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要将基层政府负担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事权适当上移。“一级财权”是最基本问题,是分税制的税基问题。
7.1.3 完善财税体制
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省以下的财政体制未做进一步规范,有的在一定程度上模仿了中央对省的体制,有的则沿用以前的包干体制。总体上呈现财政向上级集中的趋势,在财权上移的同时并无相应事权调整相配套,且提供农业基础设施的基本事权有所下移,县乡两级的支出基数和支出刚性增大,产生了县乡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问题。因此,近期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应为规范省以下财政体制,强化财权和事权的匹配关系,化解县乡两级支出矛盾,具体要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原则,规范省以下的财权和事权划分。“一级事权”是解决政府职能管理设置的问题。要将基层政府负担的农业基础设施的事权适当上移。“一级财权”是最基本问题,是分税制的税基问题。当前需要扩大地方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自主权,以保障农业基础设施的供给能力,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科学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把乡镇政府的收与支纳入独立的财政来规范化管理。同时针对目前存在的地方税体系不健全、缺乏主体税种的问题,应加快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赋予地方一定的地方税目、税率调整和减免权力,使地方政府有连续、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并促使其通过加强税收管理等规范方式实现本级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提高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提供农业基础设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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