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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视野中的“共建共享”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共建共享”理念的提出备受理论界关注。“共建共享”阐述的核心主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问题。因此,“共建共享”理念的倡导,将会从根本上激发全体国民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

权利视野中的“共建共享”

“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共建共享”理念的提出备受理论界关注。因为它彰显了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核心是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这是有关和谐社会构建的结构性、根本性问题。因此,其历史与现实的意义不可低估。它不仅进一步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而且丰富了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基本内涵。

对“共建共享”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把握,可从三个方面切入:

(一)“共建共享”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持,有助于激发全体国民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首创精神

“共建共享”阐述的核心主题是权利与义务的公正分配问题。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义务大于权利,权利大于义务,严格说来,都有悖公正、公平、公道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其实,追求公正,追求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是人性中的一种原始本能。如果公正缺失和泯灭,则会从根本上挫伤和打击人们创获财富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由此看来,“共建共享”理念的贡献首先就在于它对以往“重义务、轻权利”的社会发展观进行了明确的矫正,倡导一种科学理性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平衡的社会发展观。这就有助于避免过去那种单方面强调义务奉献,强调做大“蛋糕”,却讳言如何分“蛋糕”的弊端,使广大参与“蛋糕”制做的员工们,对未来可能属于自己的那份“蛋糕”,缺乏明确的多少、大小预期的现象。

因此,“共建共享”理念的倡导,将会从根本上激发全体国民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讲共建,必须讲共享,共建是共享的物质保障,共享是共建的价值前提。没有共享的共建是不可持续的,没有共建的共享是虚妄的,唯有“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才可能持续推进,才可能健康增进。这既是社会公正问题的根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义。毋庸置疑,一个人的义务与他人的权利必然相关,权利与义务必须平等地分配。

(二)“共建共享”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安排提供了明确的原则依据,有助于夯实和谐社会的结构性基础

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是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因此,也就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安排的根本问题。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说得更明白:“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就是说,建设健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公正先行,缺乏公正指导下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很可能要通过不断的“推倒重来”来进行修正。

关于公正原则,固然有不同的理解,可以自由甚至随意地制定和约定,具有特殊性、相对性和主观性,但不容置疑的是,公正原则的公正性却是绝对的、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任何人、任何社会都不能凭主观意志随意认定。对公正原则公正性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过度诠释,无异于取消和侮辱公正。由此看来,“共建共享”的重要思想,实际上等于从理论上捍卫了公正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将公正——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确立为和谐社会基本制度创新与安排的首要原则,这肯定有助于从根本上理顺政府和广大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样,对广大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绝对平等分配,对广大纳税人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分配,前者优先后者,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

就权利与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而言,一方面,政府和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当对等;另一方面,政府和纳税人各自所行使的权利不能大于他们各自承担的义务,至多只能等于他们所承担的义务。但根本说来,纳税人是和谐社会最终的权利享有者。由此可见,“共建共享”重要思想,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民族的持续繁荣,对于“有效地引领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其历史与现实的价值显然不可低估。

(三)“共建共享”为制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价值依据,有助于化解社会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隐性危机

由于“共建共享”理念明确坚持了社会公正的根本原则——权利与义务平等分配原则,客观上,这就为制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政策提供了科学理性的价值依据,使促进和谐社会构建的诸多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有了基础价值导向系统,真正实现“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在当前,就是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积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广大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就是要制定出台有助于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有效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社会政策,促使社会各个群体能够“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进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化解由于社会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各种隐性发展危机。毋庸讳言,当前中国社会处于矛盾冲突多发阶段,“共建共享”重要思想的及时提出,有助于通过积极的政策调节,缓解基本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有助于安全度过“浮躁期”。

学习贯彻“共建共享”理念的思路,应把握三个关键点:

(一)把握“共建共享”的精神实质,在精心培育“三个意识,一个精神”方面多用功

从“共建共享”理念的公正精神看,学习贯彻“共建共享”理念,关键在于能否把握和培育“三个意识”(即公正公平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共生共享意识)和“一个精神”(即人文精神)。公正公平意识的内涵要求在有关人民群众利害关系的调节,也就是处理共建共享关系中,一定要有公正之心,要力求利益主体间利害交换的平等性与公正性,力争“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特别是在处理政府与广大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更应注重利害交换的平等性。因此,在处理有关广大纳税人的重大事项时,一定要学会尊重民意,倾听民意,不要越俎代庖,以自己的偏好为广大纳税人的偏好。权利义务对等意识的内涵要求,在处理“共建共享”关系时,要运用权利与义务平等分配的原则,力争“共建”义务与“共享”权利的对等,使广大纳税人所承担的“共建”义务,不能大于其享有的“共享”权利,使其行使的“共享”权利,也不能大于履行的“共建”义务。同样,政府承担的“共建”义务,不能大于它所享有的“共享”权利,行使的“共享”权利,更不能大于履行的“共建”义务。共建共享意识的内涵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应把对方看成同一利益共同体的成员,从根本上确立这样的共识,特别是社会精英阶层、强势群体,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的成功,都与他们过多地借用、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有关,从而深怀感恩,常思回报,不忘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与补偿。人文精神的内涵要求不论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安排和设计,还是现实政策的制定与出台,以及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都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道、博爱、自由、法治、民主、宪政、生态保护等现代社会治理精神贯穿其中。事实上,只有培育起这些现代意识和精神,才能深刻领会“共建共享”理念的精神实质,才能真正尊重、确立广大纳税人“共享”和谐社会成果的主人翁地位,激发其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热情与活力,调动全体人民的创造力和聪明才智,从而创造更多更丰富的社会财富。

(二)要积极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在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与捍卫方面多用心

“共建共享”理念的精神核心启示我们,“共建共享”的前提是其行为主体思想与行为的独立自主,即“共建共享”是以广大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和资格为前提的,“共建共享”是广大纳税人的“共建共享”。因此,必须积极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通过这个机制,了解广大纳税人“共建共享”真实的愿望和需求,这是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方向不出偏差的前提,也是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系列决策科学正确的前提。

就广大纳税人的愿望和需求的性质而言,无非两种:基本需求与非基本需求。基本需求无疑是指广大纳税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需求,即满足广大纳税人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基本的、起码的、最低的需求。非基本需求即是指满足广大纳税人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求。显然,对前者需要满足和共享的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分配,任何人都一样,对后者需要满足和共享的权利则应该比例平等。树立这样的权利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只要有了前者的保证,社会发展就可拥有坚实稳固的基础,如果再加上后者,就会步入健康持续的增量累积发展大道,就会走上“共同富裕”的康庄大道。就是说,保护前者比保护后者更为重要,捍卫“共享”的基本权利比捍卫“共享”的非基本权利更重要,更具有逻辑的优先性。这些基本权利自然包括机会权利。因此,学习贯彻“共建共享”重要思想,就要在积极构建和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在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维护与捍卫方面多用心。

(三)要主动创新和完善社会基本保障制度,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与补偿方面多用力

“共建共享”理念的精神内涵是公正,核心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关键是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具体地说,即“共建”的义务与“共享”的权利的平等交换。这是和谐社会必须的结构性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的思想前提。“共建”的义务与“共享”的权利如果能够平等地交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动力和能量就不成问题,广大纳税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热忱就不会冷却、麻木。因此,全面落实“共建共享”重要思想,就必须在保障广大纳税人基本权利方面多动心思,特别是要在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与补偿方面多用力,并选好重点和突破口。一般来说,人们对“共享”权利最为迫切的期望,大多集中在对基本生活条件——吃饭、住房等方面的渴望上,对病痛灾祸的恐惧,对老来生活的担忧,对子女就学的煎熬等方面。这就告诉我们,贯彻“共建共享”重要思想,就是要在这些方面首先保证广大纳税人享有应有的基本权利。这既是在根本要素方面用力,也是在基础要素方面下工夫,一定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用。清醒认识落实“共建共享”重要思想的难点。

(一)“共建共享”需要化解两种阻力

就思想方面而言,全面落实“共建共享”,当前面临的主要阻力有二:一是相对主义思维方式的阻力。相对主义思维方式的主要特征是否认“共建共享”原则的绝对性,夸大“共建共享”原则的相对性,从而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随意解释“共建共享”原则的本质精神,遮蔽或者忽视“共建共享”原则绝对性的一面,一切都在所谓的特殊性名义下,服从服务于既得利益群体的利益。结果,在具体实践中,就可能抵制“共建共享”的制度安排和设计,或者变相执行“共建共享”的有关政策,让政策失真或扭曲。二是既得利益心理惯性的阻力。其基本特征是,继续将共建的义务推给别人,推给他人,将“共享”的权利归自己。因为,他们习惯自认为自己行使的权利大于自己履行的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如果要取消剥夺他们的既得利益,就大喊大叫,会明里暗里使坏掣肘,企图永远占有、保留他们的特权。显然,这两种意识,都是背离“共建共享”重要思想的,将会成为全面落实“共建共享”重要思想面临的最大思想障碍。

(二)“共建共享”需要完成制度性“嵌入”

任何新思想从提出到完成制度性的“嵌入”,期间都横亘着巨大的时间峡谷。“共建共享”理念要完成制度性“嵌入”,同样要跋涉一段坎坷曲折、特别漫长的路。无疑,这是一项更加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非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是无法显见功效的。难在不仅要兑现过去“共建”成果的返还与分配,而且还得进行新的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安排,同时还要完成新的“共享”承诺。期间必然涉及由于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利益重新分配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如果措施稍有不慎,就可能叫停“共建共享”的伟大计划。可见,全面落实“共建共享”,既要积极主动有为,还需几分从容与无为的平常心,做好持久战和拉锯战的思想准备。

(三)“共建共享”需要创新现有权利保障制度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共建共享”理念制度性、机制化、政策化后,同样需要创新现有的权利保障制度,否则,“共建共享”就会停留在理念和思想层面,难以展现新思想的无限魅力。具体地说,就是要建立和不断完善与“共建共享”理念保持一致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制度,让“共建共享”理念获得制度性的保障。然而,关键是如何才能使“共建共享”理念获得法律性的支持,使广大纳税人更加清楚自己在“共建共享”中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增加广大纳税人对未来幸福生活的稳定预期。

总之,“共建共享”理念,不仅进一步阐明了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坚持的重大原则,而且丰富了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基本内涵,其历史与现实的意义值得期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现实中诸多障碍的存在,在坚定“只有共建共享,才能同富同福”信念的同时,也应该保持理性,毕竟,从“共建”到“共享”,从“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到行使的权利与义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障碍需要跨越,还有许多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

2007.04.02

注释

[1]〔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06.

[2]〔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吴忠民.“共建共享”视野下的社会公正[N].文汇报(上海),200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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