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组织处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就是我国会计工作管理的基本体制。
为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单位应根据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来考虑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的任务
国务院财政部会计司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领导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实施各项全国性的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拟订的会计管理办法;检查全国的会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研究、拟订改进会计工作的措施;管理、监督注册会计师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定全国会计人员培训规划,推动和协调各地区、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全国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资格考试与聘任工作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局设置的会计处是主管本地区会计工作的办事机构。
我国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由于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关系非常密切,通常把两者合并在一起,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统一办理财务和会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日常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利用各种会计资料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分析、评价;为企业管理提供有成本的预算或计划,负责企业资金的筹措、使用与分配;直接参与企业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等。在企业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尚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如许多企业在财务会计处内设置材料组、工资组、成本组、出纳组和综合组等,由每个职能组负责一个特定方面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
三、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企业单位或其内部机构按其核算关系的性质不同,一般可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独立核算单位是具有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有独立经营自主权,能单独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形式。
(1)集中核算方式是指把整个企业主要的会计工作集中在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企业二级单位不进行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
(2)非集中核算方式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比较全面、相对独立的核算;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综合性的会计工作,并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非独立核算单位是指有一点的经济管理权,计算盈亏,对内报送会计报表,但不具有独立的资本金,不单独在银行开立账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或事业法人所属的部门或下属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又分为半独立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
四、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设置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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