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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捐税制的本质与基本特征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具体而言,西夏专制捐税制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西夏专制捐税制是一种极端不公正的捐税制。但就西夏皇帝与广大老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捐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根本谈不上公正。

二、西夏捐税制的本质与基本特征

在西夏王朝皇权专制政体上建立的捐税制,就其本质而言,只能是一种专制的捐税制。这种捐税制的本质与基本特征在于,捐税制创建的终极目的绝不是为了全体老百姓的利益,只能是为了皇权,为了皇帝一家一姓的私利。准确地说,是为了皇帝一个人的私利。在这种专制独裁的捐税制下,皇帝独掌着国家捐税课征与支出的全部权力,而且几乎不受任何外在的实质性的监督与制约。即国家课税与支出的多少,向谁课税与支出,何时何地课税与支出,在哪个环节课税与支出等最终最高捐税权力,都垄断性地掌握在皇帝一个人手里。因此,为了皇帝一家一姓的私利增进,和一切专制者一样,西夏皇帝可以不管老百姓的死活,无视老百姓的疾苦,可以牺牲任何老百姓包括官僚集团中的任何一个成员的私人利益。前提是,只要对皇帝有利,可以增进皇家的利益即可。这样,西夏捐税制也就与其专制政体一样,是一种极端不公正、不人道、不自由、无法治的专制捐税制,是一种极端背离捐税终极目的的捐税制。具体而言,西夏专制捐税制的基本特征如下:

第一,西夏专制捐税制是一种极端不公正的捐税制。公正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交换。但就西夏皇帝与广大老百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言,捐税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根本谈不上公正。皇帝几乎拥有一切课税与支出的权力与权利,可以不承担任何一丝一毫的义务;而广大老百姓,则被剥夺了一切课税与支出的权力与权利,只有无私奉献的捐税义务。当代正义论大师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26]结果,整个西夏社会自然陷入一种极不公正的贫富分化状态之中,时刻都酝酿着新一轮的社会危机与冲突,其时,西夏“国多世禄之家,悉以奢侈相高”[27]。又比如,西夏建国前党项夏州政权统治下同邻近宋朝相比,赋役就相当繁重。据《宋史·党项传》记载,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银州(治所在今陕西米脂县西北)羌部拓跋遇向宋朝边吏诉说:“本州赋役苛,乞移居内地。”[28]且不说课税与支出要征得老百姓同意了。对外,西夏在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的赋税制度尚不完整,为了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战争物资与军需粮饷就主要依靠对国内和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宋朝边将田况说:宋朝沿边与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宋朝边帅韩琦也说,西夏进攻宋朝,“凡军兴之物,悉取国人。而所获不偿所费”。结果,夏宋经过几年的战争,西夏终因“死亡创痍者相半,人困于点集,财力不给,国中为‘十不如’之谣以怨之”[29]

捐税不公正的另一方面表现在,由于皇帝及其官僚集团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奴役与被奴役的人身依附关系,皇帝及其官僚集团几乎垄断了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从权力到土地到文化,只要能够占有的,都会借助国家暴力毫无愧意地霸占。因此,捐税的使用完全依赖于皇帝及其官僚集团的愿望与偏好,充满主观任意性。不仅皇帝享有所有的捐税课征权力,同时也可以随意最大化地行使捐税支出权力,使这种不公正进一步扩大。比如,被誉为“东方金字塔”的西夏王陵这一足以吸引全人类眼球的奢侈工程,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事实上,规模宏大的西夏王陵及其统治集团纵情声色、荒淫奢侈的一切费用,都是老百姓的民脂民膏,都是老百姓的血汗。而与专制皇帝的挥霍无度,连年的争霸征战,以及官僚集团的饕餮浪费、腐败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广大老百姓衣不遮体,食不果腹,妻离子散,饿殍遍野。征战争霸虽然扩张了西夏皇帝的疆土,实现了皇帝无限膨胀的个人欲望,增加了皇帝攫取更多利益的物质条件,但所有的代价却由老百姓来承担。这种极端不公正的专制体制及其捐税制,其软肋就在于它这种有违天道与人道的薄弱基础与脆弱结构。因此,一旦维系公正的那根细线无法承受不公之重,整个专制体制及其捐税制就会终结消亡,不得不进入另一种恶性的循环之中。

第二,西夏专制捐税制完全是一种充满人治色彩的捐税制。因为在这种专制捐税体制下,捐税义务的承担者是全体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的老百姓。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什么法治。即就是有形式上的捐税法,体现的也只能是皇帝一个人的意志,对广大老百姓而言,服从是最高最完美的品德。或者说,西夏时期,至少在理论上皇帝拥有一切课税权与支出权。皇帝可以任意增减捐税,随意支出花费,而且不受任何实质性的制衡与约束。而所谓的《律令》,从许多律文来看,所体现的意志无疑都是皇帝及其官僚集团的意志,极力保护和争取的也只是皇帝和党项宗族的利益。《律令》卷一五《租地门》《地水杂罪门》、卷一九《牧场官地水井门》等有关律文都涉及官、私耕地牧地分界问题,实质是确认宗族家长的土地所有权;卷一一《出典工门》、卷一二《无理注销诈言门》、卷一三《逃人门》等有关律文,反映了宗族家长对所属使军、奴仆及其眷属身份占有的合法性;卷五《发放铠甲武器门》、卷六《抄分合除籍门》、卷一○《得续官军敕门》等有关律文明确规定了宗族家长组织、管理本宗族武装,参与国家政权的权利以及课税权等。[30]对此,马克思曾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1]比如捐税,《律令》规定:“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从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32]《律令》规定:“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慵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速纳。”[33]由此两项可知,家主占有大片土地,领有众多“租户”。就是说,家主作为皇帝的基层利益代表者,也分享着皇权专制的一杯残汤剩羹。而“租户”就是广大老百姓,是任人鱼肉和宰割的对象。所谓的《律令》,对皇帝而言,只是一个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对皇帝有用时就遵守,无用或不便时则可以随意抛弃或修改,并以“皇恩浩荡”或“法外使人”的借口实现皇帝的意志。

第三,西夏专制捐税制是一种极端非人道的捐税制。这种非人道一方面体现在其专制本性方面,只有皇帝一个人拥有捐税统治的最高权力,拥有一切捐税自由,而全体老百姓不拥有一丝一毫捐税统治的最高权力,不享有哪怕是一丁点儿的捐税自由,只是会说话的赚钱工具。或者说,这种捐税制的创建不是以老百姓的利益增进为最终目的的,而是以皇帝及其官僚集团利益的增进为最终目的的,因此,这种捐税制也只能是一种非人的捐税制。虽然为牧主放牧的牧人、为农主耕作的农人都有自己的畜产或小片土地,境遇比“隶臣”“隶妾”好些,但他们的人身仍被牧农主部分地占有。由于人身依附本身就是一种非人道,因此,哪怕是统治者为了自己长期利益而施舍了一些自由,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其非人道的本性。比如《律令》卷一六规定:第一条:“农人名册”;第二条:“对农人妻处罚:卖其女与弟媳”;第三条:“寡妇地位”;第四条:“受处罚女与弟媳名册”。[34]从中可以看出,租种官地的农人及其所有眷属,都受农田司所遣农监和农主的管辖。西夏法律虽然允许买卖官、私奴仆或相当于奴仆身份的人,但不允许买卖有官人和庶人的妻、媳、未嫁女。《律令》卷三规定:“不允其两种人之妻子、媳、未嫁女等还债价,可令出力典债。”[35]而此处“两种人”按《律令》前后文当指有官人和庶人。从中不难推知西夏老百姓与皇帝及其统治集团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说:“……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36]学者王天顺也认为,见载于《律令》的劳动者当中,“租户”可能已经从财产关系上摆脱了对家主的依附地位。但是,只要他们是宗族成员,在宗族家长制度之下,家长总要以这样那样的方式部分地占有其人身的。[37]另一方面,这种捐税制的非人道体现在捐税的横征暴敛及其徭役的任意征用方面。西夏境内的农民,十五岁为丁,二丁就要抽正军一人为统治阶级服军役、垦田。而且按规定,在服军役时,必须自备弓箭、盔甲等武器装备,而所配的马、骆驼作战死亡,还得由自己赔偿。至于平时向朝廷和地主缴纳各种租税,更不能少一分一厘。而晋王察哥,在大德元年(1135年)为了广建府第,向党项族和汉族人民横征暴敛,使“蕃汉苦之”,其苛刻的程度连濮王仁忠也对他提出弹劾。如果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生活就会立即陷于绝境。史载,大庆四年(1147年),兴州、夏州地震,“逾月不止,地裂泉涌”[38],林木皆没,数千居民死亡。

第四,西夏专制捐税制是一种毫无节制的捐税制。这种毫无节制的特征源于,西夏皇帝拥有全部的课税权与支出权,可以根据自己的任何需要与愿望,不受任何制约地课征捐税,或者非理性地支出,背离捐税的终极目的。因此,铺张浪费,贪污腐败,苛捐杂税,穷兵黩武,几乎成为所有专制体制与捐税制与生俱来的癌症。如前所述,西夏王陵的建造就是专制赋税制铺张浪费,不顾民生最有力的佐证。皇帝可以无视天下老百姓的死活,将通过国家暴力横征暴敛来的财富用于自己一人的死后工程。西夏王陵作为中国20世纪100项考古大发现之一,是中国现存规模最大、地面遗迹保存最完整的帝王陵园之一,可与北京的明十三陵、河南巩县的宋陵相比,被誉为“东方金字塔”,整个西夏王陵建在约50平方公里的荒漠上,共有9座皇帝陵园和250多座达官贵人的墓葬。而穷兵黩武则是一切专制者最为青睐的政绩工程,因此,几乎所有专制者都乐此不疲。李元昊父亲曾言:“吾久用兵,疲矣。吾族三十年衣锦绮,此宋恩也,不可负。”但李元昊不以为然:“衣皮毛,事畜牧,蕃性所便。英雄之生,当王霸耳,何锦绮为。”[39]据史载,西夏自1032年元昊建国至1227年末主灭亡,在190年的时间里,先后同它的几个主要邻国——宋、辽、金、蒙均发生过大小不等的战争。另外,也同吐蕃唃厮罗多次兵戎相见。在同邻国的战争中,尤以宋夏战争时间最长,次数最多,其影响与后果也最大。西夏自景宗元昊立国到崇宗乾顺同宋高宗缔结和约,历时91年(1038—1128),双方和平共处仅26年,其余65年时间均处于交战状态。在这漫长的时间里,总计战争15次。其中比较著名规模较大的战役计有元昊时期的好水川之战、三川口之战、定川砦之战。惠宗秉常时期的灵武之战和永乐之战,以及徽宗时期宋夏争夺横山地区的斗争。除了对宋朝进行旷日持久的战争外,至襄宗安全统治时期,夏金双方又发生了长达13年(1210年8月—1223年7月)之久的战争。在13年里,双方大小战争约25次,其中规模较大的为4次,平均每年2次。在夏金战争激烈进行的同时,蒙古成吉思汗也发动了旨在灭亡西夏的战争。蒙夏战争首尾23年(1205年3月—1227年7月),先后爆发了8次重要战争,这些战争无一例外地均以蒙古的胜利而结束。除此之外,在景宗元昊和毅宗谅祚统治期间,还同辽发生过两次较大的战争,另同吐蕃唃厮罗5次兵戎相见(元昊时2次,谅祚时3次),前两次以西夏的大获全胜而告终,后三次以西夏的失败而结束。[40]而代价是,不仅无端消耗了西夏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资料,而且将一批批精壮的百姓送上了生命的屠宰场。西夏一直对宋朝奉行着“寇掠”政策。据史载,“灵州及通远军皆言赵保吉攻围诸堡寨,侵掠诸民,焚积聚”[41],宋朝因此也不得不应战。据史载,环庆路部署张凝领兵自白豹镇入蕃界,一次就“焚帐族二百余,斩首五千级,降九百余人,毁刍粮八万,获牛,羊,器甲二万”[42]。这样不仅使宋朝沿边人民损失惨重,而且也直接损害了党项人民的利益,对党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馈饷劳扰,民不堪命。”[43]“蕃部被役者怨。”[44]“死亡创痍者相半。”[45]“银、夏州民衣食稍丰者并西徙,蕃落数年荐饥,道■相望,下多咨怨。”[46]

至于苛捐杂税,更是一切专制捐税制始终无法剔除的痼疾。西夏虽然以农业税收为主体税,但实际中远不止农业税一项,皇帝及其地方官员出于私利而任意开征追加的辅助捐税很多。尽管西夏也曾防止苛捐杂税侵蚀主体捐税的问题,《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于租户家主收取钱物、花红、麻皮等种种及摊派杂事。若违律摊派时,已纳官库内,则依纳租法判断,自食之则与枉法贪赃罪比较,从重判断。若国家内临时修缮佛塔、寺院,建造大城、官地墓,为碑志等时,应不应于租户主摊派杂事,当告中书、枢密,计量奏报实行。”[47]但是,由于国家各种支出压力与日俱增,以及各级官僚集团私利的驱动,事实上,苛捐杂税的痼疾根本无法铲除。据西夏《天盛律令》规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48]这就说明,西夏的赋税中除纳粮食地租外,还服劳役和缴纳草。西夏《天盛律令》规定:“地边、地中行大小役时,当依法派遣役人。若违律不派役人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49]法典还规定:“诸人做种种役事时,役事已毕,则当于日期内遣放役事人,未毕则当求谕文。若不求谕文,日已毕而不令役事人散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50]而西夏的工役有多种,如开渠、修渠、运输等项。关于出役工事在《天盛律令》春天开渠的条目中有具体规定:“畿内诸租户上,春开渠事大兴者,自一亩至十亩开五日,自十一亩至四十亩十五日,自四十一亩至七十五亩二十日,七十五亩以上至一百亩三十日,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51]这一规定中各农户出劳役有五日、十五日、二十日、三十日、三十五日、四十日几等,用于春天大兴开渠之事。同时,西夏租税中还包括比较特殊的“草”。因为草在西夏有重要用途,《天盛律令》在提及家庭财产时除土地、牲畜、粮食外,往往还有草捆。如“诸人无心失误失火,烧毁他人畜物、房舍、人口、粮食、草捆者,当查明实数所值”[52]。《天盛律令》规定:“诸租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十五亩四尺背之蒲苇、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捆。”[53]《天盛律令》又规定:“对农主摊派麦草等租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54]这一条款规定一百五十亩地除原摊派的冬草、条椽外,另加三十七捆麦草和粟草。由此可印证,西夏苛捐杂税同样很多,也十分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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