其财富会被重新分配或瓜分,甚至要承受生命遭受侵害的风险。正因为如此,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保证生存与发展的链条继续运转,富人就必须多缴税,来维护这个秩序,保证富人地位、荣耀多传几代。这个道理,其实大家都懂。之所以只懂不做,是因为“逃票”心理的支配。认为少了自己一份税不会影响大局,岂不知,如果一个社会的富人都持有同样心理,其结果将是如何令人忧心!

就社会正义的本质精神而言,权利与义务应是相等的,作多大的贡献尽多大的义务,就应当享有多大的权利。就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一个纳税人给国家作了贡献就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因为任何一个纳税人,不论是潜在的还是实在的纳税人,就基本贡献而言,大家都是相等的,都参与了人类社会以及社会大市场的缔结和创建。就是说,不论是年老年少,穷者富者,男的女的,还是东边的、西边的、北边的、南边的,大家只要是社会的一员,不论黑白胖瘦、健康残疾,都是人类社会的一分子,从一生下来就参与了人类社会的缔结,是社会大市场的有机构成元素之一。因此,每个人对社会的基本贡献是一致的,是人人相同的。当然,在缴税的义务上也应当相等(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设置,实际上就体现了这种公平理念)。但是,由于个人的能力、品质,智力以及后天受教育的机会等的差别,经过几代或一段时间竞争后,在社会财富的拥有量上会拉开一定的差距,财富逐渐积累多的,就成为富人,形成一个社会的强势群体。相反,财富积累得少的,就逐渐沦为穷人,形成一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果强势群体的富人与弱势群体的穷人在生存与发展的跑道上的差距不足以引起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心理,那这种差距就是良性的,相反,一旦超过了一定的平衡点,就会产生破坏性的冲突,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为此,作为政府,就必须运行国家权力对其进行调节。路径当然只有两个:一个是为穷人创造更多的致富条件与机会,一个是让富人多缴税,用于救济弱势群体。这样,才能继续维护富人与穷人的共同资源——社会大市场的健康发展秩序。

问题是,作为优势群体的富人,他们中的不少人虽然依法纳了税,但从心底并不一定服气,认为自己之所以富裕是因为自己的能力、智力、品德,因此,认为不公平,从而在缴税上总是被动的,而不是自愿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惩罚力度的话,他们总会抱着能漏就漏的侥幸心理,与税务部门周旋,力争逃避纳税义务。其实,这种认识是完全偏颇错误的。如前所述,他们的成功致富,固然有个人能力、智力、品德等等个性的因素,但根本说来,是因为他们比弱势群体——穷人更多地运用了双方共同缔造创建的社会大市场这个共同资源。试想,如果没有社会大市场的支持,个人的智力、品德、能力还能有依据吗?试想,如果没有社会大市场、大舞台的支持,那些大款、富婆、明星、大腕、政要、泰斗、权威等等成功者,还能张狂几下,蹦跶几下?退一步讲,就算弱势群体由于个人的素质原因没有能力获得这个共同资源的支持,客观上讲,强势群体——富人对社会共同资源的过多利用不也意味着弱势群体相对利用机会的减少吗?不也意味着对穷人利益的变相侵害吗?既如此,当然应当多纳税,给穷人提供补偿。

社会强势群体——富人对社会共同资源——社会大市场财富的运用不论数量还是程度都远远大于弱势群体,包括社会的公共服务设施也是富人比穷人运用得多。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不是吗?请想一想,一个生在山村里的农民,一辈子能坐几回汽车、火车、飞机、轮船?国家的各个公共服务机构,为穷人一生能提供多少服务?公安部门、经济部门、能源部门,包括所有公共设施,等等。无疑,为富人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是远远大于穷人的。既如此,当然富人应当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了,不然,权利与义务就不平等,社会公正原则将会惨遭践踏。

这样看来,富人多缴税,这既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规律使然,也是社会公平理念的本质要求。于富人,多缴是公平;于穷人,索取救济也是公平的应有之义。故而可以说,富人多缴税,给予社会弱者以救济,绝不是施舍和同情,是借款还款,贷款付息。穷人少缴或免缴税,这是社会对穷人的一种补偿,完全符合社会公平的精神与要义。由此可见,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社会腐败现象严重,等等,都不是少缴税的根本依据,只能是一种重要依据罢了。富人多缴税完全是一种义务。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所得税成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并将以构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同样是因为,这种税制最符合社会公正精神和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20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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