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高速公路融资退出的现状
高速公路投融资的运作主要涉及投资主体(投资者),中介机构(银行、股市等)和投资对象(高速公路企业)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在高速公路投融资的运作过程中各自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投资主体是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的提供者,它可以是政府投资,商业银行贷款、外国投资、企业投资、民间私人和科研单位自筹资金等。高速公路融资企业是投资的接受者,它拥有高科技的现代道路通行成果,高效率的管理手段和潜在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但若缺乏资金将这种可能的优势和竞争力变为现实的优势和竞争力,高速公路融资企业就只能望洋兴叹。反之,一旦高速公路项目得到资金支持,便可以将高速公路事业产业化,并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获得交通运输技术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的经济回报。
高速公路投资中介方是沟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与投资者的桥梁,它一方面向社会招募资金,同时经过严格的考察和筛选,采用不同的策略将其投向高速公路项目,并积极介入风险管理和经营管理。待时机成熟后,便通过适当的方式,从高速公路企业撤回增值后的资金,再投资于其他项目,从而实现投资的滚动增值。这就是高速公路投融资正常进行的运作机理,但我国现实中的高速公路投融资的运作却大相径庭。
我国的公路建设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突飞猛进,公路建设投资数量之大,开工项目之多举世瞩目。从1990~2003年的13年间,中国公路建设累计投资2万亿元,其中仅2003年就达到3715亿元。这些年来公路建设投资金额均以两位数的速度增加,公路建设投资中2/3左右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中2/3左右为融资。但由于我国公路建设大量融资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修建高速公路时才起步的,所以在融资管理上是摸索着前进,体制上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机制上是由政府投资公路建设向银行借贷融资和有偿使用建设资金转变,在资金使用上由上级拨款变为“找米下锅”,并要承担使用资金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成本。这些财经制度的变革和调整,使我国的交通人面临着新制度、新机制所带来的新问题。特别是在建设资金使用上,改革开放以前是“等米下锅”,上级给多少就用多少,建设项目就上多少,不承担使用资金可能出现问题的责任。变为“找米下锅”后,上级不白给钱,反而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这无疑加大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措的难度和风险。在我国高速公路资金融通过程中一直就没有形成退出机制,这给建设资金的流动、增值和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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