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政策延滞现象的内涵、特点及表现形式
税收政策延滞现象是指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种消极因素相互作用、凝聚合流所形成的妨碍政策顺利实施乃至造成税收政策执行过程停滞不前,进而导致税收政策目标不能圆满实现,甚至完全落空的阻力合力及其运作方式的现象。对税收政策延滞现象的研究和探讨,实际上就是对构成税收政策执行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部分与整体之间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的负功能或弱功能作用,不协调的、矛盾的或冲突的功能关系以及停滞的或退化的功能结果进行的深层次的系统研究。
一般情况下,妨碍税收政策有效实现的不良情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目标错位,即由于税收政策延滞现象的存在,使税收政策同其既定的目标发生偏差。税收政策目标,在理想的情况下,应该既是税收政策制定的起点,也是税收政策执行的终点,它是衡量税收政策制定正确与否及执行效益有无的重要标准。二是内容失真,即税收政策延滞现象使原定的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在内容上走了形,变了样,甚至落了空,丧失或使原有的真实性没有完全表现出来。三是行为隐蔽,即税收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使税收政策变形走样乃至完全停滞时的行为通常不是以公开的形式同政策及其目标发生冲突。四是相关性,即在税收政策发生延滞时,其执行活动常常并不是完全与既定的税收政策无关。这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强制性和原则性的特点而使税收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之间形成主从关系,致使执行者一方面要为维护局部利益而对代表着整体利益的税收政策进行取舍,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使自己的执行活动与既定税收政策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以免使个人利益遭受损失。
在实际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税收政策延滞通常表现为:(1)税收政策执行表面化、形式化。通常是,上级政策下发后,只是程序化地转发一下、宣传一下,而不是认真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操作性的措施,结果导致上级税收政策的作用和效果大打折扣,其基本特点是“象征性合作”。(2)税收政策执行“按需取舍,为我所用”。就是在执行上级的税收政策时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对上级政策原有的精神实质和部分内容任意取舍,对自己部门和地区有利的就贯彻执行,不利的则有意曲解乃至舍弃,致使上级机关税收政策的内容残缺不全,无法完整地落到实处,从而实现税收政策制定的初衷,其特征是“选择性执行”。(3)税收政策执行自我变通扩大。这是指税收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个人的利益或局部的利益给所执行的上级税收政策附加了一些原政策所未规定的不恰当内容,结果导致税收政策的调整范围、对象、力度以及目标超越了原定的要求,影响了既定税收目标的实现。(4)税收政策执行“偷梁换柱”。这是指税收政策执行者在发现执行上级机关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就在执行过程中换入表面上与上级机关的政策一致,而事实上背离上级机关政策精神的内容,结果导致上级机关的税收政策名存实亡。比如,上级机关多次强调税务咨询所要与税务机关脱钩,但实际上不少税务咨询所并未同税务机关实际脱钩,而是明脱暗不脱,仍然肩负着为税务机关敛财创收的“重任”。(5)税收政策执行“虎头蛇尾”,有始无终。通常是指,当上级机关的税收政策与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或执行者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政策执行者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贯彻实施,但迫于上级机关的权威,又不得不应付,但是,一旦条件成熟,就立即使政策“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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