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纳税”现状堪忧的原因及对策
2002年中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利国利民。”2003年的主题是:“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连续两年以“诚信纳税”作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这在十几年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全国性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尚是首次,这无疑又一次凸现了“诚信纳税”这个既关涉法律又关涉道德的社会问题的重要性。这一问题的突现,也是当下社会整体诚信水平下降现象在税收领域的反映。那么,“诚信纳税”现状堪忧的根本原因及具体因素何在?
一
“诚信纳税”的本质内涵是指,纳税人的动机在于传达真的纳税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是真的也让征税机关信以为是真的,自己以为是假的也让征税机关以为是假的行为。它一方面是指纳税人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纳税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心口一致”;另一方面是指纳税人传达与自己的实际纳税行为相符合、相一致的纳税信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言行一致”。不论是征税还是纳税,事实上都是各方对自己利益的让渡。因此,双方的行为无非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以对自己有无利益为圭臬。依此,我们可将“诚信纳税”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但手段是为他利他,或为己利己的诚信行为;一种是从双方或者他人利益出发,手段是为他利他或者为己利己的诚信行为。这种“诚信纳税”行为有如下组合类型:
表一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只从纳税人角度分析(对征税方诚信问题分析的方法与此相同)。无疑,纳税人作为市场主体中利益驱动下的“经济人”,其一切行为的目的都是建立在对自己经济利益的预期基础之上的,这是纳税人的基本经济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主权和自保权。显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最基本的行为类型,也是诚信纳税行为的常态。因此,对影响“诚信纳税”行为根本因素的分析也就只能以“为己利他”这种类型为基本类型,兼顾其他行为类型。
二
首先,影响“诚信纳税”的第一个根本因素应当是当时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包括这样三种内容:一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少;二是社会物质财富增长的速度;三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状况,即财富的分配是否公平。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对“诚信纳税”这种道德品质的根本影响是毋庸置疑的。这个问题古人早有洞察。孟子说:“民非水火不生活,昏暮叩人之门户求水火,无非与者,至足矣。圣人得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又说:“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须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也轻。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凶年不免于死亡。此惟相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1]最为人知的是管子的论述,《管子》:“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墨子则“故时年岁善,则民仁且良;时年岁凶,则民吝且恶”[2]。
但对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与道德品质之间关系进一步的研究还是在现代。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的道德需要和欲望是其道德行为的动力。就是说,道德需要和欲望越强越大,道德的行为就会越多,反之,如果道德需要和欲望越弱越小,道德的行为就会越少。需要和欲望的大小与道德行为的多少成正比。如此看,诚信纳税行为的大小和多少也与“诚信纳税”的需要和欲望成正比,即“诚信纳税”的需要和欲望越强越大,“诚信纳税”的行为就会越多越大。或者说是与基本需要和欲望的相对满足程度成正比。根本说来,与纳税人物质需要的满足成正比。
一个人的生理需要和物质需要的满足一方面取决于一个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少,并与之成正比,另一方面取决于物质需要的多少,并与之成反比。因此,这种关系有如下组合类型。
表二
①意味着社会财富丰富,一个人的需要也多,需要满足的程度可能高,也可能低,如果财富需要配比合理,则满足程度高,反之,则满足程度低。
②意味着社会的财富多,但一个人的需要越少,当然需要满足的程度就高。
③意味着社会财富少,但一个人的需要却多,结果满足程度很低。
④意味着社会财富缺乏,一个人需要也少,其满足程度可能高,也可能低。如果财富与其需要配比合理,则相对满足程度高,反之,则相对满足程度低。
具体到“诚信纳税”问题,则意味着,如果社会财富丰富,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的需要多,那其生理需要和物质需要满足的程度则既可能高也可能低。如果财富大于需要,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行为就相对较多;如果财富小于需要,则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的行为就相对较少。
但是,财富多,行为主体的道德需要和欲望的相对满足程度就一定高吗?当然不是,还取决于社会财富分配是否公平。如果财富分配公平,则相对满足程度越高,如果财富分配不公,则相对满足程度就越低。有关系如下:
表三
在需要既定的情况下,①意味着如果财富分配公平,则相对满足的程度可能高,也可能低;②意味着财富分配公平,需要满足的相对满足程度高;③意味着尽管财富很丰富,但如果财富分配不公,则相对满足程度可能低;④意味着相对满足程度也低。就是说,如果财富分配不公,那么,即就是社会财富十分丰富,但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需要和欲望的相对满足程度在一般情况下却不会很高,当然,诚信纳税的行为就少。
由此看来,如果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越快,分配越公平,则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程度便越充分,反之,社会成员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程度便越不充分。或者说,社会财富增加速度越快,分配越公平,则纳税人的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程度便越充分,“诚信纳税”的行为就越多,社会“诚信纳税”的整体水平就高;反之,则纳税人的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程度便越缺乏,“诚信纳税”的行为就越少,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整体水平就越低。因此,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们社会整体“诚信纳税”水平不高,一方面因为我们社会的整体财富不丰富,增长速度慢,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财富的分配欠公平,因而,纳税人的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相对满足的程度就低,“诚信纳税”的行为就少。
其次,社会的政治清明程度是又一个根本因素。如前所述,“诚信纳税”需要与其他非物质需要一样,都是一个纳税人物质需要相对满足的结果。就是说,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程度,是人的一切美德需要(包括“诚信纳税”需要)与其他非物质需要得以产生的共同的普遍的原因和动因。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证明,引发一个人的美德需要与其他非物质需要的特殊动因在于行为者的自我幸福。即就是说,引发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需要的根本动因在于纳税人个体的幸福。这种诚信需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诚信纳税”当做自利、幸福手段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把“诚信纳税”当做目的的需要。但从美德的本性而言,“诚信纳税”不过是对纳税人的自我欲望和自由的一种限制、约束与侵害。因此,任何一个纳税人最初是绝不会以“诚信纳税”为目的,即为美德而美德的。相反,最为可能的是,最初他总是将美德作为利己的手段。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才可能因为“诚信纳税”可以不断给他带来偌大的利益而越来越爱好“诚信纳税”,结果,他会逐渐地为美德而美德,为了“诚信纳税”而诚信纳税。正如人们对待金钱一样,逐渐把作为手段的金钱变为目的。不过一个纳税人如果把“诚信纳税”仅仅作为手段的需要时,他所具有的品德只能是为己利他境界的“诚信纳税”,而不是纯粹为他的境界。相反,如果他以“诚信纳税”为目的时,如果他以善待自我的“诚信纳税”(比如掌握熟练的纳税业务)为手段的话,便是纯粹利己的境界。当然,如果他以“诚信纳税”的美德(为国)为目的,便是为他而利他,属无私利他的“诚信纳税”境界。就是说,利己尽管不是“诚信纳税”的目的,但却是“诚信纳税”的动因和动力。正因为如此,爱尔维修说:“如果没有爱美德的利益,就绝没有美德。”[3]这一结论无疑意味着,如果“诚信纳税”的人达不到利己的目的,相反却是不诚信纳税的人获得了最大利益。就是说,“诚信纳税”的人利益不能最大化,不“诚信纳税”的人利益反而能够最大化。如果这样的话,“诚信纳税”便会失去动因和动力,谁也不会愿意“诚信纳税”的。如果“诚信纳税”者的利益能最大化,那么,人们“诚信纳税”的动力便会越大,“诚信纳税”的愿望便越多,正因为如此,爱尔维修才说:“道德的力量常常是与人们用以负责它的快乐程度成正比例的。”[4]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使“诚信纳税”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最小化呢?显而易见,这与整个社会政治的清明程度,或者说与政府及其官员的廉洁程度成正比。如果政府及官员清廉,整个社会清廉成风,腐败之风小,那么,愿意“诚信纳税”的人就多。可见,“诚信纳税”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廉洁程度的关系十分紧密。如果税务机关及其人员清正廉洁,执法公正,那“诚信纳税”的人便会越来越多;反之,如果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廉洁状况令人不满意,那“诚信纳税”的人便会越少,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水平就会下降。说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廉洁程度与“诚信纳税”的水平关系紧密,这并不是说其他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廉洁程度与“诚信纳税”状况没有关系,或者关系不大。事实上,导致“诚信纳税”状况高低是一个多因素原因,从社会政治清明程度讲,整个社会管理机关的廉洁状况都直接和间接地从根本上影响着整个社会“诚信纳税”水平的升降。难怪爱尔维修几乎以武断的口吻写下如下文字:“在已证明大的报酬造成大的德行、荣誉之贤明的管理是立法家能够用以联结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而形成有德行的公民之最有力的纽带之后,在我想来,我是很正当地由此下结论说某种人民对德行之爱慕或冷淡就是他们的政体不同的结果。”“一个民族的恶行和德行永远都是它的立法之必然结果。”[5]
可见,“诚信纳税”的品德与整个社会的廉洁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状况直接从根本上影响着整个社会“诚信纳税”的水平。
再次,社会奉行的诚信观本身的优劣也是一个根本因素。“诚信纳税”应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就是纯粹利他境界的“诚信纳税”,这意味着纳税人是把“诚信纳税”当做美德目的来追求,其行为的出发点和动机都是为国利民。但是,能到这一境界的纳税人不是很多。第二个层次属于基本层次,是为己利他境界的“诚信纳税”,这意味着纳税人是把“诚信纳税”当做手段来追求的,其出发点完全是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第三个层次也是最低层次,是纯粹为己境界的“诚信纳税”。
众所周知,道德的优劣,一方面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或促进真正的道德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或不违背行为的客观规律,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必定是优良的道德,反之,如果违背其一,就必定是恶劣的道德。因此,以道德的优劣在于是否符合这些目的看,道德自身是一种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与侵犯,是一种害;但以其结果而言却是一种可以防止更大的害和求得更大的利,净余额为利的害,也就是说是必要的害。由此看,道德所给予每个人的害与利的比值是评价一切道德优劣与否的终极标准。具体说,“诚信纳税”是一种对纳税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和剥夺,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害,但由于以结果而言,“诚信纳税”有助于防止更大的害,比如可避免征税关系的混乱和每个纳税人的生存恐惧。同时有助于更大的利,比如,可增进征税机关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使国家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地组织到税收收入,使纳税人应缴尽缴,及时地缴纳国家的税收,尽自己的本分,从而避免了经营的现实和未来的风险。
由是观之,给我们有以下启示:道德越优良,它给予一个人的压抑越少,而给予一个人的利益和快乐可能越多,于是每个人遵守道德、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便越多。具体到“诚信纳税”问题,如果“诚信纳税”所要求的是为己利他、纯粹利己的诚信,即可能给予一个纳税人的压抑和损害较少,从而给予这个纳税人的利益和快乐就可能越多;如果要求的是纯粹为他的“诚信纳税”,那给予的压抑和损害就可能越大,从而得到的利益和快乐就可能越少,正因如此,巴姆说,道德乃是一种“长久来说能够为每个人自己造成最好结果”的道德。[6]
从道德实践的现实看,往往是,当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要求越高时,反而人们的品德越低。反之,如果一个社会所奉行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越低时,人们的品德却越高。因此,一个社会应当奉行的“诚信纳税”显然应当以“纯粹为己”的境界为最低境界,以“为己利他”的境界为基本境界,以“纯粹为他”的境界为最高境界,只有这样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从而达到实现税收职能的目的。
如果从道德的优劣取决于是否符合行为的客观规律看,归根结底,衡量道德优劣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行为的客观规律。就是说,如果与行为的客观规律相符合,促进了道德目的实现,便是优良的道德,反之,则是恶劣的道德。具体说,如果“诚信纳税”所要求的与纳税人行为的客观规律相符合,那就是科学合理的要求,反之,则是不科学的无助于“诚信纳税”目的实现的要求,便是不合理的过分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与纳税人行为的客观规律相符,纳税人便容易实行,反之,必定是不能实行的。所以,越是与纳税人行为客观规律相符,便越易于被人们实行,从而“诚信纳税”的行为便会越多;反之,越是背离纳税人的行为客观规律,纳税人便越难实行,从而“诚信纳税”的人便会越少。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们行为的客观规律是,目的利他手段利他是偶尔的,目的利己手段利己是恒久的,纯粹利己也是偶然的行为。因此,只有“为己利他”的“诚信纳税”要求才可能是恒久的,也是基本的要求,“纯粹为他”和“纯粹利己”都只能是偶尔的要求。
同时,影响“诚信纳税”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整个社会科教文化方面的因素。
“诚信纳税”作为一种道德品德,它和品德一样,也由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三个方面构成。无疑,既然道德认识属于品德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道德认识水平越高,一个人“诚信纳税”行为便会越多,反之则越少。这当然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就是说,一个纳税人的文化水平越高,那他“诚信纳税”的行为就可能越多。但问题是,现实中不少不“诚信纳税”的人恰恰是文化水平较高的人,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因很简单,这是因为道德认识虽然是品德的一部分,但它却是品德的指导因素,而不是动力因素,所以,也就不是决定性的因素。由此看,一个不“诚信纳税”的人,完全不是因为他的道德认识不多,而是因为他的有关品德的其他方面: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高。
而人们的道德认识水平,无疑取决于一个社会总体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与否。科教文化事业越发达,人们的认识水平便越高,道德认识水平便越高,即对“诚信纳税”的认识水平就越高。反之,人们的认识水平就会越低,道德认识水平越低,即对“诚信纳税”的认识水平就越低。因此,全社会“诚信纳税”水平的高低与全社会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说与科教文化财富的丰富程度、增长速度,以及分配是否公平有着紧密的联系。无疑科教文化事业越发达,人们愿意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或者说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的认识也会越强越多,反之,则越弱越少。不过,科教文化事业虽然聚集了很多的精神财富,但如果没有公平分配的话,同样无助于整个社会道德认识水平,即“诚信纳税”认识的提高,自然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水平不会提高。与物质财富不同的是,精神财富的成果与人的爱、尊重、自我实现等较高级的需要和欲望的相对满足紧密相关。同样,其相对满足程度一方面与科教文化事业的成果——精神财富的多少成正比,精神财富越丰富,相对满足程度就越高;另一方面,也与人们对精神财富的需要成正比,在精神财富既定的前提下,精神财富需要越多,相对满足程度会下降,相反,精神财富的需要越少,其相对满足程度会越大。具体说,在科教文化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对“诚信纳税”需要越大,则相对满足程度越小,反之,则相对满足程度越大。如果科教文化创造的精神财富分配越公平,则人的道德需要的满足程度就相对越高,否则,如果分配不公平,则其道德需要的满足程度就相对越低。或者说,精神财富的分配越公平,纳税人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的需要就越多,“诚信纳税”的行为就会越多;反之,“诚信纳税”的人就会越少。
这四个方面就是影响“诚信纳税”的根本因素,它们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诚信纳税”的整体状况和水平,因此,要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的水平,根本说来,应当从上述四个方面入手。
三
影响“诚信纳税”的具体因素是非根本性的,但却十分重要的方面。这是社会提高全体纳税人“诚信纳税”水平的基本途径。显然,从品德的三个构成要素“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方面看,组成“诚信纳税”的具体因素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诚信纳税”的教育方面。它通常指言教、奖惩、身教、榜样四种方法。“诚信纳税”的言教作为影响“诚信纳税”水平的重要方法,是因为,它是影响“诚信纳税”的指导因素。它主要是通过语言向纳税人传授“诚信纳税”的知识。形式当然很多,面对面的演讲、讲解、利用各种传媒宣传等都属于这一类。一般包括要正确认识“诚信纳税”的内容、为什么应当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使纳税人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其他纳税人是否“诚信纳税”、使纳税人树立“诚信纳税”的道德和法律信念。不过,言教只能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应该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用奖惩的教育方法使每一个纳税人愿意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
奖惩就是对纳税人的诚信纳税行为给予奖励,对不诚信纳税的行为给以惩罚的教育方法。一般而言,奖惩分为物质奖惩、社会奖惩、精神奖惩。物质奖惩是作用于纳税人物质需要和生理需要的奖惩,如金钱、物品等;社会奖惩是作用于纳税人社会需要的奖惩,比如行政奖惩等;精神奖惩指纳税人精神需求的奖惩,主要是舆论奖惩,比如给“诚信纳税”的人以荣誉,对不“诚信纳税”的人给予公开曝光、处罚,等等。其作用在于,使纳税人看到:“诚信纳税”虽然受一定的限制但却可以得到长久的快乐,可以避免经营风险。但是,奖惩虽然可能使纳税人愿做一个“诚信纳税”的人,但并不能保证纳税人“诚信纳税”,实际成为一个“诚信纳税”的人。而能保证纳税人“诚信纳税”,从而能够实际成为一个“诚信纳税”的人的教育方法是身教。
身教是教育者躬行道德从而使受教育者实行道德的教育方法,“诚信纳税”教育的教育者显然是国家各级政府,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道理在于“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如果各级政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躬行“诚信纳税”,言行一致,那纳税人便会自觉自愿地“诚信纳税”。
但是,要给纳税人以完整的影响,必须用完整的人来教育,这就是榜样。具体说,榜样是这样一种教育方法,它是引导纳税人模仿、学习“诚信纳税”高尚品德的教育方法,是引导纳税人模仿学习“诚信纳税”高尚者的道德认识、道德感情、道德意志的完全教育方法。这种方法实际上是基于人的模仿本性。
合观诚信教育,影响“诚信纳税”的因素首先是言教,其次是奖惩,再次是身教,最后是榜样。
另一方面,影响“诚信纳税”个人修养方面的因素主要有四点:学习、意志、躬行、自省。一个纳税人在能够修养之前必须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进行“诚信纳税”的修养,从而使自己成为一个“诚信纳税”的人。这当然只能通过学习才能解决。学习的形式当然很多,读书、听课、学榜样、调查座谈、看录像、反思社会生活,等等,都可以达到学习的目的。意志是指树立“诚信纳税”愿望的修养方法。愿望无疑是“诚信纳税”行为的动力和开端,它是学习的结果。躬行实际上就是实行、实习“诚信纳税”的道德,按照“诚信纳税”的规范去做事的修养方法。一个纳税人只有通过躬行,只有在纳税行为中才能形成“诚信纳税”的品德,它是“诚信纳税”品德形成的唯一途径和过程。躬行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有人知道和监督的情况下躬行,一是在自己独处或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然“诚信纳税”。后者叫做慎独。不言而喻,一个纳税人“诚信纳税”最难做到的就是慎独。自省即内省、反省,是一个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行为是否诚信的自我检查的修养方法。自省实际上就是自己审判自己,是自己对自己的审判。由此看,自省是“诚信纳税”品德形成和修养的依据,也是一种综合的修养方法。
可见,影响“诚信纳税”修养方面的因素从逻辑上看首先是学习,尔后是意志,尔后是躬行,最后是自省。
四
综合上述,通过对“诚信纳税”含义与本质的探讨,对“诚信纳税”活动的互动分析,以及对影响“诚信纳税”根本因素和具体因素的剖析,笔者以为,要提高整个社会纳税人的诚信水平,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对“诚信纳税”的含义和本质的认识必须准确科学。那种仅仅把“诚信纳税”定义为要求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把应该缴的税款一分不少地缴上来,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也要求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纳税人“诚信纳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定义显然过于狭窄,缺乏对“诚信纳税”道德性的确认,只是从税法角度界定。这一概括,并未真正把握“诚信纳税”的本质。[7]笔者认为,“诚信纳税”应当如是界定:“诚信纳税”一方面是指纳税人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纳税信息的行为,表现为“心口一致”,另一方面是指纳税人传达与自己的实际纳税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税收信息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言行一致”,其本质是指纳税人的动机在于传达真的纳税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是真的也让纳税机关以为是真的,自己以为是假的也让纳税机关以为是假的行为。“诚信纳税”一般分为三个层次:有“纯粹为他”的最高层次的“诚信纳税”,也有“为己利他”的基本层次的“诚信纳税”,还有“纯粹为己”的最低层次的“诚信纳税”。宣传、提倡“诚信纳税”的目的就在于消除不“诚信纳税”的行为,从而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依次纳入最低层次、基本层次、最高层次的“诚信纳税”的境界。其意义在于强调以德治税在税收治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以德治税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从社会功用而言,提倡“诚信纳税”既可以降低征税成本,也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经营风险,从而有助于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建设。从环境优化看,提倡“诚信纳税”有助于优化税收环境,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而且,从“诚信纳税”的本质意义可知,提倡“诚信纳税”有助于税务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善税收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进一步发挥税收的基本职能。
其次,“诚信纳税”与征税机关有着紧密的关系。从对“诚信纳税”与诚信征税行为的互动分析可知,征税机关的诚信状况与纳税人诚信纳税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往往直接地影响着纳税人的“诚信纳税”状况。从征纳双方诚信的定义看,关键在于如何在制度设计上能够尽量减少征纳各方虚假信息的发布。从国家角度讲,关键是是否构建可以使纳税人自愿表达自己纳税承受力的机制,从而使自己的税收计划下达,以及政策制定的信息更准确、更贴近纳税人实际。当然,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来源看,国家的总支出应当以纳税人的同意为前提。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才能成为构建纳税人“诚信纳税”良好制度和机制的构建基础。
再次,从影响“诚信纳税”的根本因素看,全社会诚信纳税水平的提高,根本说来:一是在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发达,具体说,“诚信纳税”整体水平的提高决定于全社会物质财富的多少、增长速度以及财富的公平分配情况。就是说,如果经济发展越快,财富分配越公平,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越充分,他做一个“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道德需要就越多;反之,如果经济发展越慢,财富分配越不公平,人们物质需要的相对满足便越不充分,他做一个“诚信纳税”的纳税人的道德需要就越少。因此,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纳税”水平,根本说来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并且使财富的分配相对公平。二是在于社会总体的政治清明程度,即廉洁之风兴盛,腐败之气衰弱。具体说,就是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这是因为,只有政治清明了,腐败减少了,才可能使“诚信纳税”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使不“诚信纳税”的人风险加大。只有在这种制度框架下,纳税人才会一方面把“诚信纳税”当做自利、幸福的手段,另一方面把“诚信纳税”当做目的,才可能因为“诚信纳税”可以不断给他带来莫大的利益而越来越爱好“诚信纳税”,逐渐使它为美德而美德,即为了“诚信纳税”而“诚信纳税”。就像人们对待金钱一样,逐渐把作为手段的金钱当做目的。三是在于对“诚信纳税”要有科学的界定。就是说,“诚信纳税”是有层次之分的,有最高层次的、基本层次的,还有最低层次的。因此,在提倡“诚信纳税”时必须注意先进性与广泛性的结合,只有这样才可能动员更多的纳税人“诚信纳税”。道德越优良,那它给予人的压抑就越小,从而给予人的利益和快乐便越多。于是,每个人遵守道德,做一个高尚的人的需要便越多。“诚信纳税”同样,如果要求的层次越高即对纳税人的压抑便越大,给予的快乐和利益就越少,反之,如果要求的层次是符合广大纳税人基本觉悟的,那对纳税人的压抑就越小,从而给予的快乐和利益就越大。四是在于全社会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或者说,要使全社会“诚信纳税”水平提高,就必须大力发展科教文化事业。这是因为科教文化事业的发达程度与一个纳税人对“诚信纳税”的认识有紧密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一个社会的科教文化水平越高,那整个社会的“诚信纳税”的水平就越高,反之则越少。
同时,从影响“诚信纳税”的具体因素看,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纳税”水平,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1)要加大对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宣传教育,并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多种现代传媒载体对纳税人进行长期的“诚信纳税”宣传和教育,以便使广大纳税人明白,为什么应当“诚信纳税”的道理,能够正确评价自己和其他纳税人的行为,从而树立“诚信纳税”的信念。(2)要构建全面系统科学的奖惩机制,对“诚信纳税”者给予奖励,给予不“诚信纳税”者进行处罚。奖励应当既有作用于纳税人的物质需求和生理需要的奖惩,如金钱等,也有作用于纳税人社会需要的奖惩,比如行政奖惩等。实际上,加大公平执法的力度本身就是一种奖惩手段,同时还应有作用于纳税人精神需要的奖惩,比如舆论奖惩、荣誉、公开曝光、处罚,等等。从而使纳税人明白,“诚信纳税”虽然使自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得到长期的快乐,可以避免经营风险,有助于长远重大利益的实现。(3)要重视身教方法的运用。通过政府机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纳税”行为带动和示范“诚信纳税”。道德很简单,如果作为宣传“诚信纳税”的机关和人员都不“诚信纳税”的话,就不会有广大纳税人的“诚信纳税”。(4)要大力树立“诚信纳税”的纳税人榜样,以完整的人去影响纳税人,引导纳税人模仿、学习“诚信纳税”的高尚行为。
从影响“诚信纳税”的个人修养方面的因素看,就是要营造、激活纳税人自觉投入“诚信纳税”的自我修养中。要引导纳税人通过学习明白为什么应该“诚信纳税”的道理,可以通过赠送学习资料、组织报告会、调查座谈等形式进行;要激发纳税人树立做一个“诚信纳税人”的愿望,并且自觉成为躬行“诚信纳税”的模范,即就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会慎独——自觉奉行“诚信纳税”的规范,同时还要引导纳税人进行经常性的自我反省。
2003.12.01
注释
[1]孟子[M].尽心章句上;梁惠王章句上.中华书局点校本.
[2]墨子[M].善爱上.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
[3]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60.
[4][5]〔法〕爱尔维修.精神论.辛垦书店,1928.116,116.
[6]Why be moral?Albuquerque World Books 1992
[7]张美中,王景涛,顾金波.诚信纳税与税收筹划不矛盾[N].中国税务报(北京),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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