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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采用代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核算。代理兑付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委托人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兑付到期证券,要拨付相应数额的兑付资金。2.委托人将手续费与兑付款事先一并汇入的核算。证券卖出回购业务,是证券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先卖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证券,合同期满,按规定的价格再将该种有价证券买回的业务。1.回购证券卖出的核算。

第五节 证券业务的核算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做成的凭证,被用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益。严格地讲,凡是表明各类经济权益的凭证都可称为证券,但在多种场合,人们通常只把收益证券称为证券。我们在此讨论的证券也只是收益证券。收益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是一种特殊资本,它一方面可凭以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出售证券又可收回本金。金融企业的证券实务主要包括自营证券、代理证券、证券卖出回购等业务。其中,自营证券的核算与其他企业的核算相同,下面仅介绍代理证券、证券卖出回购等业务的核算。

一、代理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承销证券、兑付证券、买卖证券等业务。

(一)代理承销证券的核算

承销证券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其发行有关证券的业务。包括代销和余额承购包销等方式。

1.采用代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核算。代销证券,要与委托人签订代销合同,收到委托人要求代销的证券时,按其合同确认的承销价款,在备查簿中记录承销证券的情况。代销证券的核算包括销售证券收取款项、将代销证券款项划交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代销手续费等,代销结束,如有尚未售完的代销证券,应将其退还委托人,并销记备查簿中记录。销售证券收到款项时,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承销期结束,结算代销证券款,收取手续费时,按承销价款借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按实际支付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承销期结束,应将未售出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并销记备查簿记录。

2.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核算。这是公司与发行单位以合同方式规定公司承担发行单位发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如发行期内公司承担发售的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则剩余的部分由公司负责购入的一种代理证券业务。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分为两个阶段,即发行期内的核算与发行期结束后的核算。其发行期内的核算与代销方式相同。发行期结束后,对于未售出的证券,按合同规定由企业认购,应按承销价款,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贷记“代理承销证券款”科目。

(二)代理兑付证券的核算

代理兑付证券是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证券业务。委托人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兑付到期证券,要拨付相应数额的兑付资金。兑付完毕后将已兑付证券交付委托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其具体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委托人事先只拨付兑付款,兑付完毕后,委托人汇入手续费;二是委托人将手续费与兑付款事先一并汇入。

1.委托人事先只拨付兑付款,兑付完毕后,委托人汇入手续费的核算。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代理兑付证券,用银行存款等支付兑付款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代理兑付业务结束,将兑付证券交给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2.委托人将手续费与兑付款事先一并汇入的核算。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及手续费时,按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按兑付款贷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按手续费贷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代理兑付证券,用银行存款等支付兑付款,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代理兑付业务结束,将兑付证券交给委托人,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收代理兑付证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三)代理买卖证券的核算

代理卖出证券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客户约定的价格,在证券公司柜台或证券交易所出售证券的业务。代理购进证券是证券公司与客户达成协议,按客户的要求,以客户能够接受的价格购买有价证券的业务。

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由委托人填制“有价证券转让委托书”,列明证券的种类、面额、买入或卖出的限价、委托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后交证券公司办理。

1.代理买卖证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

2.按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应收佣金”的金额,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同时按代扣税费、收取佣金之和借记“结算备付金——自有”科目,按代扣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收取的佣金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3.按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应收佣金”的金额,借记“结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同时,按代扣税费、收取佣金之和借记“结算备付金——自有”科目,按代扣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收取的佣金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

二、证券卖出回购的核算

证券卖出回购业务,是证券公司与企业签订合同,先卖给企业一定数量的证券,合同期满,按规定的价格再将该种有价证券买回的业务。这种业务不需要作证券实物的转移,它实质上是公司将闲置的资金存放在证券公司谋利,也可看成是证券公司向企业借款或融通资金,是证券公司解决头寸不足问题的一个手段。

1.回购证券卖出的核算。公司根据回购协议卖出证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

2.回购证券利息的核算。卖出的回购证券,实质上是一种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应付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3.回购证券回购的核算。回购证券到期,应于回购日及时回购,支付全部款项,按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未计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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