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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结算方式概述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汇款又称汇付,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凡是汇款申请书填制的错漏以及应交款项与外汇证明手续上的错漏、延误而引起的后果概由汇款人负责。汇出行的P.O.必须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内容与选定的汇款方式准确表达。汇出行有义务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办理该笔汇出款,直至该笔汇出款有了结果为止。期间费用可向汇出行交涉由汇款人负担。

第一节 汇款结算方式概述

一、汇款的基本概念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当买卖双方采用汇款方式结算债权债务时,这说明双方或由卖方先将货物发送到买方,再由买方付款;或由买方向卖方预先支付款项,然后卖方发货,因而汇款方式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相互提供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范畴。

汇款方式除可用于贸易货款的支付以外,还常用于各种贸易从属费用(如保证金、运费、保险费、佣金、退赔款或罚款,等等)的支付。

二、汇款方式的基本当事人

在汇款方式中,一般有四个基本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一)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委托银行向国外债权人付款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通常是进口商或债务人。

(二)收款人(Payee or Beneficiary)

收款人是指接受汇款人所汇款项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方式下的收款人通常为出口商或债权人。

(三)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委托,办理款项汇出业务的银行。汇出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银行。

(四)汇入行(Paying Bank)

汇入行也称解付行,是指接受汇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汇入款业务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它必须是汇出行的联行或代理行。

三、汇款方式下基本当事人的责任

(一)汇款人的责任

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首先必须出具“汇款申请书”,此申请书是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申请书中要标明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国别。如收款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则列明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的名称、地址、国别及账户的账号、汇款的货币及金额,使用哪种汇付的方式,以及必要的款项用途。其次必须交付与汇款金额相一致并另计银行办理汇款所收费用的现金或有效支款凭证。如果用人民币汇出外币时,除了交付等值的人民币现金或支款凭证外,还应提交按国家规定准许使用外汇的证明;如以他行支票汇款者,应待汇出行通过交换等途径收妥后才能办理汇出手续;如因货币不同而需套汇者,例如汇出款是英镑而汇款人要求在其美元存款户中支取美元后套成英镑汇出,其套汇损失由汇款人承担。凡是汇款申请书填制的错漏以及应交款项与外汇证明手续上的错漏、延误而引起的后果概由汇款人负责。

(二)收款人的责任

收款人是这笔汇款业务的受益人,在接到汇入行的通告或已入收款人账户的通知时,应该查明这笔款项确实应该属于他的款项,或者他作为债权人在收到这笔款项后,这笔债权已全部或部分得到清偿。若对汇款内容不明,或汇入金额不够了结全部债权时,应及时向汇入行提出,由其转给汇出行向汇款人查询,待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再予收款。如果银行确实完全按汇款人的汇款申请书办理了该笔汇款,款项已入收款人账户或收款人已根据汇款通知来行接受了这笔汇款,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这笔汇款对汇出行和汇入行的责任则已终结,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其他纠纷应另行解决。对有条件付款的汇入款,收款人有责任按条件办理交单或其他工作,只有在汇入行认为符合条件之后,才能得到这笔汇款。如果对所附条件有异议,应向汇款人交涉。

(三)汇出行的责任

办理汇出业务的是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汇出行的责任如下:

(1)对汇款人填写的“汇款申请书”的内容应仔细检查,如有将危及汇出汇款顺利解付的内容应向汇款人指出,要求其补充、修正,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将申请书退给汇款人。

(2)自接受“汇款申请书”时起,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效力就此成立,因此对申请书、准许使用外汇的证明、支款凭证以及现金应予验证,辨别真伪。他行支票则应收妥再汇。

(3)汇出行的P.O.必须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的内容与选定的汇款方式准确表达。汇出行有义务完全按照汇款申请书办理该笔汇出款,直至该笔汇出款有了结果为止。在顺利的情况下,直到正确无误地把款交付给收款人为止。倘若无法通知收款人或虽已通知但收款人迟迟不去领取汇款,或款项错付、延误甚至退汇,如果是由于汇款人的申请书上的问题而引起的后果,其责任在汇款人。如果是因汇出行的P.O.与汇款申请书有差异而引起的问题,其责任就在汇出行。

(4)正确选择汇款路线。以效率为准则,尽量拉直迂回,必须迂回的也要选择环节最少的。并将必须迂回的情况向汇款人声明,必要时应在申请书上加注,争取由汇款人签字认可,以避免付款延误的责任。

(四)汇入行的责任

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的是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汇入行的责任如下:

(1)所有解付汇入款必须严格按照汇出行的P.O.办理。如因擅自改变P.O.内容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汇入行负责。若对P.O.有疑惑,需联系汇出行以加押密电确认后再办。

(2)坚持收妥解付的原则。在汇款头寸收妥的情况下,凡是P.O.上规定按收款人户名账号直接收账者,经核实确在本行开有所列账户的,当即收账;凡是P.O.上指定收款人名称、地址者,按地址进行通知,待收款人来领款时办理解付。

(3)凡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解付的汇入款,应及早通知汇出行并告知原因,并等待汇出行的进一步指示后视情况办理。不能及时解付的原因一般有:收款人账号、户名不符或地址不对而无法通知;虽已通知收款人却迟迟不见来领取;收款人因故表示拒收;头寸没有落实,等等。

(4)一般汇入款都是不加附加条件的,即所谓的Clean Payment,只是将汇入款的附言转告收款人;或汇出行有要求时,将汇款收据经收款人签章后寄回汇出行。但也有一种汇款是加列有条件付款的,例如“在收款人交出××号合同项下全套单据才予付款”,对这样的汇入款的解付,汇出行负有审单责任。是否接办这类汇款,汇入行必须慎重考虑。

如果汇入行考虑经济效益而接办这类汇入款,可以向收款人或向汇出行加收一定比例的审单费。但审单费的收入与责任是成正比的,要权衡利弊得失。存在的风险是:汇入行认为已符合条件而将款付讫,但汇出行或汇款人却认为所列条件并没有达到,要求汇入行追回已付款项。如能追回倒也罢了,如各执一词必将引起纠纷甚至诉讼。

如果汇入行不愿意接办这类汇入款,应在收到汇入款时当即向汇出行表态,不得延误。

如果汇入行同意办理,则须严格依据合同审核收款人交来的单据。根据合同中的单据条款审核货名、型号、规格、单价条件、总值、交货时间,以及根据其他特别条款审查单据的内容、单据种类、份数(要求汇票时加审汇票),看是否单据与合同一致,是否单据与单据一致。只有在认为收款人所交单据已符合汇出行P.O.上的付款条件时,才予付款。付款后将单据寄回汇出行。

如果审单后发现了不符点,应向收款人说明原因,且暂不付款,同时将不符点一次性电传予汇出行,由汇出行电洽汇款人,听候其对不符点的处理意见。待收到汇出行的答复后再视情况办理。如果对方表示对不符点可以接受,汇入行当即可对收款人解付汇款;如对方拒绝接受不符点,收款人又不能更改,只能再次将收款人不能更改的情况电告汇出行,并建议将汇入款退回汇出行。期间费用可向汇出行交涉由汇款人负担。

四、汇款方式下基本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1)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在贸易汇款中,由于商品买卖的原因,使汇收双方表现为债权和债务关系;在非贸易汇款中,由于资金单方面转移的特性,使汇收双方表现为资金提供与接受的关系。

(2)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3)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

(4)收款人与汇入行之间一般有账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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