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根本原因探析
围绕王安石变法的得失成败,近千年来不知耗费了多少智者的心血。得出的观点与结论,褒贬不一,莫衷一是。究其因,不是失之于评价标准的相左与分歧(比如终极评价标准与具体评价标准等),就是失之于评价对象的模糊与复杂(比如具体行为或变法者的品德等)。至于变法流产的根本原因探讨,结论更是五花八门,甚至大相径庭。本文认为,王安石变法,包括财税变法的流产或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变法挑战了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具体根据和理由分述如下:
一
王安石变法是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的,至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驾崩之后渐止。新法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理财,包括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二是整军,主要包括保甲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置将法等;三是育材,主要包括更定贡举法、太学三舍法等。就理财一项而言,笔者以为,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或失败之首要也是根本原因在于,财税变法将财税活动的具体目的等同于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这样,王安石财税变法,事实上就在根本方向和出发点上犯了大错。即是说,在变法的指导思想或定位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一切社会创建各类制度的终极目的,不论古今中外,本质上讲,都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样,王安石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这意味着,不论是对王安石新法本身优劣的评价,还是对其变法得失成败的评价,都只能以此作为终极标准。否则,就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无谓争论之中。然而,王安石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恰恰背离了这个终极目的——不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是从当时宋室利益集团的特殊财政危机与社会危机出发,将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或指导思想定位在了“聚财”和“富国强兵”方面。这一变法的思想认识基础,几乎贯穿于王安石变法的始终,主张变法要以“理财”为终极目的。这一认识,王安石早在1058年的知常州任上,就曾上《万言书》指出时弊的要害在于“患在不知法度”“患在治财无道耳”[1];认为“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2];认为“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3],并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4]的治政理财原则。这样,一旦自己有机会实现早年心愿和变法理想时,就毅然决然地将这一认识作为财税变法的指导思想,将其视为终极目的,以为“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5]。而这一主张也正合神宗皇帝之意,乃下旨给予支持与肯定:“政事之先,理财为急。”[6]
结果,一场轰轰烈烈的变法活动就在“聚财”和“富国强兵”的方针指导下,伴随着王安石渴望建功立业的个人梦想,启动了挑战财税治理终极目的的扳机,开始了抗衡财税治理基本规律的乌托邦式的大动员和大跃进。问题是,一切向规律挑战的行动,其结果可想而知。变法不久,就由于误把财税行为的具体目的当成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而自食其果。关于这一指导思想上的缺陷,当时就有人指出,认为王安石的诸项新法就本质而言就是聚敛之术,其目的在于“聚敛害民”;也有人虽然承认王安石的理财思想是兴利之道,但却是“剥民兴利”之策。事实上,这已经成为熙宁、元祐时反对王安石变法一派质疑新法的主要根据和观点。甚至从南宋至晚清,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也都支持这一观点。比如,丘濬在批评青苗法时就说:“尚其以义为利,而毋专利以殆害哉。”[7]顾炎武也赞成批评王安石“趋利而不知义”的说法。[8]而王夫之在《宋论》一书中对王安石变法也有同样的批判,认为“君子之道,有必不为,无必为。小人之道,有必为,无必不为。执此以察其所守,观其所行,而君子小人之大辨昭矣。”“故王安石之允为小人,无可辞也。”[9]当然,这并不否认王安石变法中的利民考虑,只是说,就其变法的终极目的而言,在于“聚财”和“富国强兵”,不在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对此,早在王安石时代,就有人认为“其本心欲救民”[10]。就连对新法颇有异议的苏辙也承认:“介甫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以惠贫。”[11]但个人行为动机的利民趋向,与财税变法的终极目的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王安石财税变法的结果看,聚财的目的确实是达到了。神宗赵顼时内殿三十二库库房积绢都满,没有办法,则更再积羡赢为二十库。[12]以熙宁九年(1076年)为例,经过八年变法,朝廷府库空前充盈,当年仅免役钱一项就收入20414453贯,支出6487688贯,实存宽剩钱(即结余)13926765贯,宽剩率达68%,远超过以往20%之数。[13]又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载:国家赋税收入,景德中(1004—1007)6829700石,皇祐中(1047—1053) 338457石,治平中(1064—1067)12297000石。而熙宁十年(1077年),两税额为5210贯、石、匹、斤、两。[14]因此之故,熙宁十一年(1078年),神宗改元元丰,意蕴国库丰足,万象更新。
然而,由于变法指导思想背离了财税治理的大道,变法虽然实现了敛财、聚财的目的,却距离财税变法本该遵循的终极原则越来越远。因此,变法成了害民剥民之举。正如司马光所言,这些财富“不取诸民,将焉取之”?[15]范纯仁也在向神宗的上疏中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16],在给神宗的《尚书解》中又说:“其言皆尧、舜、禹、汤、文、武之事也,治天下无以易此。愿深究而力行之!”[17]就是说“国富”的代价是民穷且贫,民怨沸腾。比如,当时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曾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抗议。就连一个被王安石奖掖提拔的看守城门的小官郑侠,也在熙宁七年(1074年)四月画了一张《流民图》进呈天子御览。郑侠同时还附了一道奏疏,说微臣在城门上,天天看见为变法所苦的平民百姓扶携塞道,质妻鬻子,斩桑拆屋,横死街头,实在是忍无可忍。因此恳请皇上罢废害民之法,“延万姓垂死之命”。[18]而且,郑侠还赌咒发誓说,如果废除新法之后十日之内不下雨,请将臣斩首于宣德门外,以正欺君之罪。这个结果,其实就是变法指导思想与定位偏离大道规律的必然结果。或许,就具体的聚敛目标而言,只要手段狠,不顾长远,不顾百姓生死,敢于竭泽而渔,短期内几乎都不难实现。问题在于,聚财不是变法的根本目的或终极目的,它仅仅是具体财税行为的目的。如果本末倒置,自会南辕北辙,走入歧途。而且,这种指导思想错误所导致的恶果还在于,在赋税使用方面更是远离老百姓的生存与生活,通常主要用于争霸战争和官僚机构的奢侈与浪费。“三冗”现象被称为当时社会的三大毒瘤。“冗官”是因为,一方面统治者为了防止文武官员的专权,就用“分化事权”的办法,结果导致机构重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科举制的改革,导致官吏人数激增。同时,由于大官僚的子孙、亲属、门客以“恩荫”受官。“冗兵”是因为募兵、养兵制的弊端。这样,“冗官”“冗兵”,包括“冗费”,就必然导致官俸、军费开支增大,政府财政入不敷出,财政困难,进入一种恶性循环,收得不少,花得也多,逐渐陷入财政危机。同时,也由于每年要送给辽、西夏大量银绢,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宋室集团的财政危机,进而引发了政治危机,加剧了民族矛盾。究其深层根源就在于,王安石财税变法背离了财税治理的终极目的。因此,看似轰轰烈烈的变法,看似动机良善的变法,其实都难免流产失败的宿命。
二
王安石财税变法失败的第二大根本原因在于,其变法所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类财税治理大道的原则。即王安石财税变法认可和遵循的是一条违背人道与自由精神的原则。或者说,是把非人道、不自由当成了变法的指导原则。为什么这样说?请问自古及今,有哪位确认过王安石变法主张的是一种人道自由的变法,是把自由人道作为变法的指导原则?而把自由人道作为变法的指导原则意味着必然反对皇权专制。相反,千百年来的基本共识是,王安石变法是以认可皇权专制政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逻辑前提的。因此,王安石变法——究其本质而言不过是皇权专制内部利益关系的一种重新调整而已。严格地说,王安石变法根本谈不上是一种结构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不是对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一次结构性变革,不是确认“民权”为主导地位的一次改革,财税变法亦然,根本就不是一次结构性的变法。如此,由于皇权专制统治都是以不人道不自由作为社会统治的基本原则,或者说是以皇帝一人或一姓一家的自由为原则的社会统治,所以,凡在这个皇权专制框架内的一切所谓变法和改革,其专制性是从未改变的,其不人道不自由的社会统治原则是从未改变的。
所谓人道,即作为人应该遵循之道。广义讲,一切社会治理活动都要“把人当人看”,视人为最高价值。狭义讲,一切社会治理活动要“使人成为人”,要给人自由,消除异化。要给人自由,是因为自由是一个人自我实现,发挥最大潜能的充要条件,也是一切社会发展、繁荣和进步的必要条件。消除异化,就是要消除政治方面的人身依附关系,经济方面的私有制,社会方面的非法治、非自由的障碍以及迷信思想。就人道的“把人当人看”视人为社会治理的最高价值而言,在皇权专制统治下,广大老百姓根本不可能成为最高的价值,社会治理根本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人道——以民为本,有的只能是以财为本,或者说是以皇家的利益为本。这无疑是由皇权专制的本性天然决定的。因此,即使偶尔出现一些所谓的民本财税治理说法,也不过是更具欺骗性的专制统治伎俩而已。
王安石变法如此,历代的变法又何尝不是如此!当变法的终极目的被确立为“聚财”和“富国强兵”后,就已经背离了人道的最低原则——“把人当人看”了。变法最后的结果,实际上也就是对背离人道最低原则的一种自然报复。以《青苗法》为例,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颁布,规定在春天以常平仓的积蓄为资本,向无力耕种的贫民放贷。秋天时农民还贷,加20%利息。这种国家干预经济自由的主张,直接的危害就是:一些老百姓为了眼前利益大量举债,导致后来无法归还的悲剧。其残酷性如下: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翻了个大跟头。因此“虽兼并之家乘饥馑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重”,弄得连“中户以下大抵乏食”。中等收入的家庭吃饭都成了问题,更不用说绝大部分的贫民了,于是“妇子皇皇,如在汤火之中,号泣呼天,无复生望”[19]。《免役法》的危害同样严重。原来不充役的城市坊郭户和乡村的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和享有特权的官户、寺院户,按同等人户的“免役钱”之半,输“助役钱”。在征收免役助役钱时,还加收十分之二的免役宽剩钱,以备荒年之用。客观上固然打破了官户、寺院户的特权,但原来由于贫困而免于充役的下等户和客户却大大增加了负担。连王安石变法的忠诚支持者,司马光的极力反对者章惇也承认:免役法中,“言不便者多下等人”,“光所论事亦多过当,唯是称下户原不充役,今来一例纳钱,……最为论免役纳钱利害要切之言。”[20]而制定《免役法》时之所以要原不充役的下等户和客户纳钱,原因在于下等户和客户虽然穷困,但户口基数大,纳钱虽不多(较上等户而言),“而户数至广,积少成多,役钱恃此而足”[21]。仅熙宁九年(1076年)的免役钱余额(扣除政府募人雇役的开销)就达3926856贯硕匹两,如此丰厚的收入,再说不为公家得利未免自欺欺人。如此,官府富裕了,但百姓的负担却大大加重了,尤其是本不充役的下户,更是不堪重负。据记载,当时百姓被迫“杀牛卖肉,伐桑薪”[22],不少地方还出现农民被迫拆屋的现象。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中有这么一段按语:“盖熙宁之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于此,……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23]
最为严重的是,在皇权专制统治下,由于唯有皇帝一人拥有自由,所有的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言论以及思想自由,等等,全体老百姓从根本上说是一点也没有的。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24]。因此,在宋室皇权专制政体下,每一个百姓都不可选择地生活于一个全面奴役和不自由的社会,这就直接违背了人道的深层原则——“使人成为人”原则,亦即自由原则。这样,一旦剥夺了每个百姓的全部自由,其个性就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创造性潜能就难以得到最大的实现。有意思的是,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的变法,都是从首先选择以经济变法为突破口和切入点的,王安石变法也是一样。比如《青苗法》《市易法》等。就是可以与政治体制沾上边的保甲法,也和其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不是朝着增大老百姓的全面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以及思想自由等方面推进的。这样,本应通过不断增大全体百姓各个方面自由,释放推动社会进步发展潜能的改革,往往就会出于专制皇权千秋万代私利的计较,使各种各样的变法最后异化为不断减少和剥夺老百姓各种自由的策略与权术。因此,短期内一些变法似可产生一定的显见成就。但长期看,由于皇权专制的本性使然,改革过程往往成为对百姓各种自由进行全面束缚和剥夺的过程。结果往往伴随变法的逐步推进和深入,阻力会越来越大,直至引发更大规模的矛盾与冲突,导致新一轮充满血腥的权力角逐,破坏社会总体财富的持续性积累。
就中国历史上大大小小的所谓变法而言,无不是以国有化为其名义的皇权全面掠夺式的变法,无不是一个不断减少民间经济主体自由与活力,不断束缚民间财富创造主体自由,全面掠夺民间生产、生活资料的过程。究其根本原因,正如黄仁宇先生所言,中国政治“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25]。因为自由是专制天然的劲敌和掘墓人。这样,传统体制内的任何名义下的所谓变法,无不是以皇权的认可与容忍为前提的。王安石的财税变法同样如此。所谓的变法,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不断增加皇权在全社会财富总额中的比重,以便持续性巩固皇权的统治基础。可以说,王安石变法对商家和百姓自由的干预,几乎贯穿整个变法的全过程。比如,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贡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但实现的结果,不仅束缚了富商大贾的自由,也夺取了富商大贾们的部分利益,尽管也稍稍减轻了百姓的一些额外负担。比如《市易法》,尽管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一些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但由于皇权的过度介入,同时也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至于《免役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等等,无不以剥夺商家和百姓的自由和财产为直接目的。因此,从其实施以来,就不断引来批评。司马光等反对的主要理由就是认为,国家不应进行营利性的经济活动,不要“与民争利”。他批评《青苗法》是“重司农之任,更常平之法,排兼并,专敛散,……旷然大变其俗矣”[26]。就其本身技术性缺陷而言,欧阳修对《青苗法》之弊就有这样的评论:“夏粮钱于春中俵散,尤是青黄不接之时,尚有可说,秋料于五月俵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耳。”[27]正是因为青苗钱有如此弊端,就有“官放息钱也,与原勒抑兼并,济贫乏之意,绝相违戾”[28]的议论。而且这种借贷由于有官府撑腰,危害尤甚。因为在执行中,虽然法令规定不许强制,实际上大多强行抑配,连王安石自己都说:“抑配诚恐有之。”[29]也因为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百姓对于所借的青苗钱不敢抗拒不还,甚至有为还青苗钱欠债的。“乃复举贷于兼并之家,出倍称之息,以偿官逋。”[30]又比如《利息法令》规定百分之二十,实际执行中往往超过。王广渊在河北散青苗钱,利息就达百分之三十,而百姓归还时官员还往往以折变之法取利。所以,梁启超在《王安石评传》中说:“盖其初意本欲以裁抑兼并者,而其结果势必至以国家而自为兼并者也。”“若国家为唯一之兼并者而莫之抗焉,则民之憔悴,更安得苏也。”[31]作为变法主将的王安石,其时正沉湎于自己献身皇权专制体制所带来的成就感之中。就《市易法》对经济生活的打击而言,神宗死后,据统计,当时商人所欠的市易钱,仅利息即达921万贯。以开封府为例,在免除了商人欠的市易息钱和罚钱之后,还有27155户欠市易本钱237万贯,其中小姓27093户,欠83万贯,欠200贯以下的25353户,共欠46万贯。[32]由这组数据看,《市易法》看似为了抑制大商人,实际上是阻碍了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实,从皇权专制的体制性制约与变法的聚财目的看,变法只能选择不断增大国有化比例和与民争利的路径。其结果,一切都要公卖,就是酒也在其中。而且,为了卖酒,居然公派妓女助售——“官卖酒用妓作乐”。《都城纪胜》书里说:“官库则东酒库、南酒库、北酒库、上酒库、西子库、中酒库、外库、东外库,每库皆有酒楼。若欲美妓往官库中点花牌,其酒家人亦多隐庇推脱。须是认识其妓,及以利委之可也。”[33]事实上,为了实现聚财目的,解决皇权财政危机,宋朝进一步扩大了汉唐以来的禁榷范围。除盐、茶、酒以外,还有钒、香药、铁、石炭(煤)、醋等多种商品。从宋初开始,就对盐、茶、酒等产品进行控制,明令规定:私自煎盐三斤、酿酒三斗、造酒曲十五斤、炼钒十斤,均处极刑。茶的专卖与盐法大致相同。在江淮一带产茶区,有专门机构统一掌管生产经销。茶农除以茶折税外,还要将茶卖给官府;匿不送官及私卖者,茶叶没收,按值论罪。主管官吏私以官茶贸易,价值一贯五百即被处死。私自将茶叶卖给少数民族地区,按军法治罪。而且,宋室为了敛财,元丰三年(1080年)还制定了《元丰市舶条》,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通过一系列敕令等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太宗太平兴国初年(976年)就规定:“私与藩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34]可见,一切所谓的“摧抑兼并实质上是国家运用政权力量来排斥一般兼并而自为兼并”[35]。而“经济政策上的倒退,最主要表现为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强权干预”[36]。就是说,变法“扩大了封建国家赢利性经营规模,官营经济体系发达,对民间工商业发展极为不利”[37]。“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使很多重要城市的商业的正常发展,受到了严重打击”。[38]
在皇权专制下,全社会的言论自由更是无从论及。王安石变法后,即围绕新法是“利民”还是“害民”展开了争论,形成了一场最大的政治角力,政见不同的臣僚纷纷发表看法。结果,王安石主持政局后,立即对这些部门进行了大清洗,逐谏官,罢谏院,排中丞,撤中丞,贬御史,等等。《宋史·王安石传》就列举熙宁元年(1068年)至四年(1071年)被王安石罢免的十九位台谏名单。同时,王安石引进了同党李定、薛昌朝、谢景温,等等,可以说,基本封杀了反对的声音。这样,就在轰轰烈烈的变法期间,形成了“台谏之臣,默默其位而不敢言事,至有规避百为,不敢居是职者”,或者是执政大臣“专用其亲爱之人”为台谏官,“或小有违忤,即加贬逐,以惩后来,必得佞谀之尤者,然后为之”[39]。这样,在这种功利目的前提下引进的台谏,往往观言察色、见风使舵;有的则扛着一个拥护变法的大招牌,行灭杀政敌、搜刮民财之事。如“乌台诗案”中陷害苏轼的李定等。而且,王安石还振振有词,以为真理在握,认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可守”[40]。毋庸讳言,变法之时,王安石就对反对派进行过毫不留情的打击和排挤。此举就扫清变法障碍而言,似无可指责。但对那些只是指陈新法过失、对新法并无恶意的大臣,以及居于变法与反变法之间的大臣一律予以压制,剥夺其言论自由,结果也就给有限的变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后果。所以,南宋章如愚在《山堂考》中谴责说:“安石作俑,始于钳天下之口。”[41]王安石不仅对上层政场进行清洗,对下层老百姓的言论也进行封堵。为了防止百姓不满,熙宁五年(1072年)春正月,朝廷下令在首都设置逻卒兵丁,对百姓实行“监谤”,不许乱讲新法如何。“深疾谏者,过于仇雠;严禁诽谤,甚于盗贼”,“潜遣巡卒,听市道之人谤议者,执而刑之。”[42]
可见,在皇权专制下,一切“法”,不论是旧法还是新法,都经不起合法性的拷问。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同样如此。王安石变法之法,是一种仅仅具有皇权强制力的必须性的权力规范,就现代意义而言,不具有全体民众同意的“应该性”的合法性基础。就是说,王安石变法中的“法”,因为皇权专制政体的原因,它仅仅反映的是皇帝一人的意志,不是广大老百姓的意志。因此,尽管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调入京师后,宋神宗曾谦虚地说:“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跻此道!”[43]并在孙固、唐介等力言王安石不可任相的时候,就于次年以其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但在反对派声势高涨时,神宗则为了皇权统治的“大局”,怀疑王安石变法的效果,对变法开始动摇。以至于看了韩琦指责《青苗法》的上疏后,对王安石等执政大臣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44]坦率地说,王安石变法之所谓新法和旧法一样,由于缺少广泛的民意基础,都是一种不合法的法,是仅仅体现皇帝一个人意志的法。如此,期望这种变法能实现法的普遍的终极目的,自然无异于痴人说梦;期望这种变法能够成功,更是白日做梦。对此,华子有精辟的见解,他说:“人治状态下不是没有‘法’,王安石欲变之‘法’,欲行之‘法’,皆为‘法’,但此法俱是威慑万民之法,而不是约束君父之法。宗法中国普遍的人治就是通过法律实现的专制统治,通过法律制度建立和稳定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在皇帝那一边,法既然可以任意废立,则其指导全国税务活动的‘法’就不是今天那种固定性较强的税法,而只相当于今天那种灵活性较强的‘税收政策’。”[45]不难想象,在“天下无不是的父母”“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等皇权专制政体和意识形态下,皇帝拥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和特权,而老百姓只有纳税的义务,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其结果,变法往往成为皇权肆无忌惮地横征暴敛的公开借口;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也就成为中国历史上的一道特有风景。而本意也许考虑过百姓生计的变法,往往因为危害百姓生活而最终招致百姓的遗弃,被后世屡屡诟病。这也几乎成了一切变法者不得不认领的必然的悲剧性宿命。
王安石变法之失败,就专制政体的极端恶劣性而言,就在于它本身同时违背了人道和自由的大道原则。这样,王安石仅仅改革财税等子系统而不改革政体大系统的所谓变法,其流产或失败的命运就不可避免。即就是出台了会计审计立法,建立了系统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也无济于事。比如,宋代中央设有三司专掌财政,其中户部司掌财政收入,度支司掌财政预算和支出,盐铁司掌工商税收。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变法,又在三司之上设三司条例司,专掌财经立法。元丰五年(1082年)改革官制,撤销三司,并入户部。南宋改专勾司为审计司,各州县也有审计司,后又设立审计院。而且,两宋对仓库、簿账管理人员的监督更为严格,州官到任必须亲阅账籍,主管库吏三年一换,以防连任生弊。当时还编纂《会计录》,严格规定了会计簿账的编造、格式、记录、报送、审核等。文簿籍账出现问题,有关人员依法治罪。据《宋刑统·杂律》规定:“凡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人员遗失簿书,致使物品发生差错,以主守不觉盗罪论处,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主管人员更换离任,要将文案账籍整理移交,违失者杖一百。而伪造或篡改文案籍账者,更要视其情节从重处置。[46]这些法律规范不可谓不全面,惩罚不可谓不严厉,但结果还是无法遏制专制皇权赋税统治的系统性腐败与浪费,其原因就在于它的核心系统——政体的专制本性违背了人道自由等普世原则,窒息了社会进步、发展和繁荣的内在活力。
三
既然王安石财税变法无视人道自由原则,自然也就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因此,王安石财税变法失败的第三大根本原因就在于,变法违背了平等人权原则。这是因为,人权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政治自由。马克思说:“人权的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47]这样,既然专制性的财税变法违背了税收政治自由原则,也就必然违背税收人权原则和税收政治平等原则。根据人权应该完全平等的分配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税收政治自由,每个人都应该完全平等地共同决定国家的赋税命运。这样的社会,只能是在人道自由民主的社会才有。在专制社会里,根本无法存在。显然,由于王安石财税变法的政权基础是宋室皇帝专制,唯有皇帝一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独掌国家最高赋税权力。因此,自然违背平等人权原则。在王安石时代,国家的最高赋税权力无疑完全掌握在专制者神宗一个人手里,每个老百姓的税收经济平等以及机会平等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专制者神宗的个人意志:“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48]只有神宗皇帝一个人才拥有国家全部的最高赋税权力,所有老百姓,包括依附于皇家的官僚集团,严格说来,拥有的最高赋税权力都是零。这无疑是一种最极端的政治不平等。可想而知,在如此政体下所推行的一切财税改革,不可避免地要受制于皇权专制的掣肘,都只能是一种皇权专制体制内的自我调整,只能是一些枝节性的技术层面的调整,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结构性的改革,更谈不上现代意义的财税改革了。这是因为,一方面专制性的财税变法极端违背了平等诸原则,极端违背了人权原则;另一方面,专制性的财税变法极端违背了公正原则。因为,平等诸原则是最主要的公正。
也正因为如此,不论王安石财税变法的动机如何高尚,个人如何敬业和努力,新法在形式上多么完善,等等,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本身违背公正和人权等大道原则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变法目标。至多只能达成一些具体的短期的目标。比如聚财,缓和局部阶级冲突与矛盾,等等。这就造就了中国历史上特有的社会兴衰周期性变迁的规律——黄宗羲定律怪圈,即所谓的“四多四少”现象。一是对农民取的过多,给予的过少;二是财政体制集中过多,分权过少;三是对农民管制过多,放活过少;四是人治管理的多,法治管理的少。[49]由于财税变法背离了民生,违背了自由人道的原则以及平等和人权原则,广大老百姓就不可能成为变法的最终受益者,反而会成为被借着变法名义更加严酷剥削的对象。直到忍无可忍,人数规模增大到一定程度,就会制造出一批新的造反的农民英雄,扯起“均贫富”的大旗,乘机反抗朝廷,开始新的改朝换代的权力赌博;就会揭竿而起,以暴易暴,打断全社会的财富积累链条,一切推倒,从头再来。北宋王小波、李顺起义的口号就是:“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50]南宋钟相、杨幺起义的誓言也如此:“我行法,当等贵贱,均贫富”等[51]。综观中国历史,几乎所有农民起义领袖及其改朝换代的争霸,无不以此为口号动员老百姓。这个口号的实质,其实就是现代人权要求的基本内容,就是老百姓为了争取最基本、最起码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包括机会平等的基本权利。几千年来中国社会周期性动荡规律无不说明,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只能引发一次又一次的周期性动荡。原因就在于中国一直没有建立保护人权的基本制度,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缺乏一个相对稳定坚实的结构性基础,只能在跷跷板式的摇摆中不断寻找暂时的平衡,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周期性动荡的宿命。
皇权专制对人权和平等权利的蔑视,集中体现在不公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如前所述,一方面,皇帝几乎拥有一切权力,不仅垄断着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包括每个老百姓的身家性命。这样,皇帝及其官僚集团,几乎享有和行使着全部的特权,只对老百姓承担极少的义务。就是承担了一些对老百姓的义务,也大多是从皇家利益最大化考虑的结果,是一种从“流寇”到“坐寇”的利害计较。通常的情况是,在王朝初年,由于有前朝败亡教训的警示,大多尚能遏制掠夺之欲,收敛奢侈浪费之心。但到了王朝中期,由于新天子的权力合法性受到挑战,为了继续一家一姓的统治,新皇帝就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扩大官僚集团的规模,结果导致冗官日增,消费支出规模越来越大。史载,神宗皇帝登基之前,有25000名正式在编的官员。后来,据估计在二三十万左右,每年需要支出的俸禄,大约在1200万缗钱[52]。其中,以宰相和枢密使为例,他们的俸禄收入包括:正俸,相当于基本工资;添支,相当于资历或年资工资;职钱,相当于职务工资;衣赐,相当于服装补贴;茶酒厨料,相当于伙食补贴;饲刍,相当于交通补贴;薪炭,相当于取暖补贴;还有70个人的随从衣粮,相当于安全保卫兼威风摆谱津贴。其总数大约为10000缗钱上下,差不多合10000亩土地的出息,大约相当于今日200万元人民币左右。而拥有宰相官位的人可远远不止三五个人。宋太祖杯酒释兵权之后,节度使的待遇是最高的,大约比宰相还要高出三分之一,而拥有节度使待遇的人,比拥有宰相官位的人,又要多出许多。有一种说法认为,宋朝宰相的官方收入大约至少是明朝宰相——首辅的五倍以上。[53]与此同时,“冗兵”“冗费”也加剧着王朝的财政危机,动摇着皇权的宝座。太祖末年,全国有兵不过37万,但至仁宗时,却增至125万。而当时全国的人口不过1亿左右。而这125万人全是雇佣兵,其军费规模可想而知。在仁宗宝元年间,仅陕西一地,平时军费就达2000万贯,战时要3300多万贯![54]如此数目庞大的军队,远超国家之所需,军费开支浩大。加上宋军素质低下,与辽、夏交战连场败北,更使宋室不断养兵以保国家,形成恶性循环。同时,由于“冗官”与“冗兵”的关系,令北宋的开支大为增加,财政越见竭乏,渐入困境。结果,一旦到了王朝后期,就不得不陷入变本加厉、横征暴敛的怪圈。在这些王朝的中后期,个别皇上与谋臣也会发现这些弊端和危机。因此,也就有了一次又一次的所谓变法与改革。但命运大多相似。以赋税征收为例,为了克服传统赋役“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就搞税赋改革。但结果大多呈现一种越改越多、越减越多的怪象。王安石财税变法,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收获同样的结果。目的就是要求把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但就中长期效果而言,无不与其初衷相反。而且每一次变革,都为后来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使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黄宗羲曾将这一现象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后人称作“黄宗羲定律”。现代有史学家把“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两税法=租庸调+杂派//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通式:bn=a+nx。/其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55]可谓抓住了本质。
另一方面,就广大老百姓而言,则毫无权利,只是供养皇家及其官僚集团奢侈消费的会说话的奴隶,只是赋税义务的全部承担者,只是实现皇帝争霸野心的人肉工具。在皇权专制体制下,逻辑的推衍是——对老百姓而言,只要为了皇帝,任何人都有献身和流血牺牲的义务,都必须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否则,就是不忠于皇帝,就是不爱国,就是汉奸。而一切变法,都是围绕皇权的稳定与千秋万代这个中心展开的。因此,在皇帝及其官僚集团与千百万老百姓之间,根本不存在基本的公正,有的只是皇帝及其官僚集团极端的特权对几乎等于零的千百万老百姓权利的压榨与掠夺,有的只是皇权对人权的践踏与蹂躏。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精辟地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56]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了正义这种基本结构和基础,这个社会怎么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和繁荣呢?
四
总而言之,历史的悲哀在于,两千多年来发生在中华大地上的一切变法和改革,不论是政治的、经济的,还是社会的……几乎鲜有成功者。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极端恶劣性,在于专制皇权本身无法遏制的腐败基因,在于皇权专制政体本身的不自由不人道、不公正不平等以及蔑视人权。在于这些变法和改革,几乎都是在挑战社会治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这个终极标准;在于无视人道自由原则,在于违背平等人权原则。因此,一切看似为民谋利的变法与改革,无不是戴着专制的镣铐在自我折磨与自慰。其命运大同小异,其效果大多成为加剧扰民害民恶行的制度性借口。就新旧王朝的更迭交替规律看,中国历史上的每一次变法和改革,都无法摆脱专制体制内在恶劣性的诅咒,只能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血腥杀伐中实现龙椅的交换。其结果正如程亚文先生所言:“既得利益者对国家造成的灾难,除却吸干了国家的公共财政、制造了阶级和阶层对立外,同样重要的是,也阻碍了国家的发展。而一个国家的内部安全,不仅维系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维系于国家能不能向前发展,发展利益对一个国家来说,就是未来的生存利益。”[57]“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也许,王安石变法的个人动机无可挑剔,其个人品德也堪称榜样。邵伯温也说:“荆公、温公不好声色,不爱官职,不殖货利皆同。二公除修注,皆辞至六七,不获己方受。……荆公官浸显,俸禄入门,任诸弟取去尽不问。”[58]当时大多数人肯定他“节俭恬退,素行亦好”“性简率,不事修饰家养,衣食粗恶,一无所择”。但王安石变法的最终流产与失败,却是历代变法者不得不认领的共同命运。不能将对变法者个人品德的评价与其所变之法的优劣性及其变法具体行为的效果混为一谈。这是因为,“一种变法,无论其‘富国强兵’的主旨如何宏大,如果是建筑在民生凋敝、民心涣散的基础之上的,它就显得可疑。而就变法者而言,无论其操守如何无瑕,心气多高,文学品格如何不俗,如果不在变法中解决一个‘以民为本’的终极问题,他只会走向悲剧性的结局。这绝不是几篇立论高扬的道德文章所能救赎的”[59]。究其本质就在于,中国历史上的一切变法和改革,都会因为皇权专制政体的恶劣本性,从根本上极端阻碍全社会的发展、进步与繁荣,无法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进而无法实现“共建共享”的大同梦想。所以,严复感慨道:“夫一国之制,其公且善,不可以为一人之功,故其恶且虐也,亦不可以为一人之罪,虽有桀纣,彼亦承其制之末流,以行其暴,顾与其国上下,同游于天演之中,所以不可自拔者,则一而已矣!”[60]这也是王安石财税变法流产和失败的最大教训与启示,一切试图挑战或逃避人类社会治理大道的变法和改革宏愿,都无法破解流产或失败的魔咒,都终将成为减少全社会与每个人利益总量的大灾难。
2008.06.06
注释
[1]〔明〕陈邦瞻.宋史纪事本末.北京:中华书局,1977.323-324.
[2]临川文集(卷七十)[M].答曾公立书.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5.
[3][4]王安石全集(卷第三十九)[M].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
[5]癸辛杂识(续集下)[M].道学.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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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夫之.宋论(卷六)[M].神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245.
[10]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M].本朝四·自熙宁至靖康用人.北京:中华书局,1986.
[11]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三十三)[M].半山老人一.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12]宋史[M].食货志.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7.
[13]罗明勇.王安石变法与“钱荒”[N].金融时报(北京),2004-07-09.
[14]文献通考(卷四)[M].田赋四.北京:中华书局,2006.
[15][18]易中天.帝国的惆怅[M].北京:文汇出版社,2005.
[16][17]宋史纪事本末(卷37)[M].王安石变法.北京:中华书局,1977.
[19][42][59]吴明明.悲剧从丢失民心开始——北宋王安石变法思考[OL].http://bbs.chinaunix.net/viewthread.php?tid=661787.
[20]长编(卷三六七)[M].元祐元年二月丁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1][22][27][28][32]管宁.王安石变法的几个问题[OL].http:// www.xslx.com/article1/messages02/2039.html.
[23]马端临.文献通考(全二册)[OL].职役考.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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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续宋编年资治通鉴[M].春正月,录周、唐后.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
[30]杨时.杨龟山先生集(四部丛刊本)(卷六)[M].神宗目录辩.康熙玉华山馆刊本,年代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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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李敖.李敖文选[C].且从青史看青楼.北京:中国友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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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李华瑞.九百年来王安石变法评议的演变和发展[J].历史教学(高校版)(天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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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南宋]章如愚.山堂考索续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0.56.
[43]徐昌强.试论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不同之原因[OL].http://www.souku.com.cn/viewtitle.jsp?url=63769220.
[44]续资治通鉴.(宋纪六十七)[M].熙宁三年(辽咸雍六年).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
[45]华子.王安石与皮特:税制改革的两位名相——兼论中英传统税收文化差异[OL].http://www.xueshubook.com/Article/ShowArticle.as.
[46]刑统(卷二十五)[M].诈伪律.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47]〔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7.
[48]管子[M].任法.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
[49]傅光明.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的四大障碍和对策(上)[J].咨询与决策,2003(10).
[50][51]曾巩.隆平集(卷二十)[M].王小波·李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52][53]李亚平.帝国政界往事[M].王安石惹的祸——中国历史的分水岭.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
[54]郭晓东.对历史的一种温情与敬意——读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J].读书(北京),2003(10).
[55]从制度变迁看农村税费改革[J].农村税费改革(北京),2002(12).
[56]〔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5.
[57]程亚文.读史札记:历史为什么轮回?[OL].http://www.0513.org/html/200509/2005091717124264.htm.
[58]邵伯温.邵氏闻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97.121.
[60]严复集[C].法意(按语).北京:中华书局,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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