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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3-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及其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包括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财产保险准备金三个方面。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限额以内的损失作为第一危险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危险损失。为了核算和监督赔款支出情况,应设置“赔付支出”科目,核算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完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

第一节 财产保险业务的核算

财产保险,是指以物质财产及其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业务核算的内容包括保险业务收入、保险业务支出、财产保险准备金三个方面。

一、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

保险业务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其中分保费收入在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中介绍,下面仅介绍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基金的来源。保费收入的多少,反映保险公司承保业务能力的大小和保险责任的大小。因此,积极组织保费收入,准确核算保费数额,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费的数额通常是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三个因素决定的。由于险种的多样化,使得保险也出现了不同形式。归纳起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交纳法,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费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交纳给保险人;另一种是以投保人交纳的储金的运用收益作为保费。

(一)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

1.直接交纳保费金额的计算。有两种计算方法:

一是以保险金额为依据计算,其公式是:

应交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二是以保险标的为依据计算,其公式是:

应交保费=某项保险标的数额×每一保险标的应交纳的保险费

2.直接交纳保费的核算。为了反映和监督保费收入的情况,应设置“保费收入”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收到保费确认收入的数额,借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没有余额。

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同时收妥保险费。这是因为,保险公司为了方便投保人,往往给投保人几天交费期限。另外,用银行存款支付保费的保户,还需要一个转账结算的时间。因此,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时,保费一般未收到。但由于保单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已确立,在会计上应反映“保费收入”的增加,在实务处理上,保费收入大多是汇总入账的,当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等单据时,一般都借记“应收保费”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实际收到保费时,根据“保费收据”等单据,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费”科目。

(二)以保户储金收益作为保费的核算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人规定的储金比率,一次交存保户储金,保险人将此保户储金存入银行或直接进行投资,则存款的利息收入或投资收益作为保险费,无论保险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于保险期满时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全部保户储金。这种方式通常称为“两全保险”。其应交保费的计算取决于三个因素:保户储金、保险期限、月利率。其计算公式是:

应交保费=保户储金×月利率×时期

为了反映和监督保户储金的存储和退还情况,应设置“保户储金”科目,收到保户储金时,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贷记“保户储金”科目。这种保险业务形式,要把保户储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期限一般3~5年。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利息并转入保费收入。每年年末,应根据两全保险“定期存单登记簿”所列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保险期满,退还保户储金时,借记“保户储金”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财产保险业务支出的核算

财产保险业务支出包括赔款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等,除赔款支出外,其余均在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中介绍。下面介绍赔款支出的核算。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失补偿金。保险公司及时筹措资金支付保险赔款,对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维护保险人的信誉,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财产保险赔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因险种不同而有所不同。财产保险赔款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1.比例赔偿方式。这种方式在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中有所不同。在定值保险中,比例赔偿方式是指保险赔款额按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损失程度=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保险标的受损当时市场完好价值×100%

保险标的受损价值=保险标的受损当时市场完好价值-残值

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决定的,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赔款时不论受损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保险程度赔偿。

在不定值保险中,比例赔偿方式是指保险赔款额按保险保障程度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赔款=保险标的损失价值×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受损当时市场完好价值×100%

若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因此,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是投保时约定的,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则按照财产的实际损失价值十足赔偿;若保险金额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则按保障程度赔偿。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限额以内的损失作为第一危险损失,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作为第二危险损失。保险人对第一危险损失负责十足赔偿,第二危险损失则由被保险人自负。我国家庭财产保险就是采用这种赔偿方式。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指被保险人仅在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额时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式适合于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赔款是限额标准与农作物收获量之差的价值。所谓限额标准,是指保险所保障的收获量。实际收获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保障收获量的,保险人则不予以赔偿;只有当实际收获量低于保障收获量的,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差额的价值。

(二)财产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

理赔人员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填制“赔款计算书”,连同被险人签章的“赔款收据”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的“赔款计算书”后,应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如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赔款计算是否合理,损余物资是否处理等。审核无误后,应立即支付赔款并进行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赔款支出情况,应设置“赔付支出”科目,核算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等。本科目借方反映发生的赔款支出、理赔勘查费、施救费用等,贷方反映收回的损余物资转作材料、错赔和骗赔而追回的赔款等。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赔款的计算和审核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保险公司为了使被保险人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常采用先预付估计损失一定比例的赔款,等损失核定后再补足差额的办法。为了核算和监督预付赔款的情况,应设置“预付赔付款”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预付赔付款的数额,贷方登记收回或转销预付赔付款的数额。本科目应按险种及赔案设置明细账。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完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因此,还有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残留物资,即损余物资。正确合理地处理损余物资,对于物尽其用,减少赔款支出,有重要意义。损余物资一般应合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予以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接受,保险公司可按全额赔付,损余物资归保险公司处理,处理损余物资的收入冲减赔付支出。

三、财产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财产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应付未决赔款,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存的资金准备,财产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保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责任准备金,应设置“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该科目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类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也可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进行核算。

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只有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设置“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投保人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保险公司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每期期末,应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有不足,应即补提,并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年末,将“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保费准备金,是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为承担跨期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为了核算和监督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企业在确认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期已到期的部分除外)与已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到期的部分)的差额(已到期的部分),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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