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各种项目融资模式的优势比较
6.2.2.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BOT模式的优势分析
BOT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协同作用。BOT模式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特点。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一方面,BOT模式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农业基础设施利用BOT模式建设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和营运企业,本身就内涵了市场竞争机制,营运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完备的权利,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建设、维护、经营,以实现自负盈亏和获得一定的收益[125]。另一方面,尽管农业基础设施的BOT融资协议的执行全部由企业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定也受到政府的一定约束。因此,采用BOT模式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既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可以发挥政府干预的效力,两者相互协同,将使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取得良好效益。
6.2.2.2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PFI模式的优势分析
PFI模式可分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农业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包括成本失控、无法达到预定服务目标、无法达到环保要求或其他法律法规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投资大、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且受自然和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而承担的风险也很大。在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建设和经营,项目进行过程中各环节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如融资风险、利率风险、完工风险、经营和维护风险、环保风险等,也被转移给了私人企业[126]。这就改变了传统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独承担的局面,分散了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
6.2.2.3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PPP模式的优势分析
(1)PPP模式可以为社会效益突出、经济效益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提供融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特点,项目自身经济效益不足是项目融资的最大障碍。除政府外,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对这类项目投资有积极性。采用PPP模式可以通过政府对项目的扶持,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降低项目风险,维护投资者和贷款方的利益[127]。
(2)PPP模式具有灵活的风险分担机制。与PFI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同,通过采用PPP模式,政府部门不是把项目风险全部转移给民营企业,而是本身也承担其中的风险,有利于提高民营企业完成项目的信心。同时通过民营企业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风险。任何成功的PPP模式都应对项目的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明确界定,并在政府和民营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因此这一完美的协调平衡能够准确确保在风险分配额基础上实现最佳经济效益和资金价值。同时项目参与方能够充分管理上述风险,并在提高经营业绩的同时,将成本降至最低。
6.2.2.4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应用ABS融资模式的优势分析
(1)改善参与企业的财务状况。ABS融资模式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发行高档债券募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128]。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过改组后,成为市场化的投资品,这样可以增加公司的表外业务收入,便于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
(2)保障政府的控制权。采用ABS模式融资,虽然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收益权归特设信托机构所有,但项目的资产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因此,在运用ABS方式融资时,不必担心项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保障政府的控制权。
(3)分散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ABS融资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与前两种模式都不相同。一般认为,原始权益人向SPV让度资产,构成“真实销售”,这样就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与项目本身的风险之间的联系,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的资产在发起人或原始权益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财产,从而保护了投资者利益。而且债券购买方人数众多,且多为专门化机构,从而大大地分散了ABS的投资风险。同时,通过SPV的内部和外部的“信用增级”也降低了投资风险。原始权益人也通过出让资产而预先获得了项目的转让收入,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自身面临的风险[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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